民族复兴背景下苗族传统伦理现代转换的具体路径

2020-12-13 14:18罗连祥
关键词:苗族伦理民众

罗连祥

(贵州师范大学 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贵阳550001)

传统伦理是一个民族世代传承的道德意识,凝聚着该民族的社会心理和价值体系,维系着该民族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苗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宗教伦理和生态伦理思想。进入21世纪,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苗族地区由传统封闭社会向现代开放社会、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传统乡村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转变,这种转变必然推动苗族伦理由传统向现代转换。

一、苗族传统宗教伦理的现代转换

苗族是我国具有深厚泛神崇拜传统的民族,苗族先民深信祖先神灵、动植物神灵、各种鬼神的力量,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报应原则。在落后生产力条件下,广大苗族民众将生活的希望寄托于神灵的庇护,形成了一套以祖先崇拜为核心、以图腾崇拜和其他鬼神崇拜为羽翼的传统宗教伦理思想。这些宗教伦理蕴含着苗族乡村社会的价值追求,在促进苗族民间社会交流、丰富苗族精神文化生活、维系苗族家族结构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今中国致力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们要在积极将苗族传统宗教伦理转换到构建现代苗族乡村生活秩序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传统文化在民族地区社会建设中的效用。

(一)将苗族祖先崇拜转换为构建苗族乡村社会秩序的精神力量

苗族的祖先崇拜主要表现为“鼓社祭”。在鼓社祭中,鼓是轴心,祖先是灵魂。“鼓社祭像一根无形的线,一头拴在祖宗的手里,一头拴在氏族成员的手里。无论你走到哪里,你和他总是有千丝万缕的联系。”[1]苗族民众以家族为单位举行祭祖活动,目的是通过宣扬“祖先”和“孝道”构筑苗族乡村社会的权力场域。在苗族社会结构变迁中,祖先崇拜是相对稳定的因素,是维系苗族乡村生活秩序的主导力量。

1.祖先崇拜是构建苗族乡村社会秩序的基础性力量

乡村生活秩序,即村民“得以聚集在一起的方式”[2]。乡村生活秩序由多种因素作用而成,最基础的因素来自久远流传的祖先崇拜习俗。传统的苗族乡村一直保持着自身的封闭性和独立性,落后的生产方式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促使苗族民众聚族而居,这种生存方式中的苗族乡村社会秩序主要依靠血缘、姻亲、地缘关系来维持。因此,苗族民众特别重视血亲关系,他们将祖先崇拜视为维系血统延续和凝聚亲情的重要途径。苗族民众视祖先为道德、事业、功绩的象征,认为祭祀祖先可以“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3]。苗族的祖先崇拜主要表现在“祭扫亡故先人”“丧葬仪式”“庆祝娶妻、添丁、建房”以及为攘除灾害而举行的各种“敬神”活动中[4]861。改革开放后,在发展相对滞后的广大苗族地区,祖先崇拜现象依然十分盛行,血缘、婚缘、地缘关系仍然是架构苗族乡村社会秩序的主要支柱。个体家庭中的苗族民众仍然保存着祖先牌位,每个祖先牌位代表与本家庭有浓厚血缘关系的亲属神。苗族民众认为,祖先神灵能够保佑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和生活发展,关照整个家族如今的多方细节。每逢年节或者家有丧葬、娶妻、添丁、建房、迁居等事宜,家家户户都要举行祭祖仪式。可见,苗族祖先崇拜具有认可祖神的超验精神,反映了苗族民众强烈的延续血脉关系的源远文化心理。

对于正在经受城镇化冲击的广大苗族地区而言,无论是留守家乡的苗族民众还是迁居异地的苗族同胞,波动的内心世界都需要一个情感场域来维系,祖先崇拜正是形成这种归属意识的重要工具。苗族民众认为祭祖能够延续家庭血脉、唤起家族本位意识,是促进家族成员交流、凝聚家族成员情感的纽带。21世纪以来,在苗族地区旅游业发展过程中,苗族民众将这种家族成员参与的祭祖活动对外展示。这样,苗族祭祖在维护家族秩序的同时,通过道德强化建立起一个明显超越家族化倾向的社会组织体系,重塑了苗族乡村社会成员之间的密切联系。

