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改革和法治的关系研究

2021-01-22 01:56李涛
江汉论坛 2021年12期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既以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又保障法治稳步前进,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和重大实践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重要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理论创新,改革和法治的关系的重要论述构成了其中科学方法的主要内容。“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的重要论述为准确把握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式现代化;改革和法治;科学立法;立法质量

基金项目: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改革、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项目编号:HBSK2019ZXYB033);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动力与法治路径研究”(项目编号:HBSK2021ZXYB099)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1)12-0105-05

在改革开放40多年的伟大历程中,改革的深入和法治的推进是两条互相关联、互相促进的主线,这种复线交织的演进共存于中国式现代化大潮之中。但是同时,关于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历来就争论不断,随着改革进入全面深化阶段,争论往往也伴随着思想的交锋,而且越是进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节点这种思想交锋也越激烈,这其中既有思想上的争鸣,也有落后思想的混淆不清,很多具有误导性的思想和理论亟待澄清和纠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① 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不仅仅是抽象的演绎,也应该结合我国具体的社会发展实际进行分析研究和理论探索。在中国式现代化推进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不断深化对改革和法治关系的认识,在许多重要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对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既作出科学总结又进行了理论创新,从科学方法的角度为我们发现问题、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提供了指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② 这彰显了改革和法治视角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自足和逻辑的自洽,有利于对中国式现代化方向和重点的展望与规划。

一、改革和法治的关系的时代演进:从改革开放初期到全面深化改革时期

“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型性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③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改革和法治共同发展,法治建设的任务常常是改革推进的重点,改革的任务也常常是法治的焦点。同时,“任何一种在社会上已经出现并得以存在的社会现象,总是一组矛盾的统一、合二而一与一分为二的统一。既有其正面的矛盾方面,又有其负面的矛盾方面,二者相互依存,只是在不同条件下表现为哪一个方面成为主导方面而已。”④ 改革的深入是追寻法治建设的起点,而法治的完善是改革成功的基础,因此,不同时期二者的变迁是考察改革和法治关系演进的理想视角。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确定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我国的历史进程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同时法治建设也走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新起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⑤。改革开放初期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第一,进行拨乱反正,“及时地、果断地结束全国范围的大规模的揭批林彪、‘四人帮’的群众运动,把全党的工作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⑥;第二,发展生产力,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国民经济三年、八年和二十三年设想,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⑦。法治建设的目标主要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并且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为改革开放提供法治保障。法治和改革的关系是改革优先,法治提供保障,在确保社会秩序和发展经济的情况下同步推进。

深入推进改革开放时期,是改革重新起步并且继往开来的阶段,此时的法治建设也进入快车道,即适应改革开放的深入推進。党的十四大指出,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的主要任务是,“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必须加快推进改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注入强大动力。”⑧ 2007年,党的十七大总结了改革开放的成绩,并作出了“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的论断。与此同时,法治建设也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此,法治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改革和法治的关系表现为改革为主,法治指引,法治保障改革开放大局,并相互促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号角,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新的伟大实践中,创立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实践特色和理论风格的习近平法治思想。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⑩ 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改革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改革广度和深度压茬拓展,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主要领域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同时,党的十九大也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论断,对改革提出新要求,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时进行的新时代,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又有了新的时代特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制度的高效运转对法治提出了新的历史要求,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还要做到“良法善治”。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作出决定,有其紧密的内在逻辑,可以说是一个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都离不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姊妹篇,我们要切实抓好落实,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11}

二、改革和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恩格斯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12}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实践过程,是解决我国现实问题的根本途径。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这个重要论述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重要基础,深刻指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处理系列重大问题的方法论,也为科学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提供了基本遵循。

改革和法治相伴而行。就改革而言,主题是社会在认识和实践基础上的突破和深化,改革的过程就是新事物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而法治的主题是人类的社会活动或者包括人类的社会活动,这种活动规定和在某种程度上建立一种规范性的社会秩序。{13} 法治和改革相伴而行,没有改革,社会不会进步;没有法治,社会不会稳定。例如,法治领域突出问题解决的根本途径在于改革,而法治是整个改革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改革需要法治的发展与之相适应,改革中本身就包含着法治领域的改革。恩格斯在描绘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时指出,“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也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而自从历史也得到唯物主义的解释以后,一条新的发展道路也在这里开辟出来了。”{14} 这里的启示是:改革开放40多年党和国家全部理论与实践的主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这其中改革和法治是鲜明的时代特征,其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的必要条件。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

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真正的、自然的、历史的和辩证的否定正是一切发展的推动力(从形式方面看)——对立面的划分,对立面的斗争和解决,在这里(历史上是部分地、思维中是完全地),在既得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达到了原来的出发点,但这是在更高阶段上达到的。”{15}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是社会进步、国家前进的有效路径。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解决问题,促进发展,改革的深化也必然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法治不仅是法律上的专业术语,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运动,如何理解转型时期的中国法治问题,就成了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和手段,内涵非常丰富,其主体是人民,根据是法律制度,内容是国家和社会的治理,目的是实现人民民主和保障人民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实践证明,改革的推进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不仅包括“同一性”“规范性”,也包括“稳定性”“强制性”,而这些特征恰恰是法治可以提供的。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唯有以改革突破束缚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解决重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这就要求我们运用法治思维谋划改革,使得重大改革举措在法治轨道上推进。

改革和法治统一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改革的重要方法。”{16} 改革是一项科学的事业,社会主义改革是新陈代谢规律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体现。改革,是社会主义的自我更新和完善,是社会主义生命之光的闪烁。{17} 而人类历史发展的经验表明,法治是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治国理政方式。法治不仅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主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特征。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成功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只有与法治结合,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生活幸福。{18}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保持我国经济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势头,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紧密结合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夯实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基础。”{19} 改革和法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改革和法治统一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中,统一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践之中。

