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治理:场域转换的治理机遇、风险及规制路径

2020-12-24 23:46娄成武
山东社会科学 2020年8期
关键词:公共事务所在地场域

何 阳 娄成武

(云南大学 民族政治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091;东北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19)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综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共建、共治、共享均强调“共同”意蕴,践行着包容的治理理念,包容则要求治理过程努力做到“一个也不少”“一个也不落下”,关注流动人口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则缘起于打造共建、共治与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现实需要。众所周知,社区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妥善解决社区公共事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民生福祉,而妥善解决社区公共事务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即“将实现人的发展贯穿于社会管理整个过程,将满足人的需要作为社会管理的最终目的”(1)雷琼、喻卫斌:《“以人为中心”视角下的马克思社会管理思想及其启示》,《山东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但遗憾的是当前治理实践中流动人口由于身处异地几乎中断了与户籍所在地社区间的联系,更谈不上有效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以致社区治理主体“缺位”,时常遭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人数不足、难以发挥集体优势等困境。故而人口流动造成的治理主体“缺位”是当前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问题,而且人口流动趋势将进一步扩大,因为“流动性不仅仅成为一个全球现象,也已经成为转型社会的本质特征”(2)王谦、文军:《流动性视角下的贫困问题及其治理反思》,《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则应对契合此种社会本质特征的治理方式作出回应。因此,本文主张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流动人口在身体缺场情形下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目标,将流动人口与户籍所在地社区治理有效衔接,充分保障流动人口治理权,改变流动人口治理权名存实亡境况。

当前关于流动人口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的研究成果较为有限,更多研究关注流动人口治理问题,认为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增添了管理的复杂性,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才能更好地管理与服务流动人口。以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严重倒挂的深圳为例,逐步建立起了一套综合化、网格化、技术化、精细化、半规范化的流动人口管理体制(3)汪建华、刘文斌:《深圳市流动人口治理的历史演变与经验》,《文化纵横》2018年第2期。,实现了流动人口管理有序化。学者除从体制机制上对流动人口治理问题展开研究外,也不乏从流动人口贫困治理(4)杨帆、庄天慧等:《城市流动人口贫困识别与精准帮扶管理机制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9年第3期。、流动人口市民化(5)宋全成:《流动人口与市民化》,《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流动人口社会融入(6)杨菊华:《中国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2期。等具体领域展开研究。在有限的关于流动人口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研究成果中,学者们更多从“缺场”和“在场”视角出发,对传统的地域性治理与流动人口利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身体缺场情形下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进行比较分析(7)谢小芹:《“脱域性治理”:迈向经验解释的乡村治理新范式》,《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继而对实现流动人口在身体缺场情形下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的行动策略作出探讨(8)吴越菲:《迈向流动性治理:新地域空间的理论重构及其行动策略》,《学术月刊》2019年第2期。。这些研究为我们正确认识流动人口在身体缺场情形下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奠定了基础,但遗憾的是这些研究大多忽视了流动人口在身体缺场情形下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的机理与风险问题。基于此,本文以场域转换为视角,以流动治理概念诠释流动人口在身体缺场情形下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机理,继而诊断场域转换给治理造成的风险,提出场域转换风险的规制路径,以期更全面地理解流动人口在身体缺场情形下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现象,更好地应对人口流动给基层社会治理带来的挑战。

二、流动治理:技术创新对治理场域的转换

流动治理是针对流动人口参与社会治理提出的重要议题,主要指处于流动中的治理主体借助科学技术实现身体缺场情形下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的法定治理行为(9)何阳、娄成武:《流动治理:技术创新条件下的治理变革》,《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将治理对象限制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中国强调以户籍为基础构建共同体,由于“居民需要社区归属感的心理需求、满足相同生活需求的互助需求以及维护共同利益的合作需求依然是社区社会资本形成的内生性动力”(10)方亚琴、夏建中:《社区治理中的社会资本培育》,《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7期。,以致多数制度设计均围绕户籍展开。尤其是农村,具有“熟人社会”特征,虽然这种特征伴随时间流逝而日渐消退,但仍呈现出一种转型不彻底、现代化不彻底局面;二是个体具有理性经济人属性,偏好追求自身利益最优化,只有与之利益高度相关的公共事务,才可能引起流动人口重视,形成流动人口积极参与的氛围。

