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形式研究的意义

2020-12-14 05:44李妍斐
图书馆研究与工作 2020年12期

李妍斐

(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 四川成都 610064)

随着出土文书大量面世及地方档案日渐开放,古代公文研究已成为热点,但多关注文书内容,如语言文字、政治、经济等。而文书形式,除其格式有一定的关注度,特别是宁夏大学赵彦龙教授有一系列研究外,押字、用印及书判方法等研究则不够深入。然而公文形式研究不仅具有文书学意义,还能为鉴定馆藏古文书真伪提供依据,且利于正确理解史实,值得重视。本文即以黑水城所出《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以下简称《军政文书》)为例,从辨析公文性质、理清公文形成时间差及提供政治运作线索三个方面讨论其重要性。

1 辨析公文性质

文种决定公文的性质,弄清其区别性特征和使用范围,可为纷杂的内容研究划定较为清晰的界限,起到提纲挈领之效。撰写格式为文种的外在特征,格式不明则会影响文书的整理与研究。然而传世文献对公文撰写格式的记载较少。以宋朝为例,仅北宋司马光《司马氏书仪》及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所载公文格式流传至今,虽可窥豹一斑,但不能反映实际的运用情况,致使整理宋朝古文书者对此认知存在偏差。

1.1 关状式

《军政文书》作为上行文的申状,格式与《庆元条法事类》所载全同,而稍异于《司马氏书仪》,具体写作:

编号俄NHB.NO.211 213(109-101)文书(以下简称101页文书)格式与上所言非常相像,被认为是申状。现将其内容迻录如下,以便讨论。

此文书与申状的唯一区别在于将收件单位替换成“闻”字,似乎也是申状。宋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四:“国初公状之制,前具官别行,叙事后云:‘牒件状如前,谨状。’宣和以后,始用今制。前具官别行,稍低;叙事讫,复别作一行,稍高,云:‘右谨具申闻,谨状。’”[2]上件文书末称似遵循北宋宣和时制定的新规。14、93页文书与此件写于同一年,仍使用申状式,虽可解释为地方行政单位不严格执行规定所致,然而《庆元条法事类·财用门》中《封椿禁军阙额请给关状》则提供了另一线索:

此关状与101页文书末称相同,均以“谨具申闻,谨状”结尾。正文亦有相同之处,在“今……下项”后陈列相关事物或人员数额。可能101页文书也是关状。然查检群书未得关状的格式及用途,只能从侧面考知其大致情形。

《宋会要辑稿·职官八》有涉及“关状”的内容:

八月三日,吏部言:“契勘已授差遣待阙官员往往于诸路州县等处寄居,多有已丁忧、身亡等事,本处不即申报所属,遂致虚占窠阙,留滞士人。乞行下诸路监司郡守,有前项寄居官,如有诸般事故等,仰县镇邻保地分及时关申所属州军,于每月每季合申发关状内别项声说。”[5]

吏部要求县镇邻保将占有官员名额却有丁忧、身亡等事的寄居官用关状申报所属州军,且需“别项声说”,即按不同事类分别列出。这里关状是用来申报上级的、类似账目清单的公文。101页文书亦作此用,属于关状的可能性甚大。如其确为关状,则关状应表现为正文内列账目清单,末称有“谨具申闻,谨状”或类似之语的格式。

现存南宋舒州公文有很多正文以“今具……下项”开头,后列账目清单,末称为“右谨具申闻,谨状”的文书。部分文书因将账目写于另纸,故省略清单,仅以“今具本库须知册一本,须至申者”代之,末称仍其旧。但有变式,如“右谨具申使府,伏乞照会,谨状”[6]6-20,增加了所申单位,用“伏乞”表示对上级的恭敬,而关键词“照会”与“闻”意思相同。

《晦庵集》的粜过米式与101页文书格式亦同:

某处赈粜场

今具某月某日粜过米数下项:

