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类推适用的有效性
——以《塔林手册》为视角

2021-01-28 01:12刘碧琦
社会科学家 2021年5期
关键词:塔林国际法手册

刘碧琦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国际法的类推适用一直面临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争议,而该争议的解决会对国际法的发展及相关研究的深入具有重要影响。近年来,随着两版《塔林手册》①两版《塔林手册》分别对应于2013年出台的《塔林手册1.0版》和2017年出台的《塔林手册2.0版》。鉴于前者已经被后者所取代,若无特别说明,后文《塔林手册》主要指《塔林手册2.0版》。的相继出台,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争论的焦点。面对专门的网络空间国际法的缺失,《塔林手册》沿用了传统国际法上有关填补法律空白的做法,即通过法律解释特别是法律类推,将现有国际法扩展运用至网络空间。在梳理和澄清国际法类推适用相关要素的基础上,探究《塔林手册》类推适用国际法的有效性,对于维护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权威地位、促进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的发展和塑造公平合理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与影响。

一、《塔林手册》的发展与作用

虽然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成为基本的国际共识,但究竟应当如何适用,主权国家间分歧和矛盾凸显[1]。在此背景下,北约网络合作防御卓越中心特邀国际专家组,从2009年开始共历时7年,先后完成对《网络战国际法塔林手册》(简称《塔林手册1.0版》)和《网络行动国际法塔林手册2.0版》(简称《塔林手册2.0版》)两本书的编撰。

《塔林手册1.0版》于2013年出台,共包含95条习惯国际法规则,其中绝大部分是关于使用武力规则和武装冲突法[2]。在真正达到使用武力或武力攻击标准的网络攻击行动颇为稀少的背景下,该手册因类推适用武装冲突法和“鼓励网络战”而面临诸多质疑。正如一位西方学者所言,“虽然该手册只提供了一些指导性方针,即将现有国际法原则类推适用到网络冲突中,但其时常被理解为鼓励敌对的或军事化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对网络战的邀请”[3]。

在实践中,网络安全面临的真正挑战,或许不是达到使用武力或武力攻击的网络战行动,而是来自和平时期的非法网络操作[4]。2014年相继发生的乌克兰遭受网络攻击事件[5]和美国起诉五名中国军人从事网络经济间谍活动事件[6]等,对《塔林手册1.0版》的适用性提出了挑战,并成为2017年《塔林手册2.0版》出台的主要动力。在此基础上,《塔林手册》从最初的仅仅关注战时网络行动,已经发展到基本覆盖战时和平时的全部网络操作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塔林手册2.0版》并不能为主权国家应对网络空间国际不法行为提供简明、直接且公认的解决方案,却不失为观察网络空间国际法治问题的透视镜,有助于揭示当前网络空间国际法治所面临的困境。当前网络空间国际法治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在于,可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国际规则不仅在内容层面存在争议,而且采用类推的方式适用现有国际法常常带有较高的主观性,这无益于化解国家间的分歧,还有可能增加网络空间治理的阻碍[7]。因此,通过梳理和澄清国际法类推适用的要素,探究现有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类推适用的有效性,不啻为《塔林手册2.0版》所带来的重要启示与贡献。

二、国际法类推适用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随着国家实践的发展,国际法的类推适用逐渐具备可识别的标准。同时,国际法适用方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社会发展的现实所需。所以,国际法类推适用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具有相对客观的评价依据。

(一)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类推适用的可行性

由技术发展所引发的国际法治争议,曾经出现在核军备控制、利用外层空间和气候变化领域,如今又在国际网络安全领域重演。为解决专门领域国际法的缺失,传统国际法治实践发展出三种主要的应对方案:一是对既有国际法规则进行解释或类推适用,例如,空战规则就是来源于对陆战规则的类推适用,而《塔林手册》是仿照《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圣莫雷手册》和《适用于空战的国际法手册》编写而成[8];二是发展全新规则,例如面对全新且具有极强杀伤力的生化武器,联合国于1972年推出《禁止生化武器公约》;三是修正既有规则,例如根据国际性武装冲突实践的发展,在四个《日内瓦公约》产生之后,国际社会又相继推出三个《附加议定书》,对前者予以补充、修正和说明。

