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应原理之实施5

2020-12-15 06:46黄剑飞

摘 要:本文对道路交通安全的三对应原理实施的真法理,“三三歸一”的运用进行再论述。首先重申原理推论的解释,重申对应的事故原因鉴定主体与顺序。其次是围绕不对应的核心内容即用路人的“反应”,继续并深入进行对应的事故原因鉴定(而再消除不对应)。再次是用事故原因鉴定的结论,为消除其他不对应再提供依据。

关键词:原理实施;三三归一;不对应

1 引言

笔者已经提出了道路交通安全的三对应原理(以下均称原理),以及原理实施的三个真法理即 “提前识险”、“三三归一”、“注意维护”,而且笔者也已对三个真法理的运用进行了论述。由于不对应的事故原因(含当事人责任)鉴定(以下均称原因鉴定)较多,因此笔者在以前“三三归一”运用的基础上,继续并深入进行对应的原因鉴定(而再消除不对应的鉴定),并为消除其他不对应再提供依据。

2 原理及“三三归一”之回顾

1)原理的含义(含解释)、推论(含对应要求的客观性)、含义解释的补充,“三三归一”的含义、原则笔者不再一一重复了。原理推论(含对应要求的客观性)的解释、笔者重申如下:①从根本上讲不对应就是用路人(用路用车用驾驶人的简称)(下同)的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受影响,注意义务(安全注意义务的简称)(下同)就是使其不受影响(即阻止影响),这是注意义务的根本参照;②注意义务对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的影响(未阻止影响的影响)是:提供人(供路供车供驾驶人的简称)(下同)是对所有用路人的决定性影响,而用路人只是对自己及临近人车的影响,而且用路人的影响程度是反应最大、让行次大、其他通行最小;③当用路双方发生时空冲突时双方都要谦让、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大的更要谦让于小的,是用路上的让行注意义务的参照。此其一,其二,解释②关于“用路人的影响程度”是因为:没有反应也就没有让行、没有让行也就无所谓其他通行,但有了反应还需让行、有了让行也需要其他通行;也就是说反应是前提、是必然影响,让行是反应的实施、虽是必然影响但也有个体用路人之间自我协调的余地,其他通行是对反应与让行的或然影响。故此!

2)笔者以前论述,“三三归一”是以全体用路人选举出来的“原因鉴定委员会”为主体,按由下而上鉴定的。因此笔者在此基础上,再(即继续并深入)(下同)进行对应的原因鉴定。

3 迹证分析法进行对应的鉴定(而再消除不对应)

笔者以前论述,迹证分析法是在分析事故车辆时空力状况、用路双方行为与反应状况后,作出原因鉴定结论的方法,因此笔者在此基础上再鉴定。(例如1)乙驾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因故障而停车、正在准备放警示标志时,被由西向东行驶甲驾的二轮摩托车从后面撞上、造成车损人伤。现场上两车相撞之前摩托车留有长1米的制动印、长6米的车体划印,血迹在大货车后面3米处,相撞部位是摩托车坐凳与大货车后轮胎。按照“三三归一”,可判断当时甲看到大货车后刹车、摩托车摔倒,接着摩托车从地面滑过去而与大货车后轮胎相撞,可判断甲人体与大货车没有相撞,因此可鉴定甲看到大货车时两车已近、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已经不够。根据前面原理推论的解释,由于甲有足够的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却没有有效的反应与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事故原因是甲驾驶上的反应注意义务履行不够,负全部的当事人责任。

4 违章分析法进行对应的鉴定(而再消除不对应)

笔者以前论述,违章分析法是因为迹证分析中事故用路方有违章(即未履行其他通行注意义务)行为,而分析违章与事故关系的鉴定方法,因此笔者再鉴定。(比如)由于(例如1)中大货车载物既超载又超高超宽,而甲又指控乙的超载、超高超宽违章也是事故原因、应负一定的当事人责任,那就需要补充鉴定。按照“三三归一”,由于超载、超高超宽没有使甲看不到大货车,甲人体与大货车又没有相撞,摩托车的车损也是与地面相撞造成的;因此可判断大货车的超载、超高超宽,对甲的反应、对摩托车及甲人体的能量吸收都没有影响,而且超高超宽反而使甲更能反应到大货车、更能避免事故,故乙的违章与事故没有关系。根据前面原理推论的解释,事故原因仍是甲驾驶上的反应注意义务履行不够、维持前面3中的鉴定结论。

