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2021-03-05 22:59杨志民
商业文化 2021年32期
关键词:农业产业现代农业知识产权

杨志民

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先后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两部政策文件,明确了乡村振兴的路径与农业知识产权的完善。乡村振兴与农业知识产权有着紧密的联系,农业知识产权能有力地助推乡村振兴。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我国目前农业知识产权尚存在意识薄弱、农业立法水平较低、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围绕国家安全观与乡村振兴,针对我国目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要通过加强人员培训、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提高立法层级、加大农业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农业知识产权的执法水平,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制度。

乡村产业振兴的路径是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的核心是农业产业现代化。我国农业产业正经历着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转型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与技术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为了加强知识与技术对农业现代化的推动作用,有必要健全与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制度。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带动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的路径是乡村产业振兴。振兴乡村产业不是简单地对传统农业产业的复制,而是通过推动传统农业产业的升级,向现代农业产业转型。与传统农业产业不同的是,现代农业产业不再是简单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现代农业产业对技术、人才、资本、装备、信息以及市场都有很大的需求,对农业的市场竞争力也有很高的要求。先进的农业技术是提升农业产业现代化的关键因素,也是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因此,需鼓励加大对涉农技术的研发投入,吸引优秀科技人才投身于现代农业产业,提升现代农业产业的科技含量,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强农业的竞争力。通过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引导、激励广大科技人员投身于现代农业技术的研发与创新,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现代农业技术的研发与推广中,以此带动乡村振兴的实现。

乡村振兴推动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完善

乡村振兴与农业知识产权是相辅相成,相互关联的。在《意见》中提到,要强化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投入保障,发挥财政投入引领作用,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撬动金融资本、社会力量参与,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我国目前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尚不完善,重要的原因就是以往对农业的各种投入不足,尤其是资金的投入不足,导致农业留不住人才,缺乏创新,造成农业技术落后,农业市场竞争力不足。《意见》的实施可以吸引大量社会资本投入现代农业产业,同时相关的涉农配套政策与措施也保证了资本的投入与人才的吸引。乡村振兴为现代农业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与历史的机遇,各项惠农措施为现代农业技术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条件和科研环境,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历史契机,推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农业产业相对落后发展水平不均衡

受长期的“三农”问题的困扰,我国农业现代化总体水平不高。近年来,体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的我国农业机械化制造水平稳步提升,农业机械设备的使用率也逐步增加,农业的生产逐步从依靠传统的人力、畜力向依靠现代化的机械动力转变,逐步进入机械化的时代。但是,与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农业产业相比,我们还有不小的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业现代化技术落后,如国产种子缺乏市场竞争力。高效、环保的农药生产与推广不足。第二,现代农业所需的高素质人才严重匮乏。根据2017 年全国农业第三次普查结果,数据显示从事农业的人员在学历构成上,初中以下学历的占全部农业从业人员91.7% ,高中以上学历的仅占8.3%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劳动力的综合素质水平还不够高,无法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第三,现代化农业的发展呈现地域不均衡。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业现代化水平较高,在农业人才、现代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现代化农机装备、信息化、产业化等方面均比欠发达地区要高。

农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不强

受我国传统科研体制的影响,现代农业技术的研发主要依靠传统的农业科研机构与农业类高校。但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意识,没有很好地进行技术成果转化,很多科研成果紧紧停留在实验室或者论文层面。企业以及农民个体因缺乏科研力量与科研意识,对农业产业的科技投入远远不足。与此同时,因企业以及农民个体缺乏商标保护意识和地理标志保护意识,缺少市场竞争意识,导致大量特色农产品缺少商标与地理标志保护,丧失了市场竞争力。此外,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大量存在,不仅导致农民利益受损,也损害了相關农业产业的市场信誉,侵害了农业产业的整体利益。

农业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不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开始。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在传统的知识产权领域建立起以《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组成的国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而农业知识的专门立法起步更晚,1997年3月20日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标志着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专门立法的开始。尽管我国有了与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的立法文件,但总体的立法保护还不完善。首先是我国的农业知识立法层次较低。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等方面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尚未进行人大立法,效力较低。其次,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不统一,立法上存在矛盾。

农业知识产权执法能力不足

首先,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一些农村地处偏僻地区,交通不发达,而且从事农业产业的企业与人员非常分散,现实状况给农业知识产权执法造成巨大困难。其次,在一些地方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甚至干扰着农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第三,我国目前农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缺乏统一性,存在政出多门的现象。第四,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与执法水平也不足。近些年,我国涉农专业的人才培养处于滞后状态,即缺乏懂法律又懂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农业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导致农业知识产权执法队伍人才匮乏,无法满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健全与完善,首先要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我国农业知识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提升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首先要高度重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安全的关系。以粮食安全为核心的农业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种子被视为现代农业的芯片,要保证我国的粮食安全,首先要把粮食种子的育种技术牢牢控制在我们的手中。因此,要提升农业科研人员以及社会对种子研发的重视程度。其次,要做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普法宣传与教育,让广大农民与农业从业者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首先要做到自身守法,然后与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做斗争。第三,要提升农业从业人员对农业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认识,学会农业知识产权的运营,获取农业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收益。

完善农业知识产权立法

针对目前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立法现状和《纲要》精神,首先要整合现有农业知识产权规范,对植物新品种保护进行统一立法,打破农业与林业分割,消除现有立法上的矛盾。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也要对现有的规范进行合并,统一立法,消除立法冲突。其次,要提升现有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层次,在立法时机成熟的时候,将法规或规章层次提升到法律层次。此外,从顶层设计上,建议制定农业产业促进法。通过立法从宏观层面整合社会资源,通过立法引导社会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各种资源流向农业,推动乡村振兴。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执法力量 提升农业知识产权执法水平

首先,要培养既懂法律又懂相关农业知识产权和一定农业技术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复合型人才。通过公务员招录和对现有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升专业技能水平,构建合格高效的符合我国现代农业产业需要的农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其次,要明确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杜绝本位主义与地方主义,防止因地方保护主义思想而影响甚至干扰农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任大鹏.农业法学[M].法律出版社, 2018.

[2].陈元刚,张玉歡. 我国“传统农业 ”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路径探讨[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21(08).[3].胡潇潇.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基础[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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