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产能背景下国有煤炭企业人员分流安置问题研究

2021-01-15 23:56张海兵山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环球市场 2021年36期
关键词:分流用工矿井

张海兵 山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三去一降一补”总体要求和山西省化解产能过剩“十三五”矿井关闭任务,省属国有煤炭企业要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就必然会涉及到人员分流安置的问题。在去产能背景下研究国有煤炭企业人员分流安置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阐述去产能矿井关闭面临的问题、人员分流安置的总体思路及保障措施,并探讨国有煤炭企业如何更好地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一、去产能矿井关闭面临的问题

国有煤炭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用工多、包袱重,富余人员规模较大,加之国有煤炭“黄金十年”的膨胀,职工队伍扩大化,造成现有人员体量大且结构不合理,人员总量过剩与关键岗位人才短缺之间的结构性矛盾日益严重,企业劳动力用工成本高限制了国有煤炭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在企业内部推行结构性改革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各方的利益,并引发各种矛盾。在去产能背景下,老矿关停必然带来人员分流安置问题。

在实际去产能矿井关停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第一,去产能矿井关闭人员分流压力巨大。按照煤炭去产能任务安排,“十三五”期间国有煤炭企业需要关闭一批矿井,去产能关闭矿井和停缓建矿井人员均需要转岗分流。第二,员工思想认识上接受困难。大多数员工长期在矿井工作生活,有些属于职工子女、矿井子弟,不愿意离开本地区就职,也不愿意终止雇用合同,这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造成了很大困扰。第三,生产矿井井下衔接紧张。随着煤炭市场的复苏,资源整合矿井建设进度加快,井下抽掘采衔接紧张,资源整合主体未能充分盘活自身人力资源配置,即将投产验收的资源整合矿井急需一批井下一线人员。第四,国有企业政策性人员安置任务较重。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国有煤炭企业往往承担着巨大的社会责任,对退役士兵、技校毕业生、子弟院校毕业生、办理求职登记人员等急需就业人员需要妥善合理安 置就业。

二、人员分流安置的总体思路

(一)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中央和山西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决策部署,按照“矿井关闭、公司注销、全员分流”的目标,以企业发展为前提、员工利益为核心,立足“矿井负担主体责任,企业提供支持”的原则,整体部署、精心谋划、逐步实施,分类有序的推进员工安置分流工作,把握好发展与稳定两个大局,维护好企业和员工双方的权益,做好宣传引导,积极稳妥推进老矿关井人员的安置分流工作,鼓励员工通过“机关下基层、地面转井下、辅助转一线”等培训转岗满足有用工需求单位需要,力争实现转岗不下岗,实现“员工、企业、社会”三兼顾,促进企业和谐可持续发展。同时,企业要以编制标准为依据,严控用工总量不增加,通过分流、补充、置换、储备等人力资源配置方式,实现老矿人员平稳分流,社会责任有序承接,生产矿井衔接紧张得到缓解,整合矿井顺利投产达产,新建矿井未来用工需求提前储备培养,劳动用工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有序,从而保障集团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合理配置各单位人力资源,有效推进编制落地,严控用工总量,不断优化用工结构,建立精干高效、科学有序、积极稳妥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

(二)老矿分流原则

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原则

在推进员工安置分流工作中,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做到信息透明、员工广泛参与,保障员工知情权和监督权,在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具体安置分流工作进行充分讨论、协商一致、稳步推进。

二是合法合规,规范操作原则

在员工分流安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依照程序依法操作,避免违规操作损害员工利益,对企业造成法律风险。

三是利益优先,统筹兼顾原则

要坚持以员工利益优先,切实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水平,统筹兼顾企业权益,把做好员工安置分流工作作为工作重点,综合平衡双方利益,保证员工安置分流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是结合实际,维持稳定原则

在制定员工分流安置工作方案及实施过程中,老矿要充分考虑自身实际,做到一矿一策,稳步推进,以企业稳定为基础,合理引导舆情,积极化解各类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人员配置原则

一是依据编制、严控总量,盘活总体用工

本着严格编制、盘活用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和储备培养后备人才的原则,通过人员的分流、补充、置换、储备,力争形成定位明确、层次清晰、管理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

二是分流优先、招聘补充,加强梯队建设

按照先分流、后招聘补充的配置顺序,将老矿退出人员、当年毕业生安置补充到需求单位,与矿建公司、接替矿井等企业内部人员需求单位进行等量置换,新老交替,培养新人,激发活力,提升员工素质,储备后续人才,形成科学合理的人才发展梯队。

三是职能转型、扩展业务,创新发展模式

老矿在做好队伍分流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探索老矿新生之路;矿建公司优先做好生产矿井专业化掘进工作的同时,积极利用自身优势资源,扩大经营业务,创新经营模式,由专业化掘进公司向专业化生产运营公司转变,承包资源整合矿井业务,探索转型新方向。