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流动人口有效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提供了技术支撑,使人们看到公共领域在虚拟空间中复苏的希望(11)邱雨:《网络时代公共领域的解构危机》,《求实》2019年第3期。。如若以治理场域为区分标准,传统治理从实质上看属于“地域性”治理范畴,主要以在社区办公场地、社区活动中心等现实场域开展公共事务治理活动为主,在基层“压力型体制”中,大量的治理任务层层分解不断加码,社区承担着更多、更繁杂的公共事务,社区干部通过粘贴公告、播放广播及走访家庭方式通知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到既定场域协商公共事务,规定时间、既定场域充分彰显出治理的时空特征,而流动人口常年生活工作在外地,受传统治理的时空制约,需要付出更多成本,才可能参与到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中,但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的动力往往无法与因时空产生的成本相抗衡,致使流动人口不得不放弃返回家乡参与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机会,造成流动人口治理权名存实亡;相反,流动治理从实质上看属于“脱域性”治理范畴,脱域主要是“社会关系从彼此互动的地域性关联中,从通过不确定的时间的无限穿越而被重构的关联‘脱离出来’,不用考虑任何特定场景下处理这些信息的个人或团体的特殊品质”(12)[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8、19页。,而时空分离可视为脱域的初始条件,是缩减成本基础上打破时空阻隔的实现方式,主要以在网络平台等虚拟场域开展公共事务治理活动为主,社区干部通过在网络共同体中发布公告方式通知公民在网络平台和规定时间内共同协商公共事务,在此情形下,流动人口不用往返于既定现实场域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活动,仅需在网络平台中表达意见、参与协商、执行方案。

网络平台是技术创新给流动治理提供的治理场域,网络平台构建应高度依赖微信、QQ等网络聊天工具,利用微信、QQ等网络聊天工具加强社区干部与流动人口的联系,从而将实体社区打造为虚拟社区,采用社区网上议事、网上决策甚至网上执行形式应对日益复杂的公共事务,使治理从封闭的地域转向网络的地域,从客体的地域转向主体的地域,从对立的地域转向融合的地域(13)吴越菲:《地域性治理还是流动性治理?城市社会治理的论争及其超越》,《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究其原因,微信、QQ等聊天工具的使用不需要像往返现实场域情形而支付过多成本,且大多数公民均具有使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的条件与能力,从构建成本和使用成本看,可以节约各种资源,增强网络平台构建可行性。网络平台构建主要有两种路径,第一种是社区干部提前获得流动人口网络联系方式,与流动人口成为好友,将流动人口纳入网络平台中,第二种是在网络环境中建立网络平台,然后通过各种方式发布网络平台信息,让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加入网络平台,成为网络平台成员。由于网络平台是以社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带有“公共性”属性的场域,形成了网络共同体,因此,网络共同体成员必须满足具有社区户籍条件,外部人员不能成为社区网络共同体成员。此外,构建网络平台仅仅在技术层面解决了流动人口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问题,要确保流动人口有效地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还需处理好流动人口参与主体性及参与制度方面的问题。

三、场域转换给治理带来的机遇

技术创新条件下可实现治理场域由社区办公场地、社区活动中心等现实场域转变为网络平台虚拟场域目标,而流动人口在网络平台虚拟场域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

