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家事审判中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相关设立问题分析

2021-01-12 12:22
探索科学(学术版) 2020年8期
关键词:离婚率家暴当事人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00089

一、引言

《婚姻法》是一部调节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实体法。其中第四章的法律条款就明确规定了离婚的原则及构成条件。但总体来讲,离婚的条件以及门槛都相对较低,再加上现阶段的人们都在追求高质量的生活,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因此目前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甚至还有攀升的趋势,已然成了当前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此背景下,离婚冷静期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一经颁布、试行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出现了很多不同的声音。它的设立及实施是对高离婚率的抵抗、是夫妻双方的协议抑或是对离婚自由、诉讼权利和法律对公民婚姻保护之间的博弈?众说纷纭。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概述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的一段缓冲时间。通过最近几年的调查发现,我国大部分地区尤其是东南沿海发达城市普遍惊现“离婚潮”,离婚数量远远大于同期结婚的数量。而通过对离婚登记处所登记的离婚原因看,性格不合是最主要的一个因素,通过对离婚当事人的问卷调查或走访发现,除了性格不和之外,还有婆媳关系、家庭琐事等其他原因的影响。而这种现象出现较为频繁的则是双独家庭,夫妻双方往往缺乏宽容和对婚姻磨合的耐心,因此草率离婚的概率越来越大。再加上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了对审批期的规定,更加降低了离婚的门槛,离婚更加快捷、简便,甚至夫妻走上吵架、下午就拿到了离婚证,晚上就又开始后悔,第二天又再复婚。这不仅是对婚姻资源的浪费,也是对法律、对婚姻、对责任的一种蔑视。针对这种社会现象迫切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更加严格的规定予以规范和约束人们。我们不能阻止夫妻的离婚意愿,但我们可以通过一定时期的过渡和沉淀帮助夫妻认清问题所在并予以解决。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在这样初衷的引导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提议被提上了日程。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中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首次对该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项制度的实施大大增加了人们离婚的成本,让离婚不再“随意”。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从以上的叙述中可知离婚门槛的降低是导致离婚率偏高的主要因素,因此适当提高离婚门槛是必然的。离婚诉讼因其涉及到了人身财产关系、子女抚养问题以及伦理道德问题等而具有明显的复杂性特点。夫妻双方若没能处理好生活中的琐事,难免会因一时冲动而选择离婚,由此引发的系列家庭、经济、社会问题也会接踵而至,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妥善处理,当他们重新审视自己婚姻的时候后悔莫及而选择复婚。这种离婚现象是当前最普遍的。离婚应当是对婚姻反复检视之后做出的理智的、冷静的决定,而不是逃避问题的手段。既让夫妻双方选择了婚姻,对于婚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矛盾和危机就应该预测到,并积极去磨合。冷静期正是给夫妻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思考、反思的时间,能够对他们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从而重新审视婚姻。

四、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建议

1.根据不同离婚群体来设立冷静期。做任何事情都要讲究“度”。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也要有“度”。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首要考虑的是“要不要给双方当事人设置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的期限是30天,但这个30天真的符合所有离婚者的需求吗?并不见得。一方面,对于家中中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在这个期限内或许会看透婚姻的本质,会将婚姻中的鸡毛蒜皮彻底理顺、消除,从而回归家庭、保全家庭,这就与该制度的初衷相吻合;但对于那些在婚姻中遭受家暴、婚外情等的弱势群体,要求他们承担这30天的时间成本,并不合理。因为谁也无法保证在这个期限内夫妻双方是否还会发生暴力行为,是否还会让对方承受对婚姻的不忠。一旦这样的离婚进入了诉讼程度,双方需要承担的成本远远要大于30天,甚至有些品行极端的家暴者会为了让对方撤诉而对其再次施暴,给对方带来生命的威胁。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并不少见,我们若对离婚冷静期制度一刀切显然是不恰当的。因此法官在判案时不能“一刀切”,而是应该根据离婚人群以及诉讼陈述来设立冷静期,事实明确、证据确凿,该判就判、该缓就缓,避免冲动离婚的发生,也避免家暴离婚的发生,同时冷静期的时间也要借鉴一些国际成功案件来安排。比如在吉林省,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安排的冷静期为两个月,没有子女的为1个月;北京地区可以按照案情延长冷静期,但不得超过6个月。

2.建立离婚冷静期配套制度。完善的配套机制可以有效地缓解夫妻间的具体矛盾、挽救走向解体的婚姻。在法院做出裁定发出冷静期告知书后,双方当事人在冷静期期间不得再次提出离婚诉讼,并且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开展家事调查、调解,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提供相关的服务咨询。这个举措在当前的一些地区的实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在广西就对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调解,当事人应当接受心理或婚姻家庭辅导课程至少一次。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由法院委派”。在徐州也有一定的规定“开庭审理应将心理疏导贯穿整个审判过程,当双方经过冷静期的深思熟虑之后撤销诉讼,不再离婚的案件,家事法官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进行电话回访,进一步做好心理疏导”,并建立财产登记制度,更好的维护离婚诉讼期间的财产秩序。

五、结语

综合来看,离婚冷静期能够避免夫妻双方不理智行为所导致的不必要的离婚,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但制度上仍然需要加以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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