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藏传佛教管理政策研究

2021-04-17 13:54纪华传
关键词:喇嘛藏传佛教寺庙

纪华传

[提要]民国时期中央政府通过设立蒙藏管理局、蒙藏委员会等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藏传佛教的管理政策与法规,并通过笼络达赖、班禅等藏传佛教领袖等措施,力图在动荡的时局中增进对藏传佛教的管理,强化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的隶属关系。抗日战争期间,民国中央政府通过敦请佛教高僧进行抗战宣传,揭穿了日本觊觎蒙藏的野心,使蒙藏各民族与整个中华民族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维护了边疆稳定。本文对民国时期的藏传佛教管理政策作了全面的分析,并对抗日战争时期的民族宗教政策以及维护边疆安定进行了研究。

清末以来,西藏地方政府与民国中央政府间的政治隶属关系日渐松弛,西方列强对于西藏、蒙古等边疆地区虎视眈眈,纷纷染指中国边疆事务。在这样复杂的形势下,中央政府既要维护边疆安定,密切西藏、蒙古与中央政府的隶属关系,同时又要笼络藏传佛教僧俗高层,加强藏传佛教管理。这种矛盾成为了民国时期管理蒙藏佛教的基本出发点。民国时期,政治体制复杂多变,地方割据势力混战不休,社会动荡不安,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但中央政府仍然制定了一系列宗教政策和法规,将宗教问题纳入了国家管理,避免了各种社会问题的复杂化,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诸多积极成效。

一、民初与北洋政府时期对藏传佛教的管理

民国政府在宗教管理方面确定了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这是近代中国政治发展的重要方面,也是藏传佛教管理政策制定的重要前提。辛亥革命成功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建都于南京,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制定了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于1912年3月11日颁布施行。其中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另外,第六、第七条也明确指出“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由此,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孙中山亦曾说过:“今日之中华民国,乃五族同胞合力造成。国家政体既经改良,不惟五族平等,即宗教亦均平等。”[1](P.477)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政府公布《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了《临时约法》,但依然沿用了前者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民国初年开始确立的宗教信仰自由、民族平等原则,成为民国时期关于藏传佛教管理的指南。

根据《临时约法》,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现了宪法的原则。如《关于满蒙回藏各旗待遇之条件》(共七条)中,最后一条规定:“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2](P.1-3)民国政府于1912年4月内务部废除了清代理藩院,蒙藏工作处来管理蒙藏等少数民族地方事务和宗教事务,规定:“此后蒙藏回疆等处,自应统筹规划,以谋内政之统一,而冀民族之大同。民国政府于理藩不设专部,俱属内务行政范围。其隶于各部之事,仍归划各部管理。”[3]7月24日,将蒙藏工作处升级为蒙藏事务局,《蒙藏事务局官制》规定,“蒙藏事务局直隶于国务总理,管理蒙藏事务”,[4]设总裁、副总裁各一人,并设秘书、参事、佥事、主事、执事官等职务,取代清朝的理藩院全权处理边疆事务。10月,任钟颖和陆兴祺为西藏办事处行政长官,萧剑秋为西藏总调查员,周文藻、李明榘等为调查员,前往西藏进行实地调查。从蒙藏工作处、蒙藏事务局等机构的设立,可以看出民国时期政府对边疆民族事务尤其是蒙藏宗教事务的重视。

