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概念边界与功能结构

2021-03-09 08:03刘思聪
理论建设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规纪律规范

刘思聪

(中国人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

回望党史,“党内法规”这一概念于1938年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首先为毛泽东所提出,自此党内法规成为党的建设的重要方面。在不同时期,党的领导人在不同场合论述和强调了党内法规的重要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内法规工作也驶入理论建设与实践的快车道。2016年12月,党中央通过《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2016年《意见》),正式提出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在党章统领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这是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这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顶层权威设计为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规划了基本路径。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建设对于党实现长期执政、全面从严治党、提升执政能力等多个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关于党内法规制度的诸多研究中,学界对作为理论概念或学术概念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的研究成果相对缺乏,因此仍需要进一步探析其历史实践、概念定义、外延边界,并探究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的内部结构与功能,概括其基本特征和制度价值。

一、历史实践与概念界定

(一)始终重视党的自身建设方面的法规制度建设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为取得革命胜利,党的自身建设工作及其关联的法规制度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应对、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重要手段。1921—1938年期间,党相对而言还不够成熟,因此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呈现出零散、不系统的功能主义特点,表现为党中央在较长时期内多次就类似建设事项密集发布了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法规(1)。后来,在批判张国焘错误思想路线的基础上,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首次提出了要制定“党内法规”,标志从这一时期开始,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开始逐步走向系统化,特别以延安整风为代表的整个20 世纪40年代都处于相关法规制度的高产期,大量以党员、干部培训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出台。根据《中共中央文件选集》收录,1938—1949年期间,党中央出台的各类党的自身建设法规达到了41 部之多,既有《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1941)这类综合性政治建设方面的自身建设法规,也有思想建设方面如《中央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1940)、组织建设方面如《中央组织部关于延安几种干部培养与使用的决定》(1942)、作风建设方面如《中央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1939)等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出于对“跳出历史周期律”和“进京赶考”的忧思,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党的自身建设以及相关法规制度的制定,着力解决执政条件下的具体问题,至1966年,党中央发布了一系列新的自身建设方面的法规,如《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1950)、《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理论教育的决定的通知》(1951)、《中共中央关于在“三反”运动的基础上进行整党建党工作的指示》(1952)、《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1954)、《中共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决定》(1955)等,涉及政治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在内的党的建设的多个重要方面。“文革”时期,党的自身建设以及相关法规制度遭到破坏,陷入停滞。

“文革”结束后,党充分意识到“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1]。这一时期,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新任务新要求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党的自身建设工作及其关联法规进入了加强宏观设计与规划的制度化规范化新阶段,如《关于整党的决定》(1983)、《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1994)、《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2001)、《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等均体现出了以与时俱进为特点的自身建设的宏观制度设计。值得一提的是,1990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一次从实践上明确界定了党内法规的概念: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的自身建设法规从这里开始在制度依据的意义上有了初步界定自身内涵与外延的上位概念。

(二)自身建设法规概念界定

1.党建总体布局中的自身建设法规脉络

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的发展脉络,与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历史变迁有直接的关系。党建总体布局是对党的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宏观把握,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突出了不同时代条件下党的建设的重点方面和逻辑主线。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党不断加深对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认识,推动了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架构的科学化,促进了党的建设不断进步与发展[2]。

中国共产党统筹规划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有一个从“三大建设”到“六大建设”的历史变迁过程。在民主革命时期,党根据革命目标提出要强调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形成了“三大建设”的党建布局。改革开放后,党的十三大报告已经作出了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的明确表述,提出了对包括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在内的党内法规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建设”,初步形成了党的四大建设的布局[3]95。在新世纪初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制度建设的地位进一步被重视,报告强调要将“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反腐倡廉建设,党的十九大又更进一步提出了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至此形成了以“六大建设”为突出特征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

从“三大建设”到“六大建设”,党的自身建设在这之中反映出了独有的历史发展逻辑,同时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也随着党的自身建设的历史发展脉络,逐渐成型。