在缺乏专门的网络空间国际法的条件下,西方国家优先选择了解释和类推方法①即挖掘网络空间问题与既有国际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间的相似性,以搭建现有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条件,从而增强现有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性。,以增强现有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性[9]。对此,《塔林手册》即为典型例证。然而,法律类推在功能上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解释。法律类推不受目的解释的限制,此即意味着法律类推的边界比法律解释更广,且前者与现有国际法之间的距离可能较后者更远。既然如此,为何要将法律类推和法律解释等同适用?究其根源,现有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不能满足网络空间治理的现实所需。

一方面,现有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常常陷入困境。究竟应当如何将现有国际法适用至网络空间,理论界和国家实践充满矛盾与分歧。面对有关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均显著匮乏,且国际社会分歧显著、共识难成的现状,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认可现有国际法自动适用于网络空间的主张,是一种先验的方法论探索”[9]。质言之,在缺乏专门的网络空间国际法和网络空间国家实践的背景下,关于将现有国际法直接适用到网络空间的主张,其本质上无异于一种理论假设或法律想象,而要拉近该理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则需要借助一定的法律适用方法。比较而言,在增强国际法的适用性方面,法律类推较之法律解释更具潜力和弹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二者之间的界限却常常显得模糊不清。

另一方面,法律类推并不违反有关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国际共识。法律类推既不完全等同于法律解释,也不等同于创制新法,但在促进国际法新发展方面,法律类推具有比法律解释更加直接的影响力。作为在国际法发展早期一种颇为重要的法律适用方法,法律类推曾一度扮演着推动国际法变革之催化剂的角色。随着国际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类推在促进国际法新发展方面的功能虽然有所淡化,却并未完全消失[10]。相较于制定专门的网络空间国际条约或确认网络空间习惯国际法,法律类推引发国家间对立与分歧的可能性更低。因此,较之于法律解释,法律类推更接近于法律发展,也更有利于在维持上述国际共识的前提下,弥补现有国际法在网络空间适用的不足。

总之,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类推适用既具有历史依据,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网络空间治理的现实所需,因而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二)国际法类推适用的内涵、条件与限制

在学术界,有关法律类推适用与法律解释的关系,以及法律类推的内涵、条件和作用等问题始终存在争议。面对新出现的社会问题,倘若继续适用既有规则,则究竟应当通过解释还是类推的方式予以适用?法律解释与法律类推的适用顺序、位阶和功能分别为何?不同学者的看法也各不相同。从既有研究来看,有关法律解释与法律类推的关系,国际法学界大体上可划分出两种不同认识,即主从说和等价说。

根据主从说,对既有规则的解释是首要的,对规则的类推往往被视为一种辅助手段。在面对新领域所出现的问题时,倘若既有国际法能够直接适用,则通过解释的方式予以适用;倘若既有国际法明显不适用于新领域,便改用类推[9]。简言之,解释与类推可视为区分现有国际法在网络空间适用是否具有充分性的标志。究其根源,解释需高度契合既有规则,其修改或重塑既有规则的空间十分有限,而类推则近似于在改造或创新的基础上适用既有规则。

根据等价说,法律类推的实质即为法律解释,二者不存在本质之分。法律类推旨在避免因新型社会问题的出现而导致法律真空,进而破坏社会秩序或威胁社会稳定,在可以或必须行使司法裁量权的情况下,根据既有规则解释新问题,或者根据新问题重新解释既有规则[11]。根据该主张,法律类推与法律解释仅存在名称上的区分,二者在适用既有规则层面具有完全的一致性。