2.祖先崇拜中的“孝道”观念是维系苗族乡村社会秩序的基本理念

孝道源于上古社会的祖先崇拜:“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4]861“人之行,莫大于孝”[5]。“孝道”以血缘和宗族为本位,强调人们敬养父母,要求人们善待亡亲。因此,祖先崇拜不仅具有缅怀先人的原始意义,而且包含尽孝报恩的情感意识和道德因素。苗族地区信仰体系中的祖神是苗族民众最器重的神灵,苗族民众“深信祖先的灵魂仍然存在,并能够以不同的方式对后代的生活产生影响”[6]。苗族民众认为,自己同祖先具有亲密的血缘关联,祖先神灵时刻护佑和守候他们。因此,苗族民众常常在节日庆典等特殊时刻举行各种形式的祭祖活动,维持自己同祖先的联系,传递孝道、消灾祈福。到了现代社会,人们虽然已经不在意祖先神灵是否真正存在,仅仅将敬祖活动视为保留和延续民族传统的一种方式,但是在苗族社会内部,祭祖活动蕴含的理念和准则对人们外在生活行为的约束依然存在,祭祖活动对延续家族生命和扩大亲族力量的情感认同尚未消失,敬祖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苗族社会的一种确认身份归属的符号。

21世纪以来,随着传统文化的复兴,孝道伦理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孝道伦理要求人们在思想上遵循礼仪规范,在行动上符合礼仪规定。在当今市场利益的影响下,功利主义日益侵蚀人们的日常生活,我们如果能够将苗族民众通过祖先崇拜建立的父慈子孝、夫善妻和、兄仁弟恭等和谐家庭关系推广到整个社会领域,使全社会形成传孝、重孝、讲孝的风气,必将对推动苗族地区人民群众建立尊老爱幼、互助互爱、互谅互让的和谐社会关系发挥促进作用。

3.祖先崇拜的适当制度化是苗族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乡村社会是乡村居民生产生活的主体场所。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随着城乡差距的扩大,乡村社会逐渐走向边缘化,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乡村社会既有的伦理规范和价值体系濒临解体。从文化之于社会治理的视角看,文化是社会成员的现实生活样态和集体生活智慧的结晶,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精神文化资源。乡村社会的“乡风礼俗”作为最主要的文化形态,在维持乡村社会的稳定和有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千百年来,人们在乡村社会中依俗而行,以自我规约的方式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实践表明,因俗而治是乡村社会治理的有效方式,可以极大地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我们如果积极弘扬、合理引导作为乡村传统文化核心成分的祖先崇拜,它必将成为促进我国乡村社会治理的重要精神力量。

当前我国苗族地区的乡村社会治理主要采取国家主导和发挥基层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模式。国家要使广大苗族民众对现有社会秩序产生价值认同,除了采用行政手段加强苗族地区医疗、卫生、教育、养老、新农村建设等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不断提升苗族民众的幸福感之外,还要从苗族乡村居民的道德信念和公共生活意识入手,围绕乡村社会血脉根基和乡村居民生产生活习俗构建新时代苗族乡村居民的意义世界。祖先崇拜作为苗族民众的共同心理和文化意识,虽然没有组织化的实行体系,但是代表了苗族乡村居民约定俗成的传统积习,在苗族乡村社会的生活秩序中根深蒂固。在苗族乡村社会治理过程中,祖先崇拜既可以通过维系血缘关系以发挥长幼有序的和谐家庭秩序,又可以通过宣扬道德关怀以稳定乡村秩序。基于此,我们在摒弃苗族祖先崇拜中家族集团化倾向和厚葬久丧等传统陋习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将苗族祖先崇拜适当纳入苗族乡村社会治理的制度化体系。这样,我们不仅可以充分利用苗族本土文化资源建立以内生秩序为特征的新型苗族乡村治理共同体,而且有助于在苗族乡村社会治理中积极促成苗族传统道德体系的现代转型。