此外,民国政府还注意笼络或孤立藏传佛教领袖,以此加强和巩固与蒙藏地区的联系。如1912年6月,英国侵略者策划了西藏叛乱,7月,四川都督尹昌衡出征西藏,平息了乱军侵扰。达赖通过新疆督军袁大化,向北京提出恢复汉藏关系的五个条件,同时派代表赴康定与尹昌衡进行谈判。10月,民国政府下令恢复了被清朝革除的达赖喇嘛称号,同时加封班禅“致忠阐化”之号,由此加强了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的密切关系。针对部分藏传佛教领袖的分裂行为,则坚决予以反击。1912年11月初,外蒙古的藏传佛教首领哲布尊丹巴与俄国签订《俄蒙协约》,使外蒙受俄国支配。孙中山得知此消息,随即致电北京政府,要求坚决反对《俄蒙协约》:“若我坚持,定生死力争,必可转圜。倘稍退让,新疆、藏、满必继去,本部亦难保全,此事关系民国存亡。”[5]1914年1月下旬,孙中山再次致电北京政府,提出解决方案:首先派遣社会知名人士前往外蒙,说服外蒙上层人士;其次令绥远城将军等地方军事力量努力联络沟通内蒙古49旗的王公,以此孤立投靠俄国的宗教领袖哲布尊丹巴;此外,对西藏最具影响的达赖喇嘛,则以笼络和打动其心为主。191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喇嘛印信定式》,规定了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国师、呼图克图及重要喇嘛的印信材质、大小尺寸等。1914年5月,北洋政府提升蒙藏事务局的地位,改为与各部地位相同的蒙藏院,直属北洋政府大总统府,设总裁和副总裁,内置二厅二司,第二司设封叙、宗教、典礼三科。1925年,九世班禅受封,“段(祺瑞)令执政府礼官处、内务部礼俗司会同蒙藏院共同商酌册封仪式”。此前一天“(十七日)下午五时,蒙藏院司长方燕庚、科长王郁襄,与执政府礼官处、内务部礼俗司,已共同会商。大致仿照民国元年袁世凯册封达赖预拟之仪式,略有修正。”[6]可见,民国政府深知宗教为团结蒙藏民族的重要纽带,并利用对藏传佛教领袖的争取或孤立等措施改善民族关系、防止分裂。

二、南京国民政府有关蒙藏佛教管理的法规

南京国民政府延续了民初以来的宗教政策,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宗教管理政策法规,使宗教管理得到了加强和完善。1930年10月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草案》第27条规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没有男女、种族、宗教、阶级等差别;39条规定“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除非有违背良善风俗,或者扰乱社会秩序,否则不得干涉”。1931年6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也同样延续了这一政策,其中第六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没有男女、种族、宗教、阶级等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35年5月13日的国民党中央政治局第93次会议决议保护宗教,1945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再次强调了民族宗教平等以及信教自由等原则。以上具有宪法性的文件规定基本延续了民初以来关于宗教政策的基本方针,明确宣示当时的最高法律对民族宗教平等和信仰宗教自由作为基本法律原则的确认,这也是后来各种有关宗教的法案的基本原则和指向。

南京国民政府为了加强对宗教的管理,相继制定了多部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虽仍有各种缺点和不足,但是将佛教的管理纳入了新的法律轨道,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在这些宗教管理法规中,最重要的当属《寺庙管理条例》和《监督寺庙条例》。但是这些法规主要针对汉传佛教、道教和民间宗教,反映出这一时期对汉传佛教和藏传佛教的管理也有根本性的差别,这与当时特殊的社会政治现状有关系。

北伐成功、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28年3月21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133次会议后的根据《中华民国政府组织法》,通过了修改后的《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组织法》,对蒙藏委员会的有关职能与行政地位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了蒙藏委员会直接隶属于国民政府,并且负责蒙古、西藏以及其他蒙族、藏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事务和宗教事务。蒙藏委员会是中央政府管理蒙藏政务的最高机关,下设蒙事处、藏事处、蒙藏教育委员会、编译室、调查室等,起先直接隶属于国民政府,后为行政院所属。1929年1月,蒙藏委员会组织成立蒙藏宗教整理委员会作为下设机构,推土观呼图克图为委员。为加强汉地藏传佛教寺院及佛教事务的管理,蒙藏委员会于1929年将清代设置的京城喇嘛印务处改为北平办事处,1930年改为喇嘛生计处,1932年又改为喇嘛寺庙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管理北平、热河等地的蒙藏佛教寺庙。

