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兴外观设计保护及其启示研究
——以动效设计为例

2021-01-28 07:19江南大学设计学院214122
大众文艺 2020年7期
关键词:专利法外观设计客体

(江南大学设计学院 214122)

随着苹果、谷歌等国际品牌的引领,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开始关注动效设计,设计师们也更多地意识到动效交互在产品用户体验中的重要性。数字化技术结合互联网快速、大范围传播的能力,使得数字化产品的授权使用、复制、篡改等更加容易和便捷,从而给动效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极大的冲击。如何保护动效设计这种新兴科技产品的专利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数字化技术革命中急需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动效设计与常规外观设计的异同

(一)构成要素

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主要是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等,这些要素的本质是具有装饰特征的表现形式。而动效设计作为一种新兴外观设计,赋予了外观设计以新的表现形式和构成要素。其外观设计的构成要素倾向于由计算机生成的虚拟界面中的形状、图形和色彩等装饰对象,这与GUI界面的外观设计是一脉相承的。另外,其表现形式的本质虽然仍是装饰特征,但形态从静止转变为动态,这与传统要素有本质上的区别。

(二)外观设计载体

本质上外观设计的客体是一种具有装饰功能的表达,而专利的客体默认是一种技术或解决方案,前者是一种形式表达,而后者是一种实用方法。1二者在法律的主客体上有所矛盾,因此用专利法来保护外观设计这一举措一直受到质疑。我国《专利法》针对外观设计作出了“以工业产品为外观设计载体”的说明,而动效设计则在此基础上更向前一步,其载体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实体工业产品,而是以计算机、终端等为媒介,其可考察性和稳定性等都是对外观专利保护制度的新挑战,这也是目前各国专利法规都迟迟无法给出与新兴产业发展速度相匹配的保护措施和策略的主要原因。

二、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的阶段性发展演进

1842年,美国专利法开始将外观设计的保护纳入专利保护法案中,2”由于没有专门针对外观设计的立法,因此外观专利申请项目与发明项目一样,都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后才能获得授权,可以说,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也一直饱受争议和反复修正。

(一)美国的局部外观保护制度

早期,美国并没有认可局部外观的概念,直到1976年,Mr.Zahn所提交的只保护钻头上端部分的一个实例,他用虚实线区分开了保护部分和不需要保护的部分,经历了两轮“申请—复审—驳回”,最终得到美国关税及专利诉讼法院的认可,实际上认同了部分外观设计保护规制。3从该案例可以看出,1980年前后,部分外观设计作为时下的“新兴”外观设计,其申请专利保护的方式是通过案例的申诉和判定,并未从根本上挑战相关法案规定。

(二)美国GUI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制度

全球范围中,美国是较早实行专利保护的国家。微软公司的D0527010号专利申请和Verizon公司提出的动态图标申请是解决“无固定物理形态”这一问题的两大典型案例。判决提到,虽然GUI非固定的物理形态外观,并且需要通电情况下才能展示,但是它的物理本质仍是产品,因此可以按照专利法规定获得保护。

(三)动效设计专利保护现状

美国现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是如下规定的:任何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图形用户界面(GUI)属于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但是屏幕本身作为一个必要条件是不可或缺的。同时,形态发生变化的动态外观设计也被认为是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4针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和针对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为动效设计专利的保护作了铺垫。美国作为主要发达国家,早已意识到专利法案的不完善会对新兴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可逆的阻碍和影响,从部分标志性案例中已经看出,美国在该领域正在实行积极的应对策略。

如检索到的谷歌公司的设计专利“过渡增强现实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面板的一部分5”,该专利公开了一种用于具有过渡增强现实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面板的部分装饰性设计。分析这一案例可知,通过多个帧视图可以表现过渡帧状态,但并不能表达相邻帧之间的状态,即这种申请方式仅能保护图示的路径和布局,对于短路径和短时间的动态变化是有效的;如需保护较长时间和路径的动态效果,则需要更多更密集的帧数表达。

三、美国外观专利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对于设计产业和知识产权领域来说,动效设计的专利保护是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结合美国知识产权方面临新兴产业浪潮所作出的回应,从设计领域的视角出发,可以总结出以下策略和措施建议,以应对动效设计亟需专利保护的问题:

(一)扩宽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概念

我国《专利法》中 的两个重要条件是“产品”和“适用工业”,而我们从美国扩展实行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历程中可以发现,这两个限制条件在不断被重新定义。第一,产品的范畴可以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实体产品形式,尤其是互联网产品市场日渐扩宽的今天,新兴产品的概念应该得到认可。第二,产品的完整性可以被挑战。产品的局部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被理解为具有完整性的产品形式。由此可以增强对局部外观设计的接受程度。

(二)完善外观设计的审查机制

从美国专利申请案例中,我们可以找到关于动态图、虚拟用户界面的提交文件,美方的创新之处就在于通过多个帧视图来表现动态效果,这点对于我国申请动态外观设计方案是有借鉴意义的。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已完成了《外观设计申请接收3D图形文件可行性研究》等相关课题的研究,动画或三维格式的提交格式是趋势,申请人慢慢会被允许提交更多元化的格式文件。动态类的文件格式关键在于对时长的规定,且要明确关键帧以及某一帧前后的过渡等。需要注意的是,提交视频文件仅仅是作为辅助参考工具,本身并不包含在保护的范围内。

另外,针对动效设计类的三维数据文件,在修缮初期建议仍以传统的多视图形式进行申请提交,但可通过三维文件进行辅助说明,三维数据本身不作为保护客体。对文件格式进行限制可以有效地提高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的格式转换效率。

四、结语

美国针对动效设计的专利申请和保护机制可以说是走在世界前沿的,我国的新兴外观设计领域发展逐步跟进的同时,通过扩大现有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的定义范畴,以及增加三维数据文件等申请形式可以有效地为动效设计的知识产权建好保护层,一方面要保障新兴产业稳步前进,一方面也要促进技术和软文化的融合交流,这其中的分寸把握将是专利发展的重头所在。

注释:

1.郭禾.《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的分野》[J].《知识产权》,2015,第4期.

2.参见35.U.S.C.171.

3.参见In re Zahn,617 F.2d 261,204 USPQ 988 (美国关税及专利诉讼法院 1980).

4.严若菡.《我国产品图形用户界面的专利保护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第11期,第25-29页.

5.美国设计专利;专利号:D777,734 S;专利日期:201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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