(二)将苗族图腾崇拜转换为苗族保护生态的民族意识

图腾是人们出于内心信仰而加以崇拜的某种自然物质,例如某种动物、植物、无生物等。古代社会“部落内的某些社会集团,常以此图腾作为自己的祖先,并以图腾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7]古代苗族社会的苗族先民认为,人类祖先同自然界中的鸟雀、山水、巨石、森林、树木、土地等物质存在亲缘关系,因而对它们加以神化和崇拜,深信敬仰这些动植物可以给人们带来风调雨顺、人畜平安。可见,苗族图腾崇拜不仅反映了苗族民众将生活愿景寄托于神灵庇佑的传统意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苗族民众保护和关爱自然生命的高尚美德。苗族民众这种尊重自然和保护生态的伦理思想,对我们今天建设健康文明的生态环境和维护可持续发展的人类家园具有借鉴意义。

1.将图腾崇拜意识转化为保护生态的具体实践

图腾崇拜是苗族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原始宗教信仰习俗,是苗族人民对自然规律的朴素认知和对自己居住环境关系的粗浅把握。苗族先民认为,“个体与图腾之间的联系是种互惠的联系,图腾保护人们,人们则以各种方式表示他们对图腾的敬意”[8]。图腾物与人类有特殊的联系,给人带来祸福吉凶,人们侍奉好图腾物,必将得到庇佑。苗族民众认为,图腾物强大预示本民族兴旺发达,图腾物弱小则表征本民族走向衰落。在广大苗族地区,苗族民众敬畏自然,关心善待自然,顺应自然发展,虔诚保护各种自然物,力争与自然和谐相处。例如:苗族总是在特定时间对特定区域封山育林,禁止砍伐和捕猎特殊物种。从表面上看,苗族图腾崇拜体现的是人与图腾物之间的密切关系;从苗族民众的活动特征和行为方式看,苗族图腾崇拜不仅是一种以敬畏自然神灵为名义来号召人们保护自然生命的生态伦理行为,而且彰显了苗族民众认识自然和保护自然的主观愿望,体现着苗族对自然生态的基本道德要求,蕴涵着深刻的生态保护的思想意识,要求人类在享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合理保护自然资源。如今,苗族地区保持着良好的生态环境,与苗族民众源远流长的图腾崇拜观念密不可分。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苗族图腾崇拜逐渐退出人们的生活视野,作为一种人类保护生态环境的观念与实践,我们如果将苗族图腾崇拜观念转化为保护自然生态的具体措施,其中蕴含的丰富生态智慧至今仍然可以为我们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某种参考,可以为推进我国苗族乃至其他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2.将图腾禁忌转化为保护生态的“法律”

图腾禁忌是图腾崇拜的核心要义,意指禁止捕猎或者砍伐图腾对象。图腾禁忌表现为“禁捕、禁杀、禁食或禁触、禁摸、禁视图腾物……杀害图腾就像杀害自己的亲属、祖先或保护神一样。”[9]古代社会“设有推行这些禁忌的官员,如山虞、林衡、川衡、兽人、迹人、罗氏、冥氏等”[10],严禁人们打伤、捕猎或者砍杀图腾物。古代苗族社会的苗族先民认为,图腾物具有赐福避害的能力,人们不能随意捕杀或滥砍滥伐图腾物,一旦违反规定,必将遭到严厉惩罚。苗族地区的图腾禁忌不仅是苗族民众的日常生活规范和行为准则,而且具有“法”的功能,是一种习惯法[11]。在图腾禁忌的规约下,苗族民众敬畏自然、崇拜自然、保护自然,广大苗族地区长久拥有优美的自然生态环境。在当代社会,随着工业经济的发展,地球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全球变暖、资源枯竭、土地荒漠、环境恶化等一系列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问题的出现,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人类迷失了自身“图腾”的结果。因此,我们将苗族图腾禁忌转化为苗族地区保护生态的法律法规,对弥补苗族地区生态保护政策和法律的缺位、建立健全苗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则具有积极意义。