蒙藏佛教的主要管理政策的制定,南京国民政府由行政院委托蒙藏委员会负责,该会自成立之初即设立直属机关、颁布法令政策对蒙藏佛教进行了积极的管理。1931年6月,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的《蒙古喇嘛寺庙监督条例》完善了对蒙古以及汉地的藏传佛教寺院的管理,除了蒙古各旗外,包括北平、甘肃、青海、西安、归绥、沈阳、五台山、承德、东陵、西陵等处的藏传佛教寺院,均根据本条例进行监督。该条例的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寺庙的领袖喇嘛的选拔、任命、监督等,二是寺庙财产的登记、使用及处分等。第三条至第十条均为关于住持的规定。其中,第三条“喇嘛寺庙之领袖喇嘛,视为住持,其现有职衔,即定为该寺庙住持之职衔,喇嘛寺庙住持,不得以非中华民国人民充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蒙古各旗喇嘛寺庙,由该管蒙旗旗官署派喇嘛住持,并呈报给蒙藏委员会,或者直接由蒙藏委员会任命。”第六条“喇嘛寺庙住持要受该管官署及蒙藏委员会双重监督,负责寺庙事务的管理,及约束所管辖的僧众。”第七条“喇嘛寺庙之职任喇嘛,由住持按照惯例及等级派充,并呈报监督官署。”第八条“喇嘛寺庙喇嘛换发交付等事,由住持办理,年终汇报监督官署。”第九条“凡有喇嘛五十人以上之寺庙,应设委员会,协助住持处理寺庙事务,其组织章程,由住持拟请监督官署核定之。”第十条“喇嘛寺庙住持,应造具喇嘛名册,送呈监督官署登记,遇有还俗、移转或圆寂等事,应随时呈报。”第十一条至十五条则侧重于寺庙财产管理。第十一条“喇嘛寺庙主持,应造具寺庙财产及法物清册,送呈监督官署登记,遇有变更时,应即为变更之登记。”第十二条“前二条之登记办法,由蒙藏委员会定之。”第十三条“喇嘛寺庙住持,应将寺庙每年收支款项,造具预算决算呈报监督官署,并公告之。”第十四条“喇嘛寺庙应按其财产情形筹办学校,以培养喇嘛生活上必要之知识与技能。”第十五条“喇嘛寺庙之不动产及法物,非经监督官署核准,不得处分变更。”第十六条“喇嘛寺庙住持,除宣传教义,修持戒律,及其他正当开支外,不得动用寺庙财产及收益。”[7]

1933年12月17日,十三世达赖喇嘛土登嘉措圆寂,为国民政府加强与西藏地方政府的联系,巩固统属关系提供了契机。国民政府一方面于南京举行两千余人参加的追悼大会,一方面由海路和陆路分别派遣黄慕松作为专使前往西藏致祭、册封十三世达赖喇嘛。辛亥革命后,西藏地方政府已经与中央政府失联22年,此次黄慕松赴藏意义重大,是民国年间中央政府高级代表团的第一次进藏,以致祭册封的方式宣示中央权威,并且在拉萨设置常驻机构,恢复了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的联系。黄慕松一行途径成都、邛崃、泸定、康定、道孚、甘孜、德格等地由川藏线进入昌都,然后循类乌齐、洛隆、边坝、工布江达、墨竹林卡等地于1934年8月28日抵达拉萨,在笼络沿线边民的同时,也对地理风貌、风土人情做了进一步考察。

南京国民政府非常重视笼络藏传佛教领袖。1934年1月,国民政府在制定《边疆宗教领袖来京展觐办法》的同时,又制定了《蒙藏回疆各地方长官及各宗教领袖人员来京展觐赏赉办法》《蒙藏回疆各地方长官及各宗教领袖人员来京觐见礼节单》等。该办法在参考清朝的相关觐见规定的基础上,将蒙藏地区及其他各地呼图克图、诺们汗、绰尔济、班第达呼毕勒罕等分为六班,每年召集其中一班进京展觐,并“报告边地宗教情形”。[8](P.97)

1935年12月,国民政府制定了《管理喇嘛寺庙条例》,对藏传佛教寺院及僧人的管理颇为详细。《管理喇嘛寺庙条例》首先对藏传佛教寺庙及僧人的管理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各地寺院由当地政府管理,北平地区的寺庙则由中央主管机关管理,二者均受蒙藏委员会监督。其次是关于喇嘛的转世、任命、奖惩和登记等都有明确规定。如关于喇嘛转世,仅限于从前曾经转世者,以前未曾转世的喇嘛,如果不经过中央政府核许,则不允许转世。对于道行高深,或对国家有贡献的喇嘛,可以由蒙藏委员会分别呈请给予奖励;若有违反教律或法令者,则由蒙藏委员会分别呈请予以惩处。[9]其他各项管理办法,均由蒙藏委员会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实施。