(一)有助于维系公共事务治理情感色彩

“任何组织和行动体都要处理情感问题,而且情感并非仅仅局限于私密的空间,也不只是所谓的非正式行动。这种对于情感的处理涉及社会制度与体制(14)王雨磊:《缘情治理:扶贫送温暖中的情感秩序》,《中国行政管理》2018年第5期。”。可谓情感伴随着国家意志的表达与执行全过程,是一种重要的治理范式,国家治理实践应当更加重视“情感维度”(15)程军:《精准扶贫: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情感逻辑》,《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尤其是进入到“后真相”政治时代,如若说“前真相”政治是一种诉诸理性的政治,“后真相”政治则是一种诉诸情感的政治(16)庞金友:《网络时代“后真相”政治的动因、逻辑与应对》,《探索》2018年第3期。。无论是私密空间中的情感,还是社会制度与体制建构中的情感,都需要治理主体维系,才可能在公共事务治理中彰显情感色彩,而治理主体间互动是情感维系的基础,情感色彩更多体现出柔性治理味道,是伦理道德对行为主体的约束(17)何阳、娄成武等:《从异化到回归:乡村振兴中人民调解复兴的挑战与应对》,《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属于法律保护范畴,并非指通过拉关系颠倒是非、黑白。场域转换将传统治理下采用的社区办公场地、社区活动中心等现实场域转变为网络平台虚拟场域,使得流动人口在身体缺场情形下便可以详细地了解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发生事项,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利益相关公共事务表达意见,有效地实现流动人口与公共事务治理衔接。此外,流动人口因常年与户籍所在地处于“缺场”关系,由于以往通讯不发达,流动人口与户籍所在地除亲人之外的其他人员联系紧密度偏弱,以致流动人口与其他人士及家乡发展日渐疏远,但流动治理将所有流动人口以网络虚拟社区为单位重新缔结,除可在虚拟社区共同体参与公共事务治理了解家乡发展外,流动人口还可借助平台私下交流、沟通,从而增强流动人口主人翁地位与家乡归属感,使之不再徘徊于融不进的城市与回不去的家乡间,这便有助于充分调动流动人口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积极性,利用流动人口“反哺”家乡的情感等助推家乡发展,而以激发内生动力方式助推家乡发展充分尊重了基层治理的“社会性”成分(18)桂华:《面对社会重组的乡村治理现代化》,《政治学研究》2018年第5期。。

(二)有助于缩减公共事务治理综合成本

“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CBA) 是通过比较项目的全部成本和全部效益来评估项目价值的一种方法”(19)杜振华:《公共经济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4页。。流动人口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也存在成本-效益考量,如果将效益视为是否保障了流动人口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权,成本则是保障流动人口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权所消耗的时间与经费等,即时间成本与物质成本。从时间成本看,传统治理方式下流动人口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通常需要往返于他地与户籍所在地,存在同县城、地市的短距离流动,也存在省际、国际的长距离流动,这些都建立在时间成本基础上,流动人口为了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不得不放弃该时间段内其他事项,流动治理方式下虽然也需消耗时间成本,但相较于传统治理方式,可以缩减乘坐交通工具产生的时间成本,此外,流动人口可在方便时间内获取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信息,进而提出治理意见,降低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机会成本,毕竟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前所未有地容易和前所未有地频繁,人类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越来越多,越来越便利,越来越自觉,越来越直接”(20)丁元竹:《社会关系模式建构:社区、主权国家与全球化视角——关于相互交流与相互隔膜社会模式的思考》,《学术月刊》2019年第7期。。从物质成本看,传统治理的物质成本主要体现为交通费用,流动人口往返于生活工作地与户籍所在地需要使用交通工具,还包括此时间段内不能开展其他活动本应获得的收入(21)何阳、汤志伟:《互联网驱动的“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网络化建设》,《中国行政管理》2019年第11期。,但流动治理不需要使用交通工具,具有降低机会成本的条件,故很大程度上缩减了物质成本。从理论上讲,传统治理与流动治理都可以保障流动人口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权,只是传统治理缺乏现实性,但流动治理在获得同等效益情形下成本更低,因此,场域转换有助于缩减公共事务治理综合成本。

(三)有助于发挥公共事务治理协同效应

协同治理是指一个或多个公共机构连同非政府利益相关者参与正式的、共识导向的、审慎的集体决策过程,以期实现制定或执行公共政策、管理公共项目和财产的制度安排(22)Chris Ansell, Alison Gash,“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in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 Vol.18(October 2008),p.543-571.,它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主张充分利用各治理主体优势共同应对日益复杂的公共事务,产生1+1>2的协同效应,毕竟每个治理主体均拥有优劣势,在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高度风险性的后工业社会中,更是将单一主体的行动劣势展现得淋漓尽致。流动人口是现代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他们长时间生活、工作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地区,虽然身处异地,但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是国家法律赋予流动人口的权利。由于传统治理方式下对时空要求较为严格,导致流动人口治理权基本流于形式,究其原因,此举需要为之付出很大成本,使得流动人口难以为了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而往返于生活工作地与户籍所在地,形成了流动人口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的时段性特征,集中于逢年过节集中处理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但社区公共事务的发生与处理具有时效性,有的公共事务可以放置于逢年过节处理,但有的公共事务并不能被延期至逢年过节,这便造成了社区公共事务治理参与人数规模有限,难以充分利用各治理主体优势境况,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共事务治理协同效应的发挥。流动治理将封闭的地域转换为网络的地域,在网络平台中开辟出一种新的治理场域,社区干部与流动人口可以依托网络平台虚拟场域实现对社区公共事务信息的沟通、交流,在网络平台虚拟场域中互通信息有无,此举避免了往返于他地与户籍所在地的波折以及缩减了参与治理成本,可以吸纳更多流动人口参与治理活动,保障参与活动人数规模,从而更好地发挥公共事务治理协同效应。

