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信息公开与隐私权的关系

2020-12-23 04:53赵战飞侯宇
西部论丛 2020年15期
关键词:知情权隐私权公共卫生

赵战飞 侯宇

一、问题提出背景

2019年12月初武汉市出现不明原因肺炎患者,2019年12月31日首次报道闭并确认武汉出现不明原因肺炎,2020年1月20日终南山初判疫情存在“人传人的现象”,紧接着1月23日上午十时武汉封城,所有在武汉以及经留武汉人员全部不得离开武汉。自此向全国发出一个信号我们国家出现一种新型传染性疾病:“新型冠状肺炎“,其传播速度要快于我们2003年出现的SARS,另外存在人传人的现象,也就是可以通过唾液和飞沫传播,1月24日是我们中国的传统节日除夕,意味着我国经历以及正在经历着一年一度的人口流动,并且流动人口数量之大,这两者加起来会加大新型冠状肺炎的传播速度,所以2020年的春节是全体中国人我们最难忘的春节,每一个中国人都面临这与疫情做斗争的考验,中央一声令下,所有人居家隔离。

为了更好的防控疫情,国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采用的方式就是限制人口流动,各个地方都采用了不同的措施,比如封城、社区限制出入、农村封闭,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手段;除此之外我们国家行政机关需要公布每天新增确诊病例人数和疑似病例人数以及正在隔离观察的人数,地方卫生健康部门也会公布本地的疫情情况,公布感染者的信息以及疑似患者的信息,以达到更好的防控疫情。

在公布各种各样的信息时,特别是患者的以及疑似患者的信息,我们就需要考虑一个问题,为了疫情防控而公布的个人信息与自然人隐私权之间就会出现价值以及利益上的冲突,出现这种冲突我们应该如何在法律层面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我们急需考虑并且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信息公开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信息公開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信息公开主体,必须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还规定公开相关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这显得有位重要。

(二)、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1、维护国家安全秩序

国家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时候,及其容易造成民众的恐慌,因为民众对新出现的传染疾病不了解,他么此时需要由相关国家机关告知他们病情的危害程度,否则就会引起民宗的猜测,造成舆论的混乱,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秩序,信息公开是相当必要的,只有公民了解了他们所面临情况的时候他们才能理性面对。比如在2012年日本发生核泄漏时间,中国民众在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疯狂购买和囤积食盐,造成资源的浪费。所以及时的信息公开能够稳定局面,稳定秩序。秩序的稳定是开展其他工作的基础,所以信息公开至关重要。

2、更好的防控疫情

在我们国家新型冠状肺炎刚开始传播以及在后来的疫情控制阶段,甚至到现在的后疫情阶段信息公开都及其的重要。掌握的信息越充分我们就越掌握主动权,疫情防控需要两个方面同时努力,那就是预防加治疗,而前者则更加重要,我们需要做好预防减少病毒传播,这对防控来说至关重要。想要更好的做好预防,就需要我们掌握全面的信息。公民通过什么方式获取这些信息呢,这就需要信息公开。所以信息公开对于我们防控疫情很重要,获得信息并且及时利用这些信息才能让我们更好的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防止谣言的传播

信息的高度发达和自媒体以及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极容易造成谣言的传播,特别是面临一些危急情况的时候,谣言更加猖狂和不可控,导致民众面对铺天盖地的信息分不清楚哪些是真的那些是假的。此时官方消息就需要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打破谣言、稳定民心、安定社会。在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谣言不仅不会起到传播信息的作用,反而会阻碍甚至破坏我们对疫情的控制,所以为了防止谣言出现或者即使阻断谣言,信息公开是非常必要的。

在我们此次疫情中也产生了大量的谣言,例如有人传播说武汉红十字会医院存在尸体 无人处理的情况,乳铁蛋白能够预防新型冠状肺炎抗流感药物可以预防新型冠状肺炎等等,对民众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好影响,也对疫情防控带来很大的阻力。所以信息公开很有必要。

4、公民知情权的保护

公民的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公民自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是《宪法》赋予了人们言论自由权、选举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同时《宪法》中也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其实为公民享有知情权奠定了宪法基础。

作为一国公民,其有权利知道国家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当然也更有权力知道他们所生活的环境发生了哪些变化,特别是在国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候,公民的知情权更应该维护。因为这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

5、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当我们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受伤害最大的就是普通公民,今年全球都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极大考验,新型冠状肺炎全球肆虐,截止到目前为止(2020年11月22日)全球累计感染病例5700万,单日死亡病例平均2000人,全球死亡人数超过135万人;这是人类面临你的前所未有的一次浩劫,其中美国感染人数超1200万,死亡人数超25万人,连续多日确诊病例超10万。通过这些数字我们能够得知在疫情面前人民的生命才是最重要的,而在防控疫情的过程中信息公开则极为重要,通过信息公开让人民能够自觉的做好防护,并且知道现阶段的疫情防控情况,这对于控制疫情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来说很重要。

三、隐私权的概念和外延

(一)、隐私权的概念

2020年十三届三次人大通过了《民法典》这是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这也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法典,《民法典》的最大亮点就是单设人格权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二)、隐私权的外延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知隐私权其实就是与自然人本身相关的私人信息,隐私权的范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反隐私权的外延需要在特定的时空下赋予特定的含义。在当今这个互联网大数据高度发达的时代,我们对隐私权的认知要以大数据为基础,这样我们才能更加准确的把握隐私权的外延,另外当我们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们需要缩小隐私权的外延。

但是縮小隐私权的外延并不代表否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将会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

《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也做出了信息公布的范围。

四、信息公开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1、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