十三世达赖喇嘛圆寂以后,认定其转世灵童,册封十四世达赖喇嘛事关国家主权、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的共同利益。吴忠信于1936年8月就任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就任后向国民政府提请方案,组成蒙藏委员会委员长行辕,代表中央政府进藏处理十三世达赖喇嘛转世灵童事宜。1938年12月28日,国民政府发布诏令特派吴忠信与热振活佛主持十四世达赖喇嘛坐床典礼。为维护祖国统一,反对西方列强的分裂行径,国民政府制定或修正了部分有关西藏地方事务的法规,吴忠信以中央政府名义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如1936年9月颁布的《护送班禅回藏专使训令》,1938年修正的《喇嘛转世办法》,1942年颁布的《征认班禅呼毕勒罕办法》,同年又据1936年公布的《喇嘛登记办法》发布训令,对边疆各地喇嘛进行严格登记。

1936年1月,蒙藏委员会制定《喇嘛登记办法》《喇嘛任用办法》《喇嘛转世办法》《喇嘛奖惩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对藏传佛教喇嘛的管理,强化了中央政府的权威。《喇嘛登记办法》是为了调查各地喇嘛状况以便于管理,规定除了达赖、班禅和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三位藏传佛教领袖之外,其他各地喇嘛均需在蒙藏委员会声明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喇嘛姓名、年龄、职别、籍贯、驻锡寺庙名称地址、任职经历、受戒受职年月等,同时需要填报《喇嘛登记总簿》《普通喇嘛登记簿》《职衔喇嘛登记簿》《职任喇嘛登记簿》等四种表格。职衔喇嘛如果没有经过合法登记,不得享受职衔喇嘛权利;非职衔喇嘛没有经过合法登记,一旦查出勒令还俗。经过登记的喇嘛,如有违反喇嘛戒律,或者被法院判处徒刑者,蒙藏委员会将撤销其登记证。《喇嘛奖惩办法》是针对达赖、班禅和哲布尊丹巴三位之外的喇嘛的奖惩办法。对于精通经典、广传佛法、管理寺庙有方者,奖励方式分为晋给名号、给与封号、加给字样、职任喇嘛得以晋升或优先录用、发给奖金或奖品、加衔、记大功、记功、传令嘉奖或题给匾额等九种。对于违背戒律或违犯法律者,惩罚方式包括还俗、剥夺名号、取消封号、取消字样、免职或降调、罚钱粮、取消加衔、记大过、记过和传令申斥等。《喇嘛转世办法》共13条,对喇嘛转世的标准、转世灵童的寻访查核及掣签等都有明确规定。只有此前已有转世的喇嘛才可以寻访转世灵童,倘若没有形成转世传统的喇嘛圆寂后则不准寻访转世灵童。符合转世条件的喇嘛圆寂以后,首先要上报所在地方的最高行政部门,并转呈蒙藏委员会备案。《喇嘛任用办法》共计20条,对西藏、蒙古、青海、四川以及北平、沈阳、承德、西安、五台山等地的喇嘛,其任用、升补及裁撤办法,都有详尽而严格的规定。上述四个藏传佛教的管理规章,都是在《管理喇嘛寺庙条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的管理措施,力图加强和完善喇嘛的登记管理制度,但是因为随后的抗战以及动荡的政局,这一工作实际上无法得以完成。

1939年第三届全国教育会议通过了《推进边疆教育方案》,提出边疆教育应以融合中华民族各部分之文化并促进其发展为方针。1940年7月,教育部据此方案颁布《改进边疆寺庙教育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喇嘛寺庙根据地方需要及自身的经济能力,附带创办民教馆、书报阅览室、小学、民众学校和各种补习学校等。当寺庙举行重大法会活动时,当地主管教育机关要借其机会组织喇嘛进行联欢或座谈,针对信众举行通俗演讲,举办内地文物展览,印赠照片、报刊及相关宣传品等。