一 本场本日合籴人户计若干,共籴米若干:

大人若干,合籴若干;

小儿若干,合籴若干。

一 本日实到籴米人户若干,共籴过上户某人米若干(如是粜官米即说官米。):

大人若干,籴过米若干;

小儿若干,籴过米若干。

一 比合籴米数不到人户若干,少籴米若干:

大人若干,合籴米若干;

小儿若干,合籴米若干。

右谨具申 闻[7]。

《大金吊伐录》卷二亦有类似文书,正文列物品清单,末称为“谨具状申闻,谨状”[8]。

据以上考察,101页文书当为关状。其格式大致可复原如下①:

1.2 庶民及底层官吏用状

《司马氏书仪》表明,申状式“某司谨状”处如需批示则改为“伏候指挥”[9],82页文书与之相同。第4、5、20、43、68、91页文书作“伏候裁㫖”与此类似,但末称均无申状必有的“谨具申”,似非偶然。

倪彬《俄藏黑水城所出〈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妇人阿罗等状初探》,认为《军政文书》第91、82、4页及其他撰拟主体为兵士的文书属于庶民上书,不是申状,不用“申”或“谨具申”之语,“不可命名为‘申状’,统称为‘状’即可”[10]。

笔者认为这种上书具有固定格式,其正文均用“乞”表明对上的请求,末称为“伏候裁㫖”或“伏候指挥”。20页文书撰写者为第二十七指挥都虞候孟遇等。据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北宋时指挥为基本军事单位,将兵法实施后未撤销。每一指挥内兵员规定五百名,实际往往少于此数,且指挥的统兵官为指挥史和副都指挥史而非都虞候[11]。因此孟遇的官职非常小,与庶民相差无几。此文书无印,可能是没有用印的资格。故这类文书同时适用于庶民及没有用印资格的底层官吏。

据以上分析,现将格式复原如下:

1.3 上行文劄子式

劄子是唐朝以后出现的文种,上行、平行及下行文均可使用。张倩、赵彦龙《古代上行文书“札(劄)子”之功用及体式研究》对各代劄子式进行过总结,但亦有遗漏。《军政文书》有三件上行文用的劄子,因格式与状相似,长期被误认为状。

为更易看出这三件文书格式,现列表如下(如表1所示):

表1 第8、21、92页文书格式一览表

21页文书末称字有残缺,其中一字孙继民已推补为“裁”,另一个字据92页文书图版当为“呈”(如图1所示)。

图1 第21、92页文书末称对比图[12] 184,255

第8页文书末称残缺的两字,据末称格式相同的21、92页文书,当为“呈”和“裁”。21页文书署名处“张泽”后残缺的字,孙继民推补为“状”,恐未必如是:

以上文书内容相关、格式相同。既同,第8页文书署名后写的是“呈”,21页文书就不应为“状”。又,两件文书的撰写者相同,即使“呈”字非固定用法,依个人写作习惯,用字也应相同。据21页图版,更像“呈”字右上角的残缺笔划,故此字当为“呈”(如图2所示)。

其格式可总结为:首称是发件单位。末称作“须至具申者,谨具,呈取裁㫖”,“须至具申者”有时省略,“谨具”可写作“谨具申”。后书只写月日而无年份。署名后以“呈”字结尾。

考之宋朝载籍,此式均为劄子。最典型者为南宋程俱《五月纳相府劄子》,末称作“右谨具,呈取钧㫖”[13]。不用“裁㫖”,是因呈上对象的级别不同,宋袁文《瓮牖闲评》卷三:“本朝君、相曰圣旨、钧旨,太守而下曰台旨,又其次曰裁旨。”[14]其他相近格式文书,末称“右谨具呈”“右谨具申呈”“右谨具呈,伏候钧㫖”等,皆为劄子。则这种文书也当为劄子,应由申状演化而成,故残存其格式,亦同为上行文。由末称可用“裁㫖”“钧㫖”观之,其使用范围甚广,上至朝廷,下到地方均可使用。