上述两种认识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者的相继发展更折射出国际法的演进性特征。主从说出现较早,在传统国际法领域曾占据重要地位[12]。随着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的发展,等价说的影响力日益凸显,西方国际法学者越来越倾向于将类推与解释等同视之,借此为国际法向网络空间的延伸奠定理论基础。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由于国际法上并不存在“遇有疑义从轻解释原则”(in dubio mitius)①意为条约解释时如遇用词含糊不清之情形,则应采取使负担义务之一方较少负担之原则。,此即意味着,当国际法的解释存在疑问时,无需对所涉及的国家义务作最低限度的解释,即可对相关国际法律规则直接进行类推适用。换言之,国际法的解释与国际法的类推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界限或过渡地带,很难在适用上对二者作出明确的区分。

作为迄今为止网络空间国际规则领域最为详尽的大型集体研究成果[13],《塔林手册》在适用国际法时也未对解释和类推作出区分,而是将二者等同适用。在解释和类推已经成为现有国际法在网络空间适用的主要手段,但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的发展仍旧困难重重的背景下,或许更应当着手解决的问题是,国际法的解释和类推为何能够实现同等替换?或者,国际法的类推适用究竟是否为一种必然选择?

法律类推源起于国内司法实践,作为国内法治特别是法律论证的重要手段之一,至今仍被法官和律师所广泛运用[12]。法律类推的核心是对不同研究对象作出相似性判断,因而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和主观性。在学术界和国内司法实践中,法律类推因为缺乏客观统一的标准而饱受诟病[14]乃至被明确禁止②例如,在各国国内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一项最普遍、最重要的基本法律原则,该原则禁止对罪名和刑罚进行类推。。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法律类推却得以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获得新生,其中以国际法院在判案时所作的法律论证最为典型[15]。

实际上,早在20世纪初,著名国际法学家赫希·劳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确认可以在国际公法领域类推适用私法渊源[16]。有学者甚至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法院能够适用国内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此举正是对国内法的类推适用。当前,“法律的类推适用往往出现在国际公法,而非国内法领域,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有待解决的问题和被借鉴的对象必须相似,而更大的相似性存在于国际公法的各个分领域之间,而不是国际法的一个分领域与国内法之间”[15]。

从一般意义上看,法律类推适用是指将涵盖某一特定案件的规则适用于与该案件类似,但本身不受该规则管辖的另一个案件[16]。该定义直观地表明,法律类推在本质上有别于法律解释。

大量研究表明,国际法类推适用不存在法律渊源类别的限制,也不受国际法解释的制约。虽然学术界有关法律类推的研究都具有领域性,但不同研究领域在法律类推方面所呈现出的一致性,恰恰表明法律类推具有跨领域性和独立性。例如,学者们或者研究国内法如何类推适用于国际争端,或者研究如何将陆战规则类推适用于海战或空战,或者研究如何将国际环境法类推适用于武装冲突中,但均未将解释作为类推适用国际法的前置性条件。因此,有学者甚至提出,只要不存在特别的限制,任何一项国际法规则均可类推适用[12]。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法律类推适用方面不存在普遍性的理解。一般而言,法律类推适用需要同时满足或受限于如下条件:

一是法律类推适用的前提是存在法律空白。法律空白的出现主要源于两方面的原因,在面对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时,或者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均不适用且不属于国家行动自由范围,或者尽管国际法主体认可相关国际法律规则的适用性,但对这些规则的实质内容或如何解释这些规则存在异议。从根本上看,法律类推适用的真正意图也在于消除法律空白①法律空白是指,未决案件不受任何国际法规则或任何一般法律原则管辖。反之,如果未决案件不在某一(条约或习惯)规则的核心含义范围内,但是能够根据国际法中公认的解释规则对有关(条约或习惯)规则作出宽泛解释,则不存在法律空白。。

二是法律类推需要存在相似性,即新案件与既有案件之间具有相似性且能够采用相似的方法对待[9]。法律类推适用的实质不是“发明”法律,而是表明“某项具体规则所反映出的更为广泛的(往往是未阐明的)原则,不仅适用于具体规则所管辖的情况,而且也适用于类似的情况”[15]。倘若相似性严重不足或者衡量相似性的标准不够恰当,则法律类推适用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将受到减损。

