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民”

2021-04-09 05:48白欲晓
唯实 2021年3期
关键词:儒教金文管仲

白欲晓

“民”在传统中国社会与文化中,乃习用之语汇。民人、民氓、庶民、黎民、众民等称谓,随耳可听,触目可见。不过,如果追问什么是“民”,其回答常笼统含混。本文尝试对“民”之本义及衍变作考察说明,以为了解传统社会之“民”提供帮助。

一、“民”之本义

就“民”之字义来说,传统的解释往往不脱许慎《说文》“民,众萌也”的说明。“众”,言其数量多,而“萌”的传统解释是同“盲”,如《广雅·释言》“民之为言萌也,萌之为言盲也”,亦如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说“犹懵懵无知见尔”。这种解释,视“民”为“盲目”或“懵懂无知”而需要教化的人。此义在汉代及以后颇为流行,如董仲舒《春秋繁露·深察名号》:“民之号,取之瞑也”,“譬如瞑者待觉,教之然后善”,如《尚书正义·君陈第二十三》孔安国“民者,冥也,当以渐教之”。但“民”何以同“萌”,并训为“盲”,也孰不可解。今人关于“民”的古文字研究,因甲骨文、金文和战国帛书材料的帮助,有了新的进展。

商承祚在摹写和释读1942年长沙子弹库出土战国帛书时指出:“民为萌之本字,金文作、、象种子冒地而出,上肖子叶,下为其根,引申为凡草木萌芽皆谓之民。民人之民乃借义。”[1]商承祚还提到“有以为左目形而有刃物以刺之,乃盲其左目以为奴隶之总称”,而他自己的看法则是:“民为萌直接产生的文字,当无可疑,后义不能先于先物先义。”这里所说的“盲其左目”的释义,出自郭沫若的《释臣宰》一文。郭沫若从“民”的金文字形出发,做出以下说明:

民字卜辞未见,即从民之字亦未见。殷彝亦然。周代彝器,如康王时代之《盂鼎》已有民字,曰“遽相先王受民受疆土”,其字作,《克鼎》“惠于万民”作,《齐侯壶》“人民”作,均作一左目形而有刃物以刺之。古人民盲每通训,如《贾子·大政下》篇“民之为言萌也,萌之为言盲也”。今观民之古文,则民盲殆是一事。然其字均作左目,而以之为奴隶之总称。且周文有民字而殷文无之(《商书》《盘庚》和《微子》诸篇虽有民字,然非古器物,不能据为典要)。疑民人之制实始于周人,周人初以敌囚为民时,乃盲其左目以为奴征。臣民字均用目形为之。臣目竖而民目横,臣目明而民目盲。此乃对于俘虏之差别待遇。……秦始皇帝喜听高渐离之击筑而霍其目,恐即古人盲目之遗义也。

商承祚与郭沫若关于“民”之本义的解释,其分歧在于对金文字形的象形解释上。商认为该字像“种子冒地而出”,郭认为乃像“一左目形而有刃物以刺之”。孰为正确,就金文字形来说,关键在于金文“民”上部的字形究竟像萌发的“叶”还是“左目”,实难确定。不过郭说提供了彝文释例,为商说所无,似更为有力。

然而,对郭沫若“民字卜辞未见”说,林洁明提出了否定性的新证。他指出:

说文“民,众萌也。从古文之象。古文民。”按许君云,民从古文之象而不知古文之象究为何义?林义光谓萌为民之古文。高田忠周谓民萌生出于母体,即萌生之意。皆就许书“民,众萌也”而强为说解,都不足信。高鸿缙谓民即盲字,字像眸子出眶之形。其说略近,然于字形仍未切当。字在金文中作  ,郭沫若谓字作一左目形而有刃物以刺之,古人民盲每通训……按甲骨文亦有民,字作乙·一一八。 乙·四四五。足证郭氏之言非谬。惟郭氏以民人之制始于周人,则非是。按之金文铭义,民字在周金文中盖已引申为庶人人民之称,非单指被刺一目之奴隶也。[2]