(三)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引领苗族鬼神崇拜发展方向

苗族是信鬼好巫的民族,在历史上有“三十六堂神,七十二堂鬼”[12]的说法。苗族民众认为,神是绝对的善,敬畏神灵可以带来人畜平安;鬼是相对的恶,招惹恶鬼会祸事连连;人们如果感觉身体不适或者家有灾祸,便认为有鬼神作弄,从而向巫医寻求救助。在缺医少药的苗族传统社会,寻求巫医祛病是苗族民众的普遍生活方式。在当今苗族地区,随着苗族民众文化素质的提高和苗族农村合作医疗的普及,信鬼好巫已经不是人们求医治病的主要方式,也不是支撑人们心灵世界的独立精神力量。因此,我们在新的社会背景下需要将苗族鬼神崇拜习俗纳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体系,使苗族传统信仰文化同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相适应。

1.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引领苗族鬼神崇拜发展方向

宗教作为一种人类文化现象,特征是崇拜和信仰神灵;宗教作为人类文明,本质在于为社会发展服务。苗族鬼神崇拜延绵至今,在民众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存活空间和现实影响力。苗族民众相信“灵魂转体”,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巫术信仰把人们的思想引向麻木,把人们的行为引向迷信歧途,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我们也应当看到,苗族民众信鬼好巫是有选择的,信仰巫术是基于一定社会时期和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的精神生活需要。更为重要的是,从内容上讲,苗族鬼神崇拜包含着对生命的渴望,这种求生本能是推动现代社会文明进步不可或缺的原生动力。我们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引领苗族鬼神崇拜发展方向,用现代文明精神阐释苗族鬼神崇拜观念,苗族鬼神崇拜就能够在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应有作用。

2.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历史观引领苗族鬼神崇拜发展方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一种既定历史时期的文化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国语·楚语下》记载:“及少皞之衰也,九黎乱德,民神杂糅,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为巫史”,苗族信仰鬼神的传统来自“九黎乱德”“家为巫史”“民神杂糅”等神话传说。在长期落后生产力条件下,信仰鬼神成为苗族先民的精神寄托和生活习惯。苗族“巫鬼教”同其他宗教的本质区别在于它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宗教信徒和系统的宗教组织,苗族巫师是民间个体农民;它作为一种彰显远古人类“人神同在”的神话遗风,以民俗的形式保存并且延续。苗族鬼神崇拜是苗族先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精神文化形态,已经得到广大苗族民众的集体认同并且深深烙印在苗族民众的精神和血脉中。我们解决苗族鬼神崇拜的途径只能是:一方面,我们在尊重和保障苗族民众原始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大力发展苗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建设,通过加快苗族地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提高广大苗族民众的生活水平和认知程度,在改变苗族原始宗教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和认识论根源的基础上,逐步消除苗族鬼神崇拜中的落后习俗;另一方面,我们要发掘苗族鬼神崇拜中蕴含的有关珍视生命的宝贵思想,剔除其中夹杂的迷信成分和蒙昧因素,使之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相适应。

二、苗族传统生态伦理的现代转换

苗族宗教伦理在苗族民众生态意识中的反映,就是相信树有灵魂,相信树神能够保佑村寨清洁和人丁兴旺。苗族民众尤为崇拜村边寨旁的古树并且加以神化。逢年过节或者家有不祥,人们便到树前焚香化纸、杀鸡宰鸭祭拜。树神崇拜是苗族先民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朴素认识,这种认识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中蕴含着的思想和观念仍然十分原始落后,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先进文化发展的要求,需要推动它向现代转换。

