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2021-05-04 17:43文静
艺术科技 2021年5期
关键词:水族著作权非物质文化遗产

摘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艺术精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得到传承与发展,但近年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市场经济的冲击。水族作为我国罕见的拥有自己文明的少数民族,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相当高的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但在当代社会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本文围绕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问题,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保护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提出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存在的困难以及相应的解决对策,通过对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望,进一步分析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旨在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提供帮助。

关键词:水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05-0-02

0 前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文化资源,理应得到重视和保护,尤其是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忽略的宝贵财富,其拥有相当高的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虽然我国在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因此得到了有效保护,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著作权问题逐渐显现。某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因未得到应有的保护,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或被滥用。本文以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切入点,探讨少数民族非物質文化遗产在著作权法中的保护模式。

1 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水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之一,有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同时也是我国拥有本民族语言和文字的21个民族之一。三都水族自治县是唯一的水族自治县,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东南部,居民以水族人民为主,伴有苗族、布依族等其他少数民族,是一个多民族的少数民族聚居地。

随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不断演变,水族人民在自己的栖息地创造了璀璨的水族文化,有产生于殷商时期的水族文字——水书,其全面记录了水族人民的民间知识,包括宗教信仰、伦理道德、手工艺,甚至有天文、地理等方面的内容,这也对该民族文化的传承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还有独创的语言——水语,也衍生出了水歌,当地人民至今仍使用该语言进行日常交流;有水族人民用来庆祝丰收的、全世界最长的节日——端节;还有独特的服饰——马尾绣,将马的尾巴加上棉布等布料糅合制成衣物,体现出了水族人民独到的民族审美,具有很高的民族审美价值。水族的各项文化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相当高的民族民俗文化价值。

2 保护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

2.1 防止水族文化流失

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重要的历史文化资源,对其进行保护,有利于传承民族文化,促进多元化发展,凝聚民族力量。但由于法律相关内容的缺失,在著作权方面尚未制定出明确具体的、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此外,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将发展的重点放在经济水平的提高上,忽视了民族文化的建设和发展[1],加上现代通信技术的发达,外界多元文化的冲击,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无形中流失。例如,水书在当地历来有“传男不传女”的习俗,但由于社会发展,为了生活得更好,水族男性多外出务工,少有青壮年留在家中学习水书,水书难以得到传承。如今,当地认识水书的同胞越来越少,水书的保护与传承陷入窘境。

2.2 促进水族经济的发展

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水族劳动人民文明的体现,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通过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能使相关的权利主体享有一定的专有权利,例如允许识水书、会水语、懂马尾绣的人员利用该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通过一定的渠道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此激励更多的人投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之中,解决当地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改变水族文化传承后继乏人的情况。除此之外,对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业性使用,充分发挥其商业价值,带动当地旅游业、制造业的发展,带动三都水族自治县特色经济的发展,可为当地人民以及政府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从而促进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2.3 出于对水族文化利益主体全面保护的需要

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同全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都具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双重关系,其保护必须同时考虑公法和私法。我国于2011年6月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旨在通过行政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行政法是一部公法,它着重强调国家或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著作权则属于私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私法保护,通过私法赋予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权利主体相应的民事权利,能为相关权利主体的经济利益提供法律保障,防止他人无偿进行商业性使用。除此之外,在保护和使用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要注意传承和发展并重,深入研究如何运用著作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继承、发展和创新[2]。

3 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存在的困难

3.1 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不明确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的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在符合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符合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条件下也依法享有著作权。换句话说,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是特定的。然而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该特定群体在长期历史实践中创造并不断传承流传下来的,该特定群体可以看作水族整个民族体系,也可看作某个村落或个人。因此,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形式有公共性或集体性,且具有不特定性。在单个与版权相关的系统中,很难确定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著作权主体归属。

3.2 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内容复杂

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由国务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进行规定,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尚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权利利用方式作明确规定,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权利保护存在法律漏洞。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水族整个群体创作,经过了世世代代的传承与创新,其历史悠久,发展绵长。直至现在,国家才同意将其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且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水书、水语、马尾绣和端节等多种形式的文化内容,创作主体的复杂性导致其人身权和财产权难以落实。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权利人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以使用、许可、转让为主,这使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存在障碍,出现滥用的情况。除此之外,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的特点,决定了其以文化产业的形式进入经济产业,会产生更丰富的形式内容。由于著作权法采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现行著作权法无法对其提供相应的保护[3]。

3.3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著作权保护期的冲突

在我国,著作权法不限制著作权人身权利(发表权除外)的保护期限,但限制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个人作品的财产权版权保护期一般是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一旦超过保护期限,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将失去相应的法律保护。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很长的时间里发展演变而成的,且仍然在不断更新,若进入公共领域后受到著作权法的限制,则会严重损害水族人民的传承信仰与利益,不利于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期保护和发展。因此,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永久性的保护,无法适应著作权法中关于期限的限制要求,时间限制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衷背道而驰。

4 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建议

4.1 明确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

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主体应该是水族这一群体,三都水族自治县是我国唯一的水族自治县,是水族文明的发源地,若以群体范围为单位界定,则水族、三都水族自治县为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主体,这一民族整体享有著作权,在以水族为整体单位对外宣传或进行相应经济文化交流活动时,以集体为权利主体。但当地各个村寨有着不同的习俗文化,此时该如何界定该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呢?这时,可引入“传承人”“整理人”概念,明确在传统的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融入了新元素、新理念的发展者、传承人,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4]。除此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的传承人的保护范围应该扩大,既要对整体的权利人进行保护,也要明确具体的积极发展文化的权利人。

4.2 扩大著作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表达而不包括思想,笔者认为,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著作权保护时,应该对以非作品形式或无法以作品为形式的思想、技能等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当前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较好的几项内容都以有形的方式呈现,而水族其他無法以有形方式表达的思想、技能却无法得到很好的传承发展。例如,水族的端节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节日的范畴,但并不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范围之内。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受保护的作品需具有原创性,是可以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以某种形式表达的知识成果;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包括传统节庆等民俗。两者是两个完全不相同的概念,因此,若要将著作权法的规定运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就应该扩大著作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使两者实现融合。

4.3 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

不仅是水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他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沉淀发展,其创作、传承、创新主体是世世代代的人民。在长期的不间断的发展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永远处于未完成的状态。因此,对水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时应与时俱进,打破著作权法对时间的限制。具体而言,在立法上,可以修改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期限的相应条款,可以延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或者设置永久保护。同时,为了平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权利与私权利之间的利益关系,应对原本应该进入公共领域而未进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行使方式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利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对其进行特殊规定,超过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后,其他用户只需要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许可,注明来源,即可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无须支付相应的报酬。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长久性保护,促进其发展与传承。

5 结语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了我国这个多民族国家的宝贵财富。水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之一,水族文明内涵深厚、历史悠久,值得我们保护、传承与发展。为了更好地继承和发扬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保护尚不完善,法律保护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总而言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需要不断创新,并与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框架的构建,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合法化的步伐。

参考文献:

[1] 杨园.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J].法制博览,2019(01):270.

[2] 张丽丽.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J].知识经济,2015(08):24-25.

[3] 石傲胜,赵锦锦.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困境与出路[J].河南科技,2020(11):110-113.

[4] 潭东丽,曹新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探究[J].贵族民族研究,2018(2):38-42.

作者简介:文静(1996—),女,贵州黔南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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