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西苏区法制建设的历史地位

2021-01-08 05:44
海峡法学 2020年4期
关键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苏维埃政府

邢 亮

一直以来,闽西苏区法制建设都被作为是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一部分加以研究。实际上,闽西苏区法制建设与中央苏区法制建设是既有密切联系,又不完全相同的两个阶段的法制实践。闽西苏区虽然不是最早制定和实施法律的苏区,但却是最早大规模,成系统地进行法制建设的苏区。闽西苏区法制建设不仅为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法制建设最初的文化基因。

一、闽西苏区最早大规模,成体系实施了法制建设

闽西苏区法制建设最早始于1928年8月永定县溪南区苏维埃政府的成立,比较集中的是从1928年8月到1934年10月中央红军撤离闽西苏区开始长征为止。1928年8月永定县溪南区苏维埃政府成立,当日就制定了《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条例》和《惩贪条例》等四部法律。②张鼎丞著:《中国共产党创建闽西革命根据地》,人民出版社1982版,第18页。1930年3月18日召开了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3月25日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颁布了1个宣言,5个决议案,16部法律。闽西苏维埃各级政府在近6年的各级政权建设中,先后制定出各类法律文献近241件,③见本文“表二”。内容涵盖苏维埃组织、选举、婚姻、土地、文化、司法、刑事、军事、老弱病残、商事、社会管理等。其中关于选举、婚姻、文化、司法、刑事、军事、老弱病残、商事、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法制最早的立法。

中央根据地这个概念是1930年10月24日中央政治局在讨论通过的《关于苏维埃区域目前工作计划》中首次提出的:“我们现在确定湘鄂赣连接到赣西南为一大区域,要巩固和发展它成为苏区的中央根据地。”①彭光华、杨木生、宁群著:《中央苏区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序言第1页。后来由于湘鄂赣根据地没有连成一片,红军连续粉碎了国民党军队的第三次 “围剿”后,使赣南、闽西根据地连成了一片,才形成了以瑞金为中心的全国最大规模的根据地——中央苏区根据地。虽然在此之前,江西苏区和其他苏区也有不少法律规定,但与闽西苏区的法制建设并没有直接联系,也不成体系。1931年11月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并在此基础上开始了大规模,成体系的法制建设。而这个时间比闽西苏区大规模、成体系的法制建设已晚了1年多。所以,闽西苏区法制建设与中央苏区法制建设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中国共产党最早大规模、成体系领导法制建设始于闽西苏区。

表一:全国各苏区代表大会立法情况② 该表由邢亮和郑继汤根据《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闽西苏区法制史料汇编》史料文献和陈始发:《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现状与文献特点分析》论文整理。

表二:各苏区法律文献和立法文献情况汇总③ 同上。

闽浙赣 211 30鄂豫皖 196 18湘鄂赣 158 6湘赣 112 22川陕 102 24左右江 43 2湘鄂西 37 0

“表一”“表二”清楚地显示,闽西苏区在立法上虽不是最早的苏区立法,但却是最早大规模成体系的立法。这一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宣传教育等。闽西苏区在立法数量上仅次于中央苏区,远多于全国其他苏区。

就全国苏区而言,闽西苏区是最早开始建立较完备的法制机构,并进行了大规模司法实践活动的苏区政府。1930年2月,龙岩县苏维埃政府制定了《龙岩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之裁判条例决议案》,1930年3月25日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了《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宣言及决议案之裁判条例》,同年5月又颁布了《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十二号——裁判条例》,1932年1月,又制定了《闽西革命法庭条例(草案)》。至此,闽西苏区构建起完整的司法机构,乡、区、县,以及闽西工农兵代表大会都分别设立了裁判委员,裁判部和裁判肃反委员会等机构,并开始了有序的大规模的司法活动。1930年3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十二号——裁判条例》规定,乡政府为初审机关,区政府为复审机关,经县政府批准后,使得执行。判处死刑人犯须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得执行。没收财产,须经县政府批准。人民诉讼,需经过审判程序,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得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终审判决后,即为终决。在同期其他苏区法制建设上,既没有像闽西苏区这样完备的法制机构建设,也没有像闽西苏区这样大规模的司法活动。