5 让行分析法进行对应的鉴定(而再消除不对应)

1)笔者以前论述,让行分析法是比较事故用路双方反应程度的鉴定方法,因此笔者再鉴定。(例如2)在南北、东西路宽均为25米的四叉路口,甲驾越野车由西向南右转弯,乙驾轿车由东向南左转弯,两车在路口西南侧相撞、造成车损人伤。现场上两车相撞部位为越野车左侧与轿车右侧,相撞后越野车停于相撞位置处、轿车停于越野车南13米处,相撞位置至进入路口时的停止线距离、轿车大于越野车。按照“三三归一”,由于现场上是轿车“追撞”越野车,故两车车速是轿车高于越野车,则可判断当越野车到达路口西侧停止线时、轿车也差不多到达路口东侧停止线,此时双方都能反应到对方、故反应时间余地相当,但措施距离余地是轿车大于越野车;再往回推、则双方都还未到达路口停止线。根据前面原理推论的解释,在双方同时到达路口停止线时,由于措施距离余地大的乙没有让行余地小的甲、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乙未履行驾驶上的让行注意义务、负主要的当事人责任;由于甲在还有措施距离时、没有尽力措施,因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是甲履行驾驶上的反应注意义务不够、负次要的当事人责任。

2)如果(例如2)中两车是“互挤”式碰撞(相撞后车辆都停于相撞位置处)、即两车车速相当,则越野车到达西侧停止线时,轿车已经过东侧停止线、后又转了一半以上了,此时双方措施距离余地相当,但由于轿车车头已较朝南、位置上也只能看到路口内的小部分,而越野车则车头朝东、位置上能看到路口内的大部分,故反应时间余地越野车大于轿车;再往回推、当轿车到达东侧停止线时,越野车还未到达西侧停止线。根据前面原理推论的解释,在甲到达西侧停止线时、反应时间余地大的甲应当让行乙。此其一,其二,如果(例如2)中是越野车“追撞”轿车(相撞后越野车停于轿车南侧)、即两车车速是越野车高于轿车,则越野车到达停止线时、轿车已经过停止线、后又转了比“其一”更长的距离,此时双方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的余地都是越野车大于轿车;再往回推、当轿车到达停止线时,越野车比“其一”的情况更未到达停止线。根据前面原理推论的解释,在甲到达停止线时、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余地都大的甲更应当让行乙。

3)以上是(例如2)这类事故相撞的三种基本状況,另外情况中、与之程度相近的可归类于其中,(比如)在轿车车速高于越野车、越野车进入路口时轿车略先(或略后)进入路口的情况,就可归类于1)的状况;与之程度相远的就是不能相撞的情况了,(比如)在越野车车速高于轿车、越野车又比轿车先(或同时)进入路口的情况,则是轿车到达路口南侧时、越野车早已离开了路口。因此,要根据现场、以三种状况为参照进行鉴定。此其一,其二,车辆转弯是个过程,左转弯又是跨过整个路口才完成的,故鉴定时应以整个路口作为让行区域而不是某一段。其三,由上可知,反应时间余地大小的表现是,后进入路口车辆的反应时间大于先进入的;措施距离余地大小的表现是,同时进入路口时、左转弯(即转弯半径大的)车辆的措施距离大于右转弯(即转弯半径小的)。因此,“余地大的”应当让行“余地小的”!

6 因果分析法进行对应的鉴定(而再消除不对应)

1)笔者以前论述,因果分析法是上述分析后,向提供人、执法规人、立法规人分析的鉴定方法,因此笔者再鉴定。(比如)(例如1)中甲又指控“法规对驾驶人没有集中反应(严禁分心驾驶)的强制要求,所以我不知道其的重要性与严肃性、而没有完全做到,从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而法律(“道路交通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法”)(下同)、规章(“道路交通安全规则”或“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通行规定”)(下同)中也的确没有这样的强制要求,那就需要重新鉴定。按照“三三归一”、根据原理(含前面2中的解释),由于法规(即法律与规章)(下同)中没有对驾驶人反应注意义务的强制要求,使甲认识不清而没有正确履行,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事故原因的原因是立法规人没有履行正确(即对应)的立法规注意义务,负全部的当事人责任。