三、抗战时期的民族宗教政策与边疆安定

抗战期间,我国西北、西南边陲作为祖国的战略大后方,边疆地位、战略问题愈发显得重要。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后,在前线烧杀抢掠,而在我国边陲则披着宗教外衣进行特务间谍活动。日本军国主义者加紧推进军事侵略计划的同时,不忘文化侵略,染指蒙藏佛教就是其一贯伎俩之一。早在19世纪末即有日人小栗栖香顶于北京刺探蒙藏情报,后又有大谷光瑞等派遣之僧人乔装打扮经四川、云南、青海等地伺机入藏探听军事、地理情报。1935年7月25日,日本关东军拟定《对内蒙措施要领(绝密)》染指蒙古事务,指出“重视尊重喇嘛教的习惯,借此努力收揽人心。为此,进行以下工作:修复必要的喇嘛庙,或使有势力的喇嘛生活安定下来。对于喇嘛教,逐渐加以改良,不使人心发生激烈的冲动”。[10](P.102)

日本帝国主义企图染指蒙藏事务的事实,引起了国民政府的高度重视,抗战时期的民族宗教政策被提高到了国家战略层面。1938年11月,国民参政会在重庆召开的第二次大会上通过了《以佛教文化增进汉藏感情案》及《推行佛教加强民族团结开拓国际援助案》。遵照国防最高会议决议,国民政府行政院拟定了民族宗教方面的方针政策,在行政院院长孔祥熙呈请给国民政府《关于注意佛教文化》一案中,提出了几项关于佛教寺庙、佛学院及蒙藏佛教方面的办理要求:第一,保护寺庙。除了为公益事项征取寺庙同意借用的部分房屋外,绝对禁止任何政府机关和团体侵占。这一条已经由内政部通咨各省市政府申明禁令,切实保护。国内各地寺院僧众均须守持净戒,中国佛教会各省市分会要监督其严密遵守。第二,组织佛教学院及学校。已在西康省内筹设五明佛学院,所有五台山蒙藏学校改为蒙藏教理院,由教育部会同蒙藏委员会聘任章嘉呼图克图为院长。此外,教育部并拟在各大学哲学系中设置佛学专门科目,以资阐扬与研究。第三,根据人民依法有纳税及服兵役、工役义务的法律(这是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所规定,但是由于种族宗教关系而有所例外,深恐减削全面抗战力量),为了体恤边疆民族,经核定蒙藏僧众应准缓设,汉族僧人仍须照服国民兵役。至于纳税义务,与服兵役义务性质不同,所有民众都应一体遵照国家法令办理,并已命令军政、财政两部分别转行有关机关遵办。第四,关于达赖转世及班禅遗体入藏两事,政府始终审慎依据既定国策,督令蒙藏委员会择机妥善处理。第五,择译汉藏名著。查蒙藏委员会按月出版的《抗战小丛刊》,是以边疆语文翻译、印制领袖及党国名人言论,以及有关抗战的重要文献,分发边疆宣传,根据现实情况决定再加充实,增加编译人员,扩大编译范围及数量。就边事编译工作,教育部还准备在国立编译馆特设专组办理。[11]此外,国民政府对于边疆各民族均一视同仁,广为延纳各种人才,有不少边疆民族人士在中央各机关服务。

政府还委托蒙藏委员会,注意遴派高僧分赴国外宣传联络,并且由内政部与中央社会部协商组设改进佛教委员会,赴边疆各地展开宣传工作,推进蒙藏地区的抗战工作。1940年6月4日,国民党中央社会部致蒋介石函件中在提到关于整理中国佛教会意见时,特别阐明了佛教于外交及边疆问题中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如“领导边区各地民众,吸引边民内向,固不能不藉佛教以资联系,即为防止强邻假藉佛教关系以为侵略之工具,势亦唯有加强对于佛教组织之领导,发扬佛教积极救世之精神,期对各佛教国家民族发生领导作用”。[12](P.779)1941年4月2日,国民党五届八次会议主席团颁布《关于加强国内各民族及宗教间之团结以达成抗战建国成功目的之施政纲领案》具体制定了边疆施政纲要,其中政治方面提出两项基本措施;经济方面提出三点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措施;教育方面提出改进并扩大现有边疆教育机关,以培植边疆人才等四点推动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文化发展之举措。[13](P.784)