(一)由传统生态伦理观向现代生态文明观转换

苗族主张人与自然平等,强调人与自然物质之间具有同等的生命权。苗族传统生态伦理观萌发着诸多自然生态观的思想,就其本质而言,它产生于落后的苗族农耕社会,“是一种朴素的、直观的、经验性的自然观”[13],具有很大程度的主观色彩和历史局限性。从现代实证科学的角度看,苗族传统生态伦理观无法精确地解释和说明现代社会中人与自然之间的复杂关系;从回应和解决现实生态环境的层面上看,苗族传统生态伦理观难以很好地应对人口过剩和工业文明给资源环境带来的压力,无法有效解决资本膨胀和过渡开发对资源环境造成的破坏等一系列生态问题。苗族是注重原始宗教信仰的民族,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现代文明向苗族地区渗透,广大苗族民众尤其是苗族青少年的原始生态观念逐渐淡化,传统生态习俗和生态禁忌在苗族青少年生活世界中的影响逐渐减弱。在这样的语境下,我们既要肯定苗族传统生态伦理观在苗族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又不能在当今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对苗族生态伦理观念采取全盘的“拿来主义”。正确的态度应当是我们在认真分析总结苗族传统生态伦理观包含的科学性、合理性因素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苗族传统生态伦理观向现代生态文明观的转换,从根本上为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从狭义上讲,现代生态文明是指“人类既获利于自然,又还利于自然,在改造自然的同时又保护自然,人与自然之间保持着和谐统一的关系。”[14]上述论断表明:第一,生态文明是现代人类的生活方式,强调人类社会发展需要考量地球资源环境的承载力。第二,生态文明的基本内容包括生态文明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两个方面。生态文明的物质成果即人类对自身物质生产生活方式进行的生态化改造,生态文明的精神成果即人类生态保护意识的觉醒以及生态化科学群的崛起。第三,生态文明的实践要义在于用文明的态度对待自然界,为人类构建优美的栖居环境。人类要“按照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生态系统运转的客观规律建立起来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良性运行机制和协调发展的社会文明形式”[15]。因此,生态文明是人类物质建设成果、精神建设成果和文化建设成果的有机统一,是人类迄今为止最崭新的文明形态,体现了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本质,彰显了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基本方向。它已经成为世界文明发展趋势和中国社会建设的基本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之意。为此,推进苗族传统生态伦理观向现代生态文明观转化,我们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1.引导人们正确认识苗族传统生态伦理观的合理成分

苗族传统生态伦理观蕴含着丰富的生态保护思想,这种思想在保护苗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要在破除苗族传统生态伦理观念迷信色彩和神秘主义成分的基础上,结合苗族地区的实际,加大对苗族传统生态伦理观积极作用的引导和宣传,在内容上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生态思想引领苗族传统生态伦理发展航向,在结构和体系上用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构想进一步优化苗族传统生态伦理观的理论体系。我们要通过对苗族传统生态伦理观念的批判继承和转换创新,帮助苗族地区人民群众树立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念,以促进苗族地区人民群众建立正确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伦理观。

2.在苗族地区培育统一的生态伦理体系

广大苗族地区各支系苗族所处的自然生存环境和科技人文环境不同,形成了形式各异的生态伦理习俗,至今尚未形成稳定统一的生态伦理体系。苗族地区形成统一的生态伦理体系的方法:我们必须在坚持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构想的基础上,通过对各支系苗族相互认可的生态伦理思想进行深挖总结和认真分析,从中借鉴吸收各支系苗族传统生态习俗的有益成分,建立在生态意识上与当代中国生态文明理论相融通、在生态保护上与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促进的生态保护机制,使苗族生态伦理更好地适应现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3.将现代生态自然观灌注到苗族传统生态伦理观念之中

