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追溯标准体系发展状况研究及建议

2021-03-24 11:08杨博左波冯雪
科学与生活 2021年29期
关键词:管理对策食品安全

杨博 左波 冯雪

摘要:结合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发展情况,从自身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经验出发,多角度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环节中所面临的困难问题,并有针对性提出了加强我国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对策,希望对全面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所帮助。

关键词:食品安全,追溯标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管理对策

1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到食品安全问题,落实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构对于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能全方位保障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以提升。从实际当前发生的各种食品安全事故来看,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2 我国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困难

在构建食品追溯体系的过程中,我国从2002年就初步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及指导意见。从政策方面来讲,2015年方才将食品追溯工作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明确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的相关内容。从新修订的法案角度出发,能明确食品安全原则,落实食品安全标准以及规范,进一步突出了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发展特点,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所在。

结合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食品生产及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技术措施,能采集及留存生产经营信息,符合信息时代的特点来构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可以积极开展通过网络信息第三方平台,再加上消费者和政府部门之间的良好互动及监督工作,进而保障相应的大数据资料,落实食品的责任人。在发生存在着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下,利用此体系来快速确定问题所在。当前,构建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有助于加強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但在构建科学规范化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中还依然存在着不足之处。

2.1 产业角度问题

结合当前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构建的实际情况,产业整体竞争力不强则是主要的制约因素。具体来说,我们的食品行业呈现出关键装备研发不足、市场知名度偏低、产业结构不合理、自主创新水平偏低等问题。在生产和加工实践中,大都是小型企业居多,还依然没有摆脱手工业发展阶段,存在着操作随意性较强,产品品质不稳定等情况。在具体的食品流通环节中,销售终端也无法有效开展供应链各个节点的监控,整体的食品可追溯的成本过高,小企业难以承担。

2.2 供应链各环节利益主体信息不对称问题

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结合当前的食品消费实际情况,消费者大都是难以在购买前还是消费后,能较为准确掌握食品质量及安全性的问题,大都是依靠对于品牌的信赖以及市场的监管。从这个角度来看,明显着存在着消费者和生产者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特别是食品中存在着蛋白质、氨基酸等营养物质,还是存在着食品添加剂超标,甚至存在着有害物质,这些都难以进行追溯根源,从而造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存在着侥幸心理而出现侵害消费者的情况。同时,由于我国的食品企业呈现出规模不一、严重分散化等特点,整体的质量安全信息传递成本过高,这样也加剧了食品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 3消费者方面的问题

相比而言,当前我国消费者的整体食品安全的风险意识不强,对于可追溯性食品的认知程度不高。整体的消费水平随着区域不同而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化。消费者人群关注健康问题,就较为重视可追溯食品安全性,反之,部分人群也忽视可追溯食品的情况,这样自然也不利于在消费者方面进行普及追溯食品的市场。

3 加强我国食品可追溯体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3. 1 加大监控和管理力度

从政府的角度出发,应明确加强监控及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体现出聚合分散的职能力量,落实运行机制及职业行为的规范化,充分发挥好信息技术的优势,全面落实追溯关键点、规范ID信息、追溯内容、需要披露的关键信息等情况,力求能满足数据共享的要求;二是,从实际出发树立多方监督机制,能从源头上予以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并积极发挥出群众的监督作用;三是,落实严惩机制,保障开展规范化经营,加强行业监管措施落实到位,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养,进而将可追溯体系中生产者和销售企业的责任主体得以明确,有利于构建食品质量监控的良好环境。

3. 2积极推动企业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只有保障全方位落实可追溯成本和收益的比较情况,存在着可追溯的社会效益超过成本付出的情况,或者消费者呈现出普及购买意愿的情况,这样才能帮助企业主动积极地开展可追溯行为。对于可追溯体系的收益进行分析,主要涉及到直接受益和间接收益等部分,前者主要是涉及到产品溢价收益,而后者体现出在提升食品安全控制能力、管理效益的基础上,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的损耗,从而推动食品的稳定生产,也有助于构建良好的品牌效应。在构建食品可追溯体系的过程中,可以尝试选择规模较大、条件成熟的企业开展试点,并加强构建信用体系的配套,在获得经验的基础上方可推广。

3.3建立透明快捷的信息供给机制

结合食品信息资源的情况,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如下方面的要素。一是,公开内容,涉及到必须公开的食品信息内容;二是,公开主体,落实具体的食品信息的持有者;三是,信息公开对象,明确哪些组织、哪些人具备可追溯的请求权;四是,公开手段,应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构建良好的食品信息传递的桥梁,进而也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的监管准确率及责任追溯效率。

利用发挥好电子商务平台的优势,能解决传统模式下的食品可追溯体系中成本高、中间环节复杂等问题,能有效实现透明信息供给落实在食品的流通以及销售环节。当存在着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时,能结合具体情况,通过生产经营者和监管机构来及时告知消费者,并能主动赔偿已经存在的损害情况。

3.4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认知程度

在开展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实践中,我们应从源头予以足够的重视,并能致力于广大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能力提升,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目标。在开展食品消费的过程中,应培养消费者在注意观察认证标志、合格证、生产日期的基础上,应主动进行索要发票以及相关凭证,旨在全面提升增强大众的维权意识,能有效全方位支持可追溯食品。

从实际农村的食品消费者来说,他们往往整体的受教育程度不强,再加上由于信息交流渠道不通畅,普遍存在着图方便、贪便宜的心理,这样容易造成不法商贩有机可乘。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在不了解食品可追溯的情况下,存在着比较高的维权成本,这样自然就会纵容不安全食品在广大农村的泛滥问题。为了全方位维护好广大农民的权益,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一定要积极加强相应的宣传及引导工作,不断提升广大农民的认知水平及维权意识,这样才能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最后,政府部门也应从实际出发,加强在农村地区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进而提升农村食品市场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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