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算法的法律伦理困境研究

2021-01-10 16:09罗梦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36期
关键词:无人驾驶

摘要:无人驾驶是未来交通工具發展的必然趋势,可以避免人类不良驾驶习惯,有效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同时,无人驾驶也面临着全面适用的限制,技术条件自不必说,该成熟与否只是时间问题,比技术问题更亟待解决的是无人驾驶算法背后的法律伦理问题。人类驾驶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一瞬间的应急反应无法预测,意外因素不可控制,而无人驾驶算法必须在事故发生之前确定优先保护对象,便引发“电车难题”的现实困境。生命价值不可个体进行对比衡量,但从无人驾驶汽车的产品本质属性和人性自利的天性使然出发,优先保护乘客符合规范层面的妥当性,本文从法律规制层面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找出平衡点,并从产品责任承担三元模式进行伦理选择上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的论证。

关键词:无人驾驶;法律伦理;价值衡量

一、前言

无人驾驶技术毫无疑问是人工智能领域对现代交通工具的一次重大革新,这一技术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出行方式,而且对现行法律治理和伦理道德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期待无人驾驶技术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需警惕其所面临的法律伦理风险,据此,为了初步建立无人驾驶领域法律法规、伦理规范和政策体系,形成无人驾驶安全评估和管控能力,就需要开展跨学科的探索性研究,推动相关基础学科的交叉融合,重视人工智能法律伦理的基础理论问题。对无人驾驶领域的伦理问题的争论不绝如缕,黑格尔指出:“法律是自为自在地存在的,他们是从事物本性中产生出来的规定”。据此,为了实现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根本目标,让法律规制下的人民从内心信仰法律,规范则必须对人民群众关切的富含争议的伦理问题做出具有说服力的回应。

二、问题的提出

无人驾驶汽车作为带有一定私人空间和使用者极高安全期待的产品,生产者需对消费者承担产品安全责任义务,以保护车内乘客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为此可能牺牲第三人的生命健康利益。优先保护无过错的第三人这一符合法律规制目标和社会人文道德关怀的理想在无人驾驶汽车面前也仍然难以实现。在真实的交通场景中,我们会遇见各种奇怪的紧急碰撞事件,如行人财产和动物生命间进行抉择,随着财产的价值和动物价值的不同,抉择也会面临新的挑战;两方人数的不同亦是衡量的砝码,当无人驾驶汽车内只有一个人时,是否应为保护一群人的生命而自我损毁或牺牲呢?这些在未来可能出现的碰撞事故,因无人驾驶算法必须提前预设紧急事故来临时汽车的应急反应,固定性采取何种救济手段能将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所以何种情况下何种利益优先保护面临着选择上的伦理困境。

三、法律伦理选择背后的哲理辨析

人类伦理和机器伦理从本质上来看都属于人类主体的价值选择,无人驾驶算法的法律伦理困境也在于人类做出选择的艰难。是否优先保护乘客的生命利益背后分别有两种对立的代表哲理支持,分别是边沁的规则功利主义和康德的人本主义。康德的人本主义在于人不能被当成任何实现目的的工具,人是目的本身,而不是手段。通过提前预设算法优先保护车内乘客的生命显然是将他人当作实现自身最大利益的手段,把自我和他人进行生命权益权衡,无论进行质还是量的比较都属于违反人本主义。虽然康德的人本主义反对优先保护车内乘客,但是也不能依此支持优先保护车外无过错的第三人。据此,置于强制服从的道德最高点的个体生命便造成了选择的僵局,也是法律伦理产生困境的根源之一。规则功利主义一定程度上吸收了了人本主义的色彩,要想建立功利主义规则,对规则达到内心的确信和遵守,规则必须来源于程序和大众的接受。既然人工智能的趋势具有不可逆性,选择的做出无法逃避,采用规则功利主义可为优先保护乘客予以正名。

显然,从机器伦理的特性来看,规则功利主义更切合无人驾驶发展的要求。相比于人类做出决定依靠随机意志性,计算机伦理需受算法规则约束,在这算法规则中需注入人类伦理世界的道德感,以便提高人类对该算法规则的认同度和接受度。优先保护车内乘客这一选择虽然从道德直觉感官上来不易被人接受,但是可以促进无人驾驶产品的普及和市场的扩大,最终达到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赢得改善目前交通乱象的长远利益。

四、侵权责任承担下三元模式的反向论证

关于新兴科技的法律设计必须具有前瞻性眼光,在无人驾驶技术尚未全面适用的当下,为保障该技术的顺利发展和出台,法律必须起到引领作用。上述谈到了在程序设计时的矛盾所在,接下来需讨论当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并以侵权责任承担的模式予以优先保护车内乘客选择的进一步佐证,以责任承担的后果反向论证汽车程序设计选择的合理性。

如果优先保护第三人生命利益则会导致无人车生产者成为唯一的责任承担者,但是按照民法规定,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责任,产品缺陷认定标准是不合理危险和产品质量标准,并且明确规定了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流通时致损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产品流通时科技尚不能发现该缺陷存在的。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主要在于车,而不是在于人,因此无人驾驶汽车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引入公平原则,建立以产品责任为原则、交通事故责任为例外,公平责任为补偿的三元归责模式。一旦放弃优先保护汽车使用人,责任主体就只剩下汽车生产者,三元归责模式便不再成立。此时生产者如果可以适用产品的免责事由,强行让其承担责任会导致法律逻辑难以自洽。

综上所述,无人汽车程序设计选择优先保护使用者的背后存在规则功利主义的支持,满足出现损害后果时三元救济模式的反向推理。这能够支持这一伦理选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鼓励科技创新和保护受害人之间寻找平衡点,以促进人类的自由、幸福为根本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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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罗梦(1996--),女,汉族,江西九江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民商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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