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的活态传承和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21-05-04 16:44王红轩
艺术科技 2021年5期
关键词:活态传承法律保护

摘要: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是分布在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一带的土家族田歌形式,主要是将民间歌唱和锣鼓打击乐相结合。近年来,受经济发展、文化渗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的传承保护面临新的冲击和挑战。本文基于对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传承现状的分析,结合当下非遗文化保护的时代语境,深入理解薅草锣鼓的活态传承和法律保护等环节面临的困境,以期探索出一条使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既独树一帜又永恒存续的法律保障路径。

关键词:薅草锣鼓;活态传承;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J6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5-00-02

1 问题背景: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活态传承和法律保护困境

1.1 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的活态传承

川东土家族文化遗产历史悠久且丰富多彩,薅草锣鼓是其中极具代表性的民族文化形式。川东地势险要,巴人先民主要依靠烧荒种地为生。每逢伏暑天,气候炎热,蛇虫鼠蚁猖獗肆虐,野猪、猴群等山兽糟蹋庄稼,为了缓解劳作时的疲劳,同时驱赶兽群,便产生了人声歌唱和锣鼓打击相结合的板腔结构田间民俗歌谣文化。活态传承指的是对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要注重对其生命力和持久性的培育,即对非遗文化进行发展性的传承和保护,赋予其时代内涵,被新时代非遗文化受众接纳。当前对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的传承方式主要有两个。

1.1.1 本土居民的自发传唱

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的产生缘于当地土家族人为缓解劳作时的疲倦感和驱赶糟蹋庄稼的野兽,这是本土居民自发传唱的根源和动因。川东土家族人在田间劳作时,通常会以锣鼓对唱的方式为沉闷的耕作生活增添乐趣,在集体劳作时的唱和声中将这一文化遗产自发地传承下来。

1.1.2 当地政府的大力倡导

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属于抢救性保护项目,宣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探索出了一套方法,成效显著,被《达州日报》等媒体称为非遗保护的“宣汉经验”。比如建立保护纪念碑、建立薅草锣鼓协会。除此之外,还有举办传承人培训班、进行薅草锣鼓民俗展演等。

上述两种传承方式均对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的传承与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活态传承的要求和标准还相去甚远,作用和效果大都浮于表面。薅草锣鼓在影响力和知名度方面受益不大,仅仅只是在川东等土家族聚居地区保留了作为民俗文化的艺术形式和历史印记,很难称其为具有实质性效用的活态传承方式。

1.2 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的法律保护困境

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的法律保护困境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法律监督与救济3个层面。

1.2.1 立法层面的问题

其一,地方立法缺失。目前,国家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于2011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但这部法律只是笼统地对非遗文化的种类、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等制定了规定,大多是一些宣示性条款[1]。四川省于2017年通过施行《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非遗条例》),除了增添了一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障与利用”,大多规定都只是结合了本省实际,与国家立法并无二致。达州市是目前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保存最完整的地区,但对于薅草锣鼓这一民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仅仅停留在民间自发和政府倡导方面,地方并未对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2016年,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定》,但仅仅是以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作出了一些宏观的布置。其二,地方立法缺乏针对性。无论是《非遗法》,还是《非遗条例》,都只是进行抽象宣示和宏观保护,并未对部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等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和传承,无法结合不同种类和形式的非遗文化,分级分类、专项成套地进行系统的法律保护和抢救开发。

1.2.2 执法层面的问题

其一,普法宣传流于形式。目前对于非遗文化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较少。一是当地政府的宣传内容千篇一律,宣传方式一成不变。二是川东地区的人民对薅草锣鼓等本地民俗知之甚少,更没有要将薅草锣鼓作为非遗进行法律保护的意识。其二,法律保护机制不健全。国家法律和省级条例都规定了专门机构的非遗文化保护职责,地方也大多成立了非遗保护中心[2]。但多数非遗保护中心并无独立编制,与地方文化馆“一个机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或者直接由地方文化馆承担非遗保护职能,并不单设非遗保护中心。且负责非遗文化保护工作的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专业意识都较差。其三,专项资金匮乏。非遗保护经费存在投入水平低、未合理统筹使用、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经费投入不主动等问题,上述问题对于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等民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极为不利。

1.2.3 法律监督与救济层面的问题

其一,权利主体难以认定。近年来,非遗文化被侵权的风险增大,相关案件的数量也在增多。薅草锣鼓是土家族人特有的文化遗产,在重庆、湖北等土家族聚居區亦有遗存。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虽保留有川东地区的文化特性,但与其他地区相似,存在被侵权的风险,不可忽视。当其被侵权时,是由上述地区共同行使诉权,还是由特定地区单独行使?诉讼后应如何分配诉讼利益?当下虽然存在公益诉讼机制,但关于此类问题的解决尚未定调。其二,缺乏系统规划和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对于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等非遗文化并未编制系统的开发规划,现在进行的商业性开发很容易侵蚀本土民族文化的特质,对此缺乏完备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2 价值内核: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不仅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艺术美学价值,同时具有能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旅游开发价值,因此为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提供法律保护具有必要性。

2.1 文化价值

2.1.1 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具有的历史文化价值

川东土家族作为巴人先民的后裔,将田间击打传唱的薅草鑼鼓作为民族文化传承传播的艺术形式,极具特色地展示了上古巴国从狩猎游牧到刀耕火种再到农业社会的整个生产生活过程。薅草锣鼓既是对川东土家族人淳朴善良、辛勤奋斗的精神风貌的最好呈现,也表达了川东巴人先祖和土家族人对美好生活持续千年的向往和不懈追求。其中,薅草锣鼓的来源、使用方式、歌词创作、唱和方式等具有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可以帮助了解巴国先民的生产生活状况,更好地挖掘川东土家文明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内涵[3]。

