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物证要做到“四要”

2021-03-15 06:57奋军
派出所工作 2021年2期
关键词:四要物证来源

奋军

在刑事诉讼的证据中,物证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物证不同于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其一般情况下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办案民警收集物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派出所办案民警要从物证来源、收集程序、辨认、司法鉴定、取证观念等方面做好物证的收集工作,以实现司法公正。

一、物证来源要查清

根据实物证据的鉴真规则,如果一件物证的来源存疑,办案民警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该物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只有来源清楚的物证才具有证据价值。办案民警在收集物证的过程中,要注意通过收集证明物证来源的可靠性的证据材料以保障物证的证据效力。

首先注意收集、提取物证的过程的证据材料。物证从何而来?这是决定一份物证证据效力的关键问题。侦查实务中办案民警主要是通过现场勘验、搜查、检查、查封、扣押等方式确定一份物证的证据来源。在侦查活动中办案民警要注重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的完备性,对现场勘验、搜查过程、检查过程、扣押过程及时以笔录的形式全面进行固定,对采集过程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是保障物证来源可靠性的重要手段。办案民警只有对物证的收集、提取过程完整记录,才能打消法庭的疑虑,经得起法庭的质证,以保障物证来源的可靠性。

其次注重收集物证保管过程的证据材料。一件物证从提取到法庭审判往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办案民警要注意物证的保管,尤其是一些容易变质的物证如血液、食品等,如果保管不善,可能颜色、形状就会发生变化,办案民警要注意选择适宜的环境、恰当的方法对物证进行保管,防止物证性状的变化,对不适宜长期保存的物证要进行及时处理。

再次流转环节也要注重保存证据。物证通过办案民警收集后,在刑事诉讼中要在鉴定部门、预审部门、公诉部门等多部门之间进行流转。为保证物证的同一性,办案民警要建立物证流转的台账,规范物证流转的交接手续,防止物证在流转过程中被损坏、被污染。

物证来源的可靠性是物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如果一件物证的可靠性经不起法庭的审查,物证来源存疑,直接影响物证的证据价值。办案民警要从质证、认证的角度出发,在物证收集过程中增强证据意识,注重保留证明物证来源的证据材料,以保障物证来源的可靠性经得起法庭的检验。

二、收集程序要合法

实物证据是一种客观性证据,在一些案件中对证明案件事实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但如果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在物证的认证环节可能会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取得的物证确立了补正规则和裁量排除制度:“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就要求办案民警不能忽视法律对物证收集的程序要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收集。实务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依法开展搜查。搜查作为一种侦查行为因为可能会侵犯公民的权利,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程序,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搜查,才能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统一。办案民警要慎重运用搜查手段,决定搜查时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特别是对人身和住宅的搜查中要注意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搜查过程中要邀请见证人在场,及时对搜查的过程进行录像,及时对搜查的情况制作笔录。

第二、依法查封、扣押。查封、扣押作为一项侦查活动要注意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当场进行清点,当场开列清单,见证人、持有人当场签名或盖章,对于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切忌扣押等。

第三、收集方式要转变。物证是一种客观性证据,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较高。办案民警要依法利用各种渠道收集证据,改变“先抓人、后取证”的做法,提高证据物证收集的客观性、说服力。

三、组织辨认、鉴定过程要合法

物证一般属于间接证据,其证明案件事实一般要通过辨认或鉴定程序实现。

在辨认中要坚持个别辨认、混杂辨认、客观辨认的原则组织辨认,切忌对辨认人进行暗示,否则会影响辨认结果的证据效力。

在鉴定过程中要保障鉴定检材的同一性,注意物证的交接手续,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要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防止在鉴定过程中因为物证交接中被置换,影响物证的证据效力。

四、取证观念要转变

根据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认定案件事实要以证据为基础。“没有证据就没有案件事实”。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庭审为核心。办案民警要改变侦查中心主义倾向,改变只要收集到证据就完成侦查任务的观念。收集物证只是侦查工作的一个方面,物证的价值在于证明案件事实,在于为追诉犯罪提供支持。要多从质证、认证的角度出发考虑物证来源的可靠性以及取证程序、方式的合法性,要按照“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规范取证行為。

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法庭对证据审查的决定性作用。一件物证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在于法庭的质证和认证。对办案民警而言,取证不仅要求对追诉的犯罪事实本身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而且要求证明侦查活动合法性的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线索或材料,办案民警因为对取证过程没有留存证据,可能因非法取证的过程存疑而影响证据的效力。办案民警在取证过程中既要注重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也要注重对取证过程留存证据,防止因取证过程存疑影响物证的证据效力。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定罪量刑的基础,也是保障人权的基础。派出所办案民警要坚持以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全面及时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各类证据,将案件的事实的判断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才能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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