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罪占有的法理分析

2020-12-23 04:53吴中尧
西部论丛 2020年15期

摘 要:财产罪的法律保护,需要以维护社会秩序为前提条件。所有权说,是我国刑法理论坚持的观点,该观点将所有权视为财产罪法益的核心。本文以财产罪占有的法理分析为题,通过结合法律案例的方式,对财产罪占有的法理进行系统性分析,希望为相关行业提供借鉴。

关键词:财产罪;刑法理论;抢劫罪

引 言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使财物经济价值得到最大化实现,财产所有与占有相分离的情况频繁出现,但这种情况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具体表现为非法占有是否具备保护价值、是否构成犯罪等。目前,不同学说对财产罪占有的看法存在显著的差异。因此,结合法律实例,分析财产罪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案例分析

甘某某案是典型的财产罪占有案例,具有代表性。该案发生于2014年6月份,当时甘某某作为运输土方承包商与某建筑公司经理李某签订了运输协议,但在甘某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后,李某却以作业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项,在了解后得知,这笔款项为30000元人民币,由于李某不打算支付这笔费用,于是甘某就组织同伙以欠债还钱的名义,对李某进行殴打,要求其支付30000元的费用以及3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用。公安机关在调查后得知,在将李某殴打成轻伤后,甘某通过暴力手段获取了60000元的财物。但在案情定性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因此,本文接下来会以本案为例,对财产占有的法理进行分析[1]。

(一)公安机关的观点

公安机关认为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究其原因,主要是在此次案件之中,甘某等人占有财物的方式为殴打恐吓,并且还强行将李某带到郊外,与抢劫罪的构成条件相符。因此,公安机关认定甘某等人构成抢劫罪。

(二)检察院的观点

检察院的看法与公安机关不同,检察院认为甘某与李某就土方运输签订了协议,且这份协议属于合法协议,此时,双方的关系为债权和债务,李某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协议约定向作为债权人的甘某支付费用。虽然甘某在行使权利时采取了强制性手段,但其目的是为了讨债,存在一些威胁行为也事出有因。因此,从本质上看,甘某并未对李某的财产权利造成侵害。但由于甘某除债权外,索取了与债权无关的精神费用,此时,甘某就构成了对李某财物性权利的侵害,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相符,因此,检查院认为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二、财产罪占有的法理研究

(一)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

在财产罪中,将移转占有的方式作为依据,可以将财产罪分为多种类型,主要包括完全违背占有和利用瑕疵意志的转移占有。其中前者的犯罪类型较为严重,比如:盗窃、抢劫和抢夺,而后者主要以诈骗和勒索为主。在对比后得知,抢劫罪不仅会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其人身安全也会受到侵害。因此,抢劫罪应属于财产罪中最严重的犯罪类型。但抢劫罪的认定,需要足够的证明,并且,站在法理角度而言,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之间并不构成对立关系,可以同时存在。但后者相较于前者,在暴力程度上有所差别,在财产占有过程中,被害人通过合理的选择,甚至可以避免财产安全受到侵害。

在学术界曾经有学者认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两个当场,简言之,就是前者通常会当场使用暴力和占有财物,而后者不会使用暴力,且无法当场取得财物。但事实上,这种观点并不严谨。使用暴力和恐吓等手段占有财物的行为不仅属于抢劫罪,同时还属于敲诈勒索,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手段会导致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如果这些手段的压制程度较高,使被害人完全丧失自主选择的权利,此时,就构成了抢劫罪。并且,在敲诈勒索罪中,被施暴对象不局限于人,还可能是财物,比如:将汽车、玻璃和家用电器砸碎等,同时也不会考虑行为人是否当场占有财物。

(二)财产罪占有问题的法理分析

通过上文分析可知,甘某等人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犯罪,不属于正常的权利行使行为,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者行使某种合法权利属于正常的权利行使,但甘某等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受到了侵害,与正常权利行使要求不符,司法机关需要依据行为人行使权利的手段或目的,对行为人进行依法定罪。

此外,在实际生活中,讨债现象少见但却存在,如果行为人的讨债行为没有超过社会公众的容忍范围,但却让财物合法占有者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这种行为的出现,同样会使财物合法占有状态受到侵害,因此,在进行犯罪类型定性的过程中,仅将权利有无作为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划分依据,并不合理。在本案中,甘某虽然享有债权,但行使权利的手段却过于极端,站在社会公众正常心理角度来看,被八个人殴打,足以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虽然我国刑法尚未对胁迫罪进行明确,但以恐吓为手段,使被害人做出违背自身意志的行为,将其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十分合理。本文认为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间具有相似性,但在阶位上存在差别,属于上下级的关系。因此,甘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虽然敲诈勒索和抢劫均可以通过暴力手段实现,但考虑到甘某等人的动机并非是让李某产生恐惧心理,而是让其丧失意志自由,迫使其当场转移财物占有权,故本文在法理分析后认为,公安机关的观点为正确观点[2]。

结 论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有关财产罪占有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不同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对犯罪行为的认定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国家继续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以此来保障财产占有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李锦淮.刑法中阶层式占有判断标准之提倡——以二重性占有概念为基础[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04):38-43.

[2] 马乐,刘奕禄.论盗窃罪的法益与财产损失定位[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0,35(04):83-92.

作者简介:吴中尧  性别:男- 出生年:1997-10-01  籍贯到市:海口市,民族: 汉  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商法  单位名称:英国诺丁汉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