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与协调

2020-12-23 04:53刘碎萍
西部论丛 2020年15期
关键词:党内法规依法治国

摘 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均属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者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下的重要规范,但同时二者又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在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制定主体等方面都存在不同,但是二者又互相衔接、互相联系。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依法治国

一、党内法规概述

(一)党内法规的概念

在我国,党内法规是一种党内的规章制度,只对党内的人员具有效力,对党外的人员没有效力。因此党内法规是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

(二)党内法规的性质

从国家法的层面而言,法律主要反映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级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体系。在此种观点之下,党内法规不是法,只是一种规章制度。其理由如下:其一、它由党组织制定,不是由国家制定;其二、反映党的意志,并不是反映国家的意志;其三、不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是依靠党员的自律性予以实施。

笔者认为党内法规虽然是“法规”,但是其仍然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尽管出现了众多的党内法规条例,但是均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同时法律最为显著的特征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全体社会成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任一范围。但是党内法规不具有约束全社会的效力,其仅仅对党内的成员产生效力,国家不可能发挥其强制力的作用,使社会成员都遵守党内法规。因此,党内法规只是一种有关于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二者不可避免在价值取向上存在一定的一致性。二者的价值追求均是以公平、公正、平等、自由为前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与共同利益。是为了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规范对象具有重合性。国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于我国全体社会成员均有效力,其效力及于法律所规定的任何事物。而党内法规则不同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着眼于党内的全体成员,不具有普遍效力。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二者具有不同的规范对象,但是二者并不因此相互排斥,相反,二者在规范对象上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党内成员是普通群众之中的优秀人群,对他们的要求应该严于普通的群众,一方面,党内成员要自觉遵守法律,接受法律的监督。另一方面,其必须严格遵守党内规范,严格按照党规党章从事相应的活动。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

(一)二者相互协调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的党内法规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数量增加的背后带来的后果是不少党内法规和法律产生了冲突。二者在功能互补的同时,产生了如何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问题。

一是有利于实现全面小康。全面小康不仅仅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还要在经济、文化、教育、医疗、科技、生态文明等方面有所体现。要实现全面小康,必须加快法治化的进程,加快经济、文化、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的立法。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的执政党,是新時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者,必须加快有关的党内法规建设,使党的一切决策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有利于实现法治中国。如前所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设法治中国,则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以上五部分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实现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上述“五个体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两个部分,只有坚持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之间的相互协调,才能实现法治中国。

(二)科学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一是党内法规严于法律。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曾说“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党内法规作为规范党内一切成员的规范,是具有高标准的“道德”,而法律作为一切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规范,是义务的道德,是全社会成员最低限度的“道德”。随着党员人数的不断增加,需要更多并且更严格的党内法规来予以规范,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党内法规的特殊性质,党内法规的规定必须严于法律的规定。二是法律高于党内法规。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党内法规是由党内的有关组织依据一定的程序所制定的适用于党内一切成员的制度规范。不管是在制定的程序上,还是在制定的主体上,法律都应该高于党内法规,其代表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其次,制定党内法规必须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制定党内法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得逾越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因此,法律高于党内法规。

(三)二者相互衔接的具体路径。一是将行之有效的党内法规上升至法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制定的方针政策和提出的立法建议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由该规定可得知,将党内法规上升为法律,必须遵守以下的原则:首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该党内法规必须与实践相结合。只有通过实践的检验,才能将党内法规上升至法律。其次,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将党内法规上升至法律必须由法定的主体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行使。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必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障善治。在将党内法规上升至国家法律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与依法立法的原则,不得盲目的将一切党内法规都上升为法律。二是将合宪性审查注入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只有坚持合宪性审查,才能保证党内法规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笔者认为对于此处的推进合宪性审查,其对象不仅应该包括各规范性文件,同时也应该包括党内法规。党内法规作为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规则,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不能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

十九大对于党内法规的规定,让我们不得不重新探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探讨二者关系的同时,构建出如何衔接的路径,对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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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碎萍(1994.07—),女,汉族,重庆武隆人,中共重庆市武隆区委党校科研科工作人员,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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