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及其产品产地检疫注意事项

2020-12-29 11:19
饲料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检疫申报生猪

冯 琼

(仁怀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技术服务站,贵州 仁怀 564500)

近年来,随着非洲猪瘟防控形势日趋严峻,如何做好生猪及其产品检疫工作,保障生猪生产安全十分重要。目前各地生猪产地检疫对象主要有7 种,分别是非洲猪瘟、口蹄疫、猪瘟、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笔者就工作中的遇到的实际情况简要分析了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程序和注意事项,以供广大同仁参考。

1 生猪产地检疫程序

1.1 检疫申报受理

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生猪在出售或调出产地前,检疫员对报检的生猪实行临栏检疫。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乡镇动物检疫申报点应明确管辖范围,对责任范围内生猪养殖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特别是对规模养殖场加强检疫监管,向养殖场主积极宣传检疫申报制度,提高检疫申报率。同时也有利于对辖区范围内生猪流通的监管,防止疫病传播。

1.2 开展检疫

检疫员还应对受检生猪进行动物疫病溯源信息的录入,即使用智能识读器进行信息扫描录入。通过识读器的扫描,也可以查看受检生猪免疫等信息。在动物安静状态下,观察群体精神状态、营养状况,注意有无咳嗽、气喘、流涎等反常现象;在动物自然活动或被驱赶时,观察行动姿势、精神状态等,注意有无行动困难、跛行等现象。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对群体检查时发现异常的个体进行检查,或对群体的5%~20%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重点检查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猪肺疫、炭疽等。

1.3 检疫结果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生猪(来自非疫区、临床检查健康、免疫在有效期内)由检疫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出证。发现生猪患有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要立即控制和隔离同群生猪,采取相应防疫措施,同时向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报告,等候处置结果。监督畜主(货主)对不明原因死亡的猪只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场地、用具实行严格消毒。

1.4 监督运载工具消毒

运载生猪的交通工具,检疫员要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在装前、卸后进行清扫、冲刷,并用规定的消毒药物实施消毒。

2 检查重点要求

2.1 做好产地检疫工作记录

检疫员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包括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2.2 做好流通环节检疫

流通环节的检疫是指对进入或过境所辖区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的检疫。流通环节的检疫主要是查证验物,即查验动物及其产品是否与证物相符,动物是否健康,动物标识是否齐全,相关证明是否真实并在有效期内。凡证明齐全有效、动物健康、标识齐全的动物及其产品,应不受限制流通,否则应按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2.3 做好屠宰检疫

屠宰检疫是对宰杀动物实施的检疫,重点是针对定点屠宰场和肉品鲜销市场上市肉品的检疫。对定点屠宰场要严格按检疫操作规程规范实施检疫,严把入场关、待宰巡查关、同步检疫关、检疫结果处理关和检疫记录关。乡镇凡有鲜销肉品上市的,必须安排专门的检疫人员负责检疫工作。严格按要求规范实施检疫。严禁弄虚作假、隔山开证。动物耳标、检疫合格证明的领取、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三专五统一”,即专人负责、专库发放、专账登记、统一领取、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统一审核、统一销毁的管理要求,严禁买卖耳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其他动物证章标识。

2.4 加强对养殖场、养殖大户、养殖小区的监管

乡镇要对养殖场(大户)、养殖小区作好全方位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动物性食品安全。一是严格防疫条件审查,限期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从选址、功能布局、设施设备等方面对规模场(大户)、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二是加强对养殖投入品的监管。乡镇官方兽医、防疫员要帮助规模场(大户)、养殖小区建立养殖档案,养殖档案要全面反映养殖场饲料、兽药及其他添加物的生产厂家、来源、批号、日投入量,要向场主签订不使用违禁药物承诺书,告知其违法使用兽药及添加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5 做好引种引畜审批管理

跨省引种引畜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实行逐级申报、逐级审批、备案管理、落地报告、隔离观察和检疫监控。凡未经申报擅自引种引畜造成动物疫情的,依法追究引种引畜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检疫人员的监管责任。

2.6 溯源信息的录入

防疫期间,要将防疫信息及时录入移动智能识读器,上传相关信息,特别是规模场(大户)、养殖小区是信息录入的重点。

2.7 加强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理

对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必须严格按照《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所规定的“四不准一处理(不准食用、不准销售、不准加工、不准储藏和无害化处理)”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买卖、加工贮藏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对贩卖和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等有病有害肉品的,要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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