四是严格定向招收、定向使用,严禁私招滥用

为确保实现人员分流安置目标任务,严禁各相关单位私自招工,补充人员严格执行“定向招收、定向使用”规定,规定时间内严禁变动岗位。

五是团结一致、互帮互助,发挥协作效应

各单位要团结一致,相互扶持,发扬协助精神,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生产矿井协助矿建单位培养采煤专业队伍,建立专业化生产运营公司,提升市场竞争力;兄弟单位要积极响应要求,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主操、熟练工等支持新建单位试车投产运行。

六是一优三减,科学管理,提升生产效率

各矿要以先进产能矿井为目标,开展“科技减人,管理提效”行动,多措并举推进“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一优三减”等活动,将优化精减下的人员经培训后,组建队伍优先置换企业专业化掘进队伍,逐步实现矿井掘进业务全部自主,并给新建矿井储备培养人才,给承包整合矿井准备队伍。

(四)安置分流渠道

结合各单位用工需求,将老矿人员分流安置到各生产矿井、化工企业、整合主体以及矿建公司等单位,持续发挥老矿人员经验足、能力强的优势,老矿人员分流到各岗位继续发光发热,为企业作出贡献。老矿同时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再次创业,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依托现有优势资源,深挖潜力,不断探索老矿新生之路。

对于井下人员,要分类进行妥善安置。从老矿派到新建矿井服务人员直接理顺到新建矿井;老矿在转型转产期间依托矿井自身人员、管理和技术等优势成立的专业化服务公司或承包项目暂时保留,继续探索老矿创新、创造分流的新路子;其余老矿井下退出人员根据各生产矿井用工需求和矿建单位人员分布情况,按比例分流到有用工需求的相关单位。

对于地面人员,继续推行提前退养及停薪留职政策,对个人自愿提前退养和停薪留职人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在老矿关闭注销后,原老矿离岗人员关系全部理顺到接替单位;为整合主体、矿建公司承包整合矿井补充管理和技术人才,老矿业务、职能及党群部门科队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根据岗位需求配置到矿建单位和资源整合矿井管理部门中,保留原职级,薪酬按使用单位薪酬办法执行;地面生产后勤人员根据岗位业务类型相近原则,安置到用工紧缺、新筹建项目和转岗分流后产生空缺岗位的单位或置换短合工。

同时,根据各单位发布的招聘公告,老矿分流人员通过应聘争取工作岗位;结合企业“双创”园区建设,依照企业创新创业园建设与管理办法,鼓励员工到企业外部自谋出路、离岗创业。

三、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的实施与保障措施

(一)实施步骤

一是分流置换,优化矿井井下人才队伍

首先,将老矿井下退出人员、退役士兵、农户技校生、煤炭主体专业子弟院校毕业分流安置到有用工需求的生产矿井、整合主体和矿建公司,作为置换储备人员;其次,按照人员置换储备原则,对等置换矿建单位井下用工,将矿建人员替换出来承包资源整合矿井,一方面保障整合矿井顺利投产,另一方面简化矿井人员类别,规范用工管理,严控用工总量;最后,生产矿井经过装备、技术、工艺、管理优化,实现科技减人、管理提效后,随着生产衔接顺畅以及企业新建矿井的陆续投产,届时将已经实践培训成长为熟练工的储备人员统一配置到新建矿井,充分发挥生产矿井用工蓄水池和人才培训基地的作用,为新矿用工和人才梯队建设打下基础。

二是转变职能,矿建单位专业化经营

充分发挥矿建单位机动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的优点,拓展业务范围,各生产矿井提供支持,由专业化掘进公司向专业化生产运营公司转变,矿建单位要优先完成生产矿井任务,逐步扩展业务范围,遵循市场化原则,按照成熟一个承接一个的方式序时承包资源整合矿井。

三是自主经营,盘活整合主体用工配置

按照“严格定岗定编、坚持效率效益优先的原则”,整合主体要树立“盘活内部用工”主责理念,通过优化劳动组织、开展转岗培训,将停缓建矿井人员分流到生产建设矿井,对经培训后仍不能或不愿上岗的人员及时清退,解除劳动合同,提高用工效率,逐步实现矿井自有用工为主、矿建承包为辅相结合的用工模式。根据矿井服务年限,对服务期十年以上矿井实行自有用工加矿建单位承包经营模式,现有人员仍有不足的,由整合主体上报企业申请补充,以用工总量不增为原则,补充人员由矿建单位采取劳务输入形式解决;服务期十年以下的矿井按照效益最大化原则,由矿井自主选择运营模式。整合主体与矿建单位积极探索机动灵活、衔接紧密、调控力强的用工模式,实现采煤、掘进同时承接多个矿井,减少用工总量,提高综合效率、提升整体效益。

(二)保障措施

老矿关井退出工作难度大,涉及人员规模广,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和谐稳定,要统筹规划,严密组织,逐批、逐类妥善分流安置。

