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视角下工时制度演进的历史回顾

2021-02-01 00:00付浩然
山东工会论坛 2021年2期
关键词:工作制工时劳动者

付浩然,宋 敏

(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061)

工时制度作为保护劳动者的重要制度,其伴随着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而逐步产生发展。在人类社会从低生产力水平社会到现代文明及生产力高度发达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工时制度亦历经从无到有、从不适度到适度的演变过程,其中各种权利思想贯穿并推动社会及工时制度的发展,从权利视角考察工时制度演进的过程及原因,有助于深层次理解工时制度的内在价值及重要性。

一、工时制度演变研究现状

从历史角度而言,工时制度历经逐步缩短的过程,从单个国家工时的缩短逐步扩展到国际上八小时工作制的普遍确立。目前学界对工时制度历史演变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从整体上分析工时制度的演变趋势。总的趋势是工时制度随着历史发展不断缩短。工时制度的演化历经数百余年,从早期的14~15 小时到10 小时工作制,再到最后工人实现了斗争已久争取的8 小时工作制。主要西方国家如法国于1936 年确定了40 小时工作周,德国于1967 年实行了8 小时工作制,美国1938 年的公平劳工标准法把40 小时工作周定为标准工时。另一个趋势是工时制度逐渐走向灵活化和多样化。灵活的工时制度具备提高出勤率和工作效率等优势。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战争和经济衰退及劳工组织政策的影响等,是造成上述工时演变趋势的原因[1-2]。

其次是对某个国家的工时演变进行具体分析。刘艳(2015)从工作伦理的角度阐述美国工作伦理演变及工时缩短的问题,并提及工会及工人运动是促进工时演变的重要动力。美国18世纪末出现的缩短工时运动引发了长达150 余年的不休争论,19 世纪工会及工人阶级力量的壮大使得工人缩短工时的运动愈发激烈,工时问题不仅是一项经济性问题,同时也是工业化带来的社会性问题,工人运动从单纯的经济问题逐步扩展到道德和人权等权利层面[3]108。劳资危机是促进工时缩短的关键因素,过长的劳动时间加剧了劳资矛盾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工人缩短工时运动的爆发造成社会的极度不稳定,促使国家着手缩短工时立法的改革[4]。以德国为例,德国8 小时工作制的兴衰体现了劳资双方从合作走向对立的趋势,劳动时间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在。魏玛共和国初期出于快速复原及恢复经济的需求确立8 小时工作制,而1923 年劳动时间令的出台则打破了劳资双方的平衡合作关系,引发鲁尔大罢工等工人抗争运动,劳资关系在此趋于紧张且8 小时工作制已名存实亡。劳动时间问题的争议不仅涉及资方经济收益与劳动者劳动收益,更体现了资本运作的自由与劳动者人格尊严等自身权利之间的角逐[5]。

通过文献梳理可知,关于工时制度演进的问题,现有研究都论述了工时制度逐渐缩短的趋势,并分析了工时缩短的原因。其中部分研究重点关注具体国家工时演变的趋势,将其和文化观念、法律规制等层面加以结合进行说理论证,并注意到工人运动的重要性及工时制度中体现的人权、平等、尊严等权利思想;劳资矛盾的激化是引发工人运动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而为争取休息权及平等、尊严等权利的工人运动则在缩短工时的历史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目前来看,部分学者仅是对工时制度演变的历史过程进行简单脉络梳理,并未对其进行深层次剖析;劳资矛盾引发的工人缩短工时运动是工时制度演变的重要推动力,而目前对工人罢工运动深层次背景的介绍较为浅显或不详细,也并未对工时演变的具体原因做深层次分析。工时制度体现劳动者的诸多权利,从最基本的人权到具体的健康权、休息权等劳动权利,目前关于人权、社会权等权利演进的研究已有较多成果,而讨论工时制度历史方面的研究中很少结合相关权利来进行具体论述。从工时制度与权利相结合的视角来看,无论是人权亦或与工时制度较为密切的劳动权、休息权,两者之间的现有研究呈现割裂状态,对于权利思想在工时制度演变中的价值及作用尚未被重视,如何从权利及“劳动”演变中探究工时制度的演变过程值得关注。

