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法律推理

2021-01-10 16:43相吉穗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36期

相吉穗

摘要:大数据的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数据的价值越来越重视,利用数据分析技术能从海量数据中提取的信息具有极高的价值。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在法律推理层面下将指导性案例、法律法规、案件事实和司法判决综合在一起的产物。案例指导制度下法律推理得以正确进行的基础和保障过对最高法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推理形式进行分析,以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推理、裁判要点为依据和待裁判案件进行比较,判定二者是否属于相同案件,能否依据这一法律推理来获得一个合理的裁判结论,从而实现司法统一适用。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法律推理;指导性案例

一、法律推理

(一)案例指导制度中法律推理的前提

案例指导制度是对判例法制度的借鉴和提升,指导性案例不同的普通裁判案例,其对法律规则和司法解释的适用较普通裁判案例更具有代表性。那么,这在案例指导制度下限定了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符合我国法律规则。法律推理的范围需划定在合法范围内,不合法因素的加入即使不会对逻辑形式产生影响,但必然会影响逻辑推断的结论。其次,实现公平正义,达到司法统一适用。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推理必然是能通过指导性案例对待裁判的案件实现同案同判,实现司法统一适用。

(二)法律推理模型构想

案例指导制度主要的构成是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经过了法律推理和实践检验的逻辑演绎过程,并且能够作为典型的法学模型为日后大量待裁判案件的依据和参照。麦考密克将一个逻辑推理演绎论证定义如下:“旨在表明一个命题的论证即该论证的结论,是由另外一个或多个命题即该论证的“前提”所蕴涵。如果前提和结论可能是任何内容,其形式使得前提实际上蕴涵(或推演)该结论,那么演绎论证是有效的。”简单的对演译论进行概括,演绎论证由两个部分组成,在这两个部分之间有一个蕴涵的结果,即如果一个部分(前件)为真成立,那么另一部分(后件)就成立(即,大致为“真”)。[7]也就是我们常见的如果P,那么Q 的形式。而实践中,案件事实往往是包含着法律规则的阶段性、层次性的发展。那我们是否能将案件事实在符合法律规则的大前提下简化为数对前件和后件的关系,前件为真,后件成立,且能通过前件返回真值。若假设最终的法律后果为E,只有当整个案件事实间的因果联系要素构成的前件为真,从而能触发后件为真,最后触发法律后果E生效的这个逻辑推理加上法学思维,构造成某一类案件的法律模型,可以简单的概述为如果p和q,那么E。

二、指导性案例一号法律推理分析

指导性案例虽然在同类裁判案件中具有很高的现实地位,但其也是众多的裁判案件之一,但其案件事实和裁判要点较其他案件更为清晰,案情脉络也更容易梳理。因此,对指导性案例一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法律推理的过程进行分析,也能够直观的认识到我国裁判要点,具体案件内容不在文中赘述。

(一)法律推理分析

根据案情:陶德华是否构成违约责任的认定法律推定过程,首先是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其行为是否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则需要承担法律效果,不构成则不需要承担。那么法律推定的结构能以如下的方式表达:

该案中,构成大前提的法律规则是《民法典》九百六十三条中关于居间合同中“跳单”的格式条款。小前提是经查明的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该案例的重点在于小前提的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条的构成要件。因此,不难看出对小前提案件事实的讨论是做出生效判决的重点。

三、案例指导制度中的法律推理

(一)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推理对比

我国法律推理的法律结构在案例指导制度下,法官用来进行法律推理的前提除了完整的制定法规则和经证据证明了的案件事实外,还包括对应的指导性案例。用上述类似的结构可以表示为:

新加入的指导性案例处于大前提的位置,在考虑主要的法律规则、司法解释以外,还要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所体现出的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对待决案例中所形成的特定案件事实是否符合、证明待裁判案件事实能否归属于构成要件作出分析判断。

(二)案例指导制度中法律推理的意义

首先,指导性案例在同类裁判案件中具有很高的现实地位,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在审判过程中,案例指导制度条件下的法律推理能够作为裁判的疑难案件参考,是邏辑层面上能够进一步的限缩大前提的范围,使得裁判行为更具有合法性和形式上具有公正性。

其次,案例指导指导和类案检索机制能统一法律适用。统一法律适用、提升裁判公正性和可预期性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法律适用制度,确保实现法律统一适用和司法公平公正。

结语

客观事物之间具有同一性以及客观事物各种属性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关系,但这种依据又是不充分的,因为客观事物既具有同一性又存在差异性,由两类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相同推断它们在另外一些属性上也相同,这并不是必然的,我国提倡案例指导制度其实就是在法律规则下,以指导性案例为参照进行类比推理的行为。遗憾的是,本文并没有深层次的对逻辑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模型构想也不够深入,仍需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

参考文献:

[1][英]菲利普·里斯(著)陈宇超(译):“逻辑、形式模型和法律推理”载《法律方法》2020第二期第三十一卷

[2]王利明:“成文法传统中的创新——怎么看案例指导制度”,载2012年2月20日《人民法院报》。

[3]张志铭:“中国法院案例指导制度价值功能之认知”,载《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3期。

[4]张芝梅:“法律中逻辑推理的作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三期

[5]《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应用)》2020年第25 期

[6]载黄泽敏、张继成《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推理和规则》,《法学研究》2013年02期39页

[7]Maccormick,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Theo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38(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