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案-件比”与保证案件质量的关系

2021-03-24 06:14曾厚强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2期
关键词:关系效率

曾厚强

摘 要: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检察机关办案的科学指引,检察机关通过采取捕前介入、捕后引导,提高门槛、规范标准,释法说理、以理服人,认罪认罚、规范适用,访谈追责、跟踪问效等多种措施降低“案-件比”,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但是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应准确把握降低“案-件比”与保证案件质量的关系,要做到“两个穷尽,四个不放过”,即“穷尽一切措施、穷尽一切程序,非法证据不放过、瑕疵证据不放过、矛盾证据不放过、关联证据不放过”,确保案件质量。

关键词:案件比 效率 案件质量 关系

张军检察长明确提出要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为检察机关在转型发展期开展案件质量考评工作指明了方向。目前,各地检察机关都在结合实际认真落实这一要求,采取多种措施降低“案-件比”,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同时,也要确保办案质量,以达到“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效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与正义”的要求。

一、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现实意义

(一)“案-件比”指标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密契合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法治、安全等有了更高的需求,“案-件比”这一全新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把人民群众对案件办理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客观评价和切身感受作为直接价值追求,最大程度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心理需要。降低“案-件比”成为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法治新需求的直接体现。

(二)“案-件比”指标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有力保障

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重要进展,现在就是要做好司法改革的“精装修”。检察机关通过“案-件比”指标来加强对检察官的业绩考评,把一个检察院、一个检察官在一定时期内办理的案件数和经历的主要环节所得的比值之间进行比较,比值越小则办案质效越好,实现每个院、每个人办案效率可量化,不同类别检察业绩可类比,从而最大限度激发内部潜能和活力,让司法责任落地落实。

(三)“案-件比”指标体现了办案质量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降低“案-件比”直接体现的是办案效率的提高,“案-件比”指数的降低,反映了在按照诉讼程序推进的办案过程中,案件的事实证据达到了批捕起诉的条件,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和过程均予以认可,实现了办案质量、效果与办案效率的有机统一。

(四)“案-件比”指标是检察机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检察机关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助于加强公检法的沟通协作,凝聚司法共识,营造“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形成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司法合力,逐步形成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約有效的办案体系,从而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办案全程求极致,“把好三关,采取五项举措”,对“件”数做减法

在以“案-件比”为核心的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下,检察官在办案实践中把好案件入口关、审查关、出口关,把退回补查、延长审限等非必要诉讼环节的数量降下来,推动公检法形成合力,逐步有效降低“案-件比”。

(一)捕前介入,捕后引导,以新机制减“件”数

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成立派驻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建立员额检察官轮流值班机制。轮值检察官同公安干警加强协作配合,做到监督和支持并重,共同解决“案-件比”较高的问题。检察官提前发力,介入案件侦查环节,对证据不足、不符合批捕条件的案件提前与公安机关沟通说理,以减少不批捕案件的复议、复核次数。某基层检察院实施该项机制以来,作出的不批捕案件,无一例提出不批捕复议、复核。对于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符合批捕条件的案件,承办检察官作出批捕决定后,为案件侦查重点、侦查方向提供继续侦查意见,为案件处理提质增效。通过派驻检察室这一平台,检察机关在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又能与公安机关相互协作,加强侦查、检察的沟通协作,凝聚司法共识,营造双赢共赢局面,有效克服“捕诉分离、各管一段”的弊端,使案件达到“诉有据、判能定”的水平,真正实现“捕诉一体”的机制合力,双渠道发力降低“案-件比”。

(二)提高门槛,规范标准,以高效率减“件”数

通过对某基层检察院统计,2019年和2020年,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占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的比例约接近45%,延期和退补成为增加“案-件比”的主要因素。因此,在这两项程序上采取严格措施,直击增加“案-件比”的核心要素,提高审批门槛。建立延期、退补报检察长、检委会审批机制,通过提高审批权限,压实检察官主体责任。在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环节,综合考虑案件的疑难程度,涉案人数及卷宗册数等因素,加强延期审批的管控,减少借期办案发生。对于构成犯罪但证据上有瑕疵的普通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限内通过与侦查机关及时沟通、及时补充证据,不以延期、退补为补证的必要途径。对于案情复杂或者嫌疑人众多的案件,确需退回补充侦查的,在《补充侦查提纲》的制作上狠下功夫,详细列明并充分论证在案证据的缺陷,对退补理由和依据进行说明阐释,并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补充侦查措施,通过规范补充侦查标准,提高办案效率,并确保了办案质量,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三)释法说理,以理服人,以高质量减“件数”

