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分析

2021-04-06 14:29高百杰
中国民商 2021年3期
关键词: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原则

高百杰

摘 要:财产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种类,它能够有效的分散为投保人带来的经济和利益损失,依法保障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同时,财产保险也能够帮助投保人规避各种风险因素,为投保人的财产安全保驾护航。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关键内容,在保险实务中发挥着不可代替性的作用。保险利益原则根据法律将投保人与合同标的关系有效的界定,既能够有效的保障保险主体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有效的助推我国财产保险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实现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国民生活质量逐渐提高。与此同时,人们对财产安全愈发重视。在这一发展形势下,保险行业迎来了重要的发展好契机,保险市场环境也进一步开放。但是,分析我国现阶段保险行业运营状况可知,财产保险中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法律纠纷大多来自于保险利益原则的丧失或残缺。保险利益作为财产保险中的核心部分,倘若失去了保险利益原则,那么财产保险合同将失去法律效益与自身价值意义。由于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有效的运用法律保障着投保人与合同标的合法关系,因此,需要将保险利益原则贯彻到整个财产保险合同当中,有效的助推我国保险业的稳定向前。基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分析,我们从保险利益原则重要内涵入手,分析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适应性问题,进一步探讨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完善策略,为我国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石。

一、保险利益原则功能与主体关系

(一)保险利益原则功能

财产保险旨在保护投保人的财产安全,并在投保人的财产发生损失和风险时,进行相对应的补偿与赔付。因此,控制财产损失赔偿程度是保险利益原则主要功能之一。站在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财产保险在投保人发生财产损失时,给予保险金主要是为了补偿偶然性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对合同所规定的意外的损失主体则不给予补偿。此外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必须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赌博、盗窃等违法行为带来的经济损失不给予补偿,同时还将遭受相对应的法律制裁。因此,从社会角度来讲,保险利益原则的本身具有预防违法乱纪行为发生的功能。这些基本功能无论是对投保者来说,还是对于国家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保险利益原则主体关系

从财产保险法律效益方面来讲,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皆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参与者。其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的主体,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履行保险费支付的义务。保险利益原则视角下,保险标的过渡过程中任何受益者将可视为投保人。但是,在单一的保险利益转让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损失,则由保险标的方承担。虽然从表面上来看,投保人是保险利益原则的控制者,但是,本质上来讲,保险金的请求权并非投保人所有。一般来讲,投保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主要扮演着义务承担者角色,并不是权利的享有者。而被保险人一方面是保险金请求权的享有者,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合同的主要约束主体。但是,某些情况下,倘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那么被保险人将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利益原则主体之间关系确定,应根据实际财务保险合同展开分析。

二、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问题

(一)保险利益界定较模糊

保险利益原则直接关系到财产保险合同的稳定性与延续性。就目前阶段而言,我国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界定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保险法没有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进行详细具体的阐述。实际情况中,人们对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划分主要来自于经济学角度、法律角度、形式角度三个方面。首先,经济学角度,由于财产保险的最大特点就是保护主体的保险标的安全性,并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风险损失时给予对应的补偿与挽救,以降低风险带来的损伤程度。而保险利益界定的模糊,人们习惯于从经济学的角度衡量保险利益原则,一定程度上也带来诸多趋利因子。其次,法律角度上,保险利益属于合法权益,由于保险法缺少对保险利益的详细界定,人们从法律角度去理解保险利益问题时,极其容易产生歧义。最后,形式角度方面,保险利益着重体现利害关系,人们从财产保险合同主体形式角度将受益方与利益受损方区别出来,但是真正保险利益界定的模糊,将一定程度上造成利益主体形式上的混乱。

(二)保险利益转移不规范

站在保险利益原则角度来讲,投保人是参与保险合同的主要因子,投保人只有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关系,财产保险合同才能正式生效,否则保险合同将会丧失原有的意义。因此,投保人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时,需要明确与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关系,并且保险利益转让过程中,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保险利益过渡内容。但是,实际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中却缺少对保险利益转让时间上的具体划分,也没有对保险利益主体进行详细阐述。因此导致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时,即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签订相对应的保险合同,也依然能够享有保险利益。从保险业长期发展的角度来说,这是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主体混乱的表现,不利于保险业的生态平衡发展。此外,由于缺少保险利益转让的时间界定,因此导致保险利益转让流程不规范,这也是我国保险纠纷事件概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原则完善对策

(一)科学定义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事关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效益与公平公正。针对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界定模糊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给予保险利益科学的界定,赋予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原则详细的定义。人们只有对财产保险合同进行详细、统一的保险利益原则定义,才能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带来法律上的保障,使得发生保险意外时,投保人和保险人皆有法可依、有理可循,有效保护投保方与保险方的合法权益。由于保险利益原则的详细界定涉及到投保人、保险人、被保人等保险合同的主要参与者。因此,需要在保险利益原则定义之前有针对性的下发相关文件和告知书,对已投保人进行告知,同时为未投保人进行保险利益原则内容的普及,从而保证保险利益效果的最大化,充分释放财产保险合同的自身效能。此外,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多数财产保险合同性质上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在这一发展现状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倘若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势必会影响到保险标的价值。对此,需要保险方与投保方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统一划分与界定。针对于特殊保险标的,需要特殊定制保险合同,以最大程度发挥保险利益原则效能,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效益提供支撑。

(二)规范保险利益转移流程

结合着当前保险利益转移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应该有针对性的给予处理,从规范保险利益转移流程入手,确保保险利益转移的稳定性与科学性。基于保险利益转移流程的规范,需要我们从简化保险利益转移流程、规范保险利益转移时间双方面着手。首先,保险利益转移流程方面,由于保险利益的转移直接关系到保險受益方的切身利益。为了有效的提高转移的安全性与稳定性,需要在转移体系建立之前充分考虑到保险利益转移后对相关实体利益的影响,充分吸纳我国保险法与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转移效率,简化保险利益转移流程,为保险利益的顺利过渡奠定支撑。其次,保险利益转移时间方面,由于以往的保险利益转移时间较为分散,并且缺少统一的转移时间界定。因此,造成保险利益转移过程中出现诸多不良因素,严重影响着保险方与投保方、保险受益方的合法利益。对此,需要我们针对财产保险合同详细内容以及保险标的覆盖范围,进行保险利益转移的时间统一界定,有关部门应该根据相关内容建立完善的转移制度,同时确保保险利益转移时间的合理性、高效性、稳定性,最大程度释放保险利益原则的有效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保险利益原则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在保障投保人与保险方的自身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性的作用。财产保险合同中,只有明确保险利益原则,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财产保险的生态平衡,促进保险业各项事务的开展。我们通过保险利益原则功能以及主体关系的有效分析,以科学定义保险利益原则、规范保险利益转移流程等对策,强化保险利益原则效能,从而推动我国保险业的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陆晓峰,施文璋.无保险利益并不导致财产保险合同无效[J].人民司法,2019(29):64-66.

[2]王全法.合同关系当事人在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J].现代商贸工业,2020,41(36):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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