图2 第21页文书 [12]184

元代《新编事文类要启劄青钱》有末称为“右谨具申呈”或“右谨具申呈某人某官”的劄子,后书作“月日具位姓某劄子”,署名后不写“呈”字。与此格式相近,且署名后写“呈”字的是 “呈子式”。

呈子的使用范围,“凡司吏呈官员,门下人呈本主皆仿此,无用书简”[15]。

由上劄子、呈子式可知,《军政文书》此类劄子处于分化阶段。至元朝时使用范围缩小,一部分仍保留为劄子,其余则分化为“呈子”。对比《军政文书》与南宋舒州公文,分化痕迹非常清晰。《军政文书》劄子式无年份、官印,署名处只写名字或增所属单位,不加官职差遣,应是用于机构内部,故可简省。呈子也用于机构内部的上呈文书,则两宋之交的这种劄子式更倾向于呈子。而南宋时劄子末称“右谨具申呈,谨状”“右谨具申呈,伏候台旨”[6]16,23等,署名处无“呈”字,与《新编事文类要启劄青钱》劄子式相类。其后书年月、官印以及官职差遣完具,可见非单位内部上呈的文书,需向外单位递送。

据以上考辨,现将上行文劄子式复原如下:

此类既为劄子,孙继民《整理》的定名当据改。

2 理清公文形成时间差

公文撰写及处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签收、书判、归档等流程,遗留在其上的痕迹具有时间差,若将某一痕迹系于另一流程,则会误解文书处理制度,甚至牵连其他史实。

2.1 文书草稿特征

草稿属于文书拟制环节,确认草稿的特征可避免将未正式进入公文运行环节的文书误作已然者,亦可窥文书拟制过程之一斑。陈瑞青《试释几件俄藏黑水城宋鄜延路公文草稿》指出文书开头有“检/捡”者为草稿,有印章者表示因事情紧急不及誊写而发送。其说有“检/捡”者为草稿甚确,后一观点恐非是。实则其所指出的草稿,除残缺者皆有用印②,不可能均事态紧急。将文首或文尾有“检/捡”字的文书(包括续文)进行比对,可发现以下特征:①不具有文书撰写格式的标志性用语;②对需要引用的文书用“云云”代替;③文尾有朱笔批语。

此三点正符合草稿性质:文种标志性用字属程式性套语,在草稿中不必写出;须引用的公文亦无烦抄写,以“云云”代之即可;宋时敕稿批语以朱笔书写,地方草稿批语颜色可得为比。

据以上特征,《军政文书》草稿的可能范围更大。若一件文书首尾完具,而孤存一个特征,或非草稿。如果并存两个及以上特征,可能性倍增。现将具有这些特征的文书表列出来进行分析(如表2所示)。

表2 疑似草稿文书表

表中序号1、7文书前残缺,不排除其为草稿的可能性。8仅有的特征存于用另纸裱压且仅剩两句的字条上,亦不能轻易排除。4文书只有一个特征,且在需要签押的地方用两个“押”字代替,应为抄件,非草稿。5文书首尾完具,仅有一个特征,准确地说是“朱书事目”概括文书内容[4]345,而非批语,不为草稿。要之,除序号4、5文书,余者均可能为草稿。

考察《军政文书》中保留收件单位者,已确定或疑似为草稿的文书收件单位均非第七将,而其他的收件者几乎都为第七将,余者请求转交第七将。此现象似乎只有一个解释:《军政文书》都是第七将内部存档文件,疑似草稿文书确系草稿。

这些文书(包括已确定为草稿者)还有更鲜明的特征,即除序号6文书以外,日期处印章均为斜印。而《军政文书》其他日期上印章均钤盖端正。由此可推测,草稿作为非正式文书,用印一般需与正式公文相区别,故用斜钤,与“墨敕斜封”有异曲同工之妙。然而为何序号6文书非斜钤而正印?(如图3所示)