林洁明肯定了郭沫若关于金文“民”为似“一左目形而有刃物以刺之”的释读,但他认为甲骨文中的等,乃是“民”,因而郭沫若“疑民人之制实始于周人”便不成立,也即“民”字在殷商时期便已经存在。从林洁明所举的甲骨文字形来看,确为“刺目”之象。这样,郭沫若关于“民”原为“奴隶之总称”的说法,也就落到了实处。虽然,关于 是否能释读为“民”字,在甲骨文研究的学者中间并无一致的意见,但“民”指等级低微且为数众多的一种社会身份,则是各种解释都承认的。

进一步结合历史的考察,对“民”的社会身份与社会关系,可以获得更为具体的说明。

杨宽对西周与春秋时期的乡遂制度和社会结构的研究,提供了历史地认识“民”之身份的具体线索。杨宽《西周史》指出:“乡遂制度是西周春秋间社会结构的重要特征之一。‘乡与‘遂不仅是两个不同的行政区域,而且是两个不同阶层的人的居住地区。”按照《周礼》,周天子王城的城郭以内叫做“国中”,城郭以外的周围地区为“郊”,“郊”以外为“野”。所谓“乡”乃是“郊”中设置的行政区域。在“郊”以外和更广阔的“野”之间的则是“遂”。“乡”与“遂”之居民虽然都可以统称为“民”,但有所不同,“遂”的居民有特殊的称呼,叫“甿”“氓”或“野民”“野人”,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是被奴役和剥削者;“乡”的居民称为“国人”,具有国民的身份,主要负担军赋、兵役和劳役,有参与政治、教育、选拔的权利。“乡”之居民多采聚族而居的方式,其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仍以血缘关系作为纽带,而“遂”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地域关系。杨宽还进一步考察了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如齐国、鲁国、宋国等国“乡遂制度”的遗存,得出“当时的社会结构,主要是由贵族、国人、遂人、奴隶组成”的结论。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国人是贵族中基层的下层,属于‘士一级,即是国家军队中的甲士、战士,又是贵族基层的支柱”。

虽然古代文字与文献的研究者多肯定战国以后“民”与“氓”“甿”的混用,显示了战国以后“民”之身份区分的逐渐模糊与混同,但上述历史考察,为我们了解战国以后“民”义变迁特别是“四民”说提供了重要线索。

二、“四民”之“民”

“四民”之说起自先秦,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四民”之分渐成社会的事实。《春秋谷梁传·成公元年》:“古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国语·齐语》记载,齐桓公问管仲:“成民之事若何?”管仲回答:“四民者,勿使杂处,杂处则其言哤,其事易。”桓公又问:“处士、农、工、商若何?”这里的“四民”便是“士、农、工、商”,其次序与《谷梁传》所言的四民次序不同。显然在桓公和管仲这里,士与农较之工与商重要,重士、重农的特征非常明显。如果联系前述杨宽对西周春秋社会結构的考察,士与农正是乡、遂之“民”,其原先的社会组织和身份就非常基本和重要。管仲对如何“处民”也做了非常细致的说明:

昔圣王之处士也,使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

令夫士,群萃而州处,闲燕则父与父言义,子与子言孝,其事君者言敬,其幼者言弟。

令夫工,群萃而州处,审其四时,辨其功苦,权节其用,论比协材,旦暮从事,施于四方,以饬其子弟,相语以事,相示以巧,相陈以功。

令夫商,群萃而州处,察其四时,而监其乡之资,以知其市之贾,负、任、担、荷,服牛、轺马,以周四方,以其所有,易其所无,市贱鬻贵,旦暮从事于此,以饬其子弟,相语以利,相示以赖,相陈以知贾。

令夫农,群萃而州处,察其四时,权节其用,耒、耜、枷、芟,及寒,击菒除田,以待时耕;及耕,深耕而疾耰之,以待时雨;时雨既至,挟其枪、刈、耨、镈,以旦暮从事于田野。

管仲所谓“处民”乃是“勿使杂处”。在讨论“处民”的问题时,“四民”的次序又变为士、工、商、农。其原因在于“民”之“杂处则其言哤,其事易”,而士、工、商颇具流动性,相较于农,易杂处,喜议论,善取巧。所以士、工、商、农的次序,并非从身份的重要性言之,而是从社会治理的需要着眼。