值得注意的是,“类推不是在一系列因素(factors)之间,而是在案件的特定构成要素(elements)之间”[11]。其中,因素主要表明事件发生的原因,要素则指案件所涉及的主要法律事实构成。由于不同案件在发生时间、空间、形式和结果等方面存在差别,与此相适应,需要进行比较的法律适用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客体、场所、行为及其后果等。面对如此众多的比较要素,法律类推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很难形成唯一且通用的相似性衡量标准,也无法摆脱主观色彩较浓的质疑。因此,有学者试图以国际法的目标和宗旨作为衡量相似性的终极标准[12],然而该做法究竟能否使法律类推变得更为简单和客观,是值得怀疑的。

三是法律类推不得违反国际强行法和其他实体性规则。例如《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包括禁止使用武力在内的国际法基本原则[17],以及国际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Nulla poena sine lege)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nullum crimen sine lege)等实体性规则,不得因法律类推而被违反。

此外,国际法类推适用的主体不同,其所承受的限制也不同。[12]例如,司法审判一向被比喻为类推推理的“自然栖息地”,但是对于非司法机构而言,类推推理是否恰当则另当别论。所以,对于联合国国际法院而言,国际法类推适用显属常态。可将国际法类推适用运用到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当中是否适当,取决于该类推适用在多大程度上接近于对国际法的编纂或渐进发展,即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职责所需[15]。无论如何,国际法的类推适用倘若不符合上述一般性条件或与之背道而驰,其正当性和有效性将大打折扣。

(三)国际法类推适用的作用与影响

从功能上看,法律类推是国际法院判案中的一种有效论证形式,主要被用以解决国际法的不充分性问题。例如,国际法庭在面临国际法空白时,是否应当宣布相关国际法律责任不明确,曾经一度成为困扰国际法治实践的难题。“考虑到国际法不容置疑的缺陷,以及在技术、经济和政治变革的影响下许多传统方面的迅速崩溃,如果没有出现法官无法可用的案件,那将是一个奇迹”[18]。然而,“一百五十多年来,现代国际仲裁所审理的数以千计的案件中”,以及在特雷尔冶炼厂案、巴塞罗那电车案、科孚海峡案和北海大陆架案等著名国际法案例中,均出现了缺乏可直接适用的国际法原则的情形[19],却无一例被宣告存在法律责任不明确。因此,将既有国际法律规则类推适用到新案例中,不仅是国际法院明确国际法律责任的惯用方法,而且成为填补国际法律空白的一种重要手段。

法律类推不仅有助于扩大既有法律的适用范围,进而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还能够为制定新法提供资料、范式或指引。例如,通过类推适用国际难民法,联合国《关于国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将不推回原则扩大适用于国内流离失所者乃至武装团体,这不仅有助于拓展国际难民法的适用范围,而且在国际难民与国内流离失所者的权利不尽相同的条件下,可能将更为广泛的人权纳入不推回原则的管辖之下,进而为有关国内流离失所者保护规则的确立奠定原则性基础[15]。

有鉴于此,法律类推与法律发展之间的界限常常成为引发学术争论的源点。有批评意见认为,对类推适用的过分依赖,实际上等价于创造新的规则[19]。对此,有学者进一步指出:“就法律的发展而言,类推适用既有法律不应该成为默认的选择”,因为“对于已经存在于另一法律领域的问题,或许采取其他解决方案(发展新法)更为恰当”[15]。

事实上,“国际法并不能解决国际上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20]。当法律类推无法解决法律空白问题时,为防止出现国际法律责任不明确,一部分学者认为“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可能成为剩余选择乃至解决未决问题的关键[19],另一部分学者则将新出现的案例视为特例,认为在缺乏国家间共识的条件下,法律虽未禁止相关行为,也不代表允许[12]。从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的发展和国际法体系的完善层面来看,上述观点倘若不是对现有国际法类推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建议或补充,至少可作为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类推适用的作用和影响之证明。

