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他人上学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020-12-29 14:39王晓晨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0年8期
关键词:艳萍变造姓名权

王晓晨

2020年5月21日,参加完成人高考的陈春秀在学信网上查询学籍信息时,意外地发现自己多年前“曾在山东理工大学就读”,并拿到了相应的学历。但是自己当年并没有收到山东理工大学的录取通知书,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陈春秀在2004年参加高考后,她的学籍被同县考生陈艳萍顶替使用了。以“陈春秀”的身份在山东理工大学完成了学业的人,其实是陈艳萍。根据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的通报,陈艳萍的父亲和舅舅请托他人帮助陈艳萍顶替他人上大学,而当年高考成绩优秀的陈春秀则成了被顶替的对象。目前,顶替者陈艳萍已被工作单位解聘,公安机关已对其和其父亲涉嫌犯罪问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无独有偶。据《大众日报》报道,十几年前,曾出现多名通过冒名顶替等违法违规手段非法获取高校入学资格的学生,而被顶替者则失去了继续求学的机会。

明明是不同的人,为什么能够顶替别人去上学呢?众所周知,如今我们所熟悉的人脸识别及互联网技术在十几年前还没有普及。在当时,不管是信息管理还是材料核对,大多使用的是人工识别的方式,容易出现差错和作弊机会,这就导致了一些居心不良的人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漏洞,用非法手段帮助冒名顶替者获取入学资格。

盗用他人名义获得就学机会和学历的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民事责任上讲,冒名顶替上学者侵犯了被顶替者的受教育权和姓名权。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姓名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即将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因此,顶替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从刑事责任上讲,冒名顶替的行为表面上看起来只是窃取了被顶替者的姓名,实际上是盗用了他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如果在整个冒名顶替的过程中,顶替者参与了伪造户籍、身份证等违法活动,则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他人违法行为失去了求学机会的被顶替者,应当依法获得救济和赔偿。受害人可要求冒名顶替者赔偿自己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现如今,还有可能出现冒名顶替他人上学的情况吗?根据《中国教育报》的调查,我国经过多年的制度建设,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加强与应用,考生很容易查到自己的录取信息,高考录取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明显提高。同时,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也更为严格,要想如过去那样以冒名顶替的方式非法获取入学资格,可谓难于登天。

严查冒名顶替上学案件,让盗取别人的入学资格甚至人生未来的顶替者承担法律责任,这不仅仅是为了维护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平等权利,更是为了坚守教育公平,维护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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