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得失与启示

2021-02-13 15:29权,张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实务法学

赵 权,张 泽

(东北林业大学 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一、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的背景和内容

(一)改革的背景

日本的近代法学教育自明治时期维新发端,官学私学并举,为民众法律意识的觉醒打下良好基础。二战以后,在美国的扶持下,日本的法学教育经历了空前繁荣时期,设立法学部的院校数量迅速增长,学生人数不断攀升。20世纪末,日本陷入了平成萧条,经济惨遭重创。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兴起,更为社会生产低迷的日本带来了新的挑战,国际贸易损失惨重,国内纠纷大量出现,高层次法律人才紧缺。经济大萧条使得日本民间也开始对司法体制和其公正性产生怀疑,引起社会舆论的不满,进而产生司法信任危机。此为改革的社会基础。

法学教育本身也遇到一些问题。第一,法学教育长期重理论,轻实务。改革前,日本只有法学部教育和法学研究科教育两种形式(对应我国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法学部教育中只接受简单的通识教育,法学研究科进一步深研法学理论,缺乏法律实践教育。第二,法曹人数过少。自1923年日本进入司法考试统一期以来,考试的合格率就一直处于极低的状态。以2002年为例,当年司法考试人数为41 459人,通过人数为1183人,通过率仅为2.85%。法学部中只有极少数学生能成为法曹,绝大多数人选择进入企业就职。第三,法曹整体素质不高。法学部教授的知识与司法考试脱轨,学生想要通过竞争激烈的司法考试,就必须选择在校外的补习班学习。[1]这种补习班更多是传授应试技巧,而非法律素养。因此,司法考试通过者大多精于应试,疏于实务。

以上种种因素迫使日本政府和法律界进行反思:要想在新形势下推行法治,促进整个日本社会从调整预防型向监督救济型转变,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便成为必由之路。

(二)改革的内容

1999年,日本通过《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法学教育改革也随之启动。该法案在内阁之下建立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由其全面负责此次司法制度改革事项。关于此次改革的内容和方式,法律界展开了激烈讨论。保守派认为,应当在现有的司法制度体系上,进行有限的改良,如在法学部中加大实践课程的比重,适当提高司法考试合格率,等等。激进派则认为,现有制度积弊深重,有限的改良意义不大,故提出,将日本法学教育体系推倒重建,然后全面引进美国Law school模式,即J.D.模式。

经过一番争论,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于2001年向内阁提交了《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确定了改革的初步路径。该意见书的核心内容是建立新型法律人才培养机构,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培养大规模高素质法曹队伍,并对法曹的增长数目设定了一系列目标。在此基础上,内阁于2002年3月通过《司法改革推进计划》,国会接连通过包括《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法》在内的多部法案,确立了司法改革的中心是建立新的法科大学院制度。文部省随之在次年发布《专业大学院设立标准》,批准设立68所法科大学院,后增加至74所。

新成立的法科大学院制度是仿效美国Law school模式的产物,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第一,招生方面。法科大学院是研究生层次的教育,授予“法务博士”学位。招生对象是本科毕业生,不限专业,且鼓励非法学学科背景的毕业生报考,强调入学者的多样性。在文部省最初的招生规划中,非法学背景人士和在职人士要占到招生总数的30%,以招收更多不同知识背景的学生。因此,入学者不再考察法学知识,而是采用类似LSAT(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的去专业化“适性试验考试”,只考察应试者的逻辑推理和阅读表达能力。

第二,教学方面。法科大学院摒弃原来“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传统,加大实践课程和高层次课程的占比,将课程分为四大“科目群”:法律基础科目群、实务基础科目群、相邻学科科目群以及前沿尖端科目群。同时,新制度规定实务部门必须向法科大学院派遣相当数量的法官、检察官,作为实践课教师,以充实师资队伍力量,律师协会也会派驻律师进入。

第三,制度协调方面。法科大学院设计了通过率极高的“新司法考试”,赋予毕业生参加“新司法考试”的特权。其他人想要获得考试的资格,则必须参加“预备考试”,而该预备考试的难度又很高,通过率极低。可以说,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垄断了司法考试,这正是美国Law school模式的典型特征。除司法考试外,司法研修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在改革前,通过司法考试不意味着直接可以成为法曹,还须在最高裁判所下设的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一年半的修习;改革后,则去除了“前期修习”阶段,总修习时间周期缩短为一年。

