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与规制

2021-01-17 01:27沈千峰
黄山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借款人债权借款

沈千峰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铜陵 244000)

引言

小微企业、个人从商业银行贷款困难的问题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上表现尤为突出。首先,传统借款资金的来源具有局限性;其次,资金需求者想在社会上找到合适投资人难度极大;再次,中国固有的金融市场投资信息透明度较低,政府监管较为严格,投资信息滞后。这些因素推动了P2P(peer-topeer)网络借贷平台的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不少违法违规事件。据“网贷之家”发布的相关数据统计,只有P2P网络借贷平台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的时候,投资者才会觉醒,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深入研究P2P的发展模式与状态,并对其引发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规制时不可待。

一、P2P网络借贷的概念和发展状态

(一)P2P网络借贷概念

现有经济体制下,固有的商业银行都是将资金提供给国有机构、大企业,而小微企业、个人想要在固有的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比较困难。P2P网络借贷指对等主体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发布借贷信息、磋商、最终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从而使有闲置资金的个人投资者和贷款需求方实现对接。[1]P2P网络借贷由于其手续便利、借款门槛较低等优势,摆脱了固有的借款空间局限、信息滞后、必须面对面交易等缺失,获得了迅速发展。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状态

新型的借贷方式突破固有借款模式中难以实现的陌生人之间的资金流通,使其在平台数量、出借人、借款人和成交金额等方面不断增加。截至2018年底,P2P网络借贷平台累计数量为6430家,其中出现问题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有5409家,正常运营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有1021家,正常运营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比2017年底少了1200多家。[2]从2018年停业及问题平台事件类型分布得知,停业及转型平台占比为48.55%,问题平台占比达到51.45%,其中问题平台又以提现困难和经侦介入为主。[3]主要原因为宏观经济承压、个人与企业资金流动性紧张、恶意逃债、平台不合规运营等。从“网贷之家”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停业及问题平台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浙江等地。

二、P2P网络借贷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分析

从业务角色来看,P2P网络借贷案件中法律关系主体分为借款人、出借人、P2P网络借贷平台等。其中借款人是急需资金向P2P网络借贷平台提出贷款要求的主体;出借人提供资金,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审核借款人的征信状况、借款时间及资产情况,从而决定是否借出资金;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中介平台,对借款人与出借人的信息进行核实。[4]促成交易后,P2P网络借贷平台或者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担保合同,最后该债权若一直无法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会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专业的追偿机构或公司员工。上述借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民间借贷关系、居间合同关系、担保合同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等。

(一)民间借贷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P2P网络借贷的实质上是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借贷双方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欺诈胁迫、行为合法的条件下做出的法律行为,即受法律保护。借贷过程开始,借款人先提供身份证、征信报告、房屋或汽车产权等证明文件,在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专属账号,再申请借款。P2P网络借贷平台则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扣除相关的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借款人,继而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二)居间合同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是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即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参与借贷关系,只提供资格审核、信息发布、信用评级、资金划拨、还款等辅助性服务,同时收取相应的介绍费。[5]从以上行为可以看出,P2P网络借贷平台系居间方,不得开展其他事务。实际上P2P网络借贷平台就是为借贷双方促成借贷关系,不直接参与民间借贷。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居间行为,不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

(三)担保合同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出借资金,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通常的担保方式有两种:第一,这种担保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联系借款人与众多资金出借人的其中之一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从法律关系上看,借款人的资金来源于众多出借人,但实际办理抵押登记的却为其中一个出借人;第二,P2P网络借贷平台以自身或其他专门担保公司向出借人提供保证[6]。

(四)债权转让关系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即刻将此债权转让给专门的追偿公司,由追偿公司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向借款人追偿。从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时,合同依法成立;当P2P网络借贷平台将该转让行为通知借款人时,对借款人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债权转让无须债务人的同意许可。

三、P2P网络借贷法律关系中出现的问题与规制

司法实践中,P2P网络借贷平台主体在经营中存在不当经营行为将会引发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出借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问题与规制