此外,国际法类推适用的主体和方式不同,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尽相同。例如,国家依照类推逻辑调整或明确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关系,或者国际法院根据类推确定可适用的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国际法的类推适用往往能够产生法律效力[21];而非国家行为体在其声明文章或者私自编撰的规范中,对国际法所作的类推适用则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又如,通过举重以明轻(argumentum a maiore ad minus)和举轻以明重(argumentum a minor ad maius)两种不同方式对国际法进行类推适用,所产生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12]。前者可能将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排除在国际刑法管辖范围之外,而后者恰恰相反,将扩大国际刑法的适用范围,进而使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较重的国际义务。

需要警惕的是,在国家主导国际法类推适用的场合,由于对网络空间案例和既有案例之间的相似性的判断具有较强主观性,导致各国可能按照本国利益和需求,对现有国际法进行肆意裁剪或滥用。例如,对于未产生有形物理性损害且难以归因,而其后果具有相当严重性的网络攻击行动,受害国无法直接要求攻击来源国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更无法对后者采取自卫或其他惩罚性措施。因此,适用审慎原则而非诉诸武力权规则,便成为西方国家绕开归因束缚,将可能属于非国家行为体的责任统统转嫁给其所属国的便利手段。究其实质,西方发达国家企图推行转嫁责任。此举在对现有国际法进行挑选适用的同时,有利于西方发达国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优势,例如溯源(归因)、监听和网络化军事行动,迫使处于相对弱势的国家就范,由此也凸显出西方发达国家“武力制网”的军事化政策倾向[22]。然而,国际法的效力基础在于国家间的合意,这种通过法律类推企图将单方面的意志强加于他国的做法,不仅不利于维护国际秩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还可能为恃强凌弱的非正常网络空间国际秩序埋下伏笔。

法律类推与法律解释并非完全等同,法律类推亦非解决新问题的必然选择,其正当性和有效性始终面临质疑①例如,联合国明确地对通过类推方式解决主权国家内部流离失所者问题表示担忧。因为“根据定义,必须考虑到,难民不是东道国公民,而国内流离失所者仍位于自己的国家。由于许多有关难民地位的准则都保证难民只与避难国的外国人享有同等待遇,因此,类推适用这些规定将剥夺许多国内流离失所者作为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从而损害这些人的利益。”。从其历史发展来看,法律类推在国际法治实践中的运用,是以国际法院为主导且以解决法律规则缺失问题为核心。与完全遵从既有规则的法律解释不同,法律类推在很大程度上更接近于法律发展(创造)。西方发达国家将现有国际法类推适用于网络空间,更多出于维护本国利益和需求的考量,具有较高的主观性和任意性。只有符合普遍性的理解和相应的适用条件,同时兼顾网络空间的实际特征和需求,法律类推才具备正当性和有效性,并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塔林手册》类推适用国际法之辨析

根据上述有关法律类推的分析,《塔林手册》第五章“本身不受国际法约束的网络行动”和评注中出现异见的规则,显属法律类推范畴,而诸如第一章“主权”规则的解读,则应归类为法律解释。据此,《塔林手册》中充斥着大量的法律类推。尽管西方国际法学者在研究可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国际法规则时,几乎都将法律类推与法律解释等同视之,考虑到不同的法律适用方式可能产生大相径庭的法律后果——例如在对军事目标进行判别时,倘若严格遵行法律解释,有形的网络基础设施会比无形的数据和IP地址等更容易被认定为军事目标②根据1987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附加议定书评注》的规定,“物体”是“可见的且有形的”某物。参见ICRC Additional Protocols 1987 Commentary,paras.2007-2008.,但是依据法律类推,军事目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是无形的,其涵盖范围将更加广泛[1]——有必要根据有关法律类推的主流观点,对《塔林手册》中有关类推适用国际法的规定进行甄别和评判。

首先,《塔林手册》规则32“和平时期的网络间谍”和规则33“非国家行为体”所规定的明显是现有国际法规制范围以外的事项。在对规则32的评注中,专家组直言:“习惯国际法并不禁止间谍行为本身”,且“尚不存在充分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以得出禁止网络间谍行为的新的习惯国际法准则已经形成。颇为吊轨的是,专家组同时提出:“当涉及尊重主权原则和禁止干涉时”,“网络间谍行为可能会违反国际法”。换言之,鉴于现有国际法不存在规制和平时期间谍行为的规则,《塔林手册》便将与间谍行为间接相关的主权原则和禁止干涉规则类推适用于网络间谍行为[1]。

