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基本要求》标准修订解读

2021-03-02 10:30唐海齐孙国庆
水上消防 2021年6期
关键词:实名制恐怖主义运输

■ 唐海齐 尉 雁 孙国庆

(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行业标准《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基本要求》(JT/T 961—2020)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适用于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道路旅客运输、零担货物道路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和城市公共汽电车等的反恐怖防范工作,现就该标准的修订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1 修订背景和意义

2016年1月1日,在日益严峻的反恐形势下,我国出台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履责、安全检查、实名制管理、预警响应和应对处置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这一背景下,交通运输部启动了《交通运输行业反恐防范基本要求》(JT/T961-2015)的制修订工作。修订标准的发布实施适应了当前国家及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于提高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 修订过程和征求意见情况

2017年4月至12月,采取书面调研、实地调研和座谈交流相结合的方式,先后对河南、湖北、重庆、海南、新疆、甘肃、辽宁、广东、上海等地开展了调研,为标准的制修订奠定了基础。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修订后的标准先后2次面向行业征求意见、1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次征求公安部意见,并多次召开内部研讨会议和部专题会议,对标准修订情况进行研究讨论。共计收到反馈意见308条,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217条,未采纳91条。意见主要集中在分类分级管理、重点目标管理、安全检查和实名制等方面。

3 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严格依照《反恐怖主义法》赋予交通行业的职责,紧密结合《交通运输部反恐怖预警与响应实施办法》《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对标准进行制修订。

由于交通运输行业涉及领域众多,且各有特点,不同地区反恐怖防范形势和要求也有较大差异,本标准作为基本要求,所提出的内容既不脱离行业实际,也不做过于具体的要求,而是侧重于对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的技术指导。

4 章节设置

1.本次修订对标准的章节设置进行了调整,将原标准中的反恐怖防范目标分类管理和等级管理内容删除,删减修改了不同等级下人防、物防、技防工作要求内容,修改了应急管理内容,增加了应急预案演练周期的要求和反恐怖防范应对措施的要求。修订后的标准共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管理要求、技术要求、应急预案与应对措施等7个部分内容。

2.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道路旅客运输、零担货物道路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和城市公共汽电车等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对于铁路、民航、邮政和城市轨道交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应按照《铁路反恐怖防范工作规定》《高速铁路反恐怖和治安防范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航反恐怖工作的意见》《寄递渠道反恐怖工作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防范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和《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要求》等有关文件和技术标准执行。

3.总体要求部分主要依据《反恐怖主义法》,提出了反恐怖防范工作基本要求、保密规定、分级响应以及重点目标“三同时”要求的总体性工作要求。

4.管理要求部分主要依据《反恐怖主义法》对重点目标职责的规定,提出了对确定为重点目标管理单位的具体管理措施和要求,如机构或人员设置、建立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实行风险评估、建立联动配合机制、签订安全协议和建立工作基础档案等。此外,对于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管理单位不做强制性规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完善相关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管理制度。

5.技术要求部分在原标准防范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作用类别调整为运营安全防范、周界防范和通道控制、安防器材配备和使用、安全检查、视频安防监控、定位监控、通信和实名制等具体的技术要求。同时,管理单位还应根据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反恐怖防范等级指令,采取相应等级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当防范等级提升时,可采取增加人员值守、加大安检力度、增设物理隔离等加强措施。

6.应急预案与应对措施部分删除了原标准中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条款。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提出了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应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应急预案的要求,并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对于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管理单位开展应急演练的频次不做要求,但也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反恐演习,这是必要和实际可行的。同时,增加了应对措施内容,提出了恐怖威胁预警响应的基本要求和报告要求,一旦发现或发生恐怖事件后,管理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在保证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5 修订的主要内容

5.1 反恐怖防范目标分类管理

《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确定方式,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重点目标和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的职责,原标准中将反恐怖防范目标划分为一般目标、重要目标和特别重要目标三类的内容已不适应现阶段的要求。此外,我国各地区发展不均衡,对反恐怖防范重点目标界定的尺度差异性较大,因此本次修订删除了对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防范目标分类管理的内容。

5.2 反恐怖防范等级管理

《反恐怖主义法》第七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即反恐怖防范工作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目前,不同地区对反恐怖防范等级的规定不尽相同,为避免令出多门而造成混淆,因此将反恐怖防范等级管理内容调整为“反恐怖防范工作应根据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反恐怖防范等级指令,采取相应等级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

5.3 重点目标的管理要求

依据《反恐怖主义法》对重点目标职责的规定,本次修订中增加了重点目标和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管理单位的管理要求,而对于不属于上述两类性质的交通运输企业或公共交通设施运营单位,反恐怖防范管理工作相关条款可以作为其参考、借鉴。

5.4 安全检查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道路旅客运输站安全生产规范》《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要求,提出了对人员、货物、交通工具等的安全检查要求和对检查中发现违禁品的处置措施,这是截断恐怖分子利用交通运输环节实施恐怖活动的重要防范措施之一。

5.5 实名制

实名制是交通运输行业落实《反恐怖主义法》对旅客、货物托运人、汽车承租人进行身份检验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查找恐怖活动线索的重要环节之一。本次修订根据《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等有关要求,提出了开展实名制工作中应实施的技术措施、配备的技术设备以及落实身份查验具体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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