管仲的“四民”之说,言之或甚早,但其眼光和逻辑,贯穿了此后两千年来民之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我们甚至可以说,考察中国传统社会中民的社会关系,可以以之为基点。在“四民”说中,无论就身份还是社会治理来说,士与农都是最重要与最基础的。就“四民”之间的关系来说,士、工、商之子恒为士、工、商,而农之子虽恒为农,但其中的“秀民”“能为士”,在阶层上升上是开放的(当然士也可以下降为农甚至工、商,这是从阶层下降的一端来说)。

管仲的“四民”说,直接说明了统治者与民的统治与教化关系,所谓“处民”“使民”“令民”“定民”“教民”等。这种社会关系也一直贯穿于两千年的中国社会之中。“教民”“安民”“富民”之说,先秦孔孟多有言之,亦耳熟能详,兹不再述。这里特别提及先秦后期大儒荀子的观念。《荀子·王制》言“为政”,反复说明了“治民”“養民”“教民”的道理和方法:

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

以类行杂,以一行万,始则终,终则始,若环之无端也,舍是而天下以衰矣。天地者,生之始也;礼义者,治之始也;君子者,礼义之始也。……故天地生君子,君子理天地。君子者,天地之参也,万物之揔也,民之父母也。……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一也;农农、士士、工工、商商,一也。

荀子的天道观、人性论在后世儒学的发展中多受诟病,也不占据主流地位,但其“明分使群”、礼法并重的社会政教观念与制度安排,实际上深刻影响了两千年来的中国儒教社会。谭嗣同《仁学》所言“故常以为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视荀学为“乡愿”,说荀学“尤利取以尊君卑臣愚黔首”,虽为愤激而发,也未尝不揭示了儒教社会中的君民关系与民之地位,以至于有“耶教有民,孔教无民”的感叹。荀子所谓“分类”而教,以“一”(礼法)行“万”,乃后世不变的“治民”“教民”之道。对“四民”来说,乃是“农农、士士、工工、商商,一也”。管仲的“处民”与荀子的“类民”,都是将“民”作为治理和教化的对象。“民”之这一身份与地位,在后世基本没有改变。

客观言之,无论是管仲的“处民”还是荀子的“类民”,其“四民”的分疏,在实际的历史开展过程中并非那样简单。在儒教建立的汉代,以至魏晋南北朝时期,杨宽所描述的西周、春秋时期作为民之最底层的“奴”民仍然存在。这体现了历史发展的惯性以及农耕时代社会关系演进的蠕缓,正如“封建”这种政治社会关系在此阶段仍然有顽固的残存一样。不过,虽有传统的遗存,在儒教社会中,“四民”实具有新的特征。

瞿同祖在《汉代社会结构》一书中细致分析过汉代社会存在的“阶级”,将汉代社会的“阶级”划分为七种:皇室与王室、贵族、官员、宦官、平民、客、奴婢。关于“平民”,瞿同祖同样也以“四民”为分类和说明。除了一般意义上肯定在汉代士人、农民较工匠、商人地位要高之外,其说明中最应当关注的乃是对“士”之过渡性的分析。“士”一方面有民的身份,另一方面可以上升为官甚至累世为官而有“士族”“世家”,“士,之所以位于四民之首,原因在于,他们是唯一从事脑力劳动的人群”,“尽管从法律上讲,农民也可以做官,但由于经济上的贫困,也由于无暇学习,因此绝大多数的农民都没有文化,他们被举荐做官的机会微乎其微”。至于“工”与“商”,在汉代社会有直接针对“商”的限制措施,如汉高祖的“商贾之律”,而“工”按照管仲“处民”的设计,往往也是由官府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如此,我们实可以确认,在儒教社会中,“士”和“农”可视为“四民”中最重要的两个身份。

