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0-12-14 07:38
北方牧业 2020年19期
关键词:屠宰畜禽疫病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

加强良种培育与推广。 继续实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健全产学研联合育种机制,重点开展白羽肉鸡育种攻关, 推进瘦肉型猪本土化选育, 加快牛羊专门化品种选育, 逐步提高核心种源自给率。 实施生猪良种补贴和牧区畜牧良种补贴, 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和应用。 强化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加强国家级和省级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建设, 推动地方品种资源应保尽保、有序开发。

健全饲草料供应体系。 因地制宜推行粮改饲,增加青贮玉米种植,提高苜蓿、 燕麦草等紧缺饲草自给率,开发利用杂交构树、饲料桑等新饲草资源。 推进饲草料专业化生产,加强饲草料加工、流通、配送体系建设。 促进秸秆等非粮饲料资源高效利用。 建立健全饲料原料营养价值数据库, 全面推广饲料精准配方和精细加工技术。 加快生物饲料开发应用, 研发推广新型安全高效饲料添加剂。 调整优化饲料配方结构,促进玉米、豆粕减量替代。

提升畜牧业机械化水平。 制定主要畜禽品种规模化养殖设施装备配套技术规范, 推进养殖工艺与设施装备的集成配套。 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按规定纳入补贴范围。 遴选推介一批全程机械化养殖场和示范基地。 提高饲草料和畜禽生产加工等关键环节设施装备自主研发能力。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因地制宜发展规模化养殖,引导养殖场(户)改造提升基础设施条件, 扩大养殖规模,提升标准化养殖水平。 加快养殖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家庭牧场发展,鼓励其以产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为纽带,开展合作和联合经营。 鼓励畜禽养殖龙头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与养殖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紧密合作,通过统一生产、统一服务、统一营销、技术共享、品牌共创等方式, 形成稳定的产业联合体。 完善畜禽标准化饲养管理规程,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

扶持中小养殖户发展。 加强对中小养殖户的指导帮扶, 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中小养殖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中小养殖户专业化生产,提升市场竞争力。 加强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培育壮大畜牧科技服务企业,为中小养殖户提供良种繁育、饲料营养、疫病检测诊断治疗、机械化生产、产品储运、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实用科技服务。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依法督促落实畜禽养殖、贩运、屠宰加工等各环节从业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引导养殖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清洗消毒、疫情报告等工作。 建立健全畜禽贩运和运输车辆监管制度,对运输车辆实施备案管理, 落实清洗消毒措施。 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户)和屠宰厂(场)配备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依法落实疫病自检、报告等制度。 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分类指导和技术培训, 总结推广一批行之有效的防控模式。

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疫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 强化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排查, 建立重点区域和场点入场抽检制度。 健全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养殖、屠宰加工、 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动物疫病信息管理。 完善疫情报告奖惩机制,对疫情报告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对瞒报、漏报、迟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建立基于防疫水平的养殖场(户)分级管理制度。 加强口岸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提升口岸监测、检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健全分区防控制度。 加快实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落实省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动物疫病防控、 畜禽及畜禽产品调运监管和市场供应等工作。 统一规划实施畜禽指定通道运输。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规模养殖场(户)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 推进动物疫病净化,以种畜禽场为重点,优先净化垂直传播性动物疫病, 建设一批净化示范场。

提高动物防疫监管服务能力。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 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 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实验室、边境监测站、 省际公路检查站和区域洗消中心等建设。 在生猪大县实施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 保障村级动物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 充分发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作用,支持其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 鼓励大型养殖企业、 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一条龙”、“菜单式”防疫服务。

加快构建现代加工流通体系

提升畜禽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 持续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鼓励地方新建改建大型屠宰自营企业, 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 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实施生猪屠宰企业分级管理。 鼓励大型畜禽养殖企业、 屠宰加工企业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 提高肉品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水平。 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范牛羊禽屠宰管理。

加快健全畜禽产品冷链加工配送体系。 引导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 推动畜禽就地屠宰,减少活畜禽长距离运输。 鼓励屠宰加工企业建设冷却库、 低温分割车间等冷藏加工设施, 配置冷链运输设备。 推动物流配送企业完善冷链配送体系,拓展销售网络,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 规范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管理,完善“点对点”调运制度。 倡导畜禽产品安全健康消费,逐步提高冷鲜肉品消费比重。

提升畜牧业信息化水平。 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在畜牧业的应用,提高圈舍环境调控、精准饲喂、动物疫病监测、 畜禽产品追溯等智能化水平。 加快畜牧业信息资源整合,推进畜禽养殖档案电子化,全面实行生产经营信息直联直报。 实现全产业链信息化闭环管理。 支持第三方机构以信息数据为基础, 为养殖场(户)提供技术、营销和金融等服务。

统筹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扩大肉品进口来源国和进口品种, 适度进口优质安全畜禽产品,补充和调剂国内市场供应。稳步推进畜牧业对外投资合作,开拓多元海外市场, 扩大优势畜禽产品出口。 深化对外交流,加强先进设施装备、优良种质资源引进,开展动物疫苗科研联合攻关。

持续推动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

大力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旗)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液体粪肥机械化施用。 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户)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完善畜禽粪污肥料化利用标准,支持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等在种植业生产中施用粪肥。 统筹推进病死猪牛羊禽等无害化处理, 完善市场化运作模式,合理制定补助标准,完善保险联动机制。

促进农牧循环发展。 加强农牧统筹, 将畜牧业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 农区要推进种养结合,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周边建设农牧循环型畜禽养殖场(户),促进粪肥还田,加强农副产品饲料化利用。 农牧交错带要综合利用饲草、 秸秆等资源发展草食畜牧业, 加强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恢复提升草原生产能力。 草原牧区要坚持以草定畜, 科学合理利用草原, 鼓励发展家庭生态牧场和生态牧业合作社。 南方草山草坡地区要加强草地改良和人工草地建植,因地制宜发展牛羊养殖。

全面提升绿色养殖水平。 科学布局畜禽养殖, 促进养殖规模与资源环境相匹配。 缺水地区要发展羊、禽、兔等低耗水畜种养殖,土地资源紧缺地区要采取综合措施提高养殖业土地利用率。 严格执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依法加强饲料中超剂量使用铜、锌等问题监管。 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 实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 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和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 建立畜牧业绿色发展评价体系,推广绿色发展配套技术。 (内容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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