可以看出在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信息公开是非常必要的,并且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有益的,但是在公开个人信息特别是患者或者疑似感染者的信息时会侵犯当事人的权益,因为谁也不想把自己的疾病展现在公众面前,甚至有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得的到社会大众的同情,反而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暴力。

《管理办法》29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而《侵权责任法》61条则规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两者立法的冲突恰恰展现了他们所代表的利益不同,《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所以当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及时报告,而《侵权责任法》作为私法,其保护的时公民个人的利益,所以主张对于患者信息的保护。

2、公民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在国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作为社会大众对信息的渴望程度随之增强,例如在新型冠状肺炎期间,普通民众希望掌握所有关于疫情的信息,只有这样他们才似乎觉得安心。笔者把疫情信息分为两类:第一:关于整个疫情情况的:比如单日新增确诊数量、目前还在隔离中的人数和疑似病例数量和增长幅度;同时也包括每天治愈病例数量和去世的人员数量,这都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除此外也包括有没有对症的治疗药物,采用什么治疗方法、有没有疫苗出现等。这些问题都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一般不会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第二:公民个人家庭周围的疫情情况:例如家庭周围有没有新增病例、有没有疑似病例,与上述整个疫情信息相比较,公民会更加关系家庭周围的信息,因为与自己的利害关系更大。他们更想知道身边有人没有确诊或者隔离病例,以及确诊病例和隔离病例名字、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去过哪些地方等与患者自身相关的具体信息。而这些信息恰恰时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权的范畴,这就出现了个人的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的冲突。

在疫情之下我们确实需要满足人民大众的知情权,但是我们不能无底线的牺牲个人的隐私权,一个国家法治的及安全程度和这个国家关注个人利益的成都不可分割。

五、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的冲突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目前我们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有待加强,个人信息可以广义的理解为隐私权的一种,这些信息也是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疫情之下确实需要公开一部分信息,但是这就给了那些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可乘之机,他们就会利用信息公开窃取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以达到他们的目的,例如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等。

如何保证在公开个人信息之前还要保证个人信息不被窃取不受侵害,这是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公开信息虽然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却损害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和私人信息安全,得不偿失。

六、出现冲突的原因

1、利益导向

之所以会出现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代表的利益不同,诉求也不同,不同诉求遇到一起就变成了冲突,所以利益是出现上述冲突的原因之一。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国家或者政府机关要公开信息,同时公开相关信息也是有关机关的职责,公民能够从政府得到信息在于他们享有知情权,并且在面临突发公共卫生时公民对知情权的需求更加渴望;而作为被公开信息的自然人,他们并不希望自己的信息被暴露出来,因为他们享有隐私权。

在这三方的利益导向之下,每一方主体都想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所以就出现了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

2、立法上的不完善

在我们立法体系内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以及信息公开这三方面的立法还有待加强,通过《条例》和《管理办法》我们能够得知政府需要及时进行信息公开,特别是在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候政府和相关机关更应该及时的公布相关信息。而《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则更加注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五条到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公开个人信息所要遵循的原则,其中第5条:知情同意原则:不符合本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信息主体知情同意,不得收集个人信息。收集不需识别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应当消除该信息的识别力,并不得恢复。其他条款分别规定了:目的明确原则,限制利用原则,完整正确原则,安全原则等,这就是从立法层面对公开个人信息做出了保护。

七、协议冲突

1、完善立法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能够知道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只是在《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中做出了简单的规定,具体外延我们需要在立法上给予界定,这样才能保证执法律具有可操作性,才能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更好的实施法律。对于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的行为在民法上认定为侵权行为,但是对于承担责任的方式我们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另外个人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但是作为信息公开机关在公开个人信息时侵犯自然人的隐私权的行政责任在立法上并没有作出回应,当事人时没有办法通过行政救济的手段来救济自己的损失的。况且隐私权不同其其他权利,一旦受到侵害想要挽回造成的后果是非常难的,所以我们还是需要从源头把握,完善立法保护。

《条例》中对于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信息如何公开并没有涉及,这是立法上的缺陷,通过研究《条例》的立法过程看出立法几乎都是迫于现实需要,所以必然更加加剧制定法滞后性的缺点,另外因为《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在法的渊源层面属于行政法规,下一步为了完善信息公开,应该考虑把其上升为法律,这样其法律效力会加强。

关于公开信息以及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信息公开,规定在不同的法中,这样就会出现体系不完整、程序不统一、内容相互冲突等缺陷,所以为了使得信息公开更加的严谨和科学,应该把有关信息公开内容的相关规定整合在一起,形成完整体系。

2、坚持有限度的保护性信息公开

我们在面临一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候,在一开始由于没有经验,公开信息是也因为没有经验,所以有时候把患者的所有信息都进行了公开,虽然这是为了控制疫情,但是这并不是一个最好的办法,我们应该坚持在对当事人隐私权损害最小的情况下公开相关信息,这样才能即达到控制公共卫生事件又能稳定人心维护秩序,并且保护相关主体的隐私权。而不是不加思索的为了迎合大众而全部公开。

因为负责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因为政府掌握着这些资源和信息,那政府就需要对所公开的信息负责,这就需要我们能够明确好信息公开的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例如《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 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 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八、结语

近20年间我们国家就出现了多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从SARS到新型冠状肺炎,虽然每一次面临灾难的时候我们都能在党的领导下克服困难战胜病魔。但是还是希望能够在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从容应对,在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情况下公布信息,在党和国家领导完成疫情防控。我们已经初步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我们更加希望中国的法治道路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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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战飞(1993-)、男、汉族、河北省邯郸市、研究生、法学硕士、郑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八九:

第二作者:侯宇、(1970-),河南省郑州市,讲师,法学博士,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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