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孝道的批判继承

2021-01-10 10:24王周炎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6期
关键词:内核子女家庭

王周炎

1915年新文化運动以来,人们对传统孝道毁誉参半,莫衷一是。现代社会究竟该应如何认识和对待传统孝道呢?

1.传统孝道的主要内容

“养亲与敬亲”。养亲是子女对父母的最基本义务,是基于人的报恩观念而产生的。传统孝观念不仅要求子女对父母尽奉养的义务,更重要的是子女对父母有敬爱之心。

“顺亲与谏亲”。顺就是要听从父母的话,按父母的意志办事,凡事以父母的标准为标准。当父母长辈有过错时,子女应怎么办呢?子女要委婉谏诤,不怨不谏,甚至盲目顺从,就是不孝。

“传宗接代”。传统孝观念认为人在结婚之后必须生子,生子育孙能使家庭以至整个宗族得以稳固和延续,使先祖得以祭祀。完不成这一重任,就是对父母最大的不孝,对祖先最大的不尊。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丧亲与祭亲”。孝的基本含义是“善事父母”,它包括“事生”和“事死”两个层面,后者是前者的继续和延伸,它表达了子孙对逝去长辈的敬重和思念。“事死”是传统孝观念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古人强调侍奉死者如同侍奉生者,侍奉已亡者如同侍奉现存者,这是孝的最高表现。

“立身、立功,以显父母”。要立身必须首先存身,即保全自己的身体。因为“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行父母之遗体,敢不敬乎?”“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传统孝观念还要求在立身的基础上要立德、立言、立功, “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子女们寒窗苦读,跻身仕途,求取功名,为的是秉承父志,善继善述,实现父母对子女的希望,为的是保持家风淳朴,维护家道兴旺,为父母、为家庭取得荣誉,延续父母、家庭及家族的生命。光宗耀祖,光大宗门,这是传统孝道对子女在家庭伦理范围内的最高要求。

2.传统孝道的异化

“孝”从其起源看,并不具有所谓的“封建毒性”,完全是发乎情,止乎礼。孝缘于父母对子女的本能的、无私的爱,作为中华民族一向推崇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的孝敬,最初也是出于内心的真情实感的。真正的“孝道”,是使父母生前享受人生安乐,死后对之表达哀戚之情。老人是弱势群体,需要特别照顾关怀,“孝道”就是对这种特殊关怀的体认和提升,因此,“孝道”本该是一种“人道”,但传统“孝道”把这种对父母的敬爱慰藉之情推向极端,进而僵化、异化为绝对的“天道”与“天理”,则使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大大失衡。最终“孝道”与正常的人情、理性对立起来,完全否定子女个人的主体存在及其价值,子女只是为父母而活着,成为父母欲望和权力的牺牲品。在父母对子女有仁爱之心且素质较高的家庭里,“孝道”还有可能成为合乎人情理性的正道,而在感情扭曲,出现沟通障碍或父母愚昧的家庭里,“孝道”则往往成为“吃人的礼教”。传统“孝道”赋予父母的无形权力太大,几乎使子女的一切行为都受到父母的支配,并把这种支配性权力视为天然权利(所谓“天理”),而不“孝”,则“天理难容”。孝道演化过程中的实质在于对子女单方面的责任义务束缚性不断增强,最后被推向“父为子纲”、“父尊子卑”的极端。在“家国天下”的宗法制社会,在“家”的“孝”与在“国”在天子脚下朝廷之上的“忠”是很容易联举并提的。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其合理内核仍然是存在的,否则无法解释何以历两千年而不衰,要等到近代启蒙运动的领袖们举起自由、平等、博爱、民主、人权的旗帜来大加挞伐,才有所衰歇,等到后来利用政治权力来清洗所谓“封建流毒”,利用阶级斗争手段来分化家庭成员,利用意识形态工具把“孝道”彻底“丑化”,才使“孝道”完全瓦解。然而近代“衰歇”的仅仅是不合人情、理性的“吃人”一面,不是其以人为本、“父子相亲”的一面,而“瓦解”的却是整个家庭伦理体系,包括其“亲情有爱”的人道一面,结果是人们一提“孝道”,就不屑一顾,甚至掩耳而走,惟恐沾上“孝子”的“恶名”。如此,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这是有识之士不愿意看到的。

3.传统孝道的批判继承

新时期恐怕不能再这样对待有两千年文化传承经验的“孝道”了,如今应该理性地看待其中的合理内核与操作方法。“孝者,教也”,可以说,传统“孝道”的伦理教化熏陶功能完全可以传存,其中的内核“仁”(人道)与“爱”(爱心)可以成为“现代新孝道”的内核之一。“仁”主要体现为对人的个性与尊严的尊重,老人也是人,不能因为丧失了生产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就不当人看。“爱”则不仅包括“亲情有爱”,心灵沟通,而且“大爱无边”,应该扩展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在全社会普遍形成对老人的关爱。“现代新孝道”的内核也有其现代性,那就是其中内置的人格平等、民主协商、互助互爱、交往理性等。只要我们秉承“相亲”“相敬”“相爱”“相助”的基本原则,使其中的地位权利不平等不平衡变成平等平衡,剥离其“天道”外衣,恢复其“人道”本色,由绝对“天理”降为普通伦理,这样,压抑个性、摧残人性就能转化成个性自由发展,父尊子卑就能转化为父子关系独立、平等、相亲、和谐,“新孝道”建设就成为可能。“新孝道”与法律对老龄父母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不矛盾;相反,法定权益的真正落实必须借助于“新孝道”。二者是合则两美,离则两伤。

“新孝道”不要求固守在父母身边,更不要求绝对听从父母的指挥与安排,只要求在父母丧失生产能力而社会保障又不健全的情况下对父母实行物质救济,保证老人自我生活娱乐的物质基础;在父母丧失自我生活料理能力时,或委托亲戚,或找保姆,或亲自照顾;尊重父母的人格与个性,不侮辱父母,不对父母施以任何暴力,常常给父母通通电话,有闲暇,常回家看看,在节假日陪父母玩玩,在精神上与父母达到一定程度的沟通,使老人得到精神慰藉与精神自由,从而身心健康。

古人云“百善孝为先”,“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推己及人,一个连自己父母都不知道孝敬的人,很难想象他能在社会交往中善待工作对象甚至毫无瓜葛的陌生人。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要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作为着力点,在家庭美德建设方面提出推动践行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等主要内容,鼓励人们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传承中华传统美德”是其重点任务之一,《实施纲要》特别提及要深入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讲“仁爱”、“尚和合”等思想理念,深入挖掘“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要求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继承创新,充分彰显其时代价值和永恒魅力,使之与现代文化、现实生活相融相通,成为全体人民精神生活、道德实践的鲜明标识。

批判继承传统孝道,在新时代有助于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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