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研究

2020-12-23 04:53李名璇
西部论丛 2020年15期

摘 要: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引领着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思路可以从政策、制度以及价值三个层面阐释,但当前的司法鉴定领域仍存在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机构存在部门化倾向以及鉴定人准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对此,需要从构建统一鉴定标准着手,促进司法鉴定体制不断革新。

关键词: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鉴定管理机制;鉴定机构

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历史沿革

司法鉴定是诉讼证据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环节,能够为诉讼中专业性问题的查明提供科学证据。面对当前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司法鉴定基于其自身的科学性成为了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有鉴于此,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始终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内容。

1993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开始萌芽,由于当年尚未构建规范的鉴定管理制度,鉴定工作管理混乱,由此导致鉴定仪器常常出现多重投入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向中央政法委提交了报告,倡导统一鉴定管理工作以杜绝资源的浪费。1998年,国务院进行了机构调整,司法部由此获得了“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职能,在取得这一职能后,司法部展开了对我国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鉴定机构与鉴定人数量激增,2004年,司法部被正式授予了管理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职权,我国逐步建立起司法部主导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这一阶段的系列改革可以称之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初始阶段,有关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仍未正式出台,处于酝酿阶段。

2004年中央转发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该意见中明确了我国“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制度目标。是我国首次正式提出要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正式开端。

在这一改革目标的指引下,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进入转折期。2005年,中共中央提出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紧接着,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迈出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关键一步,这一文件的出台对我国鉴定体制改革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我国正式于国家层面构建了统一的鉴定体制改革框架。《决定》规定了鉴定机构、鉴定资格及虚假鉴定责任等,由此明晰了司法鉴定制度的总体框架、制度目标以及实践方向,为鉴定体制给予了法律层面的支撑,成为鉴定体制改革的实质开端。但仅靠一部文件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过程中也遭遇了一些困难,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秩序混乱,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仍存在法律漏洞,缺乏秩序的司法鉴定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因而反映出鉴定体制改革仍有继续的必要。

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遇到瓶颈的关键时期,中央提出了要“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这无疑为鉴定体制改革作出了指引。基于这一目标,中办颁布了2015年工作要点,其中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为首要牵头单位,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试点方案”的试点任务,为鉴定体制改革先行试水。2015年末形成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试点方案(专家建议稿)》。这一方案集合了鉴定领域专家意见,力求实现鉴定体制的革新,旨在于构建规范化的鉴定管理体制,健全鉴定管理体制,打破阻碍司法鉴定体制统一的桎梏。

2017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出台引领着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

《实施意见》的颁布为继续深化改革明确了方向,是改革的指引性文件,不仅从宏观层面作出了指引,更为重要的是确立了鉴定管理的诸多细则,包括对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统一管理,对鉴定机构实行类别化管理等。《实施意见》将鉴定管理体制界定为“司法保障”,这种定义表明了司法鉴定的性质,符合当前的诉讼理念。

二、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基本思路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思路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阐释,即政策层面、制度层面以及价值层面,三个层面的思路始终存在于改革全过程,构建起鉴定体制改革的整体目标。

在政策层面,中央高度关注有关鉴定管理制度的改革,鉴定管理制度是鉴定体制改革的基石。《决定》着重强调了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实施意见》更是点出要构建规范化的鉴定管理体制。总的来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思路在于明确鉴定范围及管理机构,完善鉴定机构准入资格及鉴定标准,建立一套规范化的行业秩序,突出强调司法鉴定的真实性,使鉴定结论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有益于判决结果的公平公正,并就司法鉴定过程中的顽疾和鉴定管理中的无序现象提供对应之道,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鉴定体制改革的制度层面,改革旨在于妥善处理司法权和司法行政权的关系,明确各诉讼参与机关的鉴定管理权,协调各机关的分工配合,在司法鉴定领域构建有序衔接的管理机制、工作机制以及运行机制,通过司法鉴定制度使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实现有效衔接,进而成为适应当前司法理念并满足诉讼需要的司法鉴定体制。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以公正为价值主导。司法公正乃法律之本,蕴藏着程序及实体两个层面的公正。在改革过程中,程序公正要求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启动、受理、质证等都体现出公平正义,保证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鉴定权利,实现鉴定程序的规范化;实体公正要求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还原案件真相,实现结果正义。鉴定公正是实现结果公正的重要保证,是及时审判的必然要求,进而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除此之外,保障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也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鉴定权是公民在诉讼活动中当然享有的诉讼权利,通过改革确保鉴定权利为当事人所享有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三、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困境

