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妇女权益理念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

2021-02-13 11:40宋浒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抚养权男方女方

宋浒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成都 610000)

一、背景概述

近年来,保护妇女权益这一理念逐渐在我国法律层面取得实质性进展。笔者通过Al pha案例库检索,以“照顾女方”、“地域:四川省”、“案由: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为关键词,一共检索到167份判决。在大部分判决中,法官极少在判决说理部分直接引用“保护妇女权益”,保护妇女权益被作为一种抽象的指导原则纳入到诉讼全过程,并在判决结果中得以具体体现。

二、案例检索结果分析

在检索到的167份判决中,从案例检索结果来看,明显体现出照顾女方的案例为146项。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法院主要在抚养权、财产权两个方面集中体现对妇女权益的照顾和保护。

(一)抚养权

男女双方当事人在面临离婚纠纷时,通常都想要争取孩子与自己共同生活。在判决过程中,法院通常会尊重十岁以上孩子的个人意向,孩子自愿选择跟随母亲或者父亲生活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官作出判决。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对等,法院在判决过程中通常会出于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另一方则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以及自身的经济条件负担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在排除孩子自身意愿以及双方经济条件差异这两个因素之外,法院将抚养权判归女方主要出于以下几点因素考虑:

1.男女双方生活条件无明显差异,法院倾向于将抚养权判归女方

在[(2013)大民一初字第671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原、被告都争取抚养小孩的抚养权,值得肯定,双方都有较好的抚养条件。双方都应该从关心、爱护、更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考虑小孩的抚养问题;小孩现2周岁零几个月,本院从小孩的依赖天性角度考虑,结合小孩日常生活,小孩现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被告应承担小孩相应的抚养费用”。

从判决条文中不难看出,法院在判决抚养权的过程中,女性作为母亲的正面形象常常引导法官将抚养权判归女方当事人,女性通常比男性更容易在诉讼过程中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2.在个别案例中,因男女双方经济状况悬殊,考虑到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等因素,法院将抚养权判归男方,但在判决中酌情免去女方的经济义务

在[(2013)大英民初字第752号]判决中,法院认为,“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2个女儿(现均未成年),依照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且长女杨某甲表示愿意随被告生活,因此由原告抚养次女杨某乙,被告抚养长女杨某甲。杨某乙比杨某甲小5岁零11个月,杨某乙5年11个月的抚养费,本应由原、被告平均分担,但考虑到被告系女性,其生存能力较原告相比要弱,且被告也要抚养一个女儿,本着法律规定照顾女方的原则,被告不再支付原告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差额部分。”

在该判决中,男女双方当事人各自抚养一个女儿,长女比次女年长5岁零11个月,按照法院的通常做法,抚养次女的一方当事人应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差额。在本判决中,法官考虑到女性当事人在生存能力上弱于男性当事人,因此在判决中酌情免去了女方本应向男方支付的抚养费差额,充分体现了对妇女的照顾和保护。

(二)财产权

1.动产

在离婚判决中,双方争议的动产主要涉及到对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的存款、现金、共有物品、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分割,除双方在庭审中所列举的证据外,法院在分割上述财产的过程中还将结合女方离婚后的经济状况,对方是否存在过错、抚养权的归属等因素照顾女方。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到彩礼的返还问题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给付的彩礼另一方须足额返还,而根据笔者所检索到的案例来看,法官在判决彩礼返还的过程中会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全面着手,特定情况下酌情减少女方的返还数额,以此贯彻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的裁判宗旨。

(1)女方分得较多的财产

[(2016)川民申3276号]判决:“一、二审判决综合双方分居时间、双方的收入情况、本地消费水平和生活标准、江某离家生活需要的实际支出及江某的年龄等因素,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考虑,40031.11元的共同财产中的12500元归项某所有,另有27531.11元归江某所有。该分割处理合理合法。”

[(2020)川1528民初178号]判决:“对原、被告各实际享有40%的股份之外的20%股份进行分割,原、被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对被告持有的高于原告20%的股权(转让价款为200万元)予以分割。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了子女抚养,本案不再考虑;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本院酌情分割股权转让款,由原告享有80万元,被告(女方)享有120万元”。