四、场域转换给治理造成的风险

“中国社会治理在新时代的转型面临着极为复杂的现实状况,从另一个侧面看,这为我们从高要求高标准创建基于本土的治理模式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理论话语提供了契机”(23)李友梅:《当代中国社会治理转型的经验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1期。,流动治理则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是基于中国国情建构的话语体系。作为一种新兴的治理方式,流动治理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治理相结合的产物,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治理权,但此举也易给治理行为的合法性、治理主体的公开性、治理信息的隐秘性及治理参与的真实性等造成风险,面临着治理行为不受法律认可、治理主体难以匿名化处理、治理信息受网络使用平台监控及治理主体符号代码隐藏漏洞等挑战。

(一)治理行为的合法风险

合法性是治理行为的基础与前提,只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治理行为才能受到公权力保护,如若治理行为的程序或者结果存在瑕疵,整个治理行为之正当性将被无形消解。治理行为的合法风险主要表现在治理行为的程序可能存在瑕疵,从而导致治理行为不受法律认可,有悖于程序正义原则。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第15条明确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由此,可以发现作为基层重要治理活动的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在国家法律层面仅存有现场投票一种方式,且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对于外出流动人口不能参加投票的,仅仅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国家法律并未认可流动人口利用网络平台投票方式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行为之合法性,因此,如若在此情形下使用网络平台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活动则存在着治理行为的合法风险现象,村民委员会有权力不认可流动人口在网络平台中的投票结果,仅以现场投票结果作出选举结果决策。

(二)治理主体的公开风险

公开性是指治理主体被暴露于外,治理主体针对利益相关公共事务发表的治理意见透明化,其他治理主体可以便捷地了解到治理主体所持观点和意见,难以被隐藏。治理主体的公开风险主要表现在治理主体难以采用匿名化方式处理,从而导致主体身份公开、透明,与既有制度中的保密原则存在抵牾,致使后期可能遭遇报复现象。比如《村委会组织法》在民主选举部分的第15条规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30条规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这些选举活动通常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委员会,而流动人口在网络平台参与选举活动,表决结果难以做到匿名化处理,因为建立在网络平台的虚拟社区成员均是实体社区成员的一分子,即便使用网络符号作为个体代称,在网络平台建立与使用过程中也会暴露自身身份,毕竟只有上报自身真实信息,才能进入到以社区为单位建立的网络平台,身份暴露不仅是对既有制度的违背、冲击,而且易给流动人口带来不便,给被选举上的委员打击报复选举中未支持自身的人员留下空间。

(三)治理信息的泄露风险

隐秘性是指治理信息需要被隐藏,不能公诸于众,仅有社区共同体成员才具有治理信息的知情权与使用权,尤其是一些具有重大意义和重要价值的信息,这些信息不仅简单地停留在信息文字传递层面,更多是信息背后的利益链条,正是因为传递的信息裹挟着利益驱动,使得信息不对称成为一种常态现象。治理信息的泄露风险主要表现为治理信息受网络使用平台监控,因为流动治理使得治理场域从社区办公场地、社区活动中心等现实场域转移到了网络平台虚拟场域,无形之中则将第三方网络平台纳入治理活动中,由于考虑到流动治理的现实可行性,主张使用微信、QQ等由第三方无偿、免费提供的网络平台,这便增添了治理信息泄露风险。社区干部在网络平台发布社区信息,流动人口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意见及社区关于公共事务治理的最终决策均会呈现在网络平台,以致治理主体间互通信息的同时,网络使用平台也可获得相关信息内容,如若是关于社区改建、社区工程方面等蕴藏着商业利益的重要信息,相关信息的外泄便会为寻租、腐败及利用政策时间差开展“投机倒把”行为埋下一定的隐患,第三方网络平台获得相关信息后可能提前嵌入社区内部,开展一些违法类活动,或者将此信息转卖给商家,从而谋取巨额利润。