现代生态自然观,是指人们对自然本体和人与自然关系一般规律的认识。现代生态自然观认为,人类和自然界组成的世界体系是一个有自组织、有自控力的动态系统,这一系统的内在结构和运行过程整体上稳定有序。我们由此可知,一方面,现代生态自然观是一种辩证自然观,它关照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支撑社会发展的各种自然基础,以既唯物又辩证的方法分析说明人与自然、社会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着力解决人类社会发展遭遇的生态困境问题。另一方面,现代生态自然观是一种人化自然观,它关切人的现实生存境遇、人的当下发展目的、人的未来发展走向,以生态学的方法从整体性高度阐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各种冲突与矛盾,着力解决人类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内在联系问题。总之,现代生态自然观是自然观领域的一场变革,从总体上反映了人类在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重新思考。现代生态自然观作为一种人类活动的科学性认识,要求人们在与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时要正确认识自然界的变化发展规律、科学把握人与自然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现代生态自然观作为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当代价值的再现,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时充分考虑自然界的承载力,切勿单纯追求社会经济发展而对自然界“涸泽而渔”。我们应当将现代生态自然观注入苗族传统生态伦理,用以引领苗族传统生态伦理的未来方向,对提升苗族传统生态伦理的时代内涵、凸显苗族传统生态伦理的时代精神具有进步意义。

(二)由传统生态意识向马克思主义生态理念转化

苗族从万物有灵的观念出发认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认为自然神灵不仅与世俗社会共生共融,而且直接支配和影响世俗社会中人们的生产生活。这种明显带有迷信成分和主观色彩的传统生态意识,使苗族民众改造自然的生态实践呈现较大程度的盲目性和被动性。另一方面,苗族民众认为自然神灵与人类个体之间“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①苗族民众认为,自然物质与人类个体之间唇齿相依、互为因果,二者始终处于一种和合共住的关系。这种生态意识同马克思主义的生态伦理思想存在共融相通之处,我们只要祛除苗族传统生态意识中的主观成分和迷信色彩,苗族传统生态意识就完全可以为马克思主义生态理念包容。

马克思主义生态伦理观是一种唯物主义的伦理观,它有力地揭示出了人与自然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人直接的是自然存在物,”[16]“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17]“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18]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人与自然之间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控制与被控制、剥夺与被剥夺、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但这种关系首先是在人类不致被自然界统治的前提下同自然界的一种物质交换关系。这种物质交换关系强调人类要在尊重和顺应自然发展规律、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平衡发展。因此,马克思主义生态伦理观是指导当代中国进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科学正确的理论武器,我们必须积极推动苗族传统生态意识向马克思主义生态理念转化。

1.推动苗族传统生态意识向现代生态意识转化

我们应当在苗族地区加强现代生态理念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生态理念的宣传与教育,用现代先进的生态思想替代已经固化为习俗的各种苗族传统生态意识,以马克思主义生态观指导苗族民众开展生态保护实践,使苗族传统生态意识从神秘性向科学性、由盲目性向明确的目的性转化。在这一转化过程中,我们不能一蹴而就,而要充分考虑苗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以及苗族民众心理认知程度等多种因素,正确认识传统力量在区域生态保护中的作用。

2.提高苗族民众的生态意识和生态自觉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十三五”规划社会发展纲领的核心议题,是指导当代中国社会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文化形态。我们要用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观点、理念、思想教育广大苗族地区民众不断提升保护身边自然环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指导苗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工作,提升苗族地区领导干部的长远发展战略眼光和崇高的生态保护意识。我们应当通过培育苗族地区领导干部形成良好的生态习俗,推动整个苗族地区建立科学环保的生活方式,这样自然将以绿色生活家园回报人类社会。

