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风险浅析

2021-02-24 04:06徐苏宁
中国民商 2021年12期
关键词:风险对策

徐苏宁

摘 要: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近几年得到跨越式的发展,在保全案件担保中,保险公司的保函使用量已超越了担保公司。由于目前市场可见的赔案数量和赔案金额较少,各家保险公司疯狂加入诉讼财产保险业务的竞争,承保费率呈现出越来越低的趋势,同时,由于业务高速发展,案件审核人员对诉责险的风险认知不足,长此以往,不利于诉责险的健康发展。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归纳总结法,案例分析法对诉责险的责任风险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在这个基础上探究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风险;对策

一、 我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概述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产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时候,当事人必须要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对于诉中财产保全的担保,法院可以进行自由裁量。在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的个人财产担保、银行的保函担保以及第三方担保公司的信用担保是三种最为常见的担保途径。

与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担保相比,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简称诉责险)出现的最晚,但发展最快。自2012年面世以后,迅速成为各大保险公司新兴险种,在全国各地得到普及,根据中保协的数据,2019年诉责险将成为保费收入超过“百亿元”的巨大保险市场。目前我国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开始接受诉责险电子保单以及电子保函,2020年十余家保险公司已接入高院线上保全服务中心,为保全申请人提供电子保函服务,未来三年,保险公司电子保函的使用将得到更大范围的普及。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优势

1、降低诉讼成本

在诉讼财产保全当中,个人担保需要提交至少保全金额30%的财产担保,这对一般的诉讼当事人是很难实现的;银行保函门槛也比较高,需要相应的银行存款或者授信,担保公司担保由于受到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其担保的接受度较低,同时担保公司的收费很高,对保全申请人的有一定的经济压力。保险公司由于资本实力强,信用等级远高于担保公司,出险后理赔迅速,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收费远低于担保公司收费,一般仅有担保公司收费的30%左右,极大地降低了诉讼成本。

2、司法救助

申请人如果用自己财产做担保,发生保全错误造成被保全财产的损失需要赔偿时,需要申请人自己买单,而投保诉责险,则可将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诉责保险保函与银行保函以及担保公司担保还有一个很大的区别,银行和担保公司承担的是保证责任,在申请人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后,首先由申请人本人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银行或担保公司代为赔偿,但银行或担保公司赔偿后可以向申请人追偿,可追偿性是保证责任的特点。但保险公司的诉责险因为是责任险,赔款直接赔偿被申请人,没有追偿权。如果保全申请人输了官司,又被担保公司追偿错误保全的损失,可谓雪上加霜,从这个角度来看,诉责险具备一定的司法救助功能。但如何避免这一功能被滥用,则是保险公司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二、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主要的责任风险

(一)诉责险保险责任

绝大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诉责险保险责任完全相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保险条款中对保险责任的表述,保险责任可以理解为四个要件:

(1)诉讼财产保全错误;

(2)诉讼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有实际损失的存在;

(3)诉讼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损失与被保险人的诉讼保全申请错误存在因果关系;

(4)财产保全错误及造成的损失大小,最终须经法院判决确认。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需要被申请人提起诉讼,并经过法院审理,满足前三个条件后,由法院确定损失金额,这与其它责任保险有显著的不同,保险责任的界定非常严格,损失认定相对比较复杂。

(二)诉责险常见的风险

从以上诉责险的保险责任中可见,保全错误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全错误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司法实践中,保全错误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

(2)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

(3)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

(4)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5)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

(6)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

(7)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

(8)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

(9)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

(10)其他违法情形。

以上列明的违法保全措施均构成保全错误,在操作实务中,一般保险公司均会制定详细的承保要求进行风险规避。

根据五年来我司诉责险的承保实践中,我们总结出一些容易出风险的情形,在业务实践中加以识别。

1、恶意保全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逃避将来生效判决的履行。而在诉讼中,有保全申请人处于其它利益的考虑,虚构,夸大,隐瞒事实,恶意保全被申请人财产,这类案件保全申请人重保全,轻诉讼,甚至在保全之后,并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诉讼,已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2、主体资格错误