二、近代人权思想是工时制度产生的启蒙

人权思想经历了从古代自然法思想到启蒙运动后普遍人权思想的发展历程,宣扬理性的启蒙运动标志着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及财产权等普通人权利的觉醒与人权理论的产生。Lex 在古罗马表示颁布的法律,罗马法学派代表人物西塞罗将Lex 一词赋予极高的地位,其认为“有一种真正的法,即正确的理性——同自然的本性一致,是永恒且不可改变的,它应用于所有人”[6]。西塞罗将Lex 指代自然法,作为万事万物的法则,同时认为共同服从“自然法”的人应当与上帝共享理性这一财富并且相互尊重各自的人格。而将自然法和道德联系在一起的是中世纪神学集大成者托马斯·阿奎那,他把自然法与上帝及道德联系到一起,认为自然权利依托于道德及神学而存在,并且强调人的理性在识别自然法中具有重要作用。其思想也体现诸多有关初步人权的内容,阿奎那注重救济并且不单单把救济看做一种善行,而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需求,其提出的君主有责任促进社会福利来帮助世间的人们实现幸福生活,以及没收财产帮扶穷人的思想,是人权内容的表征[7]。古代的人权思想萌芽虽然体现了部分人权思想,但仍有其片面性或差别性的局限。

普遍人权利的觉醒始于启蒙运动。近代人权思想真正产生于17、18 世纪的启蒙运动后期,其将古代人权思想萌芽进一步发展为近代普遍人权并明确提出了人权这一概念。1789 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颁布后人权一词开始为人们初步了解,至20 世纪以后才逐步推广流行。启蒙运动提出的天赋人权思想更加强调人的自由、平等与财富等权利,卢梭作为启蒙运动的代表性人物更加强调人的自由,指出自由作为人的本质属性是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放弃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做人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8]。同时他也强调众人的平等,自由离不开平等,人人生而平等、财产占有平等以及权利平等。密尔也强调人的自由的不可侵犯性,将人的权利作为正义的根本所在,提出“任何情况,只要存在着权利问题,便属于正义的问题,而不属于仁慈之类的美德的问题”[9]。启蒙运动进一步发展了平等、自由等权利观念,促使人权观的形成,其中的部分人权思想成为后来工时制度启蒙的来源。

人权思想发展的同时伴随着劳动关系的演变。原始社会早期,部落里的人共同居住在一起进行劳动分配及消费,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相互依赖的关系使得劳动成为一种群体自发的意识,只有个人贡献力量整个部落才能更好地生存,因此此时人们对劳动这一概念并无明确的理解。奴隶社会中奴隶被奴隶主完全占有并加以剥削和强迫劳动,此时期奴隶的劳动完全是为了满足奴隶主而并非为了自己的需要,“劳动”在此时仍不为社会所认可。封建时期的劳动以农业劳动为主,农民仅具有有限的法律人格,无论是农民自己劳作亦或为庄园主无偿提供服务,与奴隶类似均不具备现代劳动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换言之,上述阶段劳动者的劳动不具备被社会所认可的价值,尚未被社会所关注,进而劳动时间也未被规制,尚无工时制度一说。正如雅克·勒高夫所言:“劳动那时并非是一种‘价值’,甚至没有词汇指称它。”[10]就劳动关系来看,劳动者与雇主处于一种不平等的状态,历史上工时制度的不断延长是不平等的集中体现,在雇主的剥削下劳动者无事实上的自由和尊严可言,只被视为赚取利润的工具,工时的缩短及休息权的确立为劳动者赢得了尊严及相对自由。由此可见,虽然资本主义快速发展之前的劳动与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概念指代悬殊,且彼时提出的人权思想也并非仅仅针对劳动者,但平等、尊严、自由等思想的出现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后来工时演变的价值观启蒙,同时构成了社会权消极防御属性的重要内容。