(2)全部财产判归女方所有

出于维护司法公平的考量,将全部财产判归女方所有的情况,通常在于双方争议的财产价值不大,女方与男方的生存能力和经济状况又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下才会出现。

例如在[(2013)南民初字第567号]判决中,法院判决“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烧制的5.7万匹砖,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考虑,归被告所有较为适宜。”

(3)女方酌情减少男方给付彩礼的返还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2019)川0903民初1326号]判决中,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系被告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等情节考虑,在返还彩礼时应照顾女方利益,适当减少返还金额。综上,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0000元为宜”。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解除婚约的主要责任在女方,因此法院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女方返还对方支付的彩礼时,酌情减少返还金额,体现出对女方当事人的照顾。

2.不动产

不动产因财产价值较大,往往是离婚纠纷双方所争议的核心资产。不动产除了分割时点上的现存利益外,还具有很大的升值空间。从笔者检索到的案例来看,在双方并未采取竞价的方式主张房产的过程中,法院在保护妇女权益原则的指导下,往往会将双方争议的住宅产权判归女方,由女方根据分割时的市场价值折价补偿男方的分割方案。同时,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的起步阶段较晚,早期部分住房的取得与个人的职工身份有很大联系。因此在离婚判决中,对于男方基于职工身份取得的房产,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通常将房产判归男方,判令男方酌情补偿女方。

(1)福利性政策房基于男方的职工身份取得,法院在将房产判归男方的同时,判决男方适当折价补偿女方

基于一方职工身份取得的政策性住房,因带有一定的身份属性,法院通常会基于房产上的身份属性而在离婚析产的过程中将产权判归男方,但同时也会考虑判令男方向女方折价补偿。

在[(2017)川0603民初2301号]判决中:涉案房屋主要是基于被告(男方)作为东方电机厂职工而取得且登记在被告名下,加之涉案房屋现由被告实际居住,故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更为适当。同时,基于照顾女方权益的考量,双方平均分割涉案房屋更为妥当。故被告应当向原告(女方)支付房屋补偿款80000元(160000元÷2)。

(2)房屋的所有权判归女方,由女方根据析产时双方分得的财产份额折价补偿男方

分割共有房产时,将房屋产权判归女方,之后由女方向男方折价补偿的作法在实践中最为常见。在笔者梳理的以房产为标的的40起诉讼中,这种分割方案即占到了16项。

[(2015)攀民终字第713号]判决:故一审法院将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嘉园巷(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坐落位置为仁和区大河中路)住房一套判归被上诉人何某某所有,由何某某补偿给上诉人李某某人民币2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3)对于双方都主张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由男女双方共同取得房产的不同专属部分,法院从专属部分的面积、位置上照顾女方

在将房屋进行分割后房屋价值将明显贬损的情况下,或者双方共同讼争的房屋并未取得产权,仅具备使用权的情况下,法院通常考虑将房屋的各个部分,按照有利于女方的分割方式分割给双方。从面积上、使用便利程度上优先照顾女方。

[(2020)川3424民初335号]判决:“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的规定,由于原被告目前均无能力折价支付给对方以及该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原被告目前居住使用情况,本院认为由原告居住使用二楼,一楼客厅、院坝、大门由原被告共同使用较妥”。

3.债务(消极财产)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问题上,法院一般从双方出示的证据出发,综合考虑男女方在离婚后的经济状况进行裁判。从照顾女方的角度出发,女方在离婚判决中所承担的共同债务的份额比男方相对较小,双方当事人按比例分担,由男方负担较大比例。

[(2015)雅民终字第779号]判决:“关于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原审对王某某与蔡某甲双方认可的债务进行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虽然王某某对易贷网贷款20000元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原审对双方认可的共同债务的处理已体现了照顾女方的原则,未显失公平,也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三、保护妇女权益判决思路总结

根据笔者对检索到的四川省146份判决的梳理,在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法院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思路进行裁判:

(一)关于小孩的抚养权,若男女双方在抚养小孩的条件上无明显差异,法官偏向于判归女方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一般很难取得一致意见,尤其是独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实践中,男女双方各自的经济状况、情感支持(对小孩的陪伴和教育)、离婚前小孩的成长环境、小孩的自身意愿都对抚养权的归属起到很大的影响作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前述某一个或多个因素中占据显著优势,那么照顾女方原则则无法起到影响法官心证,将抚养权判归女方的作用。只有在双方基础条件差异不明显的情况下,女方取得抚养权的可能性才较为充分。

在双方争取抚养权的基础相当的前提下,女方作为母亲的正面形象以及女性的性格特质都会引导法官的裁判思路,比如在[(2013)大民一初字第671号]判决中,法官认为从小孩的依赖天性角度考虑,结合小孩日常生活,小孩由女方抚养更为合适。

(二)在双方证据都不充分、男方证据不足/不充分、男方有过错这三种情况下照顾女方,对女方多分,或者选择照顾女方的析产方案

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被作为原则性规定予以确定下来。大部分情况下法官仍会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割[1],对于照顾女性的原则一般是双方在证据上均无优势、对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得以适用。

如前所述,在离婚析产过程中,在判决中照顾女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动产,法官在判决时通过让女方多分,或者分得较高价值的共有物/共有财产性权益的方式照顾女方;对于不动产,法官倾向于选择将房屋产权判归女方,由女方折价补偿男方,或者在房产名义上属于夫妻共有,但男方对该财产贡献较大的情况下判令男方酌情补偿女方;对于共同债务(消极财产),法官倾向于在债务比例分担上,由男方承担相对较大的份额予以体现。

(三)女方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判决分割财产时依然少分给女方

比如在[(2019)川13民终320号]判决中,“涉案412坛窖酒系原泉佛酒厂所产生的价值,原泉佛酒厂系张某与其前妻肖某共同建造设立,张某与肖某离婚后,酒厂由张某负责管理经营。即是说张某对酒厂及窖酒的酿造在与蒋某结婚前酒投入了较大的精力,其在婚后酒厂也主要由张某经营管理。同时,蒋某、张某婚后没有生育小孩,且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不足十年。考虑到蒋某对酒厂经营的投入相对较少,且对家庭的付出和照顾因素。本院认为对蒋某、张某分割涉案412坛窖酒价值的比例按3:7划分为宜”。

在该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女方对共同财产的取得所付出的贡献较小,双方讼争财产主要由男方和前妻共同经营所得。法院在离婚判决时,仍然考虑男女双方以3:7的比例对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充分体现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四、启示

离婚财产清算包括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离婚财产清算结果关系着离婚妇女开始新生活的物质基础,关系着离婚妇女生存与发展的基本人权保障[2]。根据前述对四川省家事审判领域法院判决结果和思路的整理,笔者认为,加强家事领域内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家事领域审判中的举证规则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可以在兼顾公平原则的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对女性在举证规则上予以照顾。因为家事案件的证据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相比,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和伦理性,且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社会观念的桎梏,女性当事人的取证工作常常容易陷入困境,而在财产分割及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举证不能或不足又容易使得女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官支持。

针对这一情况,法院可将家事领域普遍存在取证难情况的相关事项划分到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内,通过当事人申请,结合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接警记录、询问笔录、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妇联等维权组织的投诉记录等在证据层面保障女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二)充分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法官可以根据现有的裁判思路,从事实层面,充分考察女性在婚姻关系中为家庭作出的付出和贡献,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作出判决。比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具体考察:双方当事人从事的职业,一方对另一方在事业发展上的帮助程度;对双方老人的照顾和子女教育上的投入程度;双方的结婚时间长短等一系列因素,公平、全面地处理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避免因为诉讼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猜你喜欢
抚养权男方女方
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考量?司法案例为您解答
抚养权
男方拒不配合,婴儿出生证明能办理吗?
自制
妻子出轨怀孕,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吗
没有孩子的抚养权,可行使监护权吗
节约
女方有第三者,离婚时男方能否要求女方过错赔偿?
孩子尚幼,不能离婚?
小孩非亲生,女方出走后男方可否把小孩送福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