抗战时期,由于日本在南亚各国的恶意宣传对于蒙藏地区影响较大,为了落实行政院政策措施,1939年5月15日,蒙藏委员会与教育部决定派遣藏传佛教高僧喜饶嘉措等赴青海各大寺庙宣传佛教文化,将日本专行违背教义之无耻暴行昭示于边疆各地,以增强边民的抗战意识。国民政府对喜饶嘉措的边陲之行提出具体要求:第一,委派喜饶嘉错格西前往青海各大寺庙,视察佛教,宣传三民主义及抗战实况,以慰边民。第二,时间为六个月至一年。第三,经费全额一万元,由喜饶格西统筹分配。第四,工作计划由喜饶格西自行拟定,分报部会存查。[14](P.787)5月27日,行政院致教育部密令(吕字五五三七号)通过了此宣传计划,“惟工作计划,由嘉错格西自行拟定后,应分报部会查核”,“除令饬财政部照拨经费一万元,并指令蒙藏委员会补编概算呈候核转”。[15](P.788)

6月11日,蒙藏委员会与教育部致行政院会呈,汇报了前赴青海视察寺院宣传抗战工作计划概要。第一,前往地点为青海省各县所属各藏族及各寺庙,以及环海八族、上下果密族、阿里克九族、黄河南各藏族、保安十二族、南番二十一寨等各族所属寺庙以及拉卜楞寺一带。第二,按照沿途经过的族寨和寺庙,制定详尽行程路线。第三,规定宣传期限,由西宁经青海各族寺,最低限度需要花费五六个月时间。第四,关于视察宣传方式。每到一地之后,先举行讲经法会,然后利用听众集会的时机,进行现场口头宣讲;利用重大法会藏民聚集的机会,从事口头和文字各种宣传;随时利用留声机及照片等吸引当地民众聚集,进行宣传;宣传期间注意收集各地民众疾苦、社会状态及各寺院之沿革现状等情况,并逐日登记,汇报中央等。[16](P.789-791)视察寺院宣传抗战工作计划为喜饶嘉措呈给政府,通过这一宣传工作,有效发挥了佛教爱国爱教积极救世的精神,揭露了日本帝国主义卑鄙欺骗的伎俩,使得蒙藏同胞在抗战这一大是大非问题上坚决与国家保持一致。

结语

民国时期国际形势波谲云诡、政局动荡不安。在这样的特殊时代,民族宗教平等、宗教信仰自由等政策很难真正贯彻落实,但相较于封建帝制的神道设教以及通过理藩院对蒙藏事务及藏传佛教事务进行管理仍有很大进步,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先后设立蒙藏事务局、蒙藏院、蒙藏委员会等作为国家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的重要机构,在宗教立法与宗教政策制定,藏传佛教事务管理,以及西藏、蒙古等边疆地区联系中央政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善了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的关系。第二,先后制定一系列关于藏传佛教管理的条例法规,将佛教管理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尽管在特殊的时代背景下难以完全施展,但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强化了中央政府对藏传佛教的管理。第三,民国时期国内政局动荡,西方列强纷纷染指边疆事务,日本全面侵华战争这种内忧外患使得中央政府难以对蒙藏等边疆地区行使完全有效的管理,优待笼络蒙藏地区具有影响力的各级重要活佛等政治力量显得尤为重要。民国政府延续了自元代以来中央政府的基本策略,其中优待九世班禅、七世章嘉、诺那、贡嘎、多杰觉拔、白普仁等蒙藏高僧,为守疆安边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外,抗战时期,以佛教文化为纽带将蒙藏各族与整个国家、民族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促进了汉藏等民族的团结与交流,在打击日本帝国主义势力,救助受难同胞,宣传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恶行,积极参与、组织、联络抗战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真正达到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参与抗战的目的,维护了祖国边疆稳定和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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