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陈国清案”始末

2021-04-25 17:19
新传奇 2021年15期
关键词:省高院承德市承德

1994年,在河北省承德市庄头营村,陈国清等4名男青年被指控抢劫杀害两名出租车司机。1996至2004年,他们先后被承德中院4次判处死刑,但4次被河北省高院以证据存疑为由驳回。最后一次,河北省高院直接改判,让他们都活了下来。“陈国清案”被很多法律界人士视为一桩疑案,曾作为疑案案例进入了大学课堂。今年3月3日,原被判处死缓的何国强因减刑5年11个月提前刑满释放,其他3人还在狱中。

两起惨无人道的劫杀案

1994年7月30日晚上11点,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公安分局刑警一大队接到了一通报案电话。警察赶到现场发现,出租车司机刘某已死亡,其颈部有长达15厘米的勒痕,胸部、腹部被锐器刺了3刀。他腰间的BP机和钱包里数百元现金不翼而飞。此案被命名为“7·30案”。

不久,承德市发生了另一起相似的案件。8月16日的晚上,一辆红色出租车突然停在了公路上。第二天早上,路过的村民发现车子旁边的草丛里躺着一具男尸。尸检报告显示,死者张某身上有20多处的刺伤。同时,张某身上携带的BP机和钱财也不见了。此案被命名为“8·16案”。

两起命案发生后,当地公安部门组成了专案组,对案发附近的地点进行了排查。直到1994年10月末,警方才发现了一条重大线索。《破案报告》里这样写道:1994年10月31日,双桥区大石庙派出所提供了庄头营村村民陈国清有抢劫作案的重大嫌疑的线索,并且陈国清的居住地距离“8·16案”案发现场不远,专案组成员一致认为其很有可能参与此案。

陈国清的一审代理律师张连山回忆,当时警察之所以怀疑陈国清,是因为他有些反常情况。

《承德日报》曾刊文这样描述:警方通过调查得知陈国清近日情绪反常、闷闷不乐,而且经常在无人处偷偷哭泣。由此,大石庙派出所在10月31日当晚7点传唤陈国清,并在3天后对其进行了收容审查。

随着陈国清的落网,“7·30案”和“8·16案”有了巨大突破。他不仅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供出了另外3个同伙:杨士亮、何国强和朱彦强。

两个重要的证据浮出水面

之后,两个重要的证据也随之浮出水面。鉴定报告及认罪供述,成为4人被判有罪的主要依据。

据案件资料的记载,“7·30案”曾经出现过两把刀。第一把刀是在“7·30案”案发现场提取的。在承德市公安局出示的一份鉴定书上显示:经检验,刀子上的血为B型,与死者刘某的血型一致。张连山判断,这把刀应该就是“7·30案”的作案工具,但无法确定这把刀是谁的。

1994年11月2日,警方在陈国清家里搜到了一把自制的匕首。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示的鉴定书显示,匕首根部和鞘内的血型与死者刘某的血型一致。

警方在《破案报告》中写道:在这一确凿的证据面前,陈国清不得不交代“7·30案”的犯罪过程。然而,“陈国清案”原申诉律师李金星认为,这把刀根本无法作为证据。“一把是案发现场提取的,一把是从陈国清家里提取的。那么到底送检的是哪一把刀?”

此外,在警方提供的证据清单中,除了匕首外,还有在被害人张某的出租车中找到的一截烟头。但令人意外的是,这截烟头有两份鉴定结果。

1994年8月23日,第一份鉴定报告显示,被害人张某的血型为B型,烟头上的唾液为A型。但令人吃惊的是,这份鉴定中竟然出现了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三人的血型检验结果。

而另一份鉴定结果显示,通过剪取烟头嘴部0.5cm一圈的烟纸,上面的唾液斑与杨士亮唾液是同一个体的准确率为99.06%。当辩护律师提出重新检验时,这个仅用了“0.5cm一圈烟纸”的烟嘴被告知全部用完。

4次被判死刑,4次刀下留人

1996年,承德中院一审开庭审理了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朱彦强涉嫌抢劫杀人一案(法学界称为“陈国清案”)。在这场庭审上,4名被告当庭翻供,都称自己在案发当天有不在场证明。

陈国清此前供述,他在1994年7月29日下午5点多下了班。之后,他找何国强吃饭,并且一起商量到市里抢钱的计划。但张连山称,他亲自去了陈国清工作的锅炉厂进行了调查。据厂内考勤簿上的记载:1994年7月29日,陈国清在厂内加班。“正常下班是6点,加班后,他不可能在5点多离厂。”当年警方也曾提取过陈国清的考勤表,但最终没有被当作证据移交给检察院。

在“8·16案”中,朱彦强的母亲杨淑霞表示,在案发的3天前,朱彦强因为被人用铁棍打伤了脑袋,一直在家输液,直到8月18日才出家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曾经提取过朱彦强的输液处方,不过这份证据却在卷宗中“不翼而飞”。

另外,多个村民都曾证实,“8·16案”案发当晚,陈国清跟他们一起在河边捞鱼,杨士亮在自己家里打了一宿的麻将,何国强则在别人家里打麻将到第二天凌晨5点。

1996年8月14日,承德中院以抢劫罪判处陈国清等4人死刑。同年10月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省高院)以“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清等4人犯抢劫罪事实不清楚”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之后,承德中院分別于1997年8月、1998年10月两次作出了死刑判决,河北省高院两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第三次发回重审中,河北省高院提出“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留有余地地判决”。

陈国清的辩护律师吕宝祥回忆,每次河北省高院发回重审,都会给承德中院列一份《发还提纲》,里面列举了此案的疑点。3份《发还提纲》列出的疑点不下20个,其中包括对赃物下落不明、有无作案时间、被告人翻供等情况的疑问。此外,陈国清除了交代其他3名同伙外,还招了一二十人,但其他人的线索都断了。

“这些疑问都无法排除,所以最后的判决也留有余地。”吕宝祥说,此案应当“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2004年3月26日,河北省高院以抢劫罪终审作出“从轻”判决,判处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

作为疑案案例进入了大学课堂

“陈国清案”背后,曾隐隐浮现出“真凶”。

1997年,与杨士亮同处一个监室的刘成金听闻他的“冤情”后,称自己知道真凶。随后,刘成金数次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他在寄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检举信中称,1994年农历7月的一天晚上,与他相识的刘福全、王树忠、张玉全来到他家,说自己杀了人。过了一段时间,刘福全又说:“没事了,大石庙镇抓了不少替罪羊。”

但刘成金的检举最终未能给案件带来实质性突破。1997年8月,承德市公安局作出书面说明,认为他的揭发材料“纯属虚构事实”。

2009年10月,河北省高院在驳回陈国清等人申诉的通知书中,就家属关切的真凶另有他人的举报作出回应:经查,所谓“真凶”在另案被讯问时,均对此予以否认,此条申诉理由无确凿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给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之后,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一份不予抗诉的决定:经复查认为,此前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判程序及量刑上并无不当,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决定不予抗诉。

“陈国清案”被很多法律界人士视为一桩疑案,也曾作为疑案案例进入了中国人民大学的课堂。在课堂上,教授何家弘曾带领学生们讨论此案证据中的疑点。“在陈国清等人涉嫌杀人案中,我们确实可以看到有罪推定的痕迹。”何家弘说,如果价值取向是打击犯罪,那就会确立有罪推定原则;如果价值取向是保护人权,那就会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今年3月3日,何国强因减刑5年11个月提前刑满释放。他表示会继续申诉,希望等到真相大白的那一天。

(《新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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