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猪细小病毒病的免疫、检疫、监测、样品采集、保存和运送、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理、消毒、无害化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从事饲养、加工、经营生猪及其产品,以及从事相关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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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8635-2002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NY∕SY 152-2000猪细小病毒病诊断技术规程
NY∕T 541-2002动物疫病实验室检验采样方法
NY∕T 1952-2010动物免疫接种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猪细小病毒病 由猪细小病毒所引起猪发生繁殖障碍的一种病毒性传染病。
3.2 疫点 是指患病猪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猪及同群畜所在的畜场(户)或其它相关屠宰、经营单位。
病猪在饲养过程中,散养猪以养殖户为疫点,养殖场以病猪所在场为疫点;病猪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病猪在市场以所在市场为疫点;病猪在屠宰加工过程中,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3.3 疫区 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 km 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4 受威胁区 疫区周边外延5 km内的区域。
按NY∕T 1952-2010 动物免疫接种技术规范执行。
5.1 种猪调运 应按照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进行,猪细小病毒病实验室检验按照NY∕SY152-2000 进行。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出场(厂、户)种猪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人员进行检疫,检疫合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准予出场(厂、户)。种猪进场后,须隔离饲养30 d,经实验室检查确认为猪细小病毒阴性的,方可混群。
5.2 商品猪调运 按照5.1办法执行。
5.3 检疫 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执行。
6.1 监测对象 各地根据当地(场)本病流行和发病情况,确定不同日龄猪作为监测对象。
6.2 监测方法 采用血清学方法和病原学方法进行监测。
6.3 监测方式
6.3.1 常规监测 监测范围及时间:根据各地(场)的实际情况对猪场定期进行监测。
采样比例:监测时种公猪(含后备种公猪)应100%、种母猪(含后备种母猪)按10%~20%的比例抽样;对有流产、产死胎、产木乃伊胎等症状的种母猪100%进行监测。
6.3.2 疫点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按照猪细小病毒病流行病学的调查范围,对受威胁区的种猪群7 d 1次进行连续30 d临床观察,如出现典型的临床症状,由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样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病毒鉴定,根据病毒鉴定结果确定细小病毒病猪群。
6.3.3 疫点封锁解除后的监测 疫点内重新使用的猪舍中,应首先饲养未免疫的5头岗哨猪,进行血清学监测。分别在重新饲养岗哨动物后7 d、14 d和30 d时进行。对血清学阳性猪要进行病原学监测,确诊为猪细小病毒病的,按照疫情处置规范执行,如果结果均为阴性可重新恢复饲养。
6.4 监测结果处理
6.4.1 监测结果由动物防疫机构备案。
6.4.2 及时对监测结果分析和汇总、报告、提出处置意见、落实情况。
按NY∕T 541-2002执行。
8.1 流行病学特点 猪是唯一的已知宿主,不同年龄、性别的家猪、野猪都可感染。病猪和隐性感染猪是本病的主要传染源。本病感染的母猪所产的死胎、活胎、仔猪及子宫内分泌物含有高滴度的病毒。
本病常见于初产母猪。一般呈地方流行性或散发。一旦发生本病后,可持续多年,病毒主要侵害胚胎、胎猪、新生仔猪。母猪怀孕早期(1~70 d)感染时,其胚胎、胎猪死亡率高达80%~100%。多数初产母猪感染后,可获得坚强的免疫力,甚至可持续终身。
8.2 临床症状 母猪感染后常发生重新发情而不分娩,或发生流产、产死胎、弱仔、木乃伊胎和少仔等症状。公猪表现不明显。
8.3 病理变化 怀孕母猪感染后无明显肉眼病变,但显微病变可见内皮组织和固有层有局灶性单核细胞聚集,在脑、脊髓和眼脉络膜的血管周围有浆细胞和淋巴细胞形成的管套现象。死亡仔猪病理组织学呈现非化脓性脑膜脑炎变化。
8.4 实验室诊断 病原学诊断:聚合酶链式反应(PCR)诊断,按照NY∕SY 152-2000 执行。
血清学诊断:乳胶凝集实验,按照NY∕SY 152-2000 执行。
8.5 结果判定 根据本病的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特征和病理变化作初步诊断,确诊则要进行实验室诊断,病原学检测呈阳性,则确诊为猪细小病毒病阳性猪。
9.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者怀疑本病的猪只,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同时禁止猪只移动。
9.2 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到疫情报告并确认后,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10.1 发现疑似疫情,畜主应限制猪只移动。对疑似患病猪应立即隔离报告。
10.2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开展实验室诊断。
10.3 确诊本病爆发流行后,当地人民政府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组织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10.3.1 封锁 本病呈暴发流行时,要对疫区依法实施封锁。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移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交通要道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查站,对进出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对易感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放养。
10.3.2 隔离 对受威胁的猪群(病猪的同群猪)实施隔离。
10.3.3 扑杀 对患病猪全部扑杀。
10.3.4 同群猪隔离观察。
10.3.5 无害化处理 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按照DB11∕T 1395-2017 畜禽场消毒技术规范执行。
所有死亡猪、胎儿及病畜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的规定进行编写。
本标准于2007年首次发布,2018年首次修订,在规范性引用文件、猪细小病毒病的免疫、诊断及净化技术措施方面进行了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DB51/T665-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阳爱国、郭莉、侯巍、尹杰、袁东波、莫茜、伊力军、毛光琼、杨治聪。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51/T 665-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