此次改革的内容颇为激进,但仍谈不上彻底。在保守派的坚持下,法学教育还保留着许多既有的制度,并未将原有体系彻底打破。首先,虽然设立了法科大学院,但仍保留法学部和法学研究科,法学教育实行双轨制。二者有一定的衔接,如法学部毕业考入法科大学院的学生,可以免去第一年基础教学部分,由三年制变为两年制;而考虑到法学研究的发展,允许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继续考取“法学博士”学位。其次,新司法考试从2006年开始实施,旧司法考试不会立即停止,而是到2011年才会被彻底取代,在此过渡期间,新旧考试并存。同时,考虑到制度的公正性,在2011年以后,会举行“预备考试”,通过预备考试者获得参加新司法考试的资格。最后,在最高裁判所等实务部门的坚持下,司法研修制度虽缩短了时间,但最终得到保留。[2]

二、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的效果评价

(一)改革带来的积极效果

法科大学院制度为日本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直接表现为高素质法曹的产出得到提升;而从长远来看,更为日本带来了以下两个积极的转变:

第一,法学教育开始由通识教育转向职业教育。改革前,日本的法学部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除法学类专业课程以外,还包括社会、历史、文化、健康等在内的繁多的通识科目(也称教养科目)。这意味着法学部并不是以培养优秀法曹为教学目标的教育,而是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这种现象与战后日本建设新制大学时的制度设计有关,但更多的是法学部向司法考试妥协的结果。经过此次改革,可以看出,法科大学院与以往的教育体系大相径庭,一改法学部与法学研究科倾向于培养学者的做法,大张旗鼓地表明自己的目标是要培养优秀法曹,充实法曹队伍力量,为日本司法体系奠定“人员基础”。相应地,新司法考试与法科大学院的课程互为参照,重心放在了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上。法学教育虽然有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二重性,但在大学教育已经普及、民众素质日渐提高的今天,职业教育无疑更加重要。因此,日本的法学教育开始向职业教育迈进,这是适应社会发展条件的最佳选择。

第二,法学教育质量大幅提升。法科大学院对日本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是不可否认的。招生条件的严苛使入学者大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性,入学者在自身努力的同时,也带动了法学部和法学研究科的学生,校园学习氛围焕然一新。有教授在文中写道:“学生在上课中的专注程度,以及积极参与课堂教学的态度,确实是以前所未有的。”[3]案例教学法的推广,让教师不再照本宣科。课程体系的改换,尤其是近年来“临床教学法”的提倡,使法律诊所课程不断改进,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得到增强。大批法官、检察官的进入,也壮大了教师队伍,这对原有教师实践经验不足的缺憾予以弥补和强化。法科大学院虽对毕业论文无甚要求,但采用了比以往严格许多的成绩评定系统,不合格者将会被直接留级,这便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毕业生的素养。

(二)改革目前存在的问题

以法科大学院为核心的改革虽为日本司法体系带来了一些积极的改变,但在十几年的实施过程中,遭遇到更多的是困难和质疑,甚至有人直言不讳地称其为“失败的制度”,改革的效果也远未达到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的预期。总的来讲,其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新司法考试合格率未达预期。在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的预期中,新司法考试的合格率将达到70%或者80%,但实际情况却出乎意料。根据法务省的统计数据,2006年(新司法考试的初年)报名者为2137人,合格者为1009人,合格率为47.21%。2007年报名者为5401人,合格者为1851人,合格率为34.27%。在之后的几年里,报名人数不断攀升,合格率却急转直下,在2011年达到最低点17.34%。[4]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改革初期法律实务界对审议会提出的“3000合格者”的目标提出反对,致使每年合格者都在2000名左右;二是文部科学省在审批法科大学院办学资格的时候,几乎“照单全收”,78所法科大学院提出申请,只有4所未获批准[5]。这两个原因导致法科大学生产出多,通过名额却少,合格率因此跌到谷底。如此之低的合格率造成的后果就是迫使学校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司法考试补习,法科大学院遂沦为补习班,甚至出现了“司考命题人”为提高本校学生合格率而泄题的丑闻。值得一提的是,自2012年以来,随着法科大学院的不断减少,司法考试合格率正在稳步提升。截至2019年,合格率已经达到30.46%,但仍与预期的70%~80%相去甚远。