2013年,党中央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二〇一三——二〇一七年)》(以下简称《党内法规“一五”规划》),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以五年规划形式对制定党内法规作出统筹安排,该规划将所有党内法规按照当时的党建总体布局划分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虽然都是指向自身建设的法规,但此时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中还没有被聚焦成一个独立的概念,而是在形式和功能上耦合于党内法规制度的有关方面。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党内法规打上了法治的标签,依规治党、制度治党要求更加科学规范的党内法规制度框架体系予以支撑。在此基础上,2016年《意见》在党内法规制度横向调整领域的“1+4”框架体系划分正式提出了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这一概念,明确指出:“完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4]511

2018年,中共中央发布《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党内法规“二五”规划》),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所谋划的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体布局,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又有了新表述:要完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增强党的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在与党建总体布局紧密相关的历史发展脉络中被聚焦,同时又在实践中被不断完善。

2.“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概念的学理探讨

当前对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概念的讨论不多,亦不成熟,尚无明晰的概念定义与内涵边界。明确的概念是学术对话的基础,只有明确了学术意义上的概念界定,才能够进一步探讨其内部结构与功能,促进学术理论对制度实践的反哺。

多数学者认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主要是指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及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5]。“党建布局为党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顶层规划与目标指引,也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划分依据”[6]62,因此“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内容主要以党的建设布局为基本分类”[6]64。

根据党的建设总要求,尤其是其中的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来界定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有一定道理——无论是2016年《意见》还是《党内法规“二五”规划》,都能看出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部分的文字表述承载了党建总体布局中的几个“建设”。值得商榷的地方在于,这样的界定方式很难厘清党的自身建设法规与其他三个板块法规的边界,例如,李斌雄教授在按照这种界定对法规进行分类时指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5)既出现在了自身建设法规板块中的“党的纪律建设”,又出现在了监督保障法规板块中的“党内处罚制度”。有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与其他几个制度板块并非单纯的并列关系,而是呈现出一种结构性耦合,即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会涉及党的组织、党的领导和党的监督保障等方面的内容,而其他几个板块的内容也会与党的自身建设形成交叉。”[7]不过这样的解答,显然无法满足“将党内法规体系科学合理地划分为相互支撑但又不交叉重复的几大板块”[8]这一愿景。

由此,这一问题“决定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内容应做相应调整”,因为“四大板块……应是具有结构性的逻辑划分……只有在明确各大板块相互关系的前提下,才能精准划分党内法规使之各得其所,并促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合理和稳定”[6]64-65。宋功德教授从四大板块分别围绕“主体”“行为”和“监督保障”的角度阐释了划分依据,对于处理这一问题提供了另外一个需要把握的思路:组织法规制度是从“主体”层面着手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问题;领导法规制度则着眼于规范党对外实施的领导“行为”,如对新时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各方面建设的领导等;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同样也是围绕规范“行为”而设置的制度板块,只不过不同之处在于其“侧重规范党在党内实施的自身建设‘行为’,规范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活动”[9];监督保障法规制度既不是规范“主体”层面也不是规范“行为”层面,而是从“监督保障”这一重要工作内容上规范党的各类监督、考核、奖惩、保障活动。

根据官方文件表述,结合学界既有研究,可以明确界定党的自身建设法规需要把握的原则。第一,要注意党的自身建设法规的历史脉络;第二,既不能超出“党内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等上位概念的定义域,也要避免与其界定定义的冲突;第三,必须充分考虑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分类,这既是对其进行文义解释的应有之义,也是党内法规反映党建布局的必然要求;第四,严格按照2016《意见》提出的“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原则区分和界定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第五,紧紧围绕《党内法规“二五”规划》指出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的三个功能目标,即“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以及“增强党的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第六,四个法规制度板块应有明确的界限划分,尤其是在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涉及面较广的情况下,不能有交叉重复。

3.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的界定及其内容分析

在把握上述六项原则的基础上,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可作如下界定:是有权限的党组织通过规范程序制定的,体现党规范自身建设各项工作时具有统一意志和要求的,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为基本分类,用制度建设贯穿全过程,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增强党建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功能目标的一系列思想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属于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与其他三类法规制度存在功能性耦合是其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中的突出特征。

(1)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是有权限的党组织通过规范程序制定的。“有权限”和“规范程序”都在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制定条例》)为代表的用以规范立规的法规文本中被加以明确。有权限,指党组织的立规行为有明确的法规依据或上级授权。规范程序,指无论是党内法规还是党内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时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按照《制定条例》以及各地区制定的细则进行[10]。