三、新时代改革和法治协调统一的路径: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无论是改革,还是法治,如果不加以衔接或二者步调不一致,都同样不能产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合力。而要使改革和法治的趋势拧在一起,协调共同推进,充分融合发展,必须依靠某种智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前进道路上,我们要增强战略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加强宏观思考和顶层设计,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国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不断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20} 这为准确把握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深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改革历史的曲折又反复说明,要使改革成为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那就绝不像改革本身那样简单明了,绝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從历史经验和现实发展来看,改革缺少法治必然不具有可持续性。法治确认改革的基本规范,为改革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和稳定的秩序环境。需要一方面坚持改革开放,一方面要把握住法治的底线,坚持法治的引领作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不适应改革开放、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问题,与实现良法善治还存在一定差距;而改革又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妥善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21} 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和法治的关系”的论述,坚持、发展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宝库,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在法治下推进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22}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理性选择,也是人类制度文明的重要成果,更是一种实在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是一个历史过程,它是具体的、实践的、不断完善的,它时刻都在具体的社会与历史条件下,在不断地发展运动中创造和丰富自己。但同时,“中国的法治建设,远不是一场单纯发生在一国社会内部的、主要局限于法律层面的制度变革,而是一场与从初级工业化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从集中政治向民主政治转型(转轨)相伴随的,且与中国作为世界大国艰难崛起过程复杂交织在一起的总体性社会发展进程的一部分。”{23} 中国既需要改革,也更需要法治。改革的系统性、长期性说明,要使改革成为社会发展的决定性重要因素,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须在法治框架下推进改革。社会越是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法治的依赖性越强,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就越重要。改革越深入,越是要强调法治,通过法治来引领改革、推进改革进程、确保改革成果全民共享。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推进改革中,要坚持正确的思想方法,坚持辩证法……。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24}

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们党现阶段提出和实施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之所以正确,就是因为它们都是以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存在为基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是从我国现在的社会存在出发的,即从我国现在的社会物质条件的总和出发的,也就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出发的。”{25} 因此,法治也需要在改革中加以完善。改革永不停息,在探索中取得的实践成果和基本经验,是法治发展的重要动力和保障。中国的法治是改革背景下和改革进程中的法治,总是与关于社会变革的讨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是包含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所有领域的全面改革,无疑是一场意义重大的、深刻的革命。全面深化改革对法治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要重点加强涉及全面深化改革领域法律的制定和修订,法律要及时反映时代的要求,确认深化改革的成果,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推进深化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使社会主义市场的‘基础性作用’转变为‘决定性作用’,使‘国家管理体系’转变为‘国家治理体系’,使‘法律体系’转变为‘法治体系’,这些重大而又有深远意义的变革,必将引起一系列法律变革,促进法治的推进和发展。”{26}

(二)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我们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完善立法体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27} 立法是法治的基礎和关键,科学立法即科学制定法律,其核心在于要尊重和体现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遵循立法的程序,确保法律创制的科学性。

第一,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立法应当以社会现实为基础,立法者不是发明家,而是具有慧眼的发现者,法律是从社会生活中成长起来的,必须以客观规律和社会生活为根本,能够适应社会、服务社会;在中国,立法还应当和中国当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使命相结合,立法要确认改革的成果,制定改革的规则,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28} 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实践需要,做到主动规划、前瞻规划,加强与改革决策的衔接,结合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大决策部署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同时,法治必须与本国的实际相结合,才有出路,立法首先就是要考虑本国的基本国情。改革就是立法的基础和依据,要注重解决改革实践中关键性、根本性、全局性的法律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定、及时修改。”{29}

第二,坚持以解决改革中的问题为导向,加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法律面向改革,面向社会首先要求我国的法制建设对改革和社会发展作出超前性反映,法制不但在于保证改革和社会的顺利发展,而且还在于它具有一种导向功能。”{3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在于它的实践性和导向性,它指导改革的实践,回答改革提出的问题,接受改革的检验,并在改革中与时俱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关键要有新的谋划、新的举措。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重大问题为导向,抓住重大问题、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思考,找出答案,着力推动解决我国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突出矛盾和问题。”{31} 同时,加强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亦是全面深化改革阶段立法的时代任务。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32}

第三,坚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中心,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33}因此,要坚持提高立法质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立法反映人民意愿、符合人民利益,得到人民拥护。“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34}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建立符合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的立法体制。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将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需求,尽可能纳入立法范围。

注释:

①{11}{19}{21}{22}{2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1—52、13、4、52、6、50页。

②⑩{20}{27}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286、286、189、283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

④ 夏振坤:《时代潮流中的中国现代化》,武汉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页。

⑤{24}{25}{31}{32}{3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47、11、38、38、48页。

⑥⑦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人民日报》1978年12月24日。

⑧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03年12月10日。

⑨ 参见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

{12}{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664、228页。

{13} 参见[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2—113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57页。

{16}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09页。

{17} 参见姚鹏等:《改革·探索·选择——当今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三大课题》,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7—118页。

{18} 参见王利明:《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基本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

{23} 中国法治30年课题组:《中国法治30年:回顾与展望(1978—2008)》,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26} 魏礼群:《“四个全面”:新布局 新境界》,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27页。

{28} 舒国滢主编:《法理学阶梯》,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64页。

{30} 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10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7页。

作者简介:李涛,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湖北武汉,430072。

(责任编辑  南  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