然而,对于达到何种严重程度的网络间谍行为构成违反国际法,专家组异见纷呈。根据多数意见,可以依据网络间谍行动的手段而非结果判断该行动是否非法。无论依据的是手段还是结果,专家组的观点“都只抓住一点而不及其余”,在通过类推的方式对现有国际法进行裁剪适用的同时,其结论也难免有所偏颇[23]。

与规则32如出一辙,规则33也试图通过法律类推,将与非国家行为体存在较弱连接的审慎原则或危急情况,类推适用于难以归因于国家的网络行动。在极端情况下,甚至能够根据自卫规则对非国家行为体直接采取相关应对措施[1]。然而,即便在构成武力攻击的情况下,对由非国家行为体发起的网络攻击行使自卫权也显得十分牵强,因为即便在现实空间,能否对非国家行为体行使自卫权始终存在较大争议[23]。专家组置国际法的发展现状和相关国际共识于不顾,将自卫规则强行类推适用于应对非国家行为体,该做法既不符合现有国际法的规定,也缺乏相关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的支撑,因此其本质更接近于为网络空间创制新的国际规则。

总体而言,《塔林手册》规则32和规则33所面临的争议,看似发端于其针对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问题所提出的理论假设,实则归根于其对现有国际法的裁剪适用。现有国际法并无直接适用于和平时期的网络间谍,也较少涉及非国家行为体的相关规则,更缺乏相关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专家组在理论假设的驱动下,将与上述问题存在微弱连接的其他相关规则予以类推适用,该做法不仅缺乏理论和实践的支撑,而且在客观上造成专家组内部与外部均共识难成。

其次,《塔林手册》中存在大量异见纷呈的规则解读,专家组在类推适用这些规则时,主要体现出如下三个特点:

其一,将既已存在争议的国际法规则类推适用于网络空间,在既有问题与新问题相互交织的背景下,专家组内部难以达成共识。例如,规则26“危急情况”是否包含武力行为,现有国际法分歧显著、尚无定论。国际专家组分化成完全对立的两派,一派认为不包含,因为仅仅在“安理会的授权与自卫”条件下,才允许使用武力;另一派则明确表示反对,认为危急情况下使用武力,能够避免国家陷入两难境地,进而使受害国在“面对后果堪比网络使用武力的网络行动时”,能够运用武力以“有效应对”[1]。

上述争议的出现,不仅根源于国际法上的“危急情况”尚无定论,还受制于对网络使用武力的差异化认知。究竟什么样的网络行动构成使用武力,或者根据上述有关法律类推的条件和限制,将现实空间中的使用武力类推适用于网络空间是否恰当?国际专家组既缺乏有说服力的论证,更有将理论假设混同为现实,使得上述争议难免沦为纯理论性的口舌之争。

其二,虽然现有国际法本身不存在争议,但在类推适用过程中,因网络空间问题的特殊性,催生出有关如何适用现有国际法的不同看法。例如,在网络空间,何时构成对主权的侵犯?在“一国不得在另一国境内行使专属于后者的政府固有职能”的基本共识之下,国际专家组对“以干扰或篡夺政府固有职能方式侵犯主权的网络行动”,是否需要在“受影响国主权领土上的网络基础设施上发生或产生影响”产生了分歧。

该分歧与网络空间的虚拟化特征紧密相关,因为网络技术的发展打破了现实空间主权的地域性限制,使得侵犯主权的方式发生极大转变。但是,不同专家的思想转变程度和对既有国际法适用标准的信奉程度不同,导致在类推适用主权规则过程中,本无争议的主权侵犯标准面临分歧。