我国司法鉴定体制历经多年改革已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随之“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诉讼越来越成为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而司法鉴定作为诉讼活动的保障,无疑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以期尽可能根除当前鉴定体制所具有的弊端。

当前鉴定体制改革困境主要存在于下述几方面:首先,尚未构建统一的鉴定标准。当前我国对鉴定标准尽管已经做出了原则性要求,但是案情复杂多变,原则性的规范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缺少统一的鉴定标准就遭受了诸多质疑。之所以实践中会发生此类状况,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我国未设立全国性的司法鉴定标准化机构。在诉讼中,原有的鉴定相关技术标准主要是以刑事技术标准为依据,而刑事诉讼技术标准是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近几年来,司法鉴定地位日益提高,为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严格化管理,司法部陆续出台了82项有关司法鉴定的技术规范,指引司法鉴定工作。除司法部作出了上述努力外,安全部门、质检部门、环保部门也分别成立了其相关领域的鉴定标准委员会,并先后出台了相关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如针对印章印文的鉴定,司法部同公安部各自制定了《印章印文鉴定规范》和《法庭科学印章印文检验技术规程》。对同一事项的多部门制订的现象,很容易造成鉴定标准的混乱,导致不同鉴定机构采用不同的鉴定标准会对同一专业性问题给出大相径庭的鉴定意见,损害司法鉴定公信力。

其次,鉴定机构有严重的部门化倾向。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公平正义的保证,其自身作用就决定了鉴定机构必须保持客观公正,作出真实的鉴定意见为诉讼提供证据。然而改革并未将鉴定机构的中立性置于关键位置,《决定》虽然提高了鉴定管理体制的规范化程度,但就司法鉴定体制中存在的部门化缺陷,改革并未在根源上解决,司法实践中情况并不能根本好转,侦查机关基于办理案件的目的仍设有鉴定机构,虽然鉴定机构与侦查机关名义上分开,但由于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强大的主导地位,鉴定机构实际上仍附属于侦查机关,为侦查机关打击犯罪而存在,部门化倾向在所难免。另一方面,法院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者,在司法鉴定中拥有最终认证者的天然地位,能够决定司法鉴定业务的开展,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都拥有管理鉴定人名册的权力,而对鉴定的双重主体监管必然造成责权不清与秩序的混乱。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难以保障,由此损害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鉴定与诉讼之间也无法相互制衡,丧失了其原本作用。

最后,鉴定人准入机制不健全。我国当前有关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鉴定人准入门槛要求较低,仅仅明确了自然人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的法定条件,包括未受刑事处罚、未被开除公职等限制条件,但并未对鉴定人的思想品德、道德操守等作出明确而严格的条件。准入机制的缺失就易导致鉴定机构素质不一,许多业务水平不高、缺乏职业操守的鉴定人进入诉讼活动领域中,从业人员稂莠不齐无疑会对鉴定行业产生负面影响,从而阻碍案件事实的查明。

注 释

① 到 2005 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审批的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 2864 家,具有执业证的鉴定人 36417 名。

② 2003年出台《行政许可法》,授予司法部管理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力;2004年国务院发布412号令,司法部获得了管理司法鉴定人的职权。

③ 《决定》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

④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强调“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⑤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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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名璇(1996—),女,汉族,山东临沂市人,硕士研究生,法学硕士,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