三、社会权的崛起是工时制度产生的基础

资本主义萌芽于14、15 世纪在欧洲部分地区出现,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结构的转变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其实质即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雇佣劳动制度。劳动时间的价值在劳动力成为被雇佣的“商品”后凸显,资本家为实现劳动力价值的最大化就要延长劳动时间以获取更多剩余价值。同时,这一时期作为人权的社会权开始逐步得到发展,其中包含的诸多社会权思想都为后来工时的缩短提供了理论支撑。

霍布斯提出的经典假设是,人们如果退回到原始社会,则此时人们天然的欲望是生存下去,把这种天然的欲求作为自然权利的正当基础,即生存权。工业革命时期的圈地运动使用暴力掠夺农民土地,失去土地的农民为维持自己的生存被迫进入工厂,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为雇佣者劳动,劳动力成为一种“商品”。劳动者的生存权因为雇主不断延长的工作时间、恶劣的工作环境、劳动力的剩余价值被持续剥削而难以实现,但也凸显了劳动力及工作时间的价值。与霍布斯同一时期的洛克把自由、财产和生命并称为一种权利,将其称为现代社会和政府的目的。洛克在《政府论》“论财产”这部分中谈到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劳动和生活范围很好地设定的,当个人的财产累计危及到其他人的实际生活时,政府就必须采取措施[11]。从其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体现的社会权思想,同时亦能初步窥探到工时演变的原因,即资本家对利润的无节制追求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无限被延长,这已经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的生活、生存权利的实现,此时政府应该进行干预,手段之一即缩短工时。

社会权的消极防御属性是工时制度最初发展的起点,社会权的积极属性则是推动工时制度前进的源泉。亚当·斯密以“可被接受性”来界定最低生活水准的理论真正为社会权打下基础,他认为应该保持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文明社会应以社会成员对“可被接受性”的理解,作为界定最起码生活需要之标准,国家为了实现上述标准应提供公共服务[12]。罗尔斯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应包括规定了公平自由以及为这种公平自由提供了最合适的制度背景[13]。经济危机后,美国的罗斯福新政也注重满足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上述理论与实践成果,均体现了社会权的积极属性方面的要求。社会权的确立让劳动者成为“社会人”,其所拥有的自由、健康、生存等基本权利也被受到重视,劳动者实现了从“工具人”到“社会人”的转变。

四、工人运动是工时制度发展的推动力

社会权的确立虽让劳动者的地位有所提高,但雇方为追求利润依然不断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两者之间的矛盾仍在加剧。工业革命带来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很多社会问题,在自由放任主义的影响下经济竞争愈加激烈,失业、贫富差距等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差距进一步拉大。由此国家开始着手对社会进行干预以期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法律层面上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律理论开始发展,国家更加重视对社会权的保障并进行一系列社会立法,如英国于工业革命期间颁布“新济贫法”“公共卫生法”等法律,以期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时期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劳动权的确立发展并逐步上升到法律层面,如马里旦所言:人不仅有作为一个人格的和公民社会的人的权利,更有作为一个工作者的权利。人权思想和社会权思想的发展为劳动权的确立提供了思想背景,工业化的发展及劳动力作为商品被买卖这一事实则使劳动者的权利得到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魏玛宪法》首次将劳动权入宪,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保护。“有权利必有救济”,在劳动时间不断延长、劳资冲突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国家要对双方关系进行调控、对劳动者进行保障,其重点自然也就放在工时立法的改革上。

伴随着工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工人阶级开始为争取公平的对待而开展一系列运动,如果说上述权利思想和社会现状是工时制度改革初步动力的话,那么工人运动则是推动工时制度缩短的直接动力。罢工是劳动者进行斗争的主要手段,以工作时间为核心权利的工人运动历经了从争取10 小时工作日到8 小时工作日的转变。欧洲三大工人运动之一的宪章运动虽然直接目的是争取工人阶级的选举权,但此时工人阶级也意识到自身权利的重要性并在1842 年提出的新请愿书中加入了改善劳动条件、实行10 小时工作制等要求,进一步推动了10 小时工作日的争取。美国工人为争取10 小时工作制亦经历了艰辛过程,19 世纪上半叶工厂的兴起导致劳动时间逐渐变长并引发缩短工时运动,1845 年成立的新英格兰女性劳工改革协会向马萨诸塞州政府请愿要求实行10 小时工作制,虽然最后没有成功,但却间接地推动了1847 年新罕布什尔州和1848 年宾夕法尼亚州10 小时工作制法令的通过[3]108。至19 世纪中期,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基本确立了10 小时工作制,但每日工作10 小时仍然令工人感到疲惫,在争取10 小时工作日的过程中已有部分工人运动和人道主义者提出了8 小时工作制的要求,在10 小时工作制基本确立后进一步争取8 小时工作制的运动逐步兴起。

