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现金流列报分析

2021-01-02 22:06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1年10期
关键词:列报本金承租人

涂 进

(汇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33)

按照审批部门的不同,业内通常将融资租赁公司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其中,金融租赁公司一般也被称为“金租公司”,其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金融业报表格式;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也被统称为商业融资租赁公司,或简称“商租公司”,执行一般企业报表格式。本文所指的融资租赁公司均为“商租公司”。与一般的企业相比,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融资和融物的特点,因此,在对其主要的业务投放和融资活动的现金流列报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本文主要讨论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投放和融资活动的现金流列报。

一、融资租赁公司现金流列报分析

1.业务投放活动现金流列报

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投放活动,业内普遍认为需将收回租金中的利息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有争议的是本金的现金流列报,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购买租赁物和回收租金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且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租赁物的租金收入,因此,将收回的本金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将投放的本金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但利润表中的收入仅包括利息收入,这种观点使得利润表的利息收入和现金流量表的收入现金流勾稽关系不匹配。

(2)为改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收入现金流勾稽不匹配,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将投放的本金和收回的本金分别计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和“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显得更加合理。

此外,也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单独设置融资租赁业务特有的现金流量表项目,如“收回的租赁本金”“提供融资租赁收到的现金”等。

(3)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到五年,更有甚者长达十年以上。因此,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认为业务投放应当作为一项投资业务,故将投放的本金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或“投资支付的现金”,本金计入“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这种观点符合业务期限的设定,但人为地将整个业务切割为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

2.融资活动现金流列报

与业务投放活动对应,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活动的现金流列报也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活动视为其日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将融资和偿付本息全部计入经营活动,如在经营现金流入中设置“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收到的现金”等,在经营现金流出中设置“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偿还利息支付的现金”等。此时,业务活动和融资活动均在经营活动中体现,符合融资活动作为融资租赁公司日常活动的特点,但与一般报表格式中的筹资活动中的相关项目设置冲突。

(2)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活动视为工商业企业的采购行为,因此,应将支付的利息作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进行列报,将融资作为“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进行列报,将偿还本金作为“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进行列报。这种观点人为地将融资活动切割为经营活动和筹资活动,不便于理解。

(3)还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认为企业的融资行为应当作为筹资活动进行列报,即将融资作为“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进行列报,将偿还本金作为“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进行列报,将偿还利息作为“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进行列报。这种观点便于非行业内部人士理解,但不符合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实质和特点。

二、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活动的实质分析

1.业务投放活动

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有两大业务投放活动,分为售后回租(或简称“回租”)和直接融资租赁(或简称“直租”),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异同:

(1)回租业务:出租人支付租赁物的购买价,承租人将租赁物法律上的所有权让渡给出租人,但实物的控制权和使用权不发生转移,仍由承租人控制和使用,并获得与租赁物相关的收益;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留购价款,到期取回租赁物在法律上的所有权。

(2)直租业务: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方购买租赁物,取得租赁物法律上的所有权,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并获得与租赁物相关的收益;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留购价款,到期取得租赁物在法律上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回租和直租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租赁物的来源不同,即回租的租赁物来源于承租人现有资产,直租的租赁物来源于第三方;二是收款方不同,即回租业务的收款方是承租人,直租业务的收款方是第三方。

2.融资活动

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包括股权类融资和债权类融资。其中,股权类融资包括股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等,债权类融资包括银行信贷、银行保理、信托、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等。而对金租公司而言,除上述融资渠道外,还包括通过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等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的主要目的是补充流动资金和业务投放,利用资金利差赚取收益。而对于我国大多数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其主要融资来源是贷款,包括银行信贷和信托贷款等,其次是银行保理、资产证券化和发行金融债券等。

3.业务实质分析

融资租赁一般被视为银行业的补充,从出租人的角度来看:

(1)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获取租赁物,而是利用资金利差赚取收益。

(2)出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可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抵押,即出租人提前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是否行使抵押权要视承租人违约情况而定。

(3)在增值税和印花税相关规定中,回租业务均被视为贷款服务进行征税,租金中的本金按照新规定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利息按照需贷款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此可见,回租业务中的租赁物买卖不被视为真正的商品交易,可视为上述的特殊形式的“抵押贷款”;直租业务被单独视为融资租赁,且租金可开具增值税专票,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持租赁物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同时鼓励承租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升级改造,故可将直租业务视为另一种特殊形式的、兼具“商品买卖”并“享受税收优惠”的“抵押贷款”。

因此,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其业务的实质是利用资金利差赚取收益,无论是回租还是直租,其支付本金均为购买租赁物而垫付的资金,在现金流中对这两者进行区分的意义不大,实务中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亦未对这两者进行区分,本文亦不对这两者进行区分。

三、金融租赁公司现金流列报分析

金租公司执行金融业报表格式,以某金租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为例:

(1)在投放活动中,其将业务投放中的本金支出和本金收回以净增加额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中的“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不再区分本金的支出和收回;将收取的利息、手续费等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中的“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2)在融资活动中,其将吸收的各项存款、同业存放款项的净增加额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中的“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将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款项所取得的现金,减去拆借给境内外金融机构款项而支付的现金后的净额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中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将支付融资利息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中的“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由此可看出,金租公司将投放活动和融资活动均视为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但金租公司因可通过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等方式获得资金,这些融资方式进出资金较为频繁,现金流量表以净增加额进行填列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理解。而融资租赁公司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融资,其主要资金来源银行借款等,因此不太适用金租公司的列报规则,应当采用分别填列的方式进行披露。

四、融资租赁公司现金流列报建议

根据上文的讨论,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银行业的补充,其经营的实质是利用资金利差赚取收益。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日常的业务投放和与业务相关的融资活动,应当被视为其经营活动,在经营活动的现金流中列报。同时,为进一步方便报表使用者理解融资租赁公司的现金流,需对相关现金流做出区分,可考虑以下列报建议:

(1)将收取的利息、手续费计入经营现金流入中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将收取的本金,在经营现金流入中设置“收回的租赁本金”等项目进行列报。

(3)将取得的与业务相关的融资,在经营现金流入中设置“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收到的现金”等项目进行列报。

(4)将支付的本金,在经营现金流出中设置“收回的租赁本金”等项目进行列报。

(5)将支付的与业务相关的融资利息等,在经营现金流出中设置“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等项目进行列报。

(6)将支付的与业务相关的融资本金,在经营现金流出中设置“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等项目进行列报。

通过上述列报项目的设置,避免了实务中业务投放和融资活动现金流列报的人为割裂,可使报表使用者清晰地了解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投放和融资活动的现金流具体构成,方便报表使用者进行相关的测算,更好地服务于报表使用者。

五、总结

本文通过对目前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投放和融资活动现金流列报和实质进行分析,并结合金租公司现金流列报,认为业务投放和融资活动应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性活动,相关的现金流也应作为经营性现金流进行列报,并对列报项目提出了建议,以期促进报表使用者对融资租赁公司现金流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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