(2)体现党规范自身建设各项工作的统一意志。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和活动原则,因此所有党内法规都是体现党的某一方面的统一意志的。体现统一意志,是集中原则即党内“自上而下的单一制层级治理结构”[11]决定的,同时也是民主原则即民主方式制定党内法规制度以体现公意、保障党员权利的必然结果。

(3)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为基本分类,用制度建设贯穿全过程。如前学理讨论所述,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承载了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因此谋划自身建设法规的基本分类和构成必须充分考虑党建布局。

(4)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增强党建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功能目标。此处详见后文所述。

(5)是一系列思想和行为规范的总称。如前脉络梳理中所述,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有鲜明的思想规范特征,不同于其他三类法规制度板块只规范客观存在,其同时还规范主观存在(如思想建设),因此将自身建设法规定义为“思想和行为”规范恰如其分。至于“一系列……规范的总称”,需要注意到,党内法规被定义为“专门规章制度”(2),按照当然解释的方法,党的自身建设法规自然也是一种“专门规章制度”,此处使用“规范”代替“专门规章制度”作为邻近属,主要是考虑到“党内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存在差异,后者还包括一系列党内规范性文件(3),而前者并不包括,因此“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以“一系列……规范的总称”来界定较为适宜。

(6)与其他三类法规制度存在功能性耦合是其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中的突出特征。有一个重要的问题不可忽视,即承载党建总体布局导致的综合性乃至抽象性,使得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同其他板块的法规制度存在不易明确区分的模糊边界,这并不符合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四大板块各自闭合完整、彼此边界清晰,以实现“四大板块制度创新的衔接呼应、互联互动”[12]的期待。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当前“1+4”的横向领域划分方式,在理论上能够清晰划分每个板块的边界,不存在一件法规既属于此一板块同时还属于彼一板块的情况,即所谓“结构性耦合”只是对“功能性耦合”的误读。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与其他板块的功能性耦合,就是指某一或某些具体的自身建设法规在且仅在功能上与其他板块的某一或某些法规存在一致性,二者相互配合,在实践中共振共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体系结构中无法区分二者所属的板块。

二、区分边界与基本特征

(一)与其他三大制度板块的区分边界

区分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与党的组织、领导、监督保障法规制度等三大板块,首先要把握宏观上区分四大板块的两个要点:第一是完善体系框架的“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原则;第二是党内法规的“法定”定义,即有权主体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从第一点不难看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属于“规范主体”,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与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属于“规范行为”,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则属于规范监督;按照第二点亦能看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体现党的统一意志,党的领导法规制度规范党的领导活动,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规范党的各类建设行为,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就是依靠党的纪律用以保障实施的体现。

首先,与党的组织法规制度相区分。由于都带有“组织”一词,因此这一部分主要聚焦于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中的“组织建设”类法规与党的组织法规制度的区分。2016年《意见》在组织法规制度部分指出,要“全面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夯实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制度基础。”而自身建设法规制度部分则着重提到了“完善干部人事工作”[4]511。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党的组织法规制度是党章第三、四、五章的延伸,而党的组织建设相关法规制度实际上是党章第一、二、六章的展开,而非细化党章第三至五章的规定[13]。因此,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与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中的组织建设法规的根本区别就是,前者指向的是作为整体的“组织”的产生、职责和自身运作,是规范主体,即用法规规范的方式确保党组织的产生运作能体现党的统一意志;后者指向的作为个体的“组织中的个人”(干部、党员)的培训教育、提拔升迁,是规范行为。

其次,与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相区分。领导法规制度同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一样都着眼于规范“行为”,区别仅仅在于前者规范对外的领导工作行为,后者规范对内的自身建设行为。