在争取8 小时工作制的运动中,澳大利亚工人运动首先于19 世纪中期取得成功[14]。1851年澳大利亚发现金矿后出现了淘金热,大量人力涌入到采金业导致各行业的劳动力短缺,尤以基础设施为主的建筑行业为重。人力的短缺导致雇主不断延长工作时间,于是工作时间由10 小时缩短至8 小时成为当时工人运动的核心诉求之一。1855 年悉尼石匠工会通过决议称“8 小时应当是一天内工作的最长时间”,这一决议送到雇主手后,部分工人实现了8 小时工作制。为了保障更多工人的权益,石匠工会于次年1 月向雇主提出要求,包括:1.每日工作时长从10 小时缩减至8 小时;2.为了缩短工时,石匠愿意下调工资,从每日15 先令减少至12先令6 便士;3.每日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6 时至下午4 时。当要求被雇主拒绝后,石匠工人于2 月18 日发动罢工并一举取得了成功[15]。石匠协会的成功鼓舞了其他行业的工人运动,其他行业的工人纷纷效仿。1856 年11 月,木工和细木工联谊会、泥水匠工会及石匠工会等成立了旨在实现8 小时工作制的“悉尼劳工同盟”,经过不断斗争后悉尼建筑业工人于1862 年彻底实现了8 小时工作制。墨尔本的建筑业工人同样也于1856 年成立“8 小时工作日同盟”并进行罢工抗争取得胜利。在此之后,争取缩短工时的运动快速扩展至其他城市,遍布不同行业。工会组织的宣传和引领在争取缩短工时的运动中起了重要作用,在其带领下工人紧密团结,共同做斗争。与此同时,淘金热造成的劳动力短缺为工人运动提供了独特优势,工人以此为由同雇主谈判更具底气。由于地处偏僻,澳大利亚资本主义起步较晚,在19 世纪50 年代以后才有了快速发展,资本主义缓慢的发展导致当时澳大利亚的阶级分化和斗争不甚明显,工人运动面临的资产阶级阻力较小,加之工会的宣传博取了社会的同情,最终促成澳大利亚较早地实现了8 小时工作制[16]。

美国争取8 小时工作制的罢工运动是内战前争取10 小时工作制运动的继承和发展,艾拉·斯图尔特大肆宣扬8 小时工作制并成立8 小时同盟,将争取8 小时工作制的口号从部分地区扩展到全国范围,争取8 小时工作制逐渐成为美国工人运动的一部分。美国19 世纪80年代后垄断资本主义发展,资本家和政府沆瀣一气的官僚主义和军阀主义让工人阶级意识到,在新的条件下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开展全国性的激烈罢工去争取8 小时工作制,为自己争取生存发展的权利[17]。19 世纪以前美国的工会组织被定性为非法并且不为民众所接受,1874 年的美国经济大萧条进一步刺激了劳资矛盾并导致1877 年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大规模罢工,该次罢工意味着工人阶级以独立的力量登上舞台并推动了工会的快速发展和1884 年美国劳工部的建立[18]。该次罢工虽然让国会制定了8 小时工作制的有关规定,但资本家随之把工资与生产量挂钩,工人工作8 小时的工资不足以满足自身生活,因此8 小时工作制实际上上沦为空谈。工会的发展及工人力量的增强为1886 年五一大罢工奠定了基础。1884 年美国与加拿大的工会组织商议于1886 年5 月1 日开展大罢工逼迫资本家实行8 小时工作制,该次罢工以芝加哥为中心展开,涉及的规模之大前所未有,全国罢工人数达到35万人。虽然该次罢工最后被镇压,但它开创了美国工人运动的新局面并影响到其他国家争取缩短工时的运动,其历史性意义不言而喻。