图3 草稿用印图[12]185,186,193,195,203,229,247,265

《庆元条法事类·文书门》:“诸书应奏申,皆先具检,本司官画日书字,付司为案,然后奏申。本官自陈事者,听自留。官司行移公文,准此。”[4]345正式发文前,要将草稿交付本司官员写上发出日期及批语、押字。据发件者相同的草稿押字不一致可知,具有“画日书字”权力者不仅有最高长官,还有其他官员。故除序号6文书外草稿均是先写年月,在日之前留有空格,官员在另一行写上具体某日的数字。而序号6文书直接在同一行写上年月日,没有留出地方给负责官员签上日期。此外,这件文书首尾俱存,“检”字改作“第七将”,牍尾左上角有墨笔大字“将”。可见这件文书是在正将授意下写的,不需要等其他官员签上日期。为区别其他草稿以示其权威性,故用正印,在应该写“检”处直接填“第七将”。

由是观之,这批文书确系草稿,且为第七将内部存档稿件,其用印并不代表已经进入了公文运行环节。

草稿特征的确定,对文书整理亦有小补之用。37页文书第一行,《整理》释读为“准第七将牒□”[6]71,是转引公文之语。此页续文日期上斜钤官印,故37页是草稿,所引公文不必抄录,以“云云”代替即可,则未释读之字当为“云云”。与其他文书“云云”二字对比,写法相同(如图4所示)。

图4 “云云”书写方式对比图[12]200,235,265,203,172

第84页文书,孙继民据“保安军/□□□/军之印”与13、76、80页文书印“保安军/金汤城/军之记”相类,认为撰拟主体为金汤城。然而84页文书为草稿,《军政文书》是第七将内存档文件,其撰拟主体只可能来自第七将。更以102页文书证之:孟列夫将84、102页文书印章均释读为“保安军???军之记”[16]274。102页为草稿,签押定为撰拟单位所写。对比两页文书签押,均相同。故84、102页文书撰拟单位一致。102页文书内自称“本将”,金汤城不可能用此自称。故84页文书撰拟者所属单位不可能是金汤城,应属第七将,《整理》的定名当据改。

2.2 正式文书日期下押字

押字是一种以特定符号代替姓名的署名方式,目前研究中经常忽略押字的时间节点,导致混淆签发、签收两种不同性质的押字。

前面讨论的草稿,因并未正式发文,押字定为发件单位所签。而正式文书中,同一张纸面上可能同时具有发件、收件单位的押字,极易混淆。其中日期下的押字,常被误认为是发件者所押(如图5、表3所示)。

图5 正式文书日期下押字种类一览图

右表有押字一的文书发件单位各异,押字不可能来自发件单位,只可能是收件者所押。押字三、四情况与此相同。正式文书中押字二仅出现一次,不能分析发件单位来源是否一致。有押字五的文书均为士兵个人上呈的状,不可能有作为发件单位的官员为其押字。如果此押字代表士兵本人,亦不可能使用相同的押字,只能是收件单位所签。

这些押字的笔划多与日期相连,当与日期书写于同时。《庆元条法事类》:“诸官司所受之事,皆用日印,当日受,次日付。事速及见送囚徒,皆实时发付。”[4]351与出土实例相对照,可知签收用日印(或直接书写某日)之后,需押字表示负责。“所受之事”需要如此处理,循理以推,所收文书均应有收件日期及押字。实际上有这些押字的文书大部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仅三件,下行文为零。