P2P网络借贷关系中,大多数系出借人与P2P网络借贷平台签订电子借款合同,而相应的借款也是由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借款人在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的账号进行放款。实际上,上述借款的来源并不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而是通过众多投资人在平台进行投资,由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众多投资人的资金进行出借。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从形式上看,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放款人是符合出借人法律主体资格的,但实际上,该笔款项系众多投资人的投资款,系其委托P2P网络借贷平台将款项出借给相应的借款人。由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投资人的实际出借人诉讼主体资格就被否认了。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中间人协调投资人和借款人进行磋商,最终应该是投资人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而P2P网络借贷平台仅作为介绍人,不应直接参与借款关系。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进行监管,借款人自身应在工商行政部门查询网络借款平台的资质,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该借款合同的双方诉讼主体资格才能得以明确。

(二)居间服务费的效力问题与规制

P2P网络借贷合同一般是重复使用,事先会制定好合同基本条款。只有借款数额、利息、时间要协商补充,P2P网络借贷平台事先提供的非协商的条款是格式条款。P2P网络借贷合同一般会要求支付手续费、服务费、咨询费等相关费用。这些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担保协议均系P2P网络借贷平台事先单方拟定,借贷双方未与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协商,是格式条款。

在P2P网络借贷模式中,约定的较高的咨询服务费用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第一,约定的条款是否有欺诈行为。在P2P借款过程中,多数借款人急需资金,往往愿意接受较高的服务费用。缔约能力不平等、双方经济地位不平衡、向正规金融机构借款困难成为借款人签约的原因。大多数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明确告知相关咨询服务费,并录制签约视频,以证明没有欺诈行为。第二,居间服务费用的收取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服务型收费没有明确的禁止,所以法院不能直接认定此类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借款合同没有免除平台责任,也没有加重借款方责任,排除借款方主要权利。[7]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信息收集、资金筹集、信用评价、抵押登记等相关事务上有时间精力的付出,收取合理的费用应得到支持。

(三)担保权人与担保主体资格问题与规制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发布了一系列的规章政策,严禁P2P网络借贷平台给借款人提供担保。因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用自己的固定资金为实际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会带来重大风险。司法实务中涉及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要以《合同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认定合同效力。现行法律未直接限制网络平台提供保证,并且P2P网络借贷平台已与借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此做法明显不利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依据《担保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出借人选择了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投资,该投资条款中即包含了担保条款,在此种情况下认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保证人地位是比较容易的。在放贷过程中,P2P网络借贷平台会在公司网页、宣传广告、宣传册页等媒介上载有提供担保的内容,但在正式的借款合同中往往没有担保条款。虽然这些在广告性质上可以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借人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相关信息上认识不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媒介上做出宣传的行为,足以让实际出借人(资金提供者)理解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即使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媒介宣传的行为不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从保护实际出借人(资金提供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对《担保法》作出司法解释,将有关宣传内容认定为合同的条款。

(四)债权转让效力问题与规制

司法实践中,对P2P网络借贷的债权转让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将自有资金借出,对借款项目进行设计,向投资人回收资金的债权转让;二是网络借贷平台有大量投资人,在投资人之间互相转让债权;三是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出借人,将债权转给专门的追偿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一对一的情况下,无论是发生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出借人,还是第三方公司之间,和一般的债权转让并无不同,根据《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告知原来的债务人即可。在债权人或债务人不止一人的情况下,会造成借款期限的变化,金额也有增加或减少,会形成大量资金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占有的情况,是一种不合法的集资行为,会诱发金融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及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8]

对该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受让人与P2P网络借贷平台或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必然无效。但恶意串通的证据很难收集,故司法实务中认定合同无效相当困难。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因缺乏金融资质或为了方便起诉追偿债务,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实践中该第三方往往是与P2P网络借贷平台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在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等严重刑事犯罪时,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国家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规范治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也取缔了大量不合法不合规的公司。但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贷款的公司在一定范围仍将长期存在,特别是一些大型的网络公司纷纷开展网络金融业务,故应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对其放贷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以期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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