第二,报考法科大学院的人数越来越少。学生报考法科大学院的目的是想要成为法曹,而司法考试20%的通过率意味着顺利通过考试的只能是一小部分人,这严重阻碍了学生的报考积极性。而且,学校设立法科大学院时耗费了大量资金购置硬件和招聘实务教师,承担了巨大的财政压力,而这些压力都会通过学费转嫁到学生身上。例如,东京大学法科法学院两年的就读费用,林林总总达到192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14 900元),同样条件下,私立院校如早稻田大学的费用更高,要达到283万日元(约合人民币169 300元)。高昂的学费对于普通家庭出身的学生来说压力是巨大的,学生大多只好选择贷款。雪上加霜的是,日本在2011年取消了司法研修生的工资待遇,这进一步加重了学生的经济负担。学生背负巨大经济压力考入法科大学院,却不得不面对合格率仅为20%的窘境,这无疑会让大量潜在的法律人才流失。

为了引入优质生源,日本发布了一系列措施,如完善奖学金制度、提供无息助学贷款以及费用减免等,还推出了“3+2+1”新模式,即“3年本科+2年法科大学院+1年司法研修”,最短6年便可当法曹。同时,还于2018年取消了“适性试验考试”,学生只需经过学校自主选拔即可入学。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仍未阻止住学生人数下滑的趋势,部分法科大学院难以为继,2019年只剩36所在招生。

第三,毕业学生就业困难。日本此次司法制度改革的前提是,国内纠纷和市场需求增多,急需大量高素质法曹。现实中,因改革带来的大量新手律师的加入,致使律师人均案件数量大幅下降,律师收入不断降低,甚至出现了一部分律师失业的情况。同时,由于律师需要向当地的律师协会每月缴纳数万日元的费用,因此,近些年很多司法考试通过者甚至选择暂时不注册成为律师。

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日本的社会状况有关:一方面,日本有厌讼的传统,许多纠纷不会诉诸司法途径;另一方面,日本并没有美国那样的法治环境,律师的业务面很窄,大部分是诉讼业务,非诉业务较少,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的形式也远未普及。虽然政府正在大力推进日本从“事前规制”型社会向“事后救济”型社会转变,但任何事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改革具有超前性,却不能不顾社会发展现状,因此,对其只能徐图之。

第四,旧教育体系师资力量紧缺。日本通过此次改革建立法科大学院制度后,在学界的坚持下,法学部和法学研究科仍得到保留,实行双轨制。为了保证新设立的法科大学院教育质量,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增加法科大学院优秀教师的数量。而各院校为了在改革大潮中抢得先机,也纷纷将法学部以及法学研究科的师资力量倾斜到了法科大学院中。该两个学部的教师们课时增多,工作时间延长,背负了巨大压力,这不但导致授课质量变差,而且挤占了法学理论研究应有的时间。尤其是在2014年以后,法科大学院的专职教师不得再去法学部和法学研究科担任专任教师,这使法科大学院教师队伍更具专业化的同时,却进一步加剧了另两个学部师资力量紧缺的情况。

对于旧教育体系师资紧缺的问题,日本的近邻——韩国,提出了一个解决措施,即所有设立Law school学部的院校,不再设立法学本科,且待时机成熟后全国取消法学本科教育。这是一种可参考的解决思路,但缺点是,此举进一步压榨了法学理论研究的空间。虽然提倡实践教育,但理论同等重要,没有理论的实务是无本之木,难以取得更好的发展。

三、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一改新中国成立初期“四院二系”的薄弱局面,取得了辉煌的成绩,法学院校数量激增,到2005年达到559所之多,招生人数也是迅速攀升,但欣欣向荣的景象背后却潜藏着危机:本科层次的教育只是通识教育,培养出的大多只是略懂法律知识的“万金油”毕业生。老师授课采用“灌输式”教学法,照本宣科地讲理论知识,学生盲目做笔记,课堂没有互动性可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缺乏联动,学生要通过司法考试,无一例外都会选择线上或线下的补习班,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由于缺少实务训练,毕业之后,学生在接触案件时两眼一抹黑,完全不知从何处入手。

