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施案法律分析及启示

2021-02-23 09:33刘洋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1年44期
关键词:电力设施电线杆电力设备

摘要:刑法明确规定只有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如果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就不能认定为本罪。本罪惩罚的不是一般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而是危害到公共安全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

关键词:破坏电力设备罪;法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以家周围高压电线杆影响到其本人房屋的风水为由,先后多次对正在通电使用中的上述电线杆进行拆卸、锯断拉桩线的方法进行毁坏,造成该电线杆杆体倾斜且出现裂痕。2018年6月,刘某再次对上述电线杆进行破坏,并致使153户用户停电10小时,合计造成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9万余元。6月20日,公安机关在在其住所地口头传唤刘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二、争议焦点

2018年12月10日、12月29日,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刘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主要围绕着其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据、具体刑事处罚等问题形成争议焦点。

(一)关于刘某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实施如毁坏、拆卸、割断等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必须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才能构成本罪。经查,刘思发企图通过破坏高压线杆以威胁供电部门将相关线杆迁移为动机,具体表现为主观故意,多次采用拆卸、锯断拉线方法进行毁坏,造成高压线杆拉桩线被破坏,并致使153户用户停电10小时,合计造成经济损坏19178.28元。刘某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已符合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因此,法院认为刘某多次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造成电线杆杆体出现倾斜且出现裂痕,致使多户用电户停电,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虽未达到严重后果,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关于本案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认定问题

根据刘某所在地供电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2018年5月28日的工程结算审核书显示,受损电线杆修复费用为6510.11元,但该笔修复费用系此前电线杆多次被损坏的修復费用总和,仅能证实电线杆受损及存在修复费用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该部分损失均系刘某造成的,法院对此部分损失不予认定。另外,供电局出具的6月29日的工程结算审核书及情况说明,显示6月20日受损的电线杆修复费用为9129.88元,此部分费用系用于修复被告人刘某造成的电线杆损失部分,属合理支出,法院予以认定。因此,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的损失部分为停电损失8449.4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6月20日更换电线杆拉线及其配件费用1599元、对6月20日受损电线杆的修复费用9129.88元,合计损失为19178.28元。

(三)关于对被告人刘某的具体刑事处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查,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三、审理结果

2018年12月29日,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8条、第67条及第64条规定,判决被告刘某破坏电力设备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同时,责令被告退回供电局经济损失1.9万余元。

四、法律分析

(一)危害公共安全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本质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以看出,刑法明确规定只有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如果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就不能认定为本罪。本罪惩罚的不是一般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而是危害到公共安全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与重大财产的安全,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两方面要素不可缺少。

(二)破坏电力设备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

要认定某一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还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要是看被破坏的电力设备是否处于正在使用中,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破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验收完毕、已交付使用的发电设备、供电设备、变电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反之,行为人破坏的电力设备不是正在使用中,如库存的电力设备、废弃不用的电力设备、生产过程中的电力设备或修理过程中的电力设备,则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因为这些电力设备不是正在使用中,因而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只是造成财产毁损,侵犯财产的所有权。

五、防范建议

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后,不仅抢修恢复需投入人力物力,也给整个电网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带来了极大威胁,并且极易引发“频繁停电”类投诉,对供电服务带来负面影响。

(一)树立证据意识,妥善留存证据材料

电力设施受到破坏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尽快报警,并保存好现场的相关情况(拍照、录像),应当清楚破坏人员并等待警察到场勘查,妥善保留公安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二)加强电力设备防外力破坏

(三)加强重点部位的运维巡视

(四)加强警示教育和群众宣传

电力设施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仅靠供电所企业一家之力无法妥善解决,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全员防范。相关企业要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及地方群众的沟通,及时发现电力设施隐患,警示教育周边群从,为电力设施保护和电网运行安全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作者简介:刘洋,1986年4月出生,讲师,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现任江西应用科技学院专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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