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工人运动同样推动着工时制度的改革。1847 年英国限制10 小时工作制的法令和英美工人运动的发展进一步引发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工作日的思考①。马克思将规定工作日界限的斗争视为整个工人与资本家的斗争,其在《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中指出:限制工作日是一个先决条件,没有这个条件,一切进一步谋求改善工人状况的尝试都将遭受到失败[19]。在马克思的影响下,1866 年在日内瓦召开的国际工人协会第一次会议,针对工人工作时间过长的问题要求有关国家制定法律,缩短工作时间,提出了8 小时工作制的口号。一战结束后的巴黎和会预备会议决定成立一个观察国际工人状况、进行国际劳动立法的机构,即现在的国际劳工组织,在其拟定的国际劳动宪章所确定的9项基本原则中,第4 条和第5 条中规定工厂的工作时间以每天8 小时或每周48 小时为准,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24 小时休息。1919 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工业企业工时条约》,1921 年又于第三届劳工大会通过《工业企业周休息公约》后,世界范围内诸多国家都予以批准,之后8 小时工作制逐渐成为各个国家法律上的标准工时制度。

五、适度性是工时制度追求的目标

适度性即保持事物自身质和量的限度,使事物达到平衡、和谐的状态。从历史上看,劳动时间关乎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稳定,对其处理失当会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适度性是工时制度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在适度性目标的指引下完善工时制度,使其让各方都达到稳定状态。

(一)休息权演进与劳动者的适度

历史上工时制度的缩短与休息权制度的确立,两者实质上都是为了促成劳动者适度性目标的实现。德国早在1918—1919 年十一月革命前就颁布了《劳动时间令》等法令规定了8小时工作制,在《凡尔赛和约》签订后通过的1919 年德国《魏玛宪法》则于全世界首次将休息权入宪,进一步确认当时确立的工时制度。《魏玛宪法》第139 条明确规定:“星期日及由国家所认可之休息日为工作休息日及精神休养日,以法律保护之。”此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凡尔赛和约》所确立的星期日休息制度,一方面也顺应了国际上缩短工时、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潮流。一战战败后德国面临如何恢复经济以及稳定动荡的局势等重大问题,通过确立休息制度减少劳动时间、增加轮班制以扩大雇佣范围是一种可行的方法。

无论是美国的《独立宣言》还是法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均将自然法学派人权思想运用到法律中,人权保护是重要内容,但直到二战人们才意识到人权保护的紧迫性,表现在劳动领域则是休息权的确立,战争给各国经济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此时不得不考虑如何恢复生产;二战后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让被压迫人民群众的力量增强,要求改善和扩大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公民的基本生存需要的劳动权和休息权以及工作环境等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发展经济,成为了国际共识。人权的保护从国内走向国际,上升到国际标准。联合国于1948年颁布《世界人权宣言》,第24 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把劳动者的休息权从单个国家层面提升到整个国际社会层面。由于《世界人权宣言》是非约束性声明,为了更好地保障上述权利,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计划制定人权公约对上述权利予以规定,但社会主义国家和西方国家在两大类权利(即经济和社会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的重要程度看法上无法达成共识,所以联合国为达成国际共识不得不将两大类权利分开制定条约,即后来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7 条(丁)款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至此,休息权上升到约束性法律层面以便进行更好保护。

工时的缩短及休息时间的增加是历史演变的必然趋势,适度的劳动时间对劳动者意味着更少的疾病发病风险。以中风为例,据《柳叶刀》报道,工作时间越长,患中风的风险越高;《敏思中国》的一项研究报道也表明,每周工作超过55 小时的劳动者患病风险比周工作35~40 小时的劳动者高,适度的休息时间让劳动者患病风险降低,实现身体上的适度[21]。此外,工作—家庭冲突严重影响着劳动者,工作时间对工作—家庭冲突有着正向影响,适当增加休息时间能让劳动者更好地处理家庭关系,与他人保持良好的社交关系,实现自己社会关系方面的适度。

