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舞蹈创作中戏剧构作的若干思考

2021-04-06 19:35
文艺生活·下旬刊 2021年8期
关键词:作法编导剧场

苗 怡

(四川省交响乐团,四川 成都610000)

一、前言

在舞蹈艺术发展的新形势下,戏剧构作介入当代舞蹈剧场的创作实践已经屡见不鲜。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舞蹈创作实践者们在舞蹈创作的过程中加强了与戏剧构作人的合作。他们在戏剧构作人的指导以及基本戏剧构作原则的引领下进行延展性舞蹈创作,结构舞蹈作品,提高舞蹈创作的生动性与内涵性。戏剧构作对新时代舞蹈作品创作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舞蹈创作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戏剧构作人、戏剧构作法以及剧构模式的优势,可为舞蹈编排与创作注入强劲的活力。

二、戏剧构作

(一)戏剧构作的界定

关于“戏剧构作”的界定历来备受关注。戏剧构作既是一种职业,也是一种工作方式,它的概念较为复杂。因此,理解“戏剧构作”应着重从两个层面来理解,即职业以及工作方式。中央戏剧学院李亦男博士认为,从事戏剧构作的人可被称为剧构师。

在18世纪的德国,戏剧构作是一种独立的职业,他们不仅参与剧院管理,还担当剧院演出季的剧目选择、剧目宣传手册制定、戏剧演员舞台排练的指导工作、实现剧组与观众沟通等重要角色。除了剧构师外,戏剧构作还可作为一种工作方式来理解。这种工作方式主要体现在对剧本理论进行研究、梳理剧本的结构、对剧本进行权威解读,加强剧本与现实的关联性等。此外,戏剧构作包含了戏剧评论理论、剧构法、戏剧顾问学等一些其他的内涵。

(二)戏剧构作的起源、发展

戏剧构作的起源应追溯到18世纪的德国。1976年,著名的德国戏剧家、美学家莱辛正担任德国汉堡国家剧院的常驻评论家,而正是在此时,莱辛逐渐认识到自己身份的特殊性。他用“dramaturg”一词来指出自己的工作身份,并向人们解释其工作与一些非常驻剧院的报刊评论家的身份是截然不同的。戏剧家莱辛在当时便被称为是“戏剧构作”,戏剧构作在18世纪的德国被认为是“智者”,其有着较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即与当时的剧院院长一起负责剧目选择、剧目选择之后的翻译、对舞台上舞蹈演员的指导以及与新闻界的沟通交流。

18世纪到19世纪,德国的启蒙主义逐渐传播到了北欧、东欧等各地,而此时,戏剧构作的方式也实现了漂洋过海的流传。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与进步,当时已经有很多的戏剧剧团用较为成熟的戏剧构作方式来进行戏剧创作。例如,柏林剧团便是那个时代能够成熟使用戏剧构作方式,且具有较大世界影响力的典型剧团。可见,戏剧构作人为戏剧的发展提供了较多的支撑与帮助。到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戏剧构作逐渐流传到了美国。2016年,亚洲戏剧构作协会成立,这预示着戏剧构作在亚洲的进军与发展。

三、舞蹈戏剧构作

(一)舞蹈剧场定义

对舞蹈戏剧构作的认知要首先从理解舞蹈剧场开始。舞蹈剧场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所出现的一种新的剧场形态,这种新剧场形态是时代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产物,它意味着世界舞蹈戏剧发展走向了新的天地。舞蹈剧场的代表人物是德国舞蹈家皮娜·鲍什。

随着电子媒体以及其他社会媒体的广泛发展,舞蹈家皮娜·鲍什抓住了难得的机遇,于20世纪70年代将舞蹈剧场推向高潮。在舞蹈剧场成长与成熟中,皮娜·鲍什加紧了与世界各地戏剧构作人的合作,这赋予了舞蹈剧场发展更多的可能性。舞蹈剧场围绕“剧场性”展开不同元素的话语形式。例如,舞蹈剧场中的肢体动作、道具服饰、灯光艺术、多媒体设备运用等都围绕“剧场性”展开,为剧场呈现服务。在舞蹈剧场中,舞蹈演员的肢体动作与道具服饰、光影设计其他“非舞蹈”因素等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而专业舞者的身体不再是唯一的舞蹈表现主体。例如,江帆的舞蹈剧场作品《隔壁》是由肢体、音乐、舞台空间展开的。在创作的过程中,编导用了非舞蹈化的元素,如音乐、舞美等试图让观众不再聚焦舞蹈动作和演员本身,而是将目光转向“剧场”中的其他元素。

(二)舞蹈剧场与戏剧构作

从时代背景与文化环境角度来分析,莱辛推动并建立了戏剧构作这一概念。在当时的德国,莱辛的戏剧构作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戏剧构作这一名称建立之后,它在很长时间内被德国作为一种智慧有力的系统运用于剧院的管理与发展中。舞蹈家皮娜·鲍什也生活在戏剧构作较为盛行的独特时代背景下,于是,她的舞蹈剧场与戏剧构作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很明显,“舞蹈戏剧构作”这一说法便是在“舞蹈剧场”与“戏剧构作”协同发展,互为联系的情况下产生的。但值得注意的是,从出现时间上来看,戏剧构作先于舞蹈剧场,而舞蹈戏剧构作是在舞蹈家皮娜·鲍什建立舞蹈剧场后的一段时间内,逐渐确立与发展起来的。在当代社会,舞蹈戏剧构作人很多,其主要承担剧目选定、文本处理、排演助理等职责,以此来为编导的舞蹈创作提供智慧力量。