2)(比如)(例如2)中乙认为“法规规定右转弯的车辆须让行左转弯,所以不管任何情况、他都得让我。”甲则指控“我进来时他还在那么远怎么让他?他从后面赶上来撞我还有理?法规的这个规定不对!”,那就需要重新鉴定。按照“三三归一”、根据原理(含前面2中的解释),由于法规中没有“后进入路口的车辆要让行先进入的、同时进入路口时左转弯的车辆要让行右转弯”的让行注意义务要求,而且法规的“右转弯的车辆须让行左转弯”规定又是错误的(理由见5),使甲乙认识不清而没有正确履行,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事故原因的原因是立法规人没有履行正确(即对应)的立法规注意义务,负全部的当事人责任。

3)(例如3)某城市道路一个信号灯控制的四叉路口,中间车道划成了左转弯、左侧车道又划成了直行,于是驾驶轿车打算直行的甲开到了中间车道,驾驶面包车准备左转弯的乙驶入了左侧车道,甲发现不对后向左变道而与乙相撞、造成车损人伤。事后甲称“当时左转弯绿灯已亮、前后车辆已动,我见地上还是虚线就赶紧变道、所以反应时间减少了”,乙称“我以为这里是左转弯车道,见左转弯绿灯已亮就马上上去,想不到会有‘直行车拐出来、所以来不及措施了。”按照“三三归一”、根据原理(含前面2中的解释),由于供路人划设车道违反惯例、又与别处路口不一致,使甲乙错误选择车道,在一方纠错另一方仍按错的交织中、丧失了反应时间与措施距离,从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事故原因是供路人(即划设车道人)没有履行正确(即对应)的供路注意义务,负全部的当事人责任。此其一,其二,但供路人指控“法规没有车道划设不得违反惯例、各处必须一致的要求,所以我们没有违反法规、没有当事人责任。”而法规中也的确如此,那就需要重新鉴定。按照“三三归一”、根据原理(含前面2中的解释),由于法规没有对供路人供路注意义务的准确要求,造成供路人做错、事故发生;因此事故原因的原因是立法规人没有履行正确(即对应)的立法规注意义务,负全部的当事人责任。

7 为消除其他不对应再提供依据

“三三归一”的运用不仅消除了不对应的鉴定结论,也能为消除其他不对应再提供依据。(比如)(例如1)的鉴定结论(包括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下同)、能为立法规(包括修正法规)(下同)后的新法规中,必须具有“所有用路人都必须集中反应(严禁分心用路)”的规定(即反应注意义务的要求),必须具有用路人其他通行注意义务的准确要求、提供依据。(比如)(例如3)的鉴定结论、能为立法规后的新法规中,必须具有“道路安全技术标准 (包括与之配套的附属规范) ”,必须具有“车道划设不得违反惯例、各处必须一致”的规定、提供依据。此其一,其二,如果将(例如2)中的越野车变成由西向东直行(轿车不变),或者将越野车变成由西向东直行、轿车变成由北向南直行,则结论与前面5中的一样,因为依据都是前面2中的解释③。所以前面5中的鉴定结论、能为立法规后的新法规中,必须具有先到先行的要求(即用路上的让行注意义务),必须具有在双方同时进入路口时交通流量小的道路上的车让行于大的、左侧车让行于右侧车(右行系统中)、转弯车让行于直行车、转弯半径大的车让行于小的之要求(即用路上的让行注意义务) 、提供依据。

8 结束语

笔者以前所说的“三三归一”的运用原则,已在本文中直接使用了,如“根据原理(含前面2中的解释)”、 因果分析中的鉴定、让行分析中的鉴定,就是“客观义务为准绳”原则、“多方竞合”原则、“先到先行”原则的使用,笔者不再一一注明了。此其一,其二,三对应原理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理,“提前识险”、“三三归一”、“注意维护”是原理实施的“肯定的真法理”。由于道路交通中具体的不对应较多,因此“三三归一”必须不断地消除原因鉴定中的不对应(而进行对应的鉴定),不断地为消除其他不对应再提供依据,才能消除道路交通中的所有不对应,而实现交通安全。

参考文献:

[1]黄剑飞.道路交通安全的三对应原理及实施之补充[C].第15届国际汽车交通安全学术会议论文集,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