(三)由生态的传统习俗保护向现代生态制度保护转变

传统苗族社会的苗族民众主要通过生态习俗或习惯法的形式对资源环境进行保护。从物质层面上看,苗族生态习俗是落后社会生产条件的产物;从意识层面上讲,苗族生态习俗主要源自苗族的原始宗教信仰;从保护方法上看,苗族生态习俗具有一定的不规范性和随意性,许多生态保护措施都是通过生态禁忌的方式进行。生态禁忌或者保护生态的习惯法虽然对规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一定作用,但是它建立在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处于零散自发的状态,不仅约束力和强制力有限,而且缺乏先进科学知识的指导和相关制度和法律的保障,同现代社会规范性、系统性、准确性的制度措施存在较大的差距。当今社会以“人类中心主义”著称,这种传统的生态保护方法难以应对和规制滥砍滥伐自然资源的现代人行为。解决生态问题不仅需要依赖一切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传统社会文化资源,而且需要依靠科学技术和现代文明的引导。基于此,我们在不破坏苗族古老风俗习惯的前提下,加强苗族地区生态保护的制度和法律法规建设,改变苗族地区不科学、不文明的生态保护方式,使苗族地区生态保护走上正规化和制度化的道路。

1.制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明确责任,将监管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责任贯彻落实到个人。第一,我们应当明确苗族地区各级政府部门的生态保护责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考核范围;第二,我们应当在完善苗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的基础上,制定职权分明的政府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责任制,严厉惩处知法违法的部门和领导干部,不断提升苗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执行力度;第三,制定苗族地区生态环境执法考核制度,完善苗族地区县、乡两级环境管理机制,提高和开发苗族地区生态环境管理和生态系统服务的成效和功能。

2.建立生态资源调控制度

生态资源调控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该制度有利于从整体性上发挥生态资源的效用,有助于促进生态资源在各地区之间的自由配置与均衡发展。在苗族地区建立生态资源调控制度,我们需要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对苗族地区生态资源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对不同类别和功能的生态资源制定不同的开发使用制度;第二,建立苗族地区生态资源保护制度,对苗族地区生态资源进行各级各类的划分和评估,在最大限度避免破坏生态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对特殊生态功能区和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第三,完善苗族地区生态资源税费制度,即调整苗族地区生态资源投资和生态资源利用的结构,在规模和速度上对苗族地区生态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总体上的协调与控制。

3.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

生态补偿制度是指生态资源所有者为了防止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而要求生态资源开发利用者支付相应费用的一种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就我国苗族地区而言,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要求:第一,明确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补偿对象以及补偿范围。建立生态补偿责任制,确保补偿职责落实到位,保证和维护补偿对象利益的实现。第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损害生态环境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我们要在认真分析苗族地区生态资源分布特点和各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的基础上,建立符合地方实际和体现地方生态特点的生态补偿标准。第三,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方式。生态补偿的种类和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政府补充、企业补充、个人补偿等。根据苗族地区经济发展滞后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在当地建立一套以政府财政转移支出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生态补偿方式。

4.建立公众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

公众参与保护制度,是指公众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知情权、平等参与各项环境保护活动的制度,是民主权利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和体现。公众参与保护生态环境可以弥补政府行政调节生态资源的不足和缺陷,可以规避市场在配置环境资源过程中出现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效实现公众环境保护权。在苗族地区建立公众参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我们需要朝以下三个方面努力:第一,制定公平的公众参与制度。我们应当在苗族地区建立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保证苗族地区民众平等享有环境保护知情权、收益权、参与权等各项权宜。第二,制定公众参与的奖励制度。我们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公众参与奖励制度,对积极参与生态保护立法和生态保护实践的社会公民,根据保护效果和贡献大小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以提高苗族地区社会公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三,赋予公众环境保护监督权。我们应当在鼓励苗族地区社会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同时,赋予当代居民监督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各项权利,切实提高苗族民众在资源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

综上所述,在加快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今天,推进苗族传统伦理现代转换不仅是实现苗族地区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而且是加快当代中国道德文化建设、实现中华文化复兴的现实所需。在推进苗族伦理由传统向现代转换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尊重苗族民众的主体意愿,又要积极消除苗族传统伦理中的泛神因素,将苗族伦理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轨道,以提升苗族伦理文化的科学精神和时代内涵,使苗族伦理更好地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服务。

[注释]

①《大正藏·杂阿含经》,台北新文丰出版社,1976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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