(二)工时制度与社会的适度

社会经济能否稳定发展是影响工时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因素,长时间的劳动并不会带来劳动效率的持续提高。恩斯特·卡尔·阿贝早在1908 年就公布了其研究结论,即日工作九小时缩短到八小时工厂的产量会有所增加,其通过对蔡司光学工厂工作时间与工作产出变化关系的观察证实了上述猜想[22]。长时间工作带来疲劳度的持续累积,某一天疲劳感增加导致效率的下降会与以后工作效率的下降产生叠加作用,并且劳动者犯错误的几率增加,进而持续影响到产量。工时演变的经济根源即在于工作时间的适度缩短能带来劳动效率和产量的提高,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劳动者赖以维持自身生活的手段,同时就业问题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在工时制度缩短的大趋势下,就业问题也会得到相应解决,严重的经济危机是缩短工时以刺激就业的原因之一。20 世纪80 年代欧洲各国的平均失业率达到10%,远超六七十年代的2%,经济危机带来的高失业率迫使各国不得不缩短工作时间来刺激就业,因为在企业的工作总量保持稳定的情况下由于劳动时间的缩短,原有的工作量无法完成,企业就会招收更多的劳动者,进而增加就业机会。例如,德国在1984 年至1989 年间将工作时间缩短到每周38 小时左右,从而增加了大约41 万个就业岗位;再如,1959 年至1975 年奥地利从周工作48 小时缩短为周工作40 小时,创造了60%的新增就业机会[23-24]。

稀缺性是经济学进行配置的前置条件,劳动价值论相较于其他理论突出地强调了抽象劳动是商品价值的源泉,而商品的价值量是以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算的,劳动时间又可被细分为小时数,因此劳动时间的长短影响着商品的价值量,劳动时间具备经济价值[25]。劳动离不开时间这一概念,时间作为贯穿物质运动、联系物质形态的纽带本身是无限的,当劳动介入到时间、作为劳动者自身的资源以后,时间就取得了稀缺性[26]。劳动者可支配的时间是有限度的,而需求是无限的,这就导致矛盾的产生及如何配置劳动者稀缺时间的问题。资源的稀缺性是矛盾产生的原因之一,难以解决稀缺性问题最终就会走向零和博弈。资本主义早期在生产力极度不发达的情况下时间的稀缺性尤为突出,通过不断延长劳动时间获取更多利润是最有效的方法,而过长的劳动时间减少了人们获取衣食住行的时间,并加剧体力的消耗导致劳动者死亡等问题,自由时间及劳动时间的稀缺性被进一步提高,劳资双方走向零和博弈,矛盾不断加深,造成一种不适度状态。工业革命至现代社会机器的大规模运用及劳动效率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动时间的稀缺性,技术的发展也使得人们获取生活资源的方式更加简便快捷,在此种情况下劳资双方考虑从零和博弈走向非零和博弈,工时制度从不适度走向适度,同时由于工人缩短工时的运动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稳定及国家政权,于是各方达成合作建立新的对各方都适度的工时制度,进而稳定并进一步发展。

六、结语

工时制度的历史演进与权利的时代发展相伴相随,工时制度价值显现的时间节点虽然比人权观念形成的时间稍晚,但正是这些权利思想的初步发展为工时制度演变提供了思想启蒙,社会权及工人运动的发展则使工时制度缩短具备了理论及现实支撑。权利思想从最初的平等、自由等初步人权到更加注重保障人们社会需求的社会权的发展过程中,工时制度也逐步从不适度走向各方适度,从最初日工作十几个小时走向现在的八小时工作制,其不仅是各方博弈的结果,同时也深受上述权利思想的影响。人权和社会权在劳动领域内化为具体的劳动权、休息权等劳动权利,这些权利的发展使法律上的工时制度也相应做出适应性的改变,以实现更加注重劳动者利益的共同目标,同时协调劳动者、雇主及社会三者的利益均衡,最终推动实现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注释

①恩格斯认为10 小时工作日法令没有破坏现存制度,是不合时宜的,同时也认为该法案的通过促使工人阶级走向成熟;马克思则认为该法案的通过是某种胜利,并根据美国工人争取缩短工时的运动提出了进一步争取8 小时工作日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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