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读者服务中的读者权利探讨

2021-03-13 23:17梁晓军
人物画报 2021年12期
关键词:读者服务图书馆

梁晓军

摘   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实施后,读者的权利受到了重视,了解并尊重读者权益,为读者提供必要的服务成为了图书馆的必要性工作。本文介绍了图书馆读者服务中的读者权利,提出了一些读者权利的救济策略。

关键词:图书馆;读者服务;读者权利

读者权利指的是国家及图书馆赋予读者的基本权利,总的来说就是对图书馆使用的基本权利。维护读者权益已经成为了图书馆的一项基本职责,这也是提升图书馆服务水平的关键体现。

1.读者权利及分类

1.1读者平等权

所有读者在利用图书馆的过程中都享有无差别的同等权利,无论其年龄、性别、阶层、身份、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存在怎样的差异,都应享受图书馆的服务,可以自由的阅读。图书馆不允许对任何读者进行区别对待,必须尊重每一个群体获取知识的权利,并充分尊重其人格。图书馆员需要为所有读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解答每一名读者提出的问题。

1.2读者知情权

图书馆有义务和责任对所有读者予以基本信息的告知、说明和提醒,包括图书馆的开放时间、书籍分布位置、办理借阅证的方式以及借阅图书的制度规范等。这些提醒可以通过口头告知、张贴标识等形式完成,确保读者能够获取到重要信息。

1.3文献自主选择权

读者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所需的文献并自由借阅。图书馆除了要在馆内向读者提供借阅、咨询、信息检索等服务外,还要主动向农村等地区提供资源下乡等服务,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为读者提供远程指导和帮助服务。如建立移动阅读平台、移动图书馆,打造OPAC检索系统等[1]。

1.4读者安全权

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必须保障读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鉴于馆内存在大量可燃物,必须加强防火知识的宣传、培训,加大防火力度。同时对馆内的基础设施安全等问题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排除。在醒目位置需张贴安全标语,有完善的消防设备。读者在馆内阅读期间,预防重要财务遗失、受到人身伤害和意外伤害。

1.5读者隐私权

图书馆有义务保护读者的个人信息,包括注册信息、网页浏览历史、文献检索历史等。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或出售读者的隐私信息,否则将没收违法所得,并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读者的个人物品储存柜也有保护责任。图书馆可以以图书捐赠者的姓名来命名某些专题活动或文献信息,但是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6参与管理权

读者拥有参与图书馆管理的权利,包括向图书馆提出改善环境、条件、设施等方面的建议,提出批评,监督某项工作的开展。而图书馆作为为读者提供服务的机构,无权对读者进行直接管理,仅能在合理范围内对读者进行劝导和建议。

2.读者权利救济

2.1区分救济对象

读者救济就是对已经侵害读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纠正、改正、校正,维护读者权益。图书馆和读者之间既存在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也有民事法律关系,这要求图书馆根据不同的救济对象,选择有效的救济方式。

首先,可以依据侵权的行为性质来救济,如图书馆侵犯读者自由阅读、借阅书籍的权利,或者没有定期开展阅读指导和推广活动,分别从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层面侵犯了读者权利。

其次,可以以读者权利侵犯的来源為依据,将读者权利划分为读者权利及公民权利,侵犯任何一项权益都需要展开权利救济。

另外,还可以以所侵犯的读者权利内容为依据,对侵犯了读者知情权、安全权、文献保障权等实体性权利以及听证权、诉讼权、申辩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行为给予救济[2]。

2.2读者权利救济方式多元化

救济读者权利的方式是多元化的。首先是立法救济,读者的权益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因此立法救济是最根本的读者权利救济方式。在《公共图书馆法》中的第四十二条中,确立了读者享有的建议权和监督权,利用这一点,读者在遭受不公平待遇后可以直接向上级机构举报、投诉,寻求救济。

其次是行政救济。行政救济将在地方图书馆法律法规及公共图书馆法、行政法的综合影响下,根据读者的受害程度,合理选择不同的救济方式。比如,在图书馆向读者提供必要服务却强制收费时,行政救济将根据《公共图书馆法》中的第五十条条款,行政复查图书馆或者行政机关,如证实为事实,则可以在读者的意愿下进行行政调解或司法救济。

此外还有司法救济。司法救济就是以法律为依据,对民事侵权行为进行受理,诉讼严重的刑事违法行为,如图书馆侵害读者的财产权、生命权等[3]。读者在以上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后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个人权益。

2.3建立救济机制

读者在图书馆内遭受权利侵害时,应该立即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很多图书馆中都设有意见箱,专门收集读者建议,也经常收到读者的投诉信息,但是往往会置之不理,或者仅给出简单的答复,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在未来有必要建立起相应的救济机制,建立专门的救济部门,使读者能够自由选择多种救济途径,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结语

除《公共图书馆法》外,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宪法》、《侵权责任法》等各项法律中均针对图书馆服务中的读者权利做出了相关规定,这极大的保障了读者享有的公共文化体系服务权利。但是《公共图书馆法》中的很多条款在维护读者权利方面都只能起到间接性的作用,读者权利救济工作的开展也有一定难度。图书馆未来应进一步优化服务,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在维护读者权益的工作中投入更大力度,确保读者能够在图书馆内享受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1]袁红军.图书馆读者服务中的读者权利研究[J].高校图书馆工作,2019,v.39;No.194(06):79-82+98.

[2]凌祯.大数据背景下高校图书馆读者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长江丛刊,2019,No.457(28):127-128.

[3]赵菊花.图书馆读者服务中细节管理研究[J].中文信息,2017,000(009):43.

32075019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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