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塑令”的思考

2021-01-22 14:34李斌锐澳门科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8级博士研究生
世界环境 2020年6期
关键词:限塑令塑令购物袋

■李斌锐 澳门科技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18级博士研究生

众所周知,一次性塑料袋对于生态环境的危害是巨大的,因具有产生量大、难处理等特点,成为“白色污染”的主要来源。中国为了限制生产、使用、销售塑料购物袋,2007年12月31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并在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上述《通知》和《办法》亦被形象地称为“限塑令”。

“限塑令”要求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对有需要的顾客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自“限塑令”的出现到目前为止已有十几年的时间,在这十几年的时间里,中国为了保障“限塑令”能够有效“落地”在不断努力,例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在2011年7月8日下发通知,表明在2011年7月至8月将开展专项行动,对于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商品零售场所经营者进行严厉处罚,并对集贸市场开办者给予处罚。但截至目前,“限塑令”的实施效果并不好,实践中在是否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方面,仅有大型购物超市做得比较好,能够做到真正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但在超市也仅仅是收银处提供的塑料购物袋是有偿提供的,对于在超市内部用于装散卖食品的塑料袋超市普遍未对其进行收费。农贸市场等地的商贩亦并未严格按照“限塑令”的要求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并且塑料购物袋的有偿提供似乎并没有有效削减塑料购物袋的使用量,因为一个塑料购物袋的收费大概在0.2-0.3元的价格,而过低的收费标准实际上很难起到经济杠杆的作用。

由此,为了保障“限塑令”能够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在销售者和消费者两方面入手。在销售者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监管力度,对于“限塑令”所涉及的场所应实现全面覆盖监管。在监管的过程中,因“限塑令”覆盖范围大,仅仅依靠具有监管职责的监管部门是不够的,还需要充分依靠公民等主体的力量,完善有关举报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奖励制度,推动多元共治的实现。在消费者方面,需要合理地确定塑料购物袋的使用价格方能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从上述 《通知》和《办法》 来看,中国内地塑料购物袋的价格是由商品零售场所自主定制的,并且不低于经营成本销售便可,而这正是导致塑料购物袋价格偏低的根本原因,因为塑料袋本身的生产成本并不高,对其设置过高的销售价格容易导致商品零售场所失去客源,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此,可以借鉴中国澳门的经验。澳门在2019年出台了第16/2019号法律——《限制提供塑胶袋》,在塑料购物袋的价格方面,该法律规定其价格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批示确定,并最终定为1澳门元。中国内地对此可以进行借鉴,规定由各地政府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确定统一的收费价格,并且是较高的收费价格 (可以高于澳门规定的价格,例如3-5元人民币),从而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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