1932年12月5日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报告统计表明,苏维埃政府办理的案件数量分别为:土豪犯33件,政治犯30件,刑事犯74件。解决案件为:罚款33件,政治19件,监禁101件,刑事82件,释放劳苦农工174件。同期上杭、新泉、石城、永定四县办理的案件数统计如下。

表三:1932年12月5日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报告统计① 古田会议纪念馆编:《闽西革命文献资料》(内部资料)2006年版,第428页。

表四:各县裁判部解决案件统计① 古田会议纪念馆编:《闽西革命文献资料》(内部资料)2006年版,第429页。

以上所述说明,截止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中央苏区开始大规模法制建设以前,闽西苏区法制建设无论是立法,法制机构建设,执法、司法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具有独自特点的相对完整的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在闽西苏区法制建设过程中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法制建设最初的法制文化基因。

二、闽西苏区法制建设形成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文化基因②

②“基因”这一概念的使用早已超出了遗传学的领域。当今社会学、文化学、组织学、心理学等都有大量的借用并伴有丰富的成果。例如有:[美]以太·亚奈、马丁·莱凯尔著:《基因社会》,尹晓虹、黄秋菊译,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2017 年版;寒竹:《中国历史中的社会主义基因》,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2/25/c_128568254.htm,下载日期:2020 年3 月15 日。至于什么“恋爱基因”“互联网基因”“防腐基因”“红色基因”“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等更是层出不穷。

文化是一个多意性的概念。到目前为止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其他国家;也无论是专业的文化研究工作者,还是其他学科专业研究人员,都很难形成一个共同认可的统一的文化概念。在众多的关于文化的概念中,大致有三种关于文化的表述:即,广义的文化观,中义的文化观和狭义的文化观。广义文化观认为:文化“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③《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1533页。中义文化观认为:文化是“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④同上。需要说明的是,《辞海》将这种文化观定义为“狭义”的文化观。但笔者认为还有更狭义的定义,故将本定义作为“中义”文化观。狭义文化观认为:“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反映。”⑤毛泽东著:《新民主主义论》,载《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64页。

本文所指的“文化”是中义文化观,既包括精神层面的思想、观念,也包括物质层面的组织、制度、机构以及其派生物(历史、行为、活动等)。

遗传因子(也称基因),这一概念是由奥地利遗传学家孟德尔在1865年首次提出,并在1900年获得了国际社会的证实和接受。它是指具有遗传效应的DNA片段。它支持着生命的基本构造和性能,储存着生命的种族、血型、孕育、生长、凋亡过程的全部信息。它演绎着生命的繁衍、细胞分裂和蛋白质合成等重要生理过程。生物体的生、长、衰、病、老、死等一切生命现象都与它有关,是决定生命健康的内在因素。一百多年来,“基因”已经在遗传学中得到广泛运用。人们利用遗传学这一原理分析动植物品种的特性,以及对动植物品种进行改良,得到最适合人类社会生活活动的品种,同时还利用其原理对国家、民族、文化,以及社会组织和社会现象进行分析,以破译其最原始的“DNA”。

闽西苏区法制建设历时虽然只有短暂的6年时间,制定的法律文件也不过240多件,但就是在这短暂的实践和数量不是太多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法制建设最具本质特征和持续影响力的法制文化基因。这些基因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思想)基因(1982年《宪法》首次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写进了序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组织基因(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2018年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了我国《宪法》第1条;夺取政权为目的的政治基因(1949年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夺取政权后演变为巩固政权为目的的政治基因);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的工具基因;严密的组织纪律的形式基因;个人奉献和牺牲的精神基因;中国传统文化基因;现代西方法治文化基因。

从这8个文化基因为内核的闽西苏区法制建设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在闽西苏区领导的这场大规模的法制建设完全不同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它既不同于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形塑下的法制,也不同于在西方法治文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代西方法治,它是经过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制文化形塑,吸收了中国传统法制文化和现代西方法治文化后初步融合的一个全新的法制文化现象和形态。这一法制文化形态的形成,不仅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法制的性质、特点,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法制建设的方向和发展变化的趋势。这8项法制文化基因不仅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所传承,而且它还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内容,以及发展变化的趋势。