最后,与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相区分。区分监督保障法规制度与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中的纪律建设、作风建设法规是个理论难点。何为作风建设?根据2017年出版的《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汇编(1949年10月—2016年12月)》的分类,作风建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联系群众、群众路线方面;二,对领导干部的宣传、待遇和身后事安排方面;三,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四,文风会风等工作方式方面。何为纪律建设?根据求是网的权威解释,“党的纪律规范的对象是全党,任何组织、任何党员都不能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必须受其约束”,纪律建设的外延不是固定的,而是通过“将党的建设各方面纪律化”“纪律建设为党的建设提供保障”“纪律建设与反腐败斗争一起净化党的肌体、纯洁党的队伍”等方式,随着党的建设的推进而不断拓展[14]。按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的原则其实不难发现,无论是作风建设还是纪律建设,其着力点都是这些行为主体自身行为的改变,换言之即让行为主体自身产生一种基于信服和认同而带来的内生性的强制力,以达到法规所要求的“应然状态”。这样的法规是宣示性的,或指导性的,或倡导性的,没有完整的惩罚性后果及其具体操作和适用规定。相反,监督保障法规是依靠客观外部的强制力达到法规规定的“应然状态”,违纪的处分、工作的考核、权利的保障都是如此,因此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侧重于程序性的、操作性的、执行性的方面及内容,具有明确的惩罚性后果规定及其具体适用规定。

至于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的区分边界,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纪律建设”要结合“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即“纪律建设”是呼应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纪律建设”法规包括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以及生活纪律六个方面,最终目的是推进反腐败斗争。纪律建设与监督保障法规之间关系相对而言更加紧密,二者在功能上存在一致性,在实践中相互配合、共振共鸣,这是一些学者将之误读为“结构性耦合”的原因,笔者认为将之认定为“功能性耦合”更为合理。质言之,监督保障法规制度是客观的纪律建设法规,纪律建设法规是主观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而作风建设和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就没有这样的关系。

(二)四项基本特征

通言之,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一是明确的导向性。在问题导向上,党的自身建设法规致力于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因为“近年来,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15],“我们必须下最大气力解决好消极腐败问题,确保党始终同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16]。在目标导向上,中国共产党立志于中华民族和共产主义的千秋伟业,没有一个坚强有力的党组织恐难以完成这一目标,因此要着力提高新时代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质量,切实有效地增强党建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是持续的实践性。制度根植于实践,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通过与其他三类法规的功能性耦合,实现了全时、全域、全过程的持续“在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领导法规制度、监督保障法规制度也属于制度实践,但是由于调整的是不特定的且很具体的人或事务,因此其实践并非持续的“在场”。党的自身建设不同,自身建设“永远在路上”,自身建设法规制度调整范围包括不特定的抽象事务,如政治立场和思想,因此其实践性是持续的实践性。

三是指导的宣示性。对中国而言,“不是国家秩序产生了政党,而是政党建构了国家秩序”[17],党自身供给了包括其他板块法规制度在内的整个国家政治规则和秩序,因此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的文本本身就带有一种指导性质,属于对外宣示性的法规,宣示了思想、组织、纪律、作风等多方面的方向和标准,这既是对党内各个党员和各级组织的宣示,也是面向党外社会主体的宣示。

四是系统的综合性。党的建设本身就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以政治建设为统领,还是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都表达了一种将党的建设各个方面在功能上有机融合的指向,如果把思想、组织、纪律、作风等各方面割裂开,变成泾渭分明的各个建设,那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这个概念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三、功能结构与制度价值

(一)自身建设法规的功能结构

由于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将各个方面的建设在功能上有机融合,而党建布局“六大建设”的分类难以有效反映出三大功能目标,即“推进反腐败斗争、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增强党建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的目标,因此党的自身建设法规需要在具体功能这个层面进行一次结构上的重构。根据收集与统计到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可以从根本建设、个体建设、集体建设、外在建设和内在建设等五个方面设定自身建设法规的功能结构。

图1 党的自身建设法规的功能结构

思想政治是根本建设。这是政治建设要摆在首要位置、用政治建设统领党的各方面建设的要求:“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事关统揽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18]思想政治型法规由综合建设、政治建设和思想建设法规中的有关部分组成,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等,指向政治意识、政治领导、政治生态、政治信仰、政治能力以及政治立场等多个方面,是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的根本功能结构。

能力锻造针对个体建设。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中有大量针对党员和干部教育培训方面的法规。组织归根到底由个体组成,没有先进的个体就难以形成先进的组织,党员和干部的理论水平需要通过系统规范的教育培训来提高。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法规中的有关部分组成了能力锻造型这一功能结构,典型的法规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及《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