一是要加强领导,整体规划,统一部署

根据老矿关井工作安排,在企业和老矿两个层面要成立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对老矿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进行规划监督,结合企业年度人员总体配置方案,保障分流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企业领导组负责研究传达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关闭退出矿井人员安置各项政策,老矿人员安置分流各项工作总体安排部署、协调和整体推进督导考核,提供项目、政策支持,指导老矿有序开展各项工作;老矿工作组要结合实际,细化分工,负责本单位员工安置分流的政策制定、宣传引导、风险防范、转岗培训和各阶段人员留用分流工作的具体实施,做好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等工作。同时,各老矿要根据职责分工,成立各分流专业组,具体做实做细政策制定、宣传引导、风险防范、转岗培训等各项工作。

二是高度重视,政策激励,快速推进

老矿关井后人员安置分流工作涉及面广、人员数量大、工作难度高,老矿领导要高度重视,以对社会、对企业、对员工高度负责的使命感,责无旁贷、主动出击,成立人员安置分流工作组、一把手挂帅,整体规划,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将人员安置分流作为重点工作,为员工寻出路、谋发展,推动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取得实效。

一方面要进行政策激励,引导员工主动分流。老矿要结合自身实际,按期制定员工安置分流工作方案,方案要明确老矿留用岗位、条件、时间、薪酬待遇、留用竞聘办法,确保各个环节公开、公平、公正;明确分流渠道及分流薪酬激励措施。通过留用和分流政策对比,引导员工积极应聘,促使员工主动走、积极走。员工安置分流工作方案要经过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另一方面要过渡保底,限期分流。为保障老矿人员在关井后暂未分流前薪酬待遇,老矿成立就业培训中心,发挥蓄水池功能,在人员空岗后暂无岗位分流或未能竞聘上岗前先行转入就业培训中心待岗培训。转岗人员自进入就业培训中心次月起发放培训工资,培训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转岗培训期一年。转岗培训期间企业为转岗培训人员提供两次就业机会,个人不愿意就业的,转岗培训期超过六个月后改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培训工资,转岗培训期达一年后转为待岗,待岗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六个月仍不愿或不能上岗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转岗培训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为鼓励转岗人员自主创业,转岗人员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注重宣传,舆论引导,统一思想

一方面,组织宣讲,充分宣传安置分流政策。由企业宣传部门牵头,组织宣讲团在企业及老矿全面宣贯当前形势、国家政策、老矿分流的背景、政策方针、工作安排,让广大员工充分了解当前形势和分流的重要意义;老矿宣传部门要根据宣贯内容,编制分流指导手册在单位内部自行组织进一步宣传,发挥人力资源、宣传、工会等部门和基层党组织作用,将相关精神逐级贯彻,让每一名员工充分理解相关政策及工作安排内容,引导员工理顺情绪、摆正预期,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竞争意识,珍惜就业岗位,争取员工理解支持。

另一方面,利用媒体平台多渠道宣传,做好舆论导向。企业新闻宣传部门发挥好传声筒作用,老矿宣传部门积极配合,要在报纸、网站和电视媒体上设置专栏,对老矿分流相关政策进行宣传,并积极利用微信等互联网媒体,将安置分流政策和各阶段工作安排定期宣传,利用媒体渠道对各类咨询问题汇总分析、答疑解惑,引导员工服从分流安排,主动参加企业招聘。

四是加强监督,风险防范,稳妥推进

监督工作落实,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老矿要根据工作安排,积极落实人员安置分流,定期向企业汇报情况、反映问题。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老矿人员安置分流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员工安置情况等进行检查,根据问题反馈,认真研究,及时出台相关解决措施。

提前防范,制定风险应急预案。老矿要加强舆情监督,认真分析本单位人员状况,了解员工思想动态,提前梳理、排查各类不稳定因素,信访部门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信息的汇报沟通,预防风险,及时处置突发问题,确保人员安置分流的有序进行和矿区的和谐稳定。

化解矛盾,做好群众维稳工作。老矿人员安置分流工作涉及员工较多,牵扯到员工个人切身利益,容易造成上访事件,宣传、工会、保卫和信访等部门要开通政策咨询渠道,高度戒备,信访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原则,发挥好调解工作,确保有专人受理老矿分流上访事件,对员工反映强烈、理解不到位、多次咨询问题,要积极向员工予以解答,及时协调处理矛盾纠纷,保卫部门积极配合,综合利用各种手段,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好群众上访事件。

以人为本,帮扶困难,和谐稳定。老矿要做好民生兜底,成立政策研究小组研究国家和地方安置分流补贴政策,积极争取配套保障资金,建立特困员工的帮扶机制,在员工分流安置时对工伤、工亡配偶、特困户等特殊群体人员给予优先安排。转岗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企业协调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人力资源部门在当地人社部门做好员工的登记备案,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未就业的要向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保障员工可正常领取失业保险金,并由当地人社部门负责开展再就业帮扶等工作。对于分流到新单位的员工,要及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档案转移等手续。经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要依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去产能背景下国有煤炭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工作顺利高效开展,我们必须统筹谋划、多措并举,充分发挥内部单位之间的协同配合和通力合作,实现最优综合内部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内部消化调整,尽最大努力确保分流员工得到妥善安置,确保企业人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在人员分流安置的同时充分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建立高效的人力资源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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