四、戏剧构作与舞蹈创作的融合

(一)戏剧构作人之于舞蹈创作

戏剧构作人以其独特的工作内容强化了戏剧构作与舞蹈创作的融合。随着时代的发展,戏剧构作人的职务内涵得到了拓展。在这里,可完全借助中央戏剧学院李亦男博士所提出的“剧构师”来分析戏剧构作人对于舞蹈创作的价值。当今时代,我国的舞蹈剧场在舞蹈创作方面存在着舞蹈创作主体凸显不够,舞蹈整体效果不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介入剧构师一角来指导我国当下的舞蹈创作。

首先,剧构师可为剧院舞蹈剧目的选定提供合理化的方案。剧构师属于剧院的管理人员,其可参与到剧院节目的选择与规划中来。对于已经投入排演或者即将演出的舞蹈作品可提出一定的指导建议。在选择剧目作品时,构剧师除了运用专业知识与能力给出可行性建议之外,还要认真研究时下可能或潜在的参演群体、观众的观演状况。只有充分全面考虑这些因素,剧构师所提出的方案建议才具有可采纳性。

其次,对已经确定的舞剧作品进行文本修改、结构优化、加工润色以及最终确定。对于已经选定的剧目,剧构师要考虑到合作导演的风格,并邀请合作导演共同参与到剧本的完善与优化中来。

最后,为舞蹈的创作提供指导。这里的舞蹈创作便是剧目的舞台排编。在这里,剧构师应与编导密切配合,以便在舞美、灯光、演员肢体动作、剧情推进、人物塑造等方面给出建设性指导。

(二)戏剧构作法之于舞蹈创作

目前,国内虽然并没有剧构师这一明确的概念。但是,关于戏剧构作法的运用已经不再陌生。早在20年前,我国国内的一些先锋舞蹈工作者便开始在舞蹈创作中循序渐进地融入戏剧构作法。在舞蹈创作中,这些先锋舞蹈实践者从国外跨界聘请一些专业的剧构师来指导舞蹈剧场中的舞蹈创作。随着社会的发展,剧场、剧本等这些概念的界限逐渐开始模糊,舞蹈的形式也更加丰富多样。在此背景下,将戏剧构作法运用到舞蹈创作中十分必要。

首先,戏剧构作法通过“激发问题”为舞蹈创作拓宽思路。“激发问题”是舞蹈戏剧构作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其在舞蹈创作中运用的具体方式。在舞蹈创作初期,创编者往往会对舞者肢体动作以及其表演的美感十分重视。但以此为唯一的舞蹈创作标准往往会造成舞蹈作品视觉美感十足但舞蹈内涵却空洞乏味。为了改变这一现状,需要发挥戏剧构作法“激发问题”的作用。在舞蹈创作伊始,编导以及剧构师要首先提出问题:“该舞蹈或舞剧创作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其具有何种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问题提出之后,舞剧团队的其他人开始回答,并将这些大问题解析为更多的小问题,再次发出提问。这样,舞蹈创编便能够集思广益,实现精益求精。

其次,戏剧构作法通过“关注现实”来丰富舞蹈创作的内容。“关注现实”是戏剧构作法的一种,无论是舞蹈作品的创造,还是剧院中舞剧的创作,都要加强作品与现实生活的联系。戏剧构作一定要立足演员的现实状况以及观众的舞蹈审美现状,通过融入更多的生活化元素来增强舞蹈创作的生活美感。

例如,由北京舞蹈学院中国古典舞系编导编创的小型舞剧《空山思故》的创作中,编导无意识地加入了“立足现实”的戏剧构作法,在舞剧内容的创编以及灯光、舞美、演员动作设计中融入了“现实意识”,这让整个舞蹈作品更加接地气,最终取得了不错的舞蹈呈现效果。

(三)剧构模式之于舞蹈创作

戏剧构作模式是建立在剧构师以及戏剧构法方法基础上的。对剧构模式的理解离不开对剧构师以及戏剧构作方法的理解。一般来说,舞蹈创作中的戏剧构作可分为内领域和外领域两个方面:内领域的舞蹈创作主要是指以戏剧构作来指导舞蹈编排、舞美以及舞台整体布局等;外领域是指以戏剧构作来指导文学改编、舞蹈演出、宣传等。而在这两个领域内,戏剧构作始终贯穿其中,不曾缺失。

随着我国舞蹈艺术领域戏剧构作的不断发展,剧构模式的出现已经成为必然,其将会为舞蹈创作注入更加新鲜的“血液”。在未来,剧构模式融入到舞蹈系统中会给舞蹈与舞剧的发展带来更多的可能性。一方面,舞蹈编导的压力得以削减,另一方面,剧构师将其零碎的、独特的、创造性的理念融入到舞蹈创作中,可辅助舞蹈编导创作出立意更深刻、内容更丰富、情节更生动的作品。

五、结语

舞蹈编导在创编舞蹈作品时,戏剧构作发挥着较大的作用,其给予了编导编舞更多的可能性与创造性。一方面,戏剧构作打破了传统舞蹈创编过程中的死板、既定格局,让舞蹈创编的思路更新颖别致。另一方面,舞蹈戏剧构作本身便具有自身的工作原则,基于这些原则,舞蹈编导在舞蹈创作中可建立不一样的规则和模式,拓宽舞蹈创作的路径。在编导的舞蹈创作中,戏剧构作人、戏剧构作法以及戏剧构模式几乎贯穿整个舞蹈创作的方方面面,而如何更好地实现这些元素与舞蹈创作的融合发展值得深度思考。在未来,舞蹈创作与戏剧构作的融合度将更强,将戏剧构作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融入舞蹈创作中,是必然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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