(四)治理参与的符号风险

真实性是指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的意见表达是治理主体基于思考后的个人意志真实流露,而非他人冒充治理主体针对利益相关公共事务发表意见,治理参与的真实性是治理行为有效开展的逻辑起点,只有治理参与真实可靠,整个治理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治理参与的符号风险主要表现为治理主体符号代码隐藏漏洞,因为流动治理是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的流动人口在身体缺场情形下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行为,打破了传统治理在时空层面的限制,社区干部不能像传统治理般对治理主体从面貌、外形等方面确认,辨识治理参与者是否为合法的治理主体,因为网络平台属于虚拟场域,且整个参与过程明显具有符号性特征,从理论上讲,一个网络名称代表着背后的一个治理主体,即便要求以真实姓名出现在网络平台,真实姓名也仅仅是一种网络符号,它与真实主体间没有必然关联,两者之间不能完全对等。采用社区网上议事、网上决策甚至网上执行的治理形式,与之利益不相关人士可以利用治理主体身体缺场局限而替代治理主体针对社区内发生的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形成治理参与的假象状态,尤其是网络安全中存在治理主体使用微信、QQ账号被盗用情形,盗用者可以在网络符号下针对事项发表自身意见。

五、场域转换风险的规制路径

为推进流动人口有序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确保整个行为正当、合法、有序,需要国家提前针对场域转换给治理造成的风险作出安排,从而降低甚至规避场域转换给治理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落实治理行为的合法性

“作为系列化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制度构成了社会存在的基础——即政治、经济秩序中合作与竞争的框架体系”(24)[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刘瑞华译,联经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226页。,可以说制度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因此,推动科学合理的制度建设成为实施流动治理的先前条件,而落实治理行为的合法性是推动科学合理制度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必须从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层面肯定流动治理行为合法性,流动治理活动才可能在社会治理中开启、运用与推广。“制度的生成受价值选择的影响”(25)陈咏梅:《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之制度安排》,《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落实流动治理行为合法性制度建构的价值选择为追求正义,主要思路为从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两个层面围绕流动治理逐一设置相关内容,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可以从法律文本和政策文本中找到适用流动治理的准据。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为例,原有法律法规仅仅肯定了现场投票的合法性,未对外出人员利用网络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作出安排,在此情形下引入流动治理则应在原有法律条文后添加“对于外出不能参加现场投票的,可以利用网络方式参与村民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投票,只要程序规范、合理,投票结果有效”。通过此种方式认定治理行为的合法性需要国家相关机构针对社区公共事务处理情形,判断流动治理适用域,进而依据具体的社区公共事务逐一修改法律文本与政策文本,此举更多彰显出零散的立法、立规逻辑,优势在于可以一目了然地辨识是否可以适用流动治理方式。此外,流动人口在网络平台虚拟场域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涉及网络治理的有序化、标准化参与,整个参与程序也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层面体现。

(二)明晰流动治理对象限度

从治理对象来看,任何治理行为都具有一定的限度,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形,毕竟治理除了是一门科学之外,还是一门艺术,同一治理方式放置于不同的治理场景中可能产生截然相反的治理效果。明晰流动治理对象限度的原则主要是审视流动治理对象是否要求匿名性,即治理主体身份能否被暴露于外,如若既有制度对治理主体身份的隐藏未做硬性规定,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则可以纳入流动治理对象范畴,流动人口可以在网络平台上针对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并接收来自其他治理主体的意见,形成积极参与基层治理氛围;相反,如果既有制度对治理主体身份的隐藏做了明确规定,要求治理主体隐藏身份针对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发表意见,外界不能了解治理主体的观点持方,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则不可以纳入流动治理对象范畴,流动人口在网络平台上针对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发表意见则缺乏法律依据,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此时流动人口要实现身体缺场情形下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只能依靠委托代理方式,委托近亲属或者朋友通过现场匿名方式表达意见,在基层治理中发挥个体作用。流动治理对象限度的明确主要在于有效地保护治理主体,毕竟像选举等治理活动直接关系到被选举人利益,它不仅仅是投票表决的形式呈现,更充分彰显出治理主体的价值导向,倘若自身不支持的选举人在选举过程中战胜了支持的被选举人,极易产生选举胜出者与选举中的支持群体关系融洽,与选举中的不支持群体间产生矛盾现象。