三、闽西苏区法制建设为中央苏区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1929年8月15日中共闽西特委颁布了《闽西苏维埃组织法》,1930年3月25日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了《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苏维埃政府组织法》,这应该是最早的由苏维埃政府制定的组织法。在这部法律中首次对苏维埃的性质,代表选举资格、方式、程序、比例,代表的撤换,对闽西苏维埃县级政权、区级政权和乡级政权的组织机构的任期,以及政府与工会的关系,政府工作人员的待遇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1930年9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又制定了《修正闽西苏维埃政权组织法》,对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颁布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苏维埃政府组织法》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建立是从基层政权的建立开始的,闽西的苏维埃政权建设也是遵循着这样的路径。从1929年9月到1930年2月,闽西在4个县,50多个区,400多个乡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到1930年11月,闽西已经建立了10个县级苏维埃政权①中共龙岩市委党史研究室著:《闽西人民革命史》,中共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34~235页。(这些政权一直持续、稳定有效地运行至1934年10月红军开始长征)。《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苏维埃政府组织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为闽西苏维埃各级政权长期稳定的运行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也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层政权基础。

闽西苏维埃政府在全国各苏维埃政府中是最早制定选举法的苏维埃政府。1930年2月6日,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了《闽西工农兵代表会(苏维埃)代表选举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这是迄今为止最早以苏维埃政府的名义颁布的专门的“选举法”。该《条例》共4章20条,对选举组织、选举资格、代表比例、选举方式、代表产生(在代表的产生规定上,按照农民、工人、士兵、学生、教职员等身份划分)、选举手续以及代表任期和撤换,特别是对青年和妇女代表作出了特别的要求,即各县代表中要有青年和妇女代表参加。更难能可贵的是,该《条例》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已经在闽西苏区的10个县全面实施,这不仅为全国其他苏区选举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成功的经验,也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

中央苏区选举法的制定始于1930年9月12日,由中央准备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1930年9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了《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苏维埃区域选举暂行条例》和《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反动统治区域选举发公函》,1931年11月27日又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苏维埃共和国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至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法律制度才完整的建立起来。

闽西苏维埃政府是全国各苏区苏维埃政府中最早制定和大规模实施劳动法的政府。1928年8月,永定县溪南区苏维埃政府就制定了一部《劳动法》,1930年2月永定县苏维埃政府制定了《闽西永定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之保护劳动法》,1930年3月25日,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颁布了《闽西劳动法》和《闽西工会法草案》。尤其是《闽西劳动法》,共9章,79条之多。对工人的权利,参加工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增加和发放,最长工作时间,节假日期间的工资待遇,工人医疗、死伤的抚恤,工人的辞退,男女同工同酬,对女工和青工的特殊照顾,失业救济,以及工人对工厂的监督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1930年11月,闽西苏维埃政府颁布了《闽西省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四号——颁布劳动监察条例》专门就劳动监察问题作出了规定。至此,《闽西劳动法》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劳动法体系,也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的《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实施劳动法的决议案》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于1931年12月20日才出台,并于1932年1月1日起发生效力。与闽西苏区苏维埃政府制定的劳动法相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在工人权利,最长工作时间,节假日期间的工资待遇,工人医疗,死伤抚恤,工人的辞退,男女同工同酬,对女工和青工的特殊照顾,工人的失业救济等内容上都可以明确地发现两者之间的传承关系。这种传承关系以图表的方式展现如下。

表五:《闽西劳动法》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对比》

此外,闽西苏维埃政府在全国范围最先制定和实施了婚姻、司法审判、社会经济、文化教育、青年妇女、老弱病残、士兵、工会等相关法律,见表六。

表六:闽西苏维埃政府立法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立法时间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闽西苏区法制建设的历史地位有三:一是闽西苏区法制建设是全国最早大规模,成体系的法制活动;二是闽西苏区法制建设过程中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法制建设的初步法制文化基因;三是闽西苏区的法制建设为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仅此三点,是全国其他苏区法制建设无法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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