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2021-01-10 16:09朱竞杰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36期
关键词:善意取得商标权

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为各国民法所规定,这一制度表现了民法在平衡利益冲突时,极为重视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商标交易安全与商标市场善意第三人使得商标领域将必须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与之相应的是商标权的权利特性与传统物权大相径庭。应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目标与制度构成,将善意取得制度恰当地运用于商标权领域之中。

关键词:善意取得;商标权;无权处分

一、引言

商标作为一种有价值的重要财产,商标转让逐渐成为民事主体取得商标所有权的重要途径。此时如何规范注册商标转让秩序、繁荣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市场成为政府亟需解决的问题。法律对于商标转让行为的指引、评价、预防、规制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商标的善意取得制度对维护商标交易制度的延续具有重大的规范意义,其能够兼顾商标权人、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人、消费者等各方利益,满足人们对商标交易安全与公平的价值期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与其相配套的法规仅存在对商标转让简单的规定,即商标的转让需经商标局核准后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取得商标权。对此,亟需建立一套维护商标转让过程的交易安全、商标交易各方主体的权责明确、保障商标交易效率、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商标交易制度。商标交易制度作为交易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其交易之对象由有形财产转变成无形的商标,其中必然存在商标善意取得制度。2006年北京高院印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其明确规定:“没有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商标权的,是侵权行为,受让人即使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商标,也不能取得商标权。”此后凡涉及商标权无权处分的案件,受让人援用善意取得进行抗辩时,法院的判决理由均会援引,一律驳回受让人善意取得的主张。[1]该通知未能在商标权人、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人、消费者等多方利益之间达到平衡,不利于有效的解决社会矛盾、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二、商标善意取得的合理性论证

善意取得制度保障了善意受让人的取得利益,同时保护了社会整体利益,维持了市场秩序的稳定。当前,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解释集中于对善意受让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为此,让与人对动产占有的公信力,是善意受让人取得权利的基本原因。让与人对动产占有的权利外观仅仅是善意受让人取得权利的依据之一,而非其权利的全部来源。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依据在于民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即信赖利益保护逐渐上升为民法的原则之一。

《民法典》未對物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是否可以参照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本体的私权性决定了其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具有公信力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之特点导致其在公示公信上存在一定缺陷,进而知识产权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此时需存在权利表象,表见权利与真实权利二者之间存在冲突。[2]知识产权的表现是无形财产的归属、支配关系,故其与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同的性质,其应当作为其他物权参照适用前款的规定。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之一的商标权,毫无疑问应当作为其他物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商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在既有的学术研究中,商标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理论主要可以分为“五要件”与“三要件”两种方法。苏芹构建商标善意取得要件时是基于传统财产权善意取得制度之上,“五要件”最终是其构建出的制度,其主要认为即第三人善意、真正权利人具有可规责性、公示错误的存在、有偿转让及例外、已完成公示。[1]袁博从具体案例中分析认为商标善意取得的构成为“五要件”,即对商标的转让系无权处分、商标转让人具有令人合理信赖的理由、第三人受让商标出于善意、商标转让行为本身有效、第三人以合理价格有偿取得商标权。[3]

与理论从不同视域下构建出种类各异商标权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不同,法官审理审理商标权善意取得相关案件之时将《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作为基础,大多认为善意取得涉案商标需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商标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商标的公示方式、取得方式、权利特性与普通物权有所区别,适用《民法典》善意取得制度相关规定时,应当将商标权的上述特性作为构成要件的重要影响因素,同时构成要件的具体内涵也应当重新界定。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后,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人自商标局公告之日起,对该商标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局公告是注册商标转让行为产生法律效力的必经程序。商标局公告的法律意义在于一方面是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转移之具体时间,另一方面是对转让注册商标进行公示。[4]因此,商标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与不动产构成要件应当有所区别,具体言之,受让人“善意”确定应当采取不同的标准。

四、结论

商标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能够极大程度地促进商标交易的市场的繁荣,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企业的品牌发展保驾护航。商标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需要兼顾商标资源的合理利用、商标市场交易安全与效率、维护社会信用等诸多方面。在当下《民法典》的出台带动大量法律与司法解释重新修订之际,应当在立法层面将商标权善意取得制度固定下来,继承古老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极大地丰富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使善意取得制度迸发出新的生机。

参考文献:

[1]苏芹.商标权善意取得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7.

[2]吴国喆:权利表象及其私法处置规则——以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制度为中心考察[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第12页 .

[3]袁博.注册商标善意取得的法律依据[J].人民司法,2011(22):44-45.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1.22.012.

[4]刘期家.商标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为考察视角[J].政治与法律,2009(11):第133-141页.

作者简介:朱竞杰(1996——)男,汉族,湖北孝感人,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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