历史地看,在中国传统社会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四民”的身份及其相关认识也有一些变化。观念的变化主要是试图调和传统“四民”说对工、商的贬抑。如明代王守仁提出著名的“四民异业而同道”说。这种“新四民说”,有社会的(主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思想的(如阳明所谓的“道”,乃是人人具有的“良知”之心)动因,乃至立教对象(阳明心学重以“四民”为对象,泰州王艮继承并发扬之)的原因。身份的变化,主要体现为“士”除了向上流动之外,“士”之身份的下降,也是经常的现象,这种现象实受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刘晓东在《“地位相悖”与“身份悬浮”——生存状态视角下的明代士人社会地位刍议》一文中,从“生存状态的视角”考察了明代的世人社会,认为由于“经济生活的贫困与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科举渐重与士人社会出路的狭窄”以及“士人人格精神的消解与社会责任的退化”等,导致了实际上的“地位相悖”与“身份悬浮”。此外,底层“士人”存在着身份混合,也是长期普遍的现象,所谓“耕读传家”,读书为士,就耕为农,因而身份的转换实际上非常自然。在“民”之内部流动性增强的时代,也会出现士之身份向工、商阶层,特别是商人阶层的转变,如明清时期徽州等地区大量出现的“弃儒就商”现象等。

不过,就两千余年传统社会“四民”的社会身份和关系来说,应当肯定其主要的特征仍然是稳定的:“四民”乃是社会的基层,是被统治与教化的对象;“士民”和“农民”被作为“四民”的中坚,是儒教社会的基石;“四民”中“士民”和“农民”具有向上流动的权利,但只有“士民”有实际的这种可能;士农工商之间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有身份的流动,但主要体现为士之身份的下降,虽然不乏“以儒饰贾”乃至“贾而好儒”的情况。

三、作为教之对象的“民”

如上所述,在传统中国的社会关系上,“民”是被统治和教化的对象。这实际上说明,在信仰关系上,“民”是“教”之对象。《周易·观·彖》之“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其对象是“民”,所达到的目标乃是“治民”,所谓“使天下服”。虽然后世儒家,如宋明理学家将“神道设教”说成圣人体天道自然,使百姓自化自服,这仍然是肯定“民”在信仰关系上是“教”的对象,只不过将“神道”解释为“天道”而已。

关于“民”在信仰关系上为“教”之对象,儒教文獻中的具体表达可谓烦不甚数。我们可举儒教奠基期的重要文献《春秋繁露》与《白虎通义》略做说明。

《春秋繁露·深察名号》:“民之号,取之瞑也……今万民之性,有其质而未能觉,譬如瞑者待觉,教之然后善。”

《白虎通义·三教》:“教者,何谓也?教者,效也。上为之,下效之,民有质朴,不教而成。故《孝经》曰:‘先王见教之可以化民。《论语》曰:‘不教民战,是谓弃之。《尚书》曰:‘以教祗德。《诗》云:‘尔之教矣,欲民斯效。”

董仲舒“民之号,取之瞑也”,在字义的理解上是汉以后的通义,“譬如瞑者待觉,教之然后善”,则是字义向“教”的引申。《春秋繁露》所设立的民教信仰,一是“天”,一是“神”,而统一为“天者,百神之大君也”。《白虎通义》言“教”,也是以民为对象,其所谓的“教”,通观全篇,多为具体的政教与文教。如作为政教的“三教”:“夏人之王教以忠,其失野,救野之失莫如敬。殷人之王教以敬,其失鬼,救鬼之失莫如文。周人之王教以文,其失薄,救薄之失莫如忠。”如文教:“乡曰庠,里曰序。庠者,庠礼义;序者,序长幼也。……教民者,皆里中之老而有道德者,为右师,教里中之子弟以道艺、孝悌、行义。”《白虎通义》在教民方面多言“政教”和“文教”,乃是儒教神圣信仰确立后的具体的制度化表达。

无论如何,在汉代及以后的儒教世界中,其所谓的“教”,无论是“神教”“圣教”还是“政教”“文教”,“民”作为教之对象的特征是确定和显著的。就信仰的维度来说,“神教”与“圣教”的安排最为核心,“政教”与“文教”则是这种核心信仰的具体落实。这实际上塑造了后世两千余年儒教中国“民”之信仰身份的基本面目。

参考文献:

[1]商承祚.战国楚帛书述略[J].文物,1964(9).

[2]周法高.金文诂林:第十二册[M].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75:6881-6882.

〔作者系南京大学哲学系(宗教学系)原副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责任编辑:彭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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