其三,现有国际法存在可供选择的不同适用标准,但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具有分层化特征,导致无论是否采用同种适用标准,国际专家之间均容易产生分歧①国际法在网络空间适用时所要解决的问题具有层层递进的特点,在不同的问题层面上,均可能出现观点分歧。。例如,非受害国可否代表受害国采取反措施以应对国际不法行为?国际法委员会确认存在一种情况,即只要受害国提出请求即可为。相反,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案”中明确将代表他国采取反措施视为违法[24]。国际专家组一部分支持国际法委员会,另一部分则采用国际法院标准。同时,对于一国可否协助他国实施反措施,在选用国际法院标准的专家之间又进一步分化成三派。一派认为协助行为与代表行为难以区分,因而均违法;另一派认为协助行为的合法性取决于援助国对反措施对象国所负担的特定义务;其余则认为协助行为与代表行为能够区分,因而前者合法。

上述分歧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专门的网络空间国际法,将现有国际法类推适用于网络空间又具有较高的主观裁量色彩,在现有国际法不存在唯一的适用标准的条件下,专家之间出现认知分歧在所难免。

无论如何,《塔林手册》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网络空间国际法治问题上所作的最具影响力的学术贡献。该手册较为直观地展示出国际社会在将现有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方面所面临的分歧和阻碍,特别是在专门的网络空间国际法缺失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就如何适用现有国际法异见丛生。为填补网络空间国际法律规则空白,同时捍卫西方发达国家有关适用现有国际法的既定立场,《塔林手册》将解释与类推不加区分地运用于对既有规则的解读中。该做法在理论层面假借法律解释的外衣,旨在减少法律类推可能面临的质疑和阻碍,同时为巧妙地发展新的网络空间国际法提供便利;在实践层面为占据网络技术优势的西方发达国家提供多项网络操作选择,有利于其最大限度地实现行动自由。

但是,从有关法律类推的条件与限制的主流观点来看,《塔林手册》对现有国际法的类推适用存在显著不足,导致其正当性和有效性存疑。概言之:《塔林手册》虽然认识到现有国际法上的缺漏,但其并未对网络空间问题与现有国际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间的相似性作出论证,至少其类推适用现有国际法的标准是什么,该手册未能给出让人信服的评判。实际上,《塔林手册》第五章“本身不受国际法约束的网络行动”已经表明现有国际法在网络空间适用所存在的不足。该手册企图通过适用其他间接相关的既有国际法律规则,以填补国际法上明示和潜在的空白。然而,该做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存在法律类推所需的相似性,例如,和平时期的网络间谍行为与其他违反国家主权的行为具有多大程度的相似性,以至于有必要且能够运用主权或不干涉原则即可对网络间谍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答案是值得商榷的。此外,国际专家组对规则26“危急情况”的解读是否可能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及其提出的只有在“受影响国主权领土上的网络基础设施上发生或产生影响”的网络行动才构成侵犯他国主权的主张,是否可能违反主权原则的目的与宗旨等,均值得探讨。上述不足很难说符合有关法律类推的普遍理解,还可能削弱国际法在网络空间的地位与作用,进而阻碍网络空间国际法治的发展。

四、结论

尽管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抽象性,法律类推一直是国际法治实践中解决法律空白的重要方法。同时,国际法通说为法律类推设定了适用条件或判断法律类推有效性的标准。面对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之实际和维护网络安全的紧迫现实所需,《塔林手册》在填补网络空间国际法律漏洞、促进网络空间国际法理论发展和为国家在网络空间的行动提供参考等方面的价值值得肯定。然而,与其他现实空间一样,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发展应当以国家间协调意志为基础,国际网络空间治理还应当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尊重网络主权,发扬伙伴精神,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网络空间国际秩序才会是稳定和可持续的,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才能真正发挥正能量[25]。作为具有浓厚西方色彩的网络空间国际法治大型集体学术研究成果,《塔林手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西方发达国家塑造和引领网络空间国际实践之抓手作用,而法律类推是重要的实施手段。归根结底,《塔林手册》仅仅是西方发达国家企图通过类推适用现有国际法,从而单方面发展网络空间新规则的一个缩影。该手册类推适用国际法的有效性存疑,同时对其可能导致的非公正后果或不利影响,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新兴与发展中国家应当保持警惕,并做好跟踪研究和相关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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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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