主体资格错误指案件当事人的身份不适格,也就是案件的申请人与案件的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有问题。这其中又以被申请人主体资格错误最为常见,承保实践中常见的借贷案件中就涉及担保人是否应列为共同被告及被申请人的问题。《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于经债权转让的借贷纠纷案件,如果涉及保证人,首先要审查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盖章,或其他书面文件的同意,否则就不能把保证人列为被申请人,错列并保全保证人的财产,就有可能发生被申请人主体资格错误的保全错误。

3、严重超额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但在很多案件中,原告的诉请较为随意,请求依據并不充分,尤其是预期收益,违约金等诉请理由,在缺乏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往往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严重超额保全至少会造成被申请人的利息损失,涉及到存货,机器设备、在建工程等保全标的时,被申请人的损失将会更大。

典型案例

A房产公司状告B房产开发公司合同违约,诉讼金额1.8亿元,其中1.3亿元为A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最终法院未支持全部违约金,造成超额保全1.1亿元。后被申请人状告A公司及提供保函的保险公司,本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080万元,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700余万元。

提高诉请金额在诉讼中极为常见,原告方可以漫天要价,或者仅凭合同的约定(很可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约定)提出高额的赔偿要求,但保险公司对这类案件提供保函时,则需要慎重,将超额保全金额排除在外,否则极易引发赔偿责任。

4、原告败诉风险

并非所有的案件,原告的诉求都能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有的案件,原告的主张完全得不到支持。虽然原告败诉并不必然导致保全错误,但原告败诉会导致保全错误的风险加大。

如果是由于法律程序的理由,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例如原告的起诉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或者案由错误等,原告基于实体权利的保全有充分的理由,一般不应认定保全错误。

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原告的实体权利经过法院审理未获认可。此种案件保全风险较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申请人的主观过错,有的认定为保全错误。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是较为复杂的案件类型,由于建筑领域不规范的转分包较为普遍,法律关系复杂,案由复杂,工程款支付条件复杂,如果原告在起诉时隐瞒一些关键信息,对信息掌握的不全面会导致保险公司在审核案件时做出错误的判断。

我司有多起案件的赔偿责任均是由于原告的诉请完全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引发,虽然赔款金额不大,但也敲响了警钟。在评审案件时,要根据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结合案件法律关系、证据资料进行综合判断,对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严谨性审慎进行判断,方可做出承保的决定。

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几个误区

(一)盲目追求出函效率

由于诉责险业务赔付率相对较低,该业务受到了保险公司的追捧,作为竞争手段,有些保险公司推出“秒核”,盲目追求服务速度的极致,忽视案件本身风险审查。案件的审核时风险管控的第一道关卡,这种漏洞一旦被利用,对承保公司诉责险业务的打击是巨大的。

(二)集中在低风险业务领域进行白热化竞争、中高风险业务领域缺乏有效的延伸

由于诉责险的赔付率目前较低,导致承保费率不断降低,与此同时,销售成本和服务成本在不断提高,在高综合成本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够承受的风险是有限的,对承保标的选择更倾向于低风险案件类型,比如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在风险较高的业务领域少有介入,比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反诉案件等领域,保险服务经济的能力明显不足。

市场竞争的高级阶段,诉责险一定要走向中高风险领域,通过费率机制,风控技术手段的提高,将诉责险延伸到法律服务的更多领域。

四、结语

总的来说,诉责险是对传统担保形式的创新,不仅为申请人和当事者提供了权利上的保障,同时还促进了社会公平的进展,使我国民事诉讼保全体系中的担保形式变得更加丰富。诉责险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仍然将保持旺盛的市场需求,业务领域将不断延伸,如何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持诉责险健康稳健发展,服务中国经济,需要保险公司、司法机关以及监管部门给予诉责险更多的关注和研究,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创新发展法律服务保险产品。

参考文献:

[1]肖建国,张宝成.论民事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兼论《民事诉讼法》第105条与《侵权责任法》第5条的关系[J].法律适用,2019(01):38-45.

[2]孙钰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可行性研究[J]. 上海保险,2017(01):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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