(三)约束网络使用平台行为

网络平台作为流动治理的场域,是流动治理生成必不可少的条件,无论是利用微信、QQ等无偿、免费提供的网络平台,还是社区通过各种方式开发付费的个性化网络平台,流动人口在网络平台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均嵌入了第三方,为第三方窃取户籍所在地公共事务信息提供了可能,毕竟户籍所在地公共事务信息需要全部呈现在网络平台,才不会阻碍流动人口对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的理解,从而基于自身能力作出判断,致使整个治理行为都处于网络使用平台第三方监控过程。要避免网络使用平台不泄露户籍所在地公共事务信息,必须从约束网络使用平台行为着手,约束网络使用平台行为应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原则,自律主要是从公司内部约束员工行为角度出发,他律主要是从国家监管网络使用平台角度出发。自律需要公司针对员工泄露网络平台使用者信息及使用者交流信息制定处罚规则,如若发现公司员工泄露网络平台使用者信息及使用者交流信息,则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作出处罚,要实现对公司员工行为的监控,公司应将此情形纳入监督内容体系范畴,收集与之相抵牾的行为信息,自律层面还应当充分体现出个人职业道德;他律需要国家针对公司泄露网络平台使用者信息及使用者交流信息出台处罚规则,将此内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范畴,在法律中对擅自泄露网络平台使用者信息及使用者交流信息行为,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主要可以围绕缴纳罚金、侵害社区权益等角度作出设计,而关于应当缴纳多少罚金或者说应当承担多大侵权责任,可以根据泄露信息的价值来定性。

(四)制定主体真伪识别制度

由于网络平台中社区共同体的建立改变了治理主体面对面处理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惯习,是通过网络符号在虚拟社区共同体中针对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发表意见,若是以网络符号为口径识别治理主体难以确定治理主体真伪,因此,需要制定主体真伪识别制度确保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主体真实性。制定主体真伪识别制度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要求治理主体以音频方式针对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发表意见,相较于纯粹的网络符号,声音辨识度更高,其他治理主体可通过音色判断治理主体真实性,若采用音频方式针对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发表意见,以文字内容针对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发表意见则不具有效力,此举从操作性角度看更易让人接受,毕竟利用手机、电脑打字是一门对技术性要求较高的能力,流动治理主体并非都熟练地掌握这门技能;第二,要求治理主体在编辑好文字内容发送到群里之后,通过语音方式确认治理主体真实性,即流动治理主体在发表观点后直接以“本人是谁,观点由本人发出”等统一规范语句在网络平台确认,待社区干部核实身份,虽然此举相对于前者稍显繁琐,但流动治理主体利用文字内容针对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事项治理表达意见更易客观、详实,且文字难以判断流动治理主体情绪,不易使治理主体在网络平台因情绪问题陷入混乱状态,尤其是拥有多名成员的虚拟社区网络共同体,成员处于平等地位,极可能因情绪问题发生争吵。

如若说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改革运动主要是立足于社会结构以及社会构成的角度去寻求改革方案,当前的社会治理变革则必须对社会的流动性引起重视(26)张康之:《论流动性提出的社会治理变革要求》,《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流动治理顺应了流动社会发展需要,是新一代信息技术条件下的治理变革与创新,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治理场域转换,将传统的社区办公场地、社区活动中心等现实场域转变为网络平台虚拟场域,为流动人口在身体缺场情形下参与户籍所在地利益相关公共事务治理提供了契机,是治理的未来发展方向,即只要有一部手机或者一台电脑,并且加入到社区网络平台,成为社区网络共同体成员,无论身在何处均可及时了解到社区公共事务信息,从而针对社区公共事务治理发表意见,打造共建、共治与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虽然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治理场域的转换给治理变革与创新带来了机遇,有助于维系公共事务治理情感色彩,缩减公共事务治理综合成本,发挥公共事务治理协同效应,但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也面临着治理行为不受法律认可、治理主体难以匿名化处理、治理信息受网络使用平台监控及治理主体符号代码隐藏漏洞等挑战,这不仅说明流动治理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将法律的滞后性暴露无遗,当前法律尚未对网络议事行为的合法性、规则等作出系统的指导与设计,而且说明流动治理并非适用于所有公共事务治理领域,从治理对象上看,流动治理具有一定限度。因此,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流动治理,积极发展流动治理的同时,从落实治理行为的合法性,明晰流动治理对象限度,约束网络使用平台行为,制定主体真伪识别制度等方面作出政策设计,唯有此,才可能推进流动治理向前、向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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