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

2020-12-23 04:53唐俊隽
西部论丛 2020年15期
关键词: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物权法

唐俊隽

摘 要:虚拟财产自身具有真实的经济价值,在法律上缺乏相关的调整制度,但是对我们的现实生活能够发生影响,虚拟财产在我国没有相关法律去认可和保护。因而准确界这几年,虚拟财产的纠纷越来越多,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及其侵权问题的探讨也逐渐变多,但是大家都各有各的观点,虚拟财产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认定虚拟财产的属性和寻求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问题,在如今对虚拟物品的研究会推动信息时代的发展,而且在司法实践上,也可以解决民事行政纠纷。

关键词:虚拟财产;网络;物权法;网络游戏

1.虚拟财产的理论界定

1.1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界定

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作为民事权利客体,在法律关系及交易过程中具有一定价值,能被用户、网站、开发服务者支配并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数字化财产资源。凡是具有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以及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都可称之为虚拟财产,比如如今的微博账号,或者qq,微信账号,虽然所有的数据都在网络提供方一边,但对大部分人来说,认为这些账号里面的内容是涉及隐私这件事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它就实实在在的获得了使用价值。

2.虚拟财产的属性

2.1虚拟性

虚拟财产与现实世界的财产有所不同,虚拟财产存储于服务器、网络空间等虚拟世界里,通过后台的程序去表现,因为网络虚拟环境它才存在,它与现实相隔离。而在现实生活中的联系基本上是用一些特殊的形式表现出来,例如游戏的皮肤,以及游戏的等级等,它可能只是一个概念,但是却对人的生活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影响。

2.2 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必须通过一定形式的付出才能获得,例如网游用户须投入时间精力创造维护游戏角色、支付金钱购买游戏币、通过交换取得物品,说明了其交换价值,或者在其上面花费时间与精力,使其具备使用价值。在目前的虚拟财产市场上,还有很多人通过将这些虚拟财产当做物品交易而获取利润。游戏玩家花费时间与金钱去获得更高的级别,或者说帮别人升级别去赚钱,这些都是虚拟财产所体现的法益。

2.3依附性和限制性

脱离了存储设备的虚拟财产只是一些数据,无法呈现必要形态,如网游中的角色道具,通过调用游戏程序出现,用户购买的角色道具只在游戏场景中使用,如果没有具体的游戏场景,这些虚拟物品的价值便不能体现

2.4数据性和可复制性

前文提到过,虚拟财产其实是一串代码,虚拟财产的这个性质其实就是数据性。数据可以无限复制,虚拟财产会发生丢失,但是对于玩家而言其虚拟财产丢失了,但是其数据网络运营服务商的掌控之下,网络运营服务商可以复制其所控制过的虚拟财产。复制并重新写入玩家的网络 ID 账号下,玩家就重新获得了该虚拟财产。这是虚拟财产不同于其他财产最重要的性质,由于这个特点,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的解决和寻求法律保护就有途径可寻了。

3.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3.1我国虚拟财产法律制度现状

虽然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显得愈发重要和迫切,但一直以来我国缺乏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界定和法律保护,直至 2017 年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首次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明确规定,开启了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序幕。

3.2《民法总则》第 127 条的价值

《民法总则》第 127 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的规定涉及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1.该条宣示了民法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也成为了其他法律的依据。

《民法总则》第 127 条的出台意味着法院可以以此为据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解决由其引发的民事纠纷。但该条款并未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内容和法律责任等要素,此条款只是一般条款。至于如何具体保护,则需要立法来具体细致的说明。

4.虚拟财产法律制度完善

4.1物权法之保护

物除了传统的动产和不动产外,权利也是物权客体的范畴,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的包容性主要基于物权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显而易见的是在法律中并没有详细清晰的指出物的具体形态以及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标准,毫无疑问这为之后立法网络虚拟财产是有利的。根据前文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分析,已经可以了解到其具有客观实在性、可支配性和价值性,笔者认为其应当纳入物权客体的范畴。长久以来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在笔者看来,根据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网络虚拟财产本身的属性,并且线上与线下都能进行交易的显著特征,因此把网络虚拟财产划分为动产是较为恰当的。

4.2合同法之保护

游戏运营商是网络游戏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保障网络环境稳定安全,而网络游戏玩家可以支配他们的网络虚拟财产,这是玩家的权利。那么,因为游戏服务合同而引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理论上一般应当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规定网络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网络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应主要通过合同来确定,但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虚拟财产所有权受侵害可以要求赔偿,或者恢复原状,这是可行的。[3]因此对网络游戏玩家来说其权利受侵害时恢复其游戏虚拟财产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司法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如果盗窃虚拟财产转卖,民事上也应当按照不当得利来对待

4.3程序法之保护

程序法方面首先要规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举证的程序,其中包括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诉讼中一般“谁主张谁举证,”但也有例外。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诉讼中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网络运营商实力强大,与网络用户相比明显具有更大的优势地位,在发生诉讼时应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结 语

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和真正意义上的盗窃罪其实并无本质差别,中国的法律体系的已初步建立,但是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只有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才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正性与公平性,不让别有居心的违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给公民再一次敲响法律的警钟,真正降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盗窃率,真正消除玩家的后顾之忧。

中国的网络游戲依旧在蓬勃发展,新兴事物的兴起也必然少不了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制定具体法律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107)

[2] 周永江.民法总则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制度研究[J].人力资源管理,2017(05).

[3] 刘军霞.首例虚拟财产纠纷案引发的法律思考———兼论虚拟财产的保护[J].河北法学,2004(11).

[4] 陶信平,刘志仁.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政治与法律,2007(04).

[5] 王利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上册)[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17: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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