组织队伍针对集体建设。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这决定了需要建设坚强有力的党组织。组织队伍型法规的建设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组织规模和成员质量的把控,二是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前者要求规范党员的发展和管理,如《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后者要求规范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机制流程,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组织建设法规中的有关部分组成了该功能结构。

作风要求属于外在建设的范畴。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党的作风就是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的三大作风,就是实事求是、群众路线、批评与自我批评[19]。新时代,作风要求型的法规涉及群众路线、领导作风、文风会风、生活作风、退休待遇、丧葬安排等多个方面,主要由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法规的相关部分组成。《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都是极具代表性的法规。

道德自律属于内在建设的范畴。如果有一群人时刻准备用自己的生命保卫国家,为国家和民族的永续长存而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甚至不惜牺牲生命,为国家献身,那就意味着他们遵守一套比国家法具有更高道德要求的高级法[20]。没有更高的道德不足以称之为先锋队。道德自律指的是内在修养和道德约束,如果说作风要求是外化的道德自律,那么道德自律就是作风要求的内核。例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寥寥数语却字字珠玑(4)。

(二)自身建设法规的制度价值

前文已述,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的功能目标是推进反腐败斗争、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增强党建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其目标在结构上反映为思想政治、能力锻造、干部队伍、作风要求和道德自律五个部分。概言之,功能目标反映功能结构,功能结构服务功能目标,二者辩证统一。

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功能的价值何在?毛泽东曾在论述党的建设时将党的组织比喻为“掌握统一战线和武装斗争这两个武器以实行对敌冲锋陷阵的英勇战士”[21],这说明党的自身建设最终目的是要提升党组织这个“战士”的战斗力。作为“主体”,自身建设法规功能的价值要在它自身以外的参照物,即“客体”中去寻找——自身建设法规制度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中的一个制度板块,因此这个参照物客体只能是其他板块法规制度。

在这个思路下,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建设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结构。根据《中央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汇编(1949年10月—2016年12月)》,能够发现自身建设法规制度板块占到了中央党内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总数的一半(5),因此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制定质量是考察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完善程度和质量的重要指标。再考虑到功能价值,可以认为,建设好自身建设法规制度,整个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制度效能和制度科学性就有了基础和保障——可以使党执政的制度基础更加牢固,为到建党100周年时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22]。

其次,有利于实现党的自我革命和自我净化。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党组织既是主体,也是客体。“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主体”的党将会直接影响作为“客体”的党的建设效果。所以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建设和完善的情况,直接决定了“主体”情景下党的自我净化坚决性和自我革命彻底性——党加强自身建设的过程,本身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革命的过程。将这一过程制度化规范化,就是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建设的题中之义。

最后,有利于增强新时代党的执行力和战斗力。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的“建设”着眼于党建的增量,其他三类法规制度在法规制定的意义上虽然也可说是一种“建设”,但是这种“建设”主要着眼于对存量的规范,即对已有的领导行为、操作办法、执行惯例、工作习惯的规范化制度化,而自身建设法规的“建设”更侧重对增量的挖掘和提升——即2016年《意见》所说增强党的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如果说其他三类法规的目的是要“解题破题”,那么自身建设法规就是在不断探寻、优化和提升我们党“解题破题”的路径、思维和能力,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党不断披荆斩棘战胜困难的应有之义。

注 释:

(1)如《党内组织及宣传教育问题议决案》(1924)、《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1925)、《组织问题的议决案》(1925)、《中央组织部通告第二号——加强支部工作与组织统计工作等》(1926)中关于人才培养的规定、《组织问题议决案》(1926)、《组织问题议决案》(1927)、《党的组织问题议决案》(1927)、《最近组织问题的重要任务议决案》(1927)、《组织问题决议案》(1929)、《组织问题决议案》(1930)。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4,6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第5册,1990年)。

(2)《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9 修订)在定义党内法规时选择了“专门规章制度”作为其邻近属,北大法宝引证码:CLI.16.335796。

(3)2016年《意见》指出,不具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的党组织制定的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补充。参见《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512页。

(4)考察《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文本内容,每一条都非常简短,同时每一条又都是道德层面的“高线”要求。

(5)参见《中央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汇编(1949年10月—2016年12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该汇编统共收录了260件中央党内法规以及党内规范性文件,其中属于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板块的有139件,占比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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