1995年,我国吸取了外国经验,建立了法律硕士(J.M.)制度,希望能向职业教育转变。然而,这项制度显然没有取得预想中的效果。[6]哪怕到了今天,其课程也仍是本科课程的增增减减,而精心设计的实习活动流于形式,实习生只是做一些整理卷宗、送达文书之类的工作,无法起到职业技能训练的作用。我国与日本同属大陆法系国家,法治环境和法律习俗大多相近,其改革的情况值得我们参考。通过对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国家需要顶层设计,依法改革,统筹规划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亟须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以培养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为依法治国奠定人员基础;而法学教育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考虑各种要素,通过顶层设计以“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全方位的推进。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改革必须与目前社会发展状况相匹配。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状况与日本相近,正处在“事前规制”型向“事后救济”型转变的重要节点。虽然“事后救济”型社会需要大量高素质法律人才,但转变是缓慢的,社会需求是一步一步增加的,改革不宜太过超前。其次,要依法改革。日本推动改革的首要方式是国会通过《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法》等多部法案,为改革确定了制度依据,因此,我国也应颁布相关法律,为改革搭起制度框架。最后,改革需要多部门联合,统筹规划。日本的改革推动力量来自国会、法务省、文部科学省、裁判所、院校以及律师界等各个领域,但这些部门的整体联动效果不佳,如院校仍保留法学部,裁判所仍保留司法研修等,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我国应从中吸取教训,统筹协调,促进各部门整体联动。

(二)改进学制,推动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变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通识型人才”已经难以适应国内需要,法学教育职业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设立的法律硕士学位,由于采用了“项目推进”的模式,无法摆脱旧有的教育体系,效果并不理想。同样是向职业化教育转变,日本和韩国不约而同地采用了“制度改革”模式,显然更为彻底,结果虽不完美,但方向是值得肯定的。我国要想推动法学教育职业化,就必须进行制度改革,必须雷厉风行地破除阻力,不能“小火慢炖”。制度改革首要的是改进学制,建立新的Law school式职业法学院,招收对象为各学科本科毕业生,颁发法律职业博士学位,在师资和课程等各方面向新式学院倾斜,目的是培养出一批高水准的职业型人才。同时,改进学制的另一个方面是,应当舍弃本科层次的法学教育,但保留研究生层次教育。原有的本科教育资源均分给法学研究生和新的法律职业博士,平衡教育体系中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除了改进学制,还应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挂钩,给予新式法学院的毕业生垄断司法考试资格的特权。我国于2018年由“司法考试”转变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缩减了考试人员的资格范围,只允许法学本科、研究生或非法本从事法律职业满三年的人报考等措施,便体现了这一点,但由于我国未建立新式法学院,资格变动仍不彻底。

(三)改进师资队伍、课程设置,创新教育评价体系

设立新式法学院,就必须对原有的教育模式进行改革。事实证明,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只是使学生具备一些初级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各学科都有涉猎却并不精通。最后其临近毕业,只能选择更具针对性的校外补习班来冲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即使冲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也会出现新手律师面对案件无从下手的情况。要改变这种情况,首先,要由政府推动各实务部门联合,派出一定数量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进入新式法学院的师资队伍中。日本国会通过的《向法科大学院派遣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一般性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法科大学院师资力量因此得到大幅提升。我国的各院校虽然也跟当地实务部门有合作,且聘请了有经验的实务人员来讲课,但并没有做到制度固化,收效甚微。其次,需要改进课程设置,加大实践课程占比。既然是Law school模式的新式法学院,就不能生搬硬套本科课程,重新设计一套合理的课程体系是必然选择。日本自改革以来,对“临床法学教育”越加重视,具体表现为模仿美国建立了法律诊所模式(Legal Clinic),即在律师的指导下,针对具体案件的所有环节进行实践教学活动。[7]我国本科教育中虽也有“法律诊所”,但流于形式,应制度固化,在律师和实务教师的指导监督下,给予学生充分实践机会,方可取得良好效果。最后,要创新教育评价体系。一方面,对学生而言,应改良原有的考核制度,从多方面对学生成绩进行评定,尤其应以实务课的表现为重;另一方面,对各新式法学院也要进行考核。日本文部科学省认定了三家评价机构,定期对各法科大学院进行考核评定,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取消办学资格。我国也应设立第三方平台对新式法学院进行监管,保证新式法学院的办学条件,从而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四、结语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兴起和日本国内大萧条的特殊背景下,日本旧有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难以培育出大量优秀法曹,因此,日本进行了法学教育改革,建立了法科大学院制度。法科大学院的出现,促进了法学教育由通识教育向职业教育、大众教育向精英教育的转变,也使法学教育质量得到提升。但是,法科大学院制度运行至今,仍存在入学人数逐年减少、毕业生就业困难、新司法考试合格率一直处在低谷等问题,致使各界对此次改革批评不断。我国正值新一轮改革之际,应当吸取日本的经验与教训,做好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设立新式法学院,改进学制,推行精英教育,从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培育出更多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人员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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