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角下行政法对个人信息的规制

2021-04-18 00:43邵镭
科技研究·理论版 2021年18期
关键词:行政法规制个人信息

邵镭

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进步发展,在网路数据的当下任何信息都可以快速传播,这使得人们可以及时有效的获取各类信息。但是,这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现象。而且,随着网路数据大发展的加速,个人信息泄露已经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针对此现象,近几年关于规制和管理个人网路信息保护的问题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政策。基于此,本文站在大数据角度上,从行政法出发,探索和研究个人信息的规制问题,旨在根据我国实际国情期寄对其关于在行政法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视角;行政法;个人信息;规制

引言:

随着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网络信息已经全球普及且个人信息被广泛运用,这导致个人信息已经造成严重泄露,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需求。现阶段,我国行政法规制度明显存在缺陷。基于此,必须全面了解现阶段我国行政法对我国个人信息规制存在的问题,才能够对其站在大数据角度下,对其未来发展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现阶段,我国行政法对个人信息的规制保护现状

在进行资料查阅时,笔者发现行政法法律方面对个人信息的立法很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公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等。基于此,虽然行政领域方面对个人信息的相关立法很多,但是从整体上看对其个人信息规制还存在很多问题。2008年广东深圳出现了一起孕妇集体被骚扰事件,当时在社会上广泛引起关注和热议。据当地媒体报道,凡是在该家医院进行孕检的孕妇,其个人及家庭信息都会被公开在网站上售卖。而这成为与孕妇相关联产业的重要信息获取平台,该医院的孕妇自信息被登记售卖后就会被各种商家信息骚扰和电话联系,类似于各种婴儿用品以及产后修复等等。这对于刚刚初为人妇、人夫的爸爸妈妈而言,是非常严重的“骚扰”和前所未有的压力。和这样类似的事件每隔一段事件都会发生,这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是非常不好的事件,而相关部门管理部门由于监管不到位,致使引来越来越多的不满意和投诉。针对此现象,2009年我国针对恶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法案中明確规定对其造成恶劣后果的行为将采取相应惩罚措施。这意味着仅仅局限于大案件,很显眼此次法案的修订并没有带来实质有效的影响。后期,受公民个人隐私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不断修订和出台相关政策,如2013年我国行政法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文件,即《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保护指南》、《个人信息保护法》初始方案也被提上议程......虽然地方上和国家层面不断出台和颁布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终究缺乏实质性的进展和提升,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有很多的进步空间。

二、大数据视角下我国行政法对个人信息的规制存在的问题

缺乏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确惩罚规定

通常情况下,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一般都是在没有被允许的情况下被不法分子进行商业营销推广或者利益诈骗等。就目前比较常见的两种现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明确规定,可以发现众多法律上只是简单的泛泛而谈,如“不得违法使用和泄露未经公民个人同意后的任何相关个人信息”。因法律上广而宽泛的规定和管理,导致很多不良商家和不法分子打法律的“擦边球”,在不经过公民个人同意后私自贩卖个人信息,导致公民不断收到各种垃圾信息或者诈骗。而且,对于各种小事件没有确切的处罚措施,致使不法分子和不良商家一再触碰法律边缘。当今大数据时代下,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在法律法规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非常容易因其公众对于个人隐私的恐慌。就目前现阶段而言,未来的法律制度一定要全面。

相关主管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管理不够系统规范

随着数据化信息时代的发展,我国相关政府单位及部门在进行办公的时候通常采用电子化办公技术,这使得公民个人信息在网络传播中更加流转迅速。而且,由于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及政府在对于网路数据时代下的公民个人信息管理不到位,频繁发生相关办事单位机构简单粗暴操作,在一系列作业流程操作上都没有获取公民个人同意情况下,随意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公民根本不知道相关主事单位已经使用了自己的相关信息数据。

众所周知,行政部门通常情况下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一定要尊重和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牢记权利与义务共存的关系。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做好保护,为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相关个人行政保护制度存在明显缺陷

现阶段,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没有正式颁布,这使得很多公民信息都没有得到法律保护。当公民的信息遭遇侵犯时,根本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而且,由于现阶段我国个人行政保护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很多文件中关于当信息遭遇侵犯时也没有有效的补救措施。这对于大数据时代下的公民个人信息规制还是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必须对其进行及时立法规定。

三、关于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规下的具体规制和保护措施

在通过对我国大数据视角下行政法中的个人信息规制分析,笔者对其做了如上几点总结。究其现状,针对其未来关于行政法下的个人信息规制提出相应的几点健全保护措施和方法。

加大对我国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确惩罚规定

针对此现状,我国相关主办单位和政府部门一定要明确出台和加强对我国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确惩罚规定。必须有针对每一类个人信息泄露的明确处罚规定,完善和健全相关公民信息制度,拓宽公民对保护个人信息的渠道和方法,使公民可以更加方便和直接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应该今早完善公民个人网路信息渠道的检索使用权限,严格把控使用者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完善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使其能够更好的进行规范立法立规。在相关单位部门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时候一定要递交申请,同时建立政务公开平台,让公民可以及时获取和了解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使用的情况。相关审计部门也应该在使用部门信息时对其使用流程进行不定期抽查,以防其出现违法行为。

完善健全行业范围内的自律管理机制

纠其现阶段我国个人信息存在的各类问题主要在于拥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机构行业存在严重的不自律现象,其整个行业内不能够很好的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从而导致当出现一点蝇头小利就会有不良商家和不法分子进行倒买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现象发生。针对这样的现象,对于我国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机构行业必须全面健全和完善行业内的自我自律和约束管理机制。例如,可以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不断强化关于管理好和约束好自我行业行为的重要性,提高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度。另一方面,还可以建立统一行业内的监管机制,鼓励汗行业内的各种正当举报和投诉,加强软措施方面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因行业的自律和约束机制属于非强制性措施,不能够依靠国家强制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因此,必须加强行业机构内之间的彼此监督和约束,共同创建良好的运营环境,使其在行政法的规范下,合理有序的使用公民个人信息。

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律法规

针对大数据时代下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被随意使用和泄漏现象,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使其全社会认识到凡在未得到公众个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意使用他人信息均构成违法犯罪,并将得到明确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全社会意识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和不能够随意使用和泄漏他人信息的意识。而且,相关行政法需要明确规定赋予地方政府机关拥有行政处罚权利,对其发现的任何等级的乱用公众个人信息事件可以进行规定的处罚。除此之外,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成立行政监管制度机构,专门成立个人信息保护机关,对其公众个人信息进行保密,实现专责专管,责任到人,责任到位。而且,除了政府相关部门成立自属的监察管理机构外,还应该聘请专业的管理机构,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

学习国外先进国家关于对公众个人信息方面的行政法规制度

现阶段,在查阅相关资料和信息后,很多国外先进国家都出台了很多关于在行政法规方面的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政策。在现阶段,我国相关行政法规不完善,很多地方都存在漏洞。针对此,笔者建议可以在行政法规方面积极学习国外先进国家的经验和内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规的制度。

四、总结

综上所述,信息化社会发展的当今,个人信息流通传播的非常迅速,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国家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必须紧跟时代发展需要,健全和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制度,明确每个级别的处罚规定和操作流程,使每一次行政法规操作都有法可依,有制度可依。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更加应该不断完善,发挥其行政法规的独特效率和可操作性,使其个人信息法律不被信息经济中的不良行为使用。这不仅对于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对于建立和发展我国文明有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非常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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