表3 正式文书日期下押字情况表

北宋《孙公谈圃》:“先朝人书状简尺,多用押字,非自尊也,从简省以代名耳。今人不复识,见押字便怒。”[17]押字对人不够尊敬,虽可径押下级所呈文书,而在平行机关及上级所发文书上则不轻易押字。南宋《玉堂杂记》:“三省密院于百司例用劄付,惟学士院云劄送他官司,得省劄必前连片纸,书所受月日,乃敢押字,惟学士院径判其首。”[18]文首另粘纸押字更显敬重,《军政文书》也体现了这点,下级来文牍尾押字即可,平行文则签于文首。上级所发劄子没有见到押字,可能牍前所粘押字条在以文书背面印制《文海宝韵》时被撕掉。

签收押字特点既明,可据以考察其他史实。正式文书内签收押字有两种在草稿中亦存,为《军政文书》是第七将内部存档文件提供新证。陈瑞青《两宋之际陕西军政问题研究》第四章将第22、84页文书均归为德靖寨。依据是此二件文书押字与14页德靖寨文书相同。然而14页为正式文书,押字处于日期下,当为签收者所押,不能据此推导发件单位。孙继民《俄藏黑水城文献宋代小胡族文书试释》亦昧于此,认为22页文书发件者为德靖寨,弄错了与此相关的101页文书小胡族上报对象,因此认为德靖寨有差拨番兵之权、小胡族居住地以德靖寨为中心。

3 提供政务处理方式线索

公文的意义在于传递信息、处理政务。从其上的各种痕迹,可看出当时政务处理方式。以上讨论的文书外在形式特征,已经呈现了部分政务处理流程,尚有未尽之处。

3.1 归档骑缝印

宋时撰写公文,若纸幅不够则粘纸续写。重要文书为防止拆改,文中黏连处需钤盖印章。《军政文书》第13、68、71、80、90页斜钤有仅剩一半的长方形印,并非出现在文中骑缝处而存于牍首、牍尾,颇为特别。

此印形制及所处位置与明清时盛行的关防印相似度很高。关防亦为长方形印,以之勘合文书可防欺伪。明朝《昭代典则》“始置诸司勘合”条详载使用方法:其制以空册合空纸之半,而编写字号,用内府关防印识之。右之半在册,左之半在纸。册付天下布政司、都指挥史司及提刑按察司、直隶府州、卫所收之,纸藏于内府。凡府部等衙门有文移,则于内府领纸,填书所行之事,以下所司。以册合其字号、印文相同则行之,谓之半印勘合,以防欺獘[19]。

《军政文书》这批半印,似乎提供了宋朝使用半印勘合制度的实例。然而传世文献均载半印勘合文书写有字号,黑水城出土元代勘合文书亦有字号,《军政文书》却无,较为可疑。李万康《半印关防:元代秘书监书画庋藏关防考》指出,元代钤有“礼部评检书画关防”的绘画,其印均为半印,且无字号。《军政文书》似与此相类,深考其实则并非如此。

这批半印文书,90页写于建炎元年,印宽6cm,仅能辨识“使”字。余者均写于宣和七年,印宽6.5cm,有三件能识别出“将”字[16]250-268,当为同一印。

宽6.5cm之印发件者有金汤城、延安府左狱张辛。二者虽有可能领取相同的半印纸书写公文,但其上印章不可能有“将”字。《军政文书》是第七将存档文书,印章中有“将”字的可能性极大,此印当为第七将收件所钤,然而文献中无签收用半印勘合的记载。此外,这些文书中完整者,首尾均有半印。即使收件时用半印勘合之制,亦无烦钤盖两次。

以上龉龃之处似乎只有一解:此印是收件后归档所钤。《庆元条法事类》:“诸一路、一州、一县、一司条制,各置册编写,仍别录连粘元本架阁。”[4]358条制归档时需粘贴在一起。模仿中原制度的西夏,其文书归档也有类似规定。赵彦龙《西夏档案机构及管理制度探索》指出归档时“使所形成的同一问题的新旧档案粘连在一起”,且需要“加盖印章”[20]。《军政文书》归档亦将相关文书首尾相粘整理成一个卷宗,在粘合处钤盖长条印。