积极推进释法说理工作,针对不同案件,突出适用法律,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特别是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证据,承办检察官逐一分析认定,明确表态,列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让当事人看得明白,用接地气的语言摆事实、释法理,让老百姓听得懂、心里服。某基层检察院审结处理的案件提出上诉人数占比9.7%,同比下降了8个百分点。通过释法说理、有理有据的方式以理服人,增进了当事人与检察官之间的理解和沟通,有效降低申诉和上诉的比例,用检察工作的高质量降低“案-件比”。

(四)细化规定,严格适用,以新程序减“件”数

认真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协调同级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会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地见效提供更加精细的制度保障。《实施细则》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从适用范围、证据要求、程序选择、权利保障、自愿性审查、量刑协商、从宽幅度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确定诉前调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机制,细化刑事案件立案、移送审查起訴、具结见证、提起公诉、出席法庭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明确了公检法司等相关单位和办案人员的责任,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步规范推进。两年来,某基层检察院采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案件占适用认罪认罚审案件达到70%,上诉率仅为0.019%,有效降低了审查起诉周期,大幅提升了诉讼效率,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五)访谈追责,跟踪问效,以满意率减“件数”

为切实加强检察业务质量的提升,及时发现并解决执法办案中不规范问题,创新开展“四访两谈一追责”跟踪问效监督工作机制,通过电话访、见面访、书信访和网络访四种形式,访问案件双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其他诉讼参与人、发案单位,针对访问中发现有反映检察人员存在问题的,要和反映问题的案件当事人或近亲属谈话,要对被反映存在问题的检察人员进行约谈。通过约谈核实,发现检察人员存在违纪违法情形或案件质量问题的,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开展回访的工作过程中,还综合运用案件评查结果,两项结合,双管齐下,及时发现案件系统录入超时、案件办理超期、证据不扎实等情况。发现问题后,在追责上不打折扣,对干警思想形成震慑,进一步压实了检察官主体责任,切实减少了申诉、信访案件,对促进规范、高效执法效果明显,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

三、在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时,要做到“两个穷尽,四个不放过”,确保案件质量

案件质量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在降低案件比时要把一般案件与特殊案件、简单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区别对待。按照樊崇义教授提出的“当快则快,当徐则徐”原则,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尽管侦查过程、审查周期较长,但是必须服从于质量,绝不允许冤假错案出现,做到“两个穷尽,四个不放过”,即“穷尽一切措施、穷尽一切程序,非法证据不放过、瑕疵证据不放过、矛盾证据不放过、关联证据不放过”。

(一)要做到“穷尽一切措施,穷尽一切程序”

承办检察官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在证据审查、监督研判、庭审指控、舆情应对、释法说理、群众工作等方面,务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诸如适时介入引导侦查、认真列明补查提纲及说明、跟踪督促补查、案发现场调查、专家咨询、座谈研讨、入户走访等所能采取的一切措施,尽最大可能的采取管用可行的方式解决法律规定之外的难题;审慎经历二次退补、延期审理、复议复核申诉等检察环节的各种程序。通过穷尽所有检察手段和措施,努力做到在检察环节不出现漏洞和瑕疵,确保冤假错案不从检察机关产生。

(二)要做到“非法证据不放过、瑕疵证据不放过、矛盾证据不放过、关联证据不放过”

一是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提出的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证据意见和审查中发现的有关非法证据线索,应当高度重视,及时通过体检报告、同室证人、其他相关证据等进行严密推理排查,务必排除一切非法证据。二是做好瑕疵证据的补全修正工作。对一些证据存在明显瑕疵的案件,比如鉴定文书无签名、证据复印件没有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审计结论或价格认定文书欠缺等,案管部门受案时可以建议侦查机关对案件材料进行补充完善后再行移送,将明显瑕疵案件从源头上过滤,降低退回补充侦查率。承办人在审查中发现证据存在瑕疵,可以在不退补的情况下,要求侦查人员及时予以合理完善补充。三是做好矛盾证据的筛选和排除工作。当发现证据材料中存在矛盾证据,一般而言,矛盾证据可根据证据证明力大小的一般原则予以认定,比如客观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主观证据等。此外,还可通过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当矛盾证据一方为孤证,而另一方有其他证据印证,则可排除孤证;矛盾一方若被其他已经证明为真实可信的证据证伪的,则亦应被排除。四是做好关联证据的审查工作。关联证据作为辅助证据,一般仅具有丰满证据体系和印证必要证据的作用,容易被承办人尤其是侦查人员忽视,但是在疑难复杂案件中,这种关联证据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一个似乎无关紧要的关联证据甚至能够决定全案的定性。因此,决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关联证据,用以对全案证据进行小心印证,力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体系无懈可击,最终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总体来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客观上要求检察官必须具备更高素质能力,践行张军检察长提出的“检察官既要做好工匠,更要成为大师”的理念,通过理论素质的提高和实践的不断锻炼,做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既能从总体上有效降低“案-件比”,又能确保所办个案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从而提升检察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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