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思考

2020-12-23 04:53武硕
西部论丛 2020年15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民商法研究分析

摘 要:连带责任是我国民商法当中的一项制度,也是民商法关键制度中的重要部分,这一部分法律对于民商事法律方面问题的解决有着良好的效果。首先,其能够有效的保证交易的安全性能,其次,其能够对责任人起到监督的作用,促使责任人履行自身应负的职责,最后还能够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对于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我国并未形成系统化的框架结构,对于连带责任系统理论性的思考以及研究都还不够深入。从整体上看,连带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实行都是相对比较复杂的,并且现如今还不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系统。针对上述的情况,本篇文章主要以民商法为研究的基础,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综合性的分析,主要从含义以及特点和施行现状等方面着手,对民商法学之中的连带责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思考。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研究分析

前 言

民商法之中的连带责任制度,不仅能够有效地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还能够有效地打击违法乱纪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定。在我国当前的大环境背景之下,连带责任制度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实施,但是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并未对具体的法律法规和不同分类做出详细的解释,致使大多数人都不能够清晰地了解连带责任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其特点以及概念和适用范围,因此,在连带责任制度的推行方面,还需要得到加强。

一、连带责任的具体概念分析

我国的民商法律当中并没有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含义和概念进行详细的解释,致使在发生相关法律事件时,出现了连带责任滥用和乱用的情况。在通常情况下,连带责任主要表示在法律事务当中的当事人达到两个或以上,并且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那么这件法律事务当中的责任人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当两方有一个共同的项目正在运营时,如果其中有一方项目合伙人成为了某一法律事务的被告,那么另外一方项目合伙人也有可能成为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又或者是在项目经营之中的主要责任人发生意外事故时,那么另一方的经营合伙人也必须承担项目所带来的连带责任[1]。连带责任的具体应用对于项目经营合伙人的相关行为进行了有力的约束,另外,还在无形之中加强的合伙人之间的共同体意识,让合作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并形成了相互监督的关系,这对于合伙项目中责任双方的行为,有着良好的约束力。

二、连带责任推行时的主要特征分析

民商法之中的连带责任制度有着鲜明的特点,主要分为责任的共同承担以及具备补偿救治性质和主要责任人优先承担责任三大特征。首先,责任的共同承担则意味着,责任双方在进行项目的共同经营时,主要责任人与其他的責任人都应该为项目的推行负责,均承担经营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主要的负责人和其他的负责人之间存在着连带责任的关系;其次,连带责任制度拥有补偿救济,这主要是意味着在民事责任纠纷发生时,连带责任人在结合经营情况的前提之下,可对主要负责人提出索赔,从而保障相关责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主要责任人优先承担责任,这主要意味着当发生民事责任纠纷时,主要责任人如果已经在履行相关的责任,那么债权人就不能够再对其他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二次赔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债权人的行为进行了合法的约束,从而有效的保障责任人的权益。

三、我国连带责任制度推行现状分析

根据现目前我国民商法的使用状况可以得到,由于经济增长的速度较快,而民商法的更新速度较慢,所以现行的民商法已经不能够适应快速的经济发展需求了,经济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民商法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更新和完善。我国现有的连带责任制度在规定上仍然有一定程度上的可操纵性,例如在法律法规这一方面,连带责任没有较为具体的定义,这也就造成了项目共同体当中的责任人不认可连带责任的情况出现,在发生民事责任纠纷时,不能使连带责任制度得到强有力的执行。另外还存在着连带责任制度中责任和义务之间划分不明确的问题,这就造成了责任人对于责任和义务的认知程度较低,增加了维权工作的难度。

四、连带责任的具体分类分析

(1)以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进行划分。以连带责任产生的具体原因进行划定,可以有效地分为法定连带责任以及约定连带责任。当连带责任推行时,如果有利于债权人的一方,那么将会对责任人产生较重的负担,所以《民法通则》当中明确提示,在承担连带责任时,必须由项目共同体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相关法律,从而使相关责任人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区分和划定。法定连带责任主要是当事人出现了主观上的错误,例如项目的代理人或者是第三方以串通协作方式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之下,因为是项目代理人和第三方犯了主观上的错误,所以必须根据《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但是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并不是要当事人完全具有主观犯错的事实依据,而主要是根据合作当中的有效约定,为判别的缘由[2]。例如在商业贷款进行的过程当中,保证人为贷款人提供了相应的借贷合同担保,如果贷款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的约定,那么这个时候尽管保证人没有主观上的错误,但是仍然需要依据相关的规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从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款责任。

(2)根据连带责任承担的责任内容进行划分。在此情况之下,主要可分为违约以及侵权方面的连带责任。违约方面的连带责任主要表示的是,项目共同体当中合作双方都有违约的行为,为根据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而产生连带责任时,项目共同体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损失超过既定的违约金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连带责任主要是表示在项目共同体当中合作,双方都有侵权的行为,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从而导致的连带责任,那么项目共同体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3)以连带责任产生的合作效力进行划分。在此情况之下,主要可分为有效以及无效合同的连带责任。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主要是表示在具备有效合同的基础之上,签约双方都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并且没有发生主观犯错事实,以及主观违约事实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都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一方或者多方违约了才产生了连带责任[3]。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主要是表示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之上,项目共同体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存在主观上过错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过错,那么这个时候合同主要被判定为无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尽管被判定无效,也不能够代表当事人没有相应的责任,所以此种情况之下,所产生的连带责任主要被称之为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4)以连带责任的承担顺序进行划分。在此情况之下,主要可分为一般以及补充连带责任。一般的连带责任之中,每个债务承担人不存在主次方面的区别,所发生的债务情况应当进行无条件的共同承担,例如,对于合伙经营以及半紧密型联营、代理关系来说,债权人规定项目共同体当中的每一个债务人都应当还清所有的债务,没有必要进行先后主次的排序。补充连带责任主要是在主债务人不能独自还清债务以及履行责任的情况之下,根据债务人的责任判定以及顺序进行相应的连带责任承担。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篇文章主要以民商法作为主要的研究基础,对连带责任的概念以及特征和发展现状、划定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性的阐述,从而有效的提升了民众对于连带责任的认知度以及了解度,使连带责任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推广与发展。

参考文献

[1] 朱荣. 对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的若干思考[J]. 职工法律天地, 2018, (16):191,193.

[2] 樊华. 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 法制与社会, 2019, (33):208-209.

[3] 焦少鹏. 民商法学中的连带责任分析[J]. 今日财富, 2020(06):174-174.

作者简介:武硕,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山东省济南市,250000,武硕,男,1889年3月12日,汉族,济南,济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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