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分类

2020-12-29 16:24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0年7期
关键词:修宪刚性柔性

刘 佳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宪法,那么,这些国家的宪法彼此之间有哪些不同呢?是不是没有宪法典的国家就没有宪法呢?是不是所有国家的宪法,其效力和权威都比普通法律要高呢?

事实上,不同国家的宪法各具特点,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也各有不同。为了便于人们认识宪法的特征、对宪法进行研究,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宪法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方式是由英国学者蒲莱士在1884年第一次提出的。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是,法律文件被明确表述为“宪法”,且大都冠以国名。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日本国宪法》等。

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是,虽然拥有不成文宪法的国家的各种法律文件(包括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等)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是发挥着宪法的作用。如,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的主体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同样存在各种各样未规定在宪法典中,却发挥着宪法功能的惯例或者法律法规。例如,美国是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然而它的宪法并不仅仅体现在宪法典上,现实中,美国存在司法审查等许多不成文的宪法惯例。

二、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的分类最早也是由英国学者蒲莱士提出的。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一般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制宪或修宪机关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往往是特别设立的机关;第二,制宪或修宪程序不同于普通的立法程序;第三,不仅制宪或修宪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制宪或修宪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的立法程序。

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原因在于:既然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应该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较强的稳定性,故而其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也应该比一般法律严格。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的制定或修改由相同的机关依据相同的程序进行,故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以英国最为典型。

需要注意的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宪法属于刚性宪法。尽管这些宪法较之本国的普通法律,其制定和修改程序都更为严格,但不同国家在制定和修改刚性宪法时的严格程度却是千差万别的。

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做的分类。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原则,它往往是在封建势力很强大的情况下出现的。例如: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等。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民定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强调以民意为依归。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妥协的产物,例如:法国1830年宪法就是在1830年法国七月革命中,国会同国王共同颁布的协定宪法。

除了上述分类之外,依据宪法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还可以把宪法分为原生宪法和派生宪法;依据宪法的作用和功能的不同,可将宪法分为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依据国家区域结构的不同,可将宪法分为单一宪法和联邦宪法等等。

最后,为大家留下一道思考题:我国宪法属于以上哪种类别呢?开动脑筋,思考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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