钤印时需要倾斜一定的角度,以加强防伪效果。

因每次倾斜钤盖角度不同,造伪难度提高,如果有人拆换偷改容易察觉。

另,此印只存于宣和七年,可能每年都要更换。宋时有些印即“岁一易之”[4]540,未来核查文书时可据印追溯当年用印之人,以便问责。

3.2 批语书写方式

公文收发过程均涉及长官批示,这两种情况下批语的各自特点需进一步讨论。

《军政文书》以“右劄付……准此”为格式的下行文劄子,“准此”后朱笔所书收件单位,孙继民认为是“军区长官朱书批示的意见,指定行文的对象”[1]363,恐未必如是。若为长官批语,则笔迹与书吏用墨笔所写的正文定有差异。正好朱、墨内容均有“第七将”,可对比二者笔迹(如图6所示)。

上图同一件文书的朱、墨“第七将”笔迹一致。其中39、63页文书均有墨印“书吏景彦写/职级田中对”,书写人相同。对比二者“第七将”字迹,亦同。18页文书朱、墨“将”虽分繁简二体,并不代表书写者有异。《军政文书》多有正文繁简夹杂的情况,兹举一例(如图7所示):

图6 朱、墨两色“第七将”笔迹对比图[12]181,202,218,226,228,237,249

图7 俄NHB.NO.211 213(109-93)[12]256

因此朱色“第七将”是书吏所写,当为文书格式的一部分,而非长官批语。据灵石县所出宋代劄子形式而推,朱书收件单位可能为醒目而设(如图8所示)。

上图用线框出的部分笔迹相同,当为书吏而非长官所写。此处“右劄付”“准此”字体较大,以强调中间的收件者。而《军政文书》“右劄付某某”之后尚有较长的内容,不像灵石县文书即以“准此”收尾,大字书写“右劄付”“准此”并不能突出收件者,故改用醒目的红色。《军政文书》牒亦朱书收件单位,当与此相类。

图8 灵石县宋代抗金文件之一[21]

第64页文书有其他朱笔内容:

此为第七副将的回复公文,第七将收文后知晓即可,无批复必要。《庆元条法事类》:“诸官司公文,状后牒前朱书事目发放。”[4]345此件公文为状,朱书之字正处于“状后”,考其内容,有简括正文之意,当为“朱书事目”而非批语。

其他朱笔内容均只存于草稿,为前面讨论的草稿批语。与此相反,正式文书中的批语均用墨笔书写,结合正文内容考察,是收件单位处理意见。因此批语书写颜色并非随心而用,草稿用朱笔,收文用墨笔。

批语位置一般在牍尾日期之前,若字数较多便在日期前后的空隙处填写。不过要避免在上级来文牍尾书判,如第86页的墨笔批语改写于牍首的纸条上。此情况应与押字相似,对上级来文需“前连片纸”再写上判语,不敢“径判其首”。

4 结语

公文的形式研究不仅具有文书学意义,还可为正确理解其中内容提供帮助,减少史实误解。本文以《军政文书》为例,指出被误认的文书种类,发现了草稿、押字、用印、书判方式中常被忽视而又非常重要的细节。限于此处只以一种出土公文为例,未能呈现文书形式的历时性演变。如果爬梳各出土文书及开放档案外在形式,找出演变规律,可使研究更成体系,同时能补充文献学所关注的手写文献形成方式。

注释:

① 因为《军政文书》只有一件这种文书,无法总结署名处格式,故此部分格式依《南宋舒州公牍佚简整理与研究》总结。虽然《南宋舒州公牍佚简整理与研究》中存在关状的变式,但因本文仅以《军政文书》为例,故不总结变式。

② 如陈瑞青认为32页文书没有用印,但亲手整理过黑水城汉文文献原件的孟列夫在《黑城出土汉文遗书叙录》247页指出这件文书日期上有红色颜料的痕迹,可能为印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