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中心主义要点及其法学应用

2021-04-07 23:33李恒
数理报(学习实践) 2021年5期

李恒

摘要:“法权中心主义”能否成立,是否作者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关键看法权是不是一个合理的概念或合理的法学范畴。法权中心主义是一种以法权概念为核心范畴,在学术的技术层面解释法现象的主张。笔者致力于以法权为中心解释法现象、尤其是宪法现象的研究,已经差不多整整20年了,并发表了一定数量的论文,但从来没有系统地整理过这种法现象解释体系的总体脉络。本文就此展开了相关探究。

关键词:法权中心主义;法学应用;法权

一、多学科交叉融合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制约因素

1.模糊的人才培养目标

高职院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既要按照学科人才培养本身应具有的一般规律办事,又要体现高职院校的自身优势和特点,由学校的整体定位来确定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尽管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在“培养法律专业人才”这一点上具有一致性,但是各院校法学专业在培养目标的具体设定上却应当体现差异性。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因为开设时间较晚,专业底蕴薄弱,学科地位不高,在培养法律专业培养时,难免会模仿甚至照抄专业政法院校或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造成培养目标的同质化倾向。这就必然导致高职院校法律人才培养在树立培养理念、设置课程体系、安排教学内容、实施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模式等方面,都或多或少表现出与法学强校趋同的特征,忽略了自己本身应有的特色。即使在培养目标定位上有所提及,但专业教学上的认知和实践仍浮于表面,很少真正把高职院校的优势学科知识与法学专业知识进行交叉融合。

2.传统的教学思维定势

思维定势是人们在相似环境下成功解决问题的方式、策略和经验中形成的习惯性固化思维。思维定势固然可以帮助人们迅速、成功的解决理解、推理等问题,但也会成为人们改革创新及获取其他领域相关知识和信息一个普遍性障碍。在长期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思维定势不断被学习强化,教师的教学方式、授课习惯等就会在潜移默化中形成、适应并强化现有制度并逐渐进入习惯的“舒适区”,最终不愿或很难再去接受新的改变。思维定势带来的近乎锁死状态的制度化教学致使教学培养模式依然停留在以“满堂灌”的知识讲授阶段,真正的實践类案例教学、现场操作等契合法律应用的教学方法仍然难寻踪迹,进而造成了学生的学习思维也被禁锢在了教科书的内容中。于是,在人才培养中,理论灌输培养较多,应用实践能力培养相对薄弱;专注于法学本专业知识教学较多,合作式学科交叉融合教学内容几近于无;教师集中于传统部门法的知识储备;实践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往往流于形式等种种传统教学思维定势弊端,已经成为阻碍多学科交叉融合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因素。

二、法权中心主义要点及其法学应用

1.法权中心主义较为成功地打通了法理学和宪法学的基本范畴

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实践自己的这样一种主张,即法理学应给部门法学提供学理支持,各部门法学与法理学共享基本范畴,实现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紧密衔接。在做这项工作的过程中,法权中心主义采取了让宪法学范畴适应法理学范畴的做法,而不是相反。因为,从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其他全部法律的立法依据这个事实或客观要求来看,宪法实为一国法律体系的缩影。宪法和以它为根本的整个法律体系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宪法学完全可以在略加改造后与法理学共用基本范畴:权利、权力、法权、剩余权、总体权、义务和宪法(由“法”略加改造而来)。

2.找到平衡点

在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力是否平衡的问题上,法权中心主义将是否有利于法权总量、从而相应利益总量和财产总量的最大化作为衡量权利与权力、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力的配置是否平衡的基准点,并以这个基准点作为衡量这几种法关系的两端是否平衡的统一标准。由于法律平衡的基准点是有利于法权总量及对应的利益总量、财产总量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所以不一定要求对应的两端的法权的量及与其相对应的利益量、财产量绝对相等。法权中心与社会本位相比,两者也有根本的区别:社会本位是站在与个人、权利、公民个体利益和私人所有之财产的对立面做自我定位的,它在历史上实际上往往是偏向甚至等同于国家主义立场的,而法权中心主义历来不赞成这样的主张。

3.主张法治之法、社会主义之法应当以法权为中心,寻求法权的最大化

由法权的构成及其根本属性所决定,法权中心主义实际强调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法权中心就是人民(指全体国民,下同)权利中的全部法定部分中心,是人民权利中心的法学表现;(2)在现实生活中,法权中心就是权利权力统一体中心或权利权力统一体本位;(3)从社会内容看,法权中心意味着法定整体利益(即“人民利益”的全部法定部分,是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体,以下一般简称整体利益)中心,也可以说是整体利益本位;(4)从物质内容层面看,法权中心强调的是全部合法财产中心。

任何法学的优劣的判断标准,都不在于它是“宏大叙事”还是“微观叙事”,而在于它能否合乎实际地解释法的现象世界,并引导人们按人群需要和时代潮流改造法的现象世界。能够合理解释法的现象世界并能引导人们成功改造法现象世界的法学就是优良的法学。不过,说一种法学优良或不优良,仅仅涉及它自身的品质,与其现实的影响力和社会作用的大小没有必然联系,它们基本上是不同的两件事。

参考文献:

[1]曾哲,杨庆.大陆法系国家之监察法权立法言说[J].河北法学,2019,37(03):3-19.

[2]谢宜璋.著作权法权中心主义之建构与再平衡[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18,20(02):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