2.1.2 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具有的艺术美学价值

对川东薅草锣鼓进行艺术审美方面的研究时,主要关注薅草锣鼓的制作方式、造型美感、纹饰艺术、歌词曲调、节奏配合、肢体动作等,尤其要探究其与湖北、重庆等地的土家族薅草锣鼓有何相同和迥异之处。以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的歌词曲调为例,其歌词多是在劳作时即兴创作的,带有当地方言特色,且通俗易懂。歌词分单段体和多段体,衬词以虚词为主、实词为辅,民族五声征调式配高腔山歌,演唱方式主要分为单说、单唱、半说半唱、演唱,可以独唱、领唱,亦可对唱、和唱。

2.2 经济价值

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的经济价值主要是指其具有的通过旅游开发价值转化而来的经济效益。川东土家族位于大巴山国家地质公园和AAAA级景区巴山大峡谷内,凭借国家和地方政府打造文旅融合的东风,将薅草锣鼓作为重要的民族旅游资源,可以吸引大批外来游客到此处观光[4]。这样既能有效传承、传播民俗文化,加强各民族交往,融合民族情感,又可以助力当地经济发展,可谓一举多得。举办薅草锣鼓赛歌会已经成为宣汉县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之一,力争将其打造为知名文化品牌。

3 保护路径: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的法律保护路径

3.1 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法律保护的原则

其一,抢救性保护原则。由于地方层面对地方旅游资源的系统开发规划和保护性举措出台实施较晚,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的部分文化遗存没有完整保留下来。非遗作为民族文化瑰宝,面临当下城市化进程的冲击和外来文化的渗透,已经很难保有本真面貌,国家、省、市、县必须建立健全非遗文化保护机制,秉承抢救性保护的原则,结合地区特色和时代特色对非遗进行传承和保护。其二,长远性保护原则。通过立法、执法、司法三联互动,建立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机制,使法律保障长足有效、协调配合[5]。其三,分级分类保护原则。分级分类保护主要是指对于组成非遗文化的不同部分进行统筹而有区别的保护,进而使文化资源、社会资源和法律资源协调发挥作用,实现保护效率最大化。

3.2 完善地方立法保护机制

其一,弥补地方立法的不足。《非遗法》和《非遗条例》已经出台,但达州市对于地方非遗的保护仅仅通过了一项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除了对《非遗条例》中关于遗产名录、保护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进行系统的修订,将其变为具体可操作的非遗文化保护条款外,还需要尽快出台达州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将包括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在内的一系列本土文化代表纳入保护名录,并提供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其二,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对应分级分类保护原则,地方立法需要进一步增强指向性和针对性[6]。在非遗处于濒危状态时,可以据此出台地方专项的保护性立法,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此外,还需要增强地方立法的协调性,改善地方立法的滞后性,赋予地方非遗文化立法保护时代性。

3.3 构建传承人保护机制

代表性传承人是得到国家法律和省级条例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具有法定地位和资格的传承主体。对于传承人的保护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该项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一是要对传承人的合法正当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尤其是涉及该项非遗的传承时,要及时有效地进行法律保护和补救,尽量避免传承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或者将损害降到最低。二是将为传承人提供的物质保障制度化。必须提供充足的经济支持,不能让传承人在进行文化传承的同时还要考虑生存和生计问题[7]。代表性传承人是具有法定地位的传承主体,但并非唯一的传承主体。可以通过倡导群众参与传承的方式构建多元化的传承保护机制,群策群力,更加切实有效地达到预期目的。

3.4 健全法律救济和责任追究机制

首先,健全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公权力是传承、保护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等非遗的重要手段,其刚性特征能极大地主导和推动对非遗的活态传承;另一方面,公权力也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容易对传承保护工作造成威胁和阻碍。因此,必须以法律的方式对公权力进行严密的监督,防止公权力的不当扩张和过度干预传承工作,严格界定权力边界和责任承担问题。其次,健全法律救济制度。公权力超越边界、过度干预文化传承事业并造成损害时,行使公权力的主体应承担起止损或赔偿的法律责任。这一切的前提是建立起一套涵盖救济主体、救济对象、救济范围和救济程序的权利救济制度。“无救济则无权利”,没有责任追究和权利救济条款的法律法规就像是一只“无牙的狼犬”和“纸糊的老虎”,无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 结语

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不仅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和艺术审美价值,还具有极高的旅游开发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对川东土家族薅草锣鼓的传承和保护是十分必要的。提供法律保护是传承发展非遗的最好方式,不仅需要建立一套系统可行的非遗文化制度保障体系,还要加强立法、执法、权利救济、责任追究与非遗保护之间的动态联系,全方位实现法律保障的应有效果,以法治力量助推新时代非遗传承事业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小飞.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知与行[J].人民论坛,2021(Z1):105-107.

[2] 黎群.乡村振兴背景下侗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路径探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2(05):190-197.

[3] 孙雯,葛慧茹.数字化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再思考[J].艺术百家,2020,36(05):194-199,204.

[4] 赵诗杨.云贵两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比较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9,40(09):26-33.

[5] 王丽娜.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手段[J].人民论坛,2019(24):36-37.

[6] 崔璨.文化遗产权视角下我国文化遗产行政执法研究[J].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9,11(04):106-112.

[7] 张璐.基于文化共同体构建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9,40(06):59-62.

作者简介:王红轩(1997—),男,四川宣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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