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药互联网经营监管的建议

2021-02-04 07:45陈剑钊
河南农业·综合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监管部门许可证经营者

陈剑钊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网络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网购已成为人民群众便捷的消费方式。农药(限制农药除外)互联网经营也成为农药行业一个新的增长点。如何建立健全农药(限制农药除外)互联网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保护农药生产厂家、农药经营者、农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药(限制农药除外)互联网经营有序、健康发展,是负有农药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的任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未对农药(限制农药除外)互联网销售的管理措施进一步细化,使农药互联网经营存在着监管真空,无法对农药互聯网经营者的资格和农药来源进行监管。笔者在网站对农药销售的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农药经营者伪造农药经营许可证;二是农药生产企业网店错把农药生产许可证作为农药互联网经营资质予以公示;三是农药销售的生产企业标识错误,农药的包装、标签展示照片不全,农药的标签模糊不清;四是作为销售平台的网站对经营者的资格认证把关不严,缺乏辨识农药经营资质的专业知识,使不法之徒有机可乘。这一系列的突出问题,给农药互联网经营的长远发展埋下了安全隐患。

农药互联网经营多是通过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网络销售平台或是手机客户端交易,它们与传统的经营门店销售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交易过程具有虚拟性、隐蔽性、随时交易、跨地域交易等特点,一旦出现药情事故,消费者所在地农业监管部门不具有管辖权,异地维权难度加大。这些新情况的出现要求各地农业监管部门要做到与时俱进,尽快出台与农药互联网经营相适应的政策,以满足新形势下农药互联网经营监管的要求,保证消费者、农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各地的农业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立法、制定标准、创新监管机制、联络网络销售平台制定农药互联网经营者的网店模板等措施,综合强化农药互联网经营监管机制。

一、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农业部门应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和农药互联网经营相适应的配套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农药互联网经营的监管力度,规范农药互联网经营监管。

二、规范网络销售平台农药网店的准入条件

网店应在首页清晰展示其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实体店门面照片及实体店所在地地图定位、实体店所在地监管部门电话,方便农业监管部门监管。

三、转变监管机制和方式

一是强化地区间农业监管部门农药经营联动处置和异地互动消费维权;二是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开展互联网经营的,应在所在地农业监管部门备案;三是各地农业监管部门规定开展互联网经营的门店必须建全互联网销售台账,同时向购买者邮寄购买票据;四是各地农业监管部门规范农药经营者网络农药信息发布内容,如实明示农药生产厂家信息,清晰展示药品标签内容等信息。

四、推进行业自律

从事农药互联网经营业务的经营门店要认真做好所销售农药产品的信息公开工作,如实记录产品的进货与销售台账,确保出现问题农药时可及时追溯。对同行业所发布的农药产品做好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农业监管部门报告,确保农药互联网经营行业蓬勃发展。

五、强化行业诚信建设

农业监管部门联合网购平台应做好农药互联网经营者的信用信息记录,与农药实体销售的征信体系对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与打击力度。

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网购已成为消费者消费的重要方式,越来越多的农药使用者和农药经营者通过网络这一便捷渠道采购和销售农药产品。因此,农业监督管理部门更应重视网售这一农药销售渠道,通过完善立法、明确网购平台责任和准入条件,加大对互联网销售农药的监管,通过网络平台提高农药消费者的农药产品知识和维权意